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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办理流程

一、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六条

三、所需资料

(1)提供应税服务的合同;(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四、扣缴流程

1、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应根据(新办)扣缴义务人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鉴定是否属于扣缴增值税应税项目。

提示:如果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则不需扣缴,由其经营机构自行申报缴纳。

2、扣缴义务人登记。新办扣缴义务人需填报《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扣缴登记(操作说明见后)。已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可跳过此步。

3、开具扣缴增值税税票。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过CTAIS录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开具《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操作说明见后)。

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CTAIS操作说明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前提:

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操作步骤:

进入[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模块(如图所示)

录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自动带出扣

缴义务人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点击”增加税种,在征收项目选择“增值税”,然后点击“改征增值税预算科目”,录入“改征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与居民企业“营改增”后预算分配比例一致),纳税期限选择“次”,申报期限30天,结缴期限30天等,选择“征收品目”,录入增值税税率后保存。

二、代扣代缴非居民增值税

操作前提:

纳税人进行了扣缴义务人登记。

操作步骤:

1、进入[申报] ——> [代征代扣] ——> [代扣代缴] ——> [代扣代缴]模块,如图所示:出现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界面

录入扣缴义务人识别号、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税率等信息,然后保存开票。

备注:代扣非居民企业增值税需要在申报期内开票,否则征管系统提示会产生滞纳金。

三、查询

1、开票查询

进入[申报征收查询] ——> [征收查询] ——> [税款开票查询]模块。选择“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税款种类”、“征收项目”等栏目。

点击模糊查询,出现如下界面

模糊查询中的“应征凭证种类”选择“201 代扣、代缴税款

报告表”后,点击“查询”。出现输入时间内开具的代扣增值税记录,如图所示。

2、入库查询

进入[申报征收查询] ——> [征收查询] ——> [上解入库查询]模块。选择“入库日期起”、“入库日期止”,“查询项目”选择“3入库(含提退)”、“征收项目”选择“增值税”。

点击模糊查询,将“应征凭证种类”选择“201 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点击“查询”。

纸质表样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款所属日期:年月至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留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

CTAIS内报样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 1、在个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bims)导不出扣缴义务人的初始化信息文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登陆tax2009征管软件—登记管理—查询统计—接口信息—个人所得税接口-扣缴义务人信息—微机编码—查询—连接网络—导出远程 如果点击查询时显示没有扣缴义务人信息,则需要修改该户税种鉴定—个人所得税—征收代理方式—代扣代缴 2、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设置向导到完成时提示“扣缴义务人编码或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填写有误,请返回修改。若您填写正确又无法通过检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字样,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1、单位名称中如果包含有括号等字符,在输入单位名称时,括号等字符必须与税务登记证打印内容一致,包括中、英文符号区分,全角、半角切换等,只要修改相应输入方式即可; 2、税务登记证号码中包含有“X”的企业中“X”的大小必须与税务登记证打印内容保持一致; 3、可能是税务局制作初始化文件信息有误,录入的信息中有不易察觉的非法字符,例如:空格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修改后重新制作、拷贝初始化文件即可。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在导入或增加纳税人信息的时候,提示身份证号不正确或者不存在是什么原因? 答:1、首先核对该条记录的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2、带“X”的要在没有输入法的状态下改为大写的“X” 3、如果仍不行,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生成特殊身份证号,再通过导入特殊身份证号码纳税人进行导入。 具体操作:(管理员与扣缴义务人都需操作) 管理员操作:登陆bims系统—申报管理—特殊证件号处理—输入姓名及原始身份证号码---生成新证件号---输入扣缴义务人编码—导出文件交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操作:登陆个税代扣代缴系统---个税代扣代缴—纳税人信息—高级—导入特殊身份证人员。 4、增加外籍人信息时,系统不给保存怎么办? 答:首先要更改电脑设置,点击开始—控制面板—区域或语言选项—选择自定义—选择日期—日期分隔符—选择“-”—应用—确定—应用—确定。然后根据纳税人实际信息录入个税软件。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离职员工的纳税人信息如何处理? 答:已经申报过数据的纳税人不可以删除,可以到纳税人信息里修改该纳税人的状态(改为非正常)。 6、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在录入雇员信息时,股东同时是雇员,该如何录入信息?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判定标准有哪些?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马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二)判定标准??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常见的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1、登记注册地标准。在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国家,是以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为依据,确定该企业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依据这一标准,凡依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其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设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认定其为本国居民,对其所得行使课税权。而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在本国注册,就不能确认其为本国居民企业,因而本国政府也就不能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2、总机构地标准。此标准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 3、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依据这一标准,凡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本国的,即视为本国居民企业。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 除以上几种最为常见的确定居民企业的标准外,少数国家还同时或单独采用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为依据。实行这一标准的国家通常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是在本国实现的,该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企业。控股权标准是以控制企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居民身份为依据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如果掌握公司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具有本国居民身份,则该公司即为本国居民企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做法,我国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这一划分标准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居民企业标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同时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双重条件,使我国的税收权益更广。至于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可能会引起的国与国之间由于适用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我们将通过对实际管理控制地的严格、规范的界定,以及税收协定予以解决。

最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操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操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个单机版软件,所有的网络功能都不可用。登陆用户名为admin,密码为123456,所有操作都使用此用户名进行操作,不要建立或使用其他用户名登陆,否则容易出问题。 软件中涉及到三种zip文件,04010000开头的客户端初始化反馈文件、SB06开头的申报文件和FK06开头的客户端反馈文件,这些zip文件名都不要改名,否则会申报或反馈不通过。 申报所有相关操作的总体流程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次使用此系统时)1、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或解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未设置文件夹”。 (第一次使用此系统时)2、进行设置向导,填写扣缴义务人信息并以介质导入方式导入客户端初始化反馈文件。 3、补全系统管理中的单位信息,填写或修改纳税人信息表。 4、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收入等相关报表。 5、生成申报数据。 6、系统管理->数据备份恢复->备份。 7、申报及反馈——介质申报方式——申报——导出申报文件(文件名为SB06....zip)。 8、插入USB棒,进入网上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上传申报文件SB06....zip。 (如果有税款)9、上传申报文件后5-10分钟后,进入网上申报——地方税费缴纳——缴纳税款。 10、建议3天后进入网上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下载“客户端反馈文件”(文件名为FK06....zip)(当月月底前)。 11、进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点击申报及反馈——介质申报方式——获取反馈——导入客户端反馈文件FK06 (i) 一、第一次使用时需进行的操作: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安装,第一次安装,执行安装程序,一直点击“下一步”,直到“完成”;如果是升级安装,请按照“升级说明.doc”操作。 2、进入网上申报界面,点击左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再点击右栏出现的“明细申报”,会弹出一个新的有上传、下载、查询按钮的窗口,点击“下载”,在文件类型中选择“客户端初始化反馈文件”或者“全部”,然后点击“查询”,点击查询出的客户端初始化文件后面的下载,保存此客户端初始化文件(文件名为040100003400008_JBXX_开头)到你的电脑中。 3、打开桌面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出现登陆窗口,用户名为admin,密码为123456点击登录,如图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Provisional Tax Regulations for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and enhancing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co me tax source withholding administration, this regulation is enacted according to Pe 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enter 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People’s Republic Of Tax C 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 ration law) and its implementation details, Tax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Approach and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treaty sign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cluding tax arrangements signed with Hong Kong and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referred to as tax treaties) 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Article 2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 this regulation refer to enterprises that are est 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foreign (district) law with actual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 ion located outside China and with no establishments or places located within chin a, but have income sourced from china and enterprises that have establishments o r places in china but their income has no actual association with their establishmen t or place established.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rticle 3 It is to implement source withhold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such equ ity earnings as dividend and bonus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as well as interest, rents and earnings from loyalties and property transfer and other earnings. The wit hholding agent refers to any organization or individual who is directly obligated for relevant payments for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relative law or contract terms. 第二章税源管理Chapter 2 Tax Sources Administration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 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Article 4 Withholding agent shall apply for tax withholding registration with compete nt tax authorities within 30 days following the signing of contract with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 the cast that it is the first time the said parties sign business contra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扣缴义务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 (一)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 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操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操作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的下载与安装 ●第一打开IE扫瞄器,在地址栏里输入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536502229.html,,登陆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网站,点击 网页右侧的个所税专栏(如图1), (图1) ●在左侧的“全员全额申报专栏”内,点击下载专区(如图2), (图 ●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新版本)”(如图3)>>点击“20061225tax1.exe”,点击储存按钮,选

择储存路径,将安装文件下载到运算机硬盘上。例如:储存到桌面,点击储存即可。 双击安装文件“20061225tax1.exe”,点击下一步,点击“是”,建议不更换路径,点击下一步,点击完成,安装完成。另外,应及时在https://www.sodocs.net/doc/536502229.html,网站上下载升级包(依照网页标注的日期判定是否应下载)并安装。 注意: (1)若一台机器同时为多个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可将c盘根名目下的JdlsSoft文件夹(尚未进行初始化的,即:未录任何信息的)复制到若干个其它路径下。一个文件夹只支持给一个企业报税。 (2)本系统软硬件运行环境请参见软件中的关心>>系统关心下的系统安装运行环境。 二、登录系统 ①安装完成后在桌面上会生成快捷方式图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双击该图标运行系统。 ②进入登录界面后,输入默认操作员代码“001”,默认密码“123456”登录系统(如图4) 。 (图4) ③单击登陆按钮进入本系统主界面 (如图5),进行初始化设置。

(图5) 三、初始化设置 ●首次使用时会显现要求使用“设置向导”功能的提示框(如图6); (图6) ●点击确定后,在显现的“设置向导”界面(如图7)第一输入您的扣缴义务人编码(微机号)、扣缴义 务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注意必须填写准确); (图7) ●然后点击下一步,此处一样无需修改(为方便以后上网升级使用,那个地点能够进行测试连接)(如图 8);

“营改增”非居民集团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所得税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政策解读:非货物贸易付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与解读 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笔者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二、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分析 第一步: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法直接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 【编者按】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介于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代扣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代替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采取代扣代缴形式,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稳定国家税收收入。本文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入手,为读者总结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以使扣缴范围更加明晰。 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然而在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之类的兜底条款,随意“授权”,大大损害了“税收法定”原则。华税律师认为,税收法律法规属于义务性规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依据“下位法不得违法上位法”法律位阶原则,面对税务机要求的缺少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代扣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有权予以拒绝。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代扣代缴,如个体税收、房屋租赁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财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处理

关于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四种情形,下面以举例的形式进行这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四种情形处理办法。 情况1: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扣缴增值税= 100/(1+6%) × 6% = 94.34 ×6% = 5.6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 9.43元 扣缴附加税费= 5.66×10%= 0.57元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100-5.66-9.43-0.57 =84.34元。 借:成本费用94.3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66 贷:银行存款84.34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5.66 代扣企业所得税9.43 代扣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7 对于境内公司成本费用是94.34,非居民的收入就是94.34,交完附加0.57和所得税9.43后,拿84.34走人。 备注: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以劳务发生地判断纳税地点,因此营改增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业务,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同是含增值税的,因此成本费用为合同价款100-进项税额5.66=94.34。 情况2: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指所得与附加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 84.34/(1-10%-6%×10%)= 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 94.34×10%= 9.43元 扣缴增值税= 94.34×6%= 5.66元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四)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一)源泉扣缴的对象 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 (2)利息所得; (3)租金所得; 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6)其他所得。 (三)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确定原则(条例7条)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分配企业所在地;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单位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3、租金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六)扣缴义务人怎样履行扣缴义务 1.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版)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年版)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续表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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