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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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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问责对象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责任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

(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

(九)、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受到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罚的;

(十)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十一)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二)、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定,造成媒体批评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责任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诫勉、撤职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章责任问责程度的界定

第八条经济损失责任程度界定为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四种。

(一)下列情况视为特大级

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或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受到国家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0人次及以上或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5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10人及以上)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8、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二)下列情况视为重大级

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3、受到省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500人次及以上客或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10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5人及以上10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三)下列情况视为严重级

1、受到政府或主管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或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2、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3、受到市级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300人次及以上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

4、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7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5、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群体性(3人及以上5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6、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四)下列情况视为一般级

1、发生生产、消防、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受伤1人(休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2、受到非主流媒体批评或跟帖数量在100人次及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

3、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目标3天,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4、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1人以上3人以下)法律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问责责任标准

第九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分别给予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合同。并分别处以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九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问责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有专项责任追究制度的,按专项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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