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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市政工程
说明
C.0.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
1道路工程工期;
2桥梁工程工期;
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
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
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
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
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
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
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
10隧道工程工期。
C.0.2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C.0.3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天;
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C.0.4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
1原地坪打基础桩;
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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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围墙工程。
C.0.5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C. 1道路工程
C.1.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1.2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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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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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40o
2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含雨水口、雨水支管的施工,以及道路范围内
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60。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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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水泥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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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道路工程按材料区分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按封闭交通状况下、合理正常的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定额工期按单项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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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考虑,已经包括:
1路基挖填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护坡、雨水口、雨水支管、交通设施(指示牌、划线)及路灯的施工;
2道路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
3不包括路基处理、挡土墙等施工工作时间,发生时按第C. 1. 0. 4条的规定调整。
C.1.4道路工程工期区分结构类型、车道宽度、结构层厚度,按设计的道路长度计算。道路长度在定额相邻子目长度区间时,工期按内插法计算。当道路长度超过3000m至5000m时,其定额工期按下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2.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3.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时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编制综合项目、合理交叉施工进度计划或综合施工网络图,取关键线路工期或工期最长的单项工程工期乘以1.1~1.3的系数。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四、调整与补充 为使定额贯彻执行,凡定额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确定的量或补充项目,均应逐项加以解决。 1.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地区条件编制的,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条件对定额工期水平作适应调整。对定额范围以外而本地常见项目,应自行编制补充定额。 2.关于各种管道工程计算工期的限额长度,定额只给出一个范围,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施工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和实际可能,确定具体的限额长度值,做为计算标准。 3.关于季节补偿工期:定额工期已包含了一般季节影响和常规假日,对于冬、雨季节影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冬、雨季各月份工期损失,确定补偿的日历天数。作为统一的季节补偿工期标准。总工期覆盖哪个月份,即可补偿相应工期天数。 4.关于地区补偿工期: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城区环境测定的。总工程处于闹市区,因干扰因素较多,总工期可适当增加5~25%,若工程处于郊区,因干扰因素较少,总工期可适当减少5~15%。 5.对定额项目进行补充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应做好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测算和相关项目工期水平对比,经过平衡调整,增补本地区普遍适用的项目,调整不适当的工期水平。
房地产公司工期计划标准工期定额
制度版本信息 标准工期定额制度履历表 编号:
目录 第一章编制说明 (1) 第二章标准工期 (3)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工程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最佳商业模式的实现,集团特制定本定额,作为各地区工程重大节点的编制及考核依据。 第二条本定额参照各地区以往典型单位工程的案例进行分类,按照工程管控模型进行编排,实际工程与本定额类型不一致的可按照备注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定额竣工的标准: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完成综合验收,移交物业;标准工期为从工程开工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为止。 第四条各地区工程预售形象进度完成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基础及主体工期定额予以确定。 第五条北方地区跨冬季施工,在本定额规定的基础上,项目跨一个冬施,总工期增加1.5个月,跨两个冬施总工期增加3个月。南方地区跨雨季施工,在本定额规定的基础上,项目跨一个雨季施工,总工期增加半个月,跨两个雨季施工总工期增加1个月。南方地区考虑春节影响,跨一个春节增加一个月,考虑到北方地区冬施含春节,不针对春节单独增加工期。 第六条±0.00以下工程包括:土方与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0.00以下结构、设备机房、安装配管等工程内容;±0.00以上工程包括:主体结构、楼地面、门窗、屋面及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外装修、室外市政、园林景观等内容。
第七条编制工期时需结合工程管控模型,按以下原则进行: 1.±0.00以下主体结构验收后,立即开展地下二次结构施工,并在物业管理用房及库房装修完成后,提前交付物业公司使用。 2.结构出正负零后,回填土施工时,给排水、排污管线随回填土施工同步预埋,避免二次挖土;室内管线穿外墙管道要在回填土施工前接驳至室外第一个接驳管井,并做好穿墙管道的封堵工作。 3.地下室室外顶板防水及保护层完工且内部验收通过后,立即开展“两点一线”示范区市政工程、园建园林工程施工。 4.地下室部分的机房、设备用房必须在交楼样板段完成前两个月施工完成,保证在交楼样板段验收时具备水电开通条件。 5.实体样板房设在标准层首层,绝对工期为60天,工法样板设置在标准层二层,绝对工期为30天,随结构模板拆除后,及时安排进场施工。6.二次结构随主体结构工程穿插进行,在主体结构拆模后即插入施工,施工顺序从下往上,保证在结构封顶时二次结构工程完成到从屋面层往下第五层(总层数减五层);初装修工程随二次结构工程穿插施工,在二次结构完成5层后进场施工。 7.外立面装修在结构封顶拆完模,屋面架构、防水保温层施工完成(结构封顶60天)后进场安装吊篮,进行外立面施工。 8.室内精装修随着外立面封闭进场穿插施工,施工顺序从上往下,以5层为一个施工段,顶部5层精装修完成(结构封顶后第60天开始,绝对工期为60天,第120天完成),经内部四方验收后,作为交楼样板,移交物业进行管理,同时需考虑在交楼样板出来之前两个月地下室的物业
.. 第三部分市政工程 说明 C.0.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 1道路工程工期; 2桥梁工程工期; 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 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 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 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 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 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 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 10隧道工程工期。 C.0.2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C.0.3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天; 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C.0.4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 1原地坪打基础桩; 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 3围墙工程。 C.0.5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
.. 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C. 1道路工程 C.1.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1.2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
.. C. 1.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 1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40o 2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含雨水口、雨水支管的施工,以及道路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60。
.. C. 1.2水泥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
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2.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定额是编制招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 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 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 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 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 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04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 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1993-07-28【发布单位】建城字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理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确定工期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项目、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并对定额的调整、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调协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经有关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2、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3、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期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编制综合项目、合理交叉施工进度计划或综合施工网络图,取关键线路工期最长的单项工程工期乘以1.11.3的系数。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四、调整与补充 为使定额贯彻执行,凡定额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确定的量或补充项目,均应逐项加以解决。 1、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地区条件编制的,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具体条件对定额工期水平作适当调整。对定额范围以外而本地常见项目,应自行编制补充定额。 2、关于各种管道工程计算工期的限额长度,定额只给出一个范围,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施工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和实际可能,确定具体的限额长度值,做为计算标准。 3、关于季节补偿工期:定额工期已包含了一般季节影响和常规节假日,对于冬、雨季节影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冬、雨季各月份工期损失,确定补偿的日历天数。作为统一的季节补偿工期标准。总工期覆盖哪个月份,即可补偿相应工期天数。 4、关于地区补偿工期: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城区环境测定的。若工程处于闹市区,因干扰因素较多,总工期可适应增加5-25%,若工程处于郊区,因干扰因素较少,总工期可适当减少5-15%。 5、对定额项目进行补充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应做好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测算和相关项目工期水平对比,经过平衡调整,增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实施时间】1993-07-28【发布单位】建城字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和,,,,年,月,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时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编制综合项目、合理交叉施工进度计划或综合施工网络图,取关键线路工期或工期最长的单项工程工期乘以,(,,,(,的系数。 ,(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四、调整与补充 为使定额贯彻执行,凡定额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确定的量或补充项目,均应逐项加以解决。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降水工程的时间。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3%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 0.98。 十一、框架剪力墙结构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1.10。 十二、施工工期的计算 (一)招标人应按照本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 (二)施工工期的计算依据: 1.本定额;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2017)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许尔淑 2018.01.03
目录 CONTENTS 实行时间及适用范围01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02基本结构和总体特征 03各章具体说明 04
1 实行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定额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工程。 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招投标阶段确定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也可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施工进度、调解施工工期纠纷、办理施工工期索赔、确定措施项目费用等的参考;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客观、科学、先进的原则 (二)“合规性”的编制原则 (三)贯彻“平均合理”的基本原则,适合行业生产力水平。 (四)贯彻“普遍性”的原则,适用于当前及今后建设市场发展。 (五)要考虑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差异对建设工期的影响,还要考虑项目具体环境、具体条件、具体运作模式等差异对施工进程的影响,利用系数进 行相应调整与换算,以提高标准数据的适用性,扩大工期定额的适用度。
编制依据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2006) (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2015)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五)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六)深圳市及其他省、兄弟城市的补充定额和规定 (七)现行劳动定额、专业定额及有关国家标准 (八)近五年深圳地区已竣工或已签合同典型工程的工期统计资料
第三部分市政工程 说明 C.0.1 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 1道路工程工期; 2桥梁工程工期; 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 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 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 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 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 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 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10隧道工程工期。 C.0.2 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C.0.3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 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 天; 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C.0.4 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 1原地坪打基础桩; 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 3围墙工程。
C.0.5 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 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C. 1 道路工程 C.1.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1.2 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
C. 1.1 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附注: 1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40o 2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含雨水口、雨水支管的施工,以及道路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60。
C. 1.2 水泥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 第三部分市政工程 说明 C.0.1 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 政工程项目,包括: 1道路工程工期; 2桥梁工程工期; 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 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 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 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 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 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 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 10隧道工程工期。 C.0.2 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C.0.3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 3 条增加的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W50天; 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C.0.4 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 1原地坪打基础桩; 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 3围墙工程。 C.0.5 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 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C. 1 道路工程 C.1.1 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1.2 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
.\ C. 1.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编号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7 C1-8 C1-9 C1-10 C1-11 C1-12 C1-13 C1-14 C1-15 C1-16 C1-17 C1-18 C1-19 C1-20 C1-21 C1-22 C1-23 C1-24 C1-25 C1-26 C1-27道路长度 (m) W500 W1000 W1500 工期 ( 天) 车道宽度 (m) 结构层厚度 (cm) W40W70>70 (1)(2)(3) W4425154 W8475660 W12516166 W16606670 W20617073 W24667479 W28707985 W32758490 W36799094 W4516066 W8566670 W12667479 W16707985 W20748490 W24799094 W28849498 W329098103 W3693103107 W4567074 V8667884 W12748993 W16798891 W208496103 W2490103108 W2893107112 W3298112116 W36103116122
第三部分市政工程 说明 C。0、1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得市政工程项目,包括: 1道路工程工期; 2桥梁工程工期; 3给水管道工程工期; 4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 5燃气管道工程工期; 6自来水厂工程工期; 7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 8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 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 10隧道工程工期。 C.0。2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C.0.3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条增加得天数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2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得工程,增加工期W50天; 3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得、 C、0。4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 1原地坪打基础桩; 2室外直埋管道工程; 3围墙工程。 C、0.5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与现场搅拌混凝
土、预拌砂浆与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C。1道路工程 C。1、1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得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C。1.2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得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 C. 1。1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2单独摊铺沥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含雨水口、雨水支管得施工,以及道路范围
内原有各类检查井得升降与旧路刨除等,其工期按相应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 60。
C、 1、2水泥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
C。1。3道路工程按材料区分沥青混凝土道路、水泥混凝土道路,按封闭交通状况下、合理正常得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定额工期按单项工程考虑,已经包括: 1路基挖填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护坡、雨水口、雨水支管、交通设施(指示牌、划线)及路灯得施工;
1.最佳答案 定额工期是用来作为标准参考的。比如一栋楼按定额工期来讲,需要300天,如果建设单位要求你200天内完成(这个就是合同工期了),压缩工期到一定的比率,按相关规定是可以要求计算赶工措施费用的。这个比率各个地方不同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吧 关于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问题,先说定额工期,其之所以加上定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完成某个项目所需消耗的时间。带有普遍性,即是说只要有这么长的时间,按目前社会生产力条件,完成某个项目建设是没有问题,工期长短测评的依据是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工期定额中规定的工期天数则越短。 再说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生产周期要求,制订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承包商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其范围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对某个同样的项目不同的承包商的施工周期不一定相同,这也是投标时施工单位显示竞争力的重点之一。 合同工期一般情况下不会等于定额工期也不可能走出定额工期,定额工期对某个项目的甲乙双方而言不一定有约束力,合同工期则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定额工期可以是确定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之一,却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则。作为开发商当然希望会选择一个能尽早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的承包商,而不会选择一个只能以定额工期来完成的承包商,只要合同工期制订合理并经双方认可后写入合同,则对双方形成工期奖罚及赶工措施费用计算的依据,而不是定额工期。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等综合国力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日新月异地提高,新技术在建筑领域不断应用,老的工期定额已经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项目建设,若以定额工期来僵化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则显得教条了,项目建设中有关工期方面的索赔奖励等费用计算依据应该是合同工期,如果甲乙双方有了关于工期奖罚的合同约定,发生了的赶工措施费计与不计恐怕还有商权的余地罢。 2.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建设部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需消耗的时间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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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三、实施 ,(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 施工工期定额 (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总说明 (1) 第一章建筑工程 (2) 第一节±0.00以下工程 (5) 1-1-1 无地下室工程 (5) 1-1-2 有地下室工程 (6) 第二节±0.00以上工程 (8) 1-2-1 住宅工程 (8) 1-2-2 办公、教学楼工程 (14) 1-2-3 综合楼工程 (18) 1-2-4 宾馆、饭店工程 (24) 1-2-5 医疗、门诊楼工程 (31) 1-2-6 图书馆工程 (35) 1-2-7 影剧院工程 (39) 1-2-8 体育馆工程 (40) 1-2-9 厂房工程(一类) (41) 1-2-10 厂房工程(二类) (43) 第二章市政工程 (45)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50) 2-1-1 城市道路工程 (50) 第二节排水管道工程 (64) 2-2-1 开槽埋管 (64)
2-2-2 顶管 (68) 第三节桥梁工程 (71) 2-3-1 梁式桥(扩大基础) (71) 2-3-2 梁式桥(灌注桩基础) (75) 第四节隧道工程 (79) 2-4-1 道路隧道(盾构法) (79) 第三章轨道交通工程 (80) 第一节车站工程 (81) 3-1-1 明挖地下车站 (81) 第二节区间工程 (82) 3-2-1 盾构区间 (82)
总说明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以《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和《上海市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1988)》为基础,结合上海市辖范围内正常施工条件、合理劳动组织及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 2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3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是指完成各章节所规定的工程内容,达到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之日止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所需时间。 4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节假日等因素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因以下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应增加工期。 (1)不可抗力或者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2)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发包方原因。 (3)工程动拆迁或者地下管线改移不及时。 (4)基础、地下工程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化石、文物、流砂、溶洞、暗浜、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时。 5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