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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出让土地

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2)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 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以上用地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

件仅缴交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重新按《关于调整市政建设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下称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剩余部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不须另行补地价。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5、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已预交部分或未交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未交部分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后,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6、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办理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用地,必须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5的(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和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除外),按斗价字〔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到斗门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缴足市政建设配套费后,土地登记部门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须另行补地价;容积率大于1.5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7、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1)已缴清了全部地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5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 用地容积率超过1.5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2)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已开发建设, 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

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3)缴纳了部分地价款,用地未开发建设的,责成用地单位限期完善用地手续,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已缴付的地价款部分,按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4)尚未缴纳地价款、且未开发建设的,原批准文件作废,终止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8、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办理了转让核准手续的,超过转让当时国土部门核准的用地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

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未在国土部门办理转让

核准手续的,由现土地使用权视不同情况按照上述第一条第1至7点完善用地手续。

9、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时,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宗地计算,核准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应补缴的地价:

(1)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属于合理误差部分,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

(2)属于合理误差之外的部分,如通过规划验收,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的1.2倍缴交地价款。

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设定为小于或等于3%。

10、原批准的商住用地没有明确用地中的商业比例或面积,现规划部门已明确用地中的商业比例或面积的,如商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原批准用地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的(含10%)的,无需计收商业功能与住宅功能的地价差;超过部分的商业功能建筑面积须按国土部门受理有关地价计补业务时实施的市政府颁布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商业功能与住宅功能的地价差。

11、用地单位申请并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出让地块单位价格(下称“原地价”)与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之间存在的差价,按下列方式办理:

(1)原地价低于改变土地用途后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中改变后土地用途与原用途地价标准之间的差额补交地价差;

(2)原地价高于改变土地用途后现行地价规定标准的,用地单位原已缴交地价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回;

(3)无法查实改变土地用途前出让土地原地价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和现行土地用途全额计补。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未明确是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已按缴付地价时政府规定的相应出让地价标准缴交土地价款凭证,无法核实相关土地已按相应时期相应用地功能的出让地价标准已缴交地价款的,下同),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建成的商品房、集资房,办理房地产确权登记或转让手续,由申请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珠府[2003]57号文规定标准计补地价,土地使用年限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建成的自建房,符合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件的,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时,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如申请通过补交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申请转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补缴地价。土地使用年限按《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3、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表》,现未建设的用地(含已批准报建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属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的,申请通过补交地价款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当收回,但市政府批准保留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补缴地价;其用途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涉及该宗地的有关合法的土地开发投入及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日起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一律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5、凡未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符合收回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珠府〔2008〕62号文件发文之前,规划、国土部门已受理的项目,按国土或规划部门受理业务时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土地使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

四、斗门区人民政府原颁布实施的相关地价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6日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市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基准地价×(1±K) 式中: K――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步骤: 1.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2.确定待估宗地所处地段(区)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 3.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 4.依据基准地价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系数修正表计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5.进行交易日期等其它修正; 6.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三.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 3.1 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 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宗地地价,关键在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应与同类用途同级(区域)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中所列因素条件一致。 3.2 地价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计算 根据待估宗地各因素的状况,分别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中查找各因素修正系数,并按下式计算宗地因素修正值: K=K1+K2+K…… Kn 式中:K――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 K1 .K2 …… Kn-分别为宗地在第1.2……n个因素条件下的修正系数。 3.3 基准地价的其它修正 基准地价是在特定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下,各类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某一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待估宗地各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仅对基准地价的区域平均性作了修正,因此,还需进行如下修正: 1.期日修正:待估宗地的基准日期与基准地价的基准日期必不相同,因此,需根据地价的变化程度进行期日修正。 2.容积率修正:基准地价一般根据平均的土地利用程度来确定其容积率。当待估宗地的容积率水平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容积率修正。 3.年期修正:当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基准地价所设定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年期修正。 4.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般依全估价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或各均质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而定。当待估宗地的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依据各基础设施投资对宗地地价的影响程度确定。 3.4 计算宗地价价 在确定好各修正系数后,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公式计算宗地地价。 四.利用路线价评估 利用路线价评估宗地地价,主要是在已知路线价的基础上,根据宗地的自身条件,进行深度修正、宗地形状修正、宽度修正、宽深比率修正、容积率修正、朝向修正等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成果公布

《珠海市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成果公布 根据国家和省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以及珠海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斗门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组织和指导编制的《珠海市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编制完成。 2010年12月21日,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2011年1月21日斗门区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批复实施。 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现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规划》的战略目标 《规划》的目的在于协调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关系,重点解决斗门区土地利用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安排各区域、各行业土地利用,引导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斗门区社会、经济、环境持续发展。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2009年为基期年,2010—2015年为近期,2016—2020年为远期。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斗门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白蕉镇、斗门镇、井岸镇、莲洲镇和乾务镇五个镇,基期年土地总面积为61388公顷。 四、规划分区 为提高城乡用地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本规划依据区域范围内土地主要功能及今后发展方向,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和管理措施的差异性,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将区内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等八个土地用途分区,并实施相应的用途管制规则。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2011年1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批复实施。 附件: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海横琴

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 2

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二)农、林、渔、牧、苗圃、种养业用地。 第七条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0 的,按用地面积计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 的,按建筑面积计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商服用途的建筑物须进行楼层修正(见附件2),商服、住宅、办公、酒店用地须进行容积率修正(见附件3)。 第九条低密度居住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低密度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 1.1 时,其地价标准按住宅基准地价的2 倍计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其他居住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 5 层以上住宅。 第十条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 的长度每米加收15000 元。 第十一条横琴岛以北、以东的临马骝洲水道、契辛峡、 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及大东湾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 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5%,临汇金湾、天沐河岸线的临水建设用地单价在其用途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价10%。 临水建设用地是指临水道或海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 以下的部分(商服用途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珠府 [2003]57号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 珠府[2003]57号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市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类): 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和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用地。 4、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5、工业、仓储用地。 6、旅游用地。 7、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8、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9、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0、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各级别用地界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制作分级图予以明示): 1、香洲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金鼎科技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2、金湾区所辖范围,共分四级。 一级地:机场北路以东,磨刀门以西,珠海大道以南,甲竹山以北地区;金海岸地区(金海路与金湾路交汇点以东,尖峰至柴竹湾山连线以北);珠海大道以北,白藤山(不含白藤山)以东,坭湾门以西地区。

珠海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珠海市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基本情况 (2) 一、社会经济状况 (2) 二、土地利用现状 (3) 三、规划范围、期限和基础数据 (3)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5) 一、基本原则 (5) 二、主要依据 (5) 第三章主要指标调整 (7) 一、调整前指标 (7) 二、调整后指标 (7) 第四章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 (9) 一、已有耕地和基本农田情况 (9) 二、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情况 (9) 三、城市周边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11) 四、全域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12)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模及管制区调整 (14) 一、已审批和已预审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14) 二、建设用地复垦区调整 (15) 三、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情况 (16) 四、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调整 (16) 五、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7) 六、留用地落实情况 (21) 七、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21) 第六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调整 (22) 一、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调整 (22) 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24) 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调整 (25)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保障 (26)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26) 二、市“十三五”规划项目落实情况 (26)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现场办公会、重大平台和珠三角城际轨道项目TOD 综合开发等项目规模落实情况 (29) 四、其他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29) 第八章与相关规划协调情况 (30) 一、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协调情况 (30)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地价管理规定 2016年 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及评估市场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规定,由国土部门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的地价款。 第三条国土部门依据本规定进行地价核计的时间节点分为用地批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和房屋确权四个阶段。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的不同阶段,按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核实地价手续。国土部门按照受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予以核实。 用地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0的宗地,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宗地,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划拨性质单套普通住宅及1990年以前商品房(香洲区部分)计补地价和农民建房管理、烂尾楼整治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以划拨、出让和租赁(含临时)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款(租金)依据本规定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得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其公式为: 地价=基准地价X (1士综合修正系数)X期日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士开发程度修正 2、郑州市基准地价成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4]37 号)于2014 年8 月29 日公布实施,文件中附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1)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区域的平均地价,是由征地及有关费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管理费、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出让金、开发费等部分构成; (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3 年1 月1 日; (3)土地用途划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八种用途; (4)土地等级划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九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五个级别,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三个级别; (5)土地使用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 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不含旅游、娱乐)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40年、特殊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

珠海小区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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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送审稿)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3) 一、规划目的 (3) 二、规划原则 (3) 三、规划任务 (4) 四、规划依据 (6) 第二章规划背景 (8)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8) 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三、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0)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4) 一、土地利用战略 (14) 二、土地利用目标 (14)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 一、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17)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 三、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9) 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3) 一、耕地保护 (23) 二、基本农田保护 (25)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6) 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8) 一、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28) 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28) 第七章土地利用分区与区域调控 (31) 一、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31) 二、土地利用功能区 (34) 三、各区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38) 四、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39) 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2) 一、规划控制范围与规划期限 (42) 二、空间发展战略与布局 (42) 三、土地用途分区 (44) 四、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47) 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建设 (48) 一、25°以下园地山坡地改造 (48) 二、现代标准农田建设 (49) 三、“三旧”改造 (50) 四、土地复垦 (52) 五、围填海开发利用 (53) 第十章土地利用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55)

(完整版)纲要: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1章总则 (3)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4) 第3章城市性质 (6) 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7) 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8) 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9) 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11) 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5) 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 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21) 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3) 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 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8) 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30) 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32) 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3) 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9) 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41) 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43) 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1) 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53) 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54) 第23章附则 (56) 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56) 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58) 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60)

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63) 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65) 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68)

第1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 5、《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 6、《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7、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 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 1、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687、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965、2平方公里。其行政建制为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由香洲区所辖的东部海岛岛屿面积为86、89平方公里。 2、主城区范围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190平方公里。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美元计价) 单位:美元/平方米 地价 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 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 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 征地费远郊区县 征地费 (1) (1) (1) (1) (2) (3) (4) (5) (6) 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 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 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 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设计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编制人员:罗赤、李晓江、张全、孔令斌、朱力、杨峥屏、但秋君、李海涛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3章城市性质 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第1节城市发展结构 第2节主城区布局 第3节次中心城布局 第4节外围新城布局 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1节城市给水工程 第2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3节城市电力工程 第4节城市电信工程 第5节城市信息工程 第6节城市燃气工程 第7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第1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 第2节防洪 第3节消防 第4节人防 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23章附则

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第1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 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 6.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7.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 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 1.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687.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965.2平方公里。其行政建制为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由香洲区所辖的东部海岛岛屿面积为86.89平方公里。 2. 主城区范围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190平方公里。 第4条城市规划区即珠海市行政辖区的范围,总面积约7653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687.8平方公里。 第5条本规划期限:近期为2001-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0-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第6条文中“黑体字”条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7条城市发展的目标:在本规划期内,把珠海建设成为综合实力雄厚,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经济特区;成为有较强辐射力和吸引力,经济繁荣、交通发达、秩序优良、文明富庶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以信息技术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集聚力强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创业基地及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成为亚热带海滨花园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的滨海风景旅游胜地。 第8条产业发展策略:规划期内产业次序由二、三、一向三、二、一战略转变。第一产业应向开放型、高效型、城郊生态型、观赏休闲型都市现代农(渔)业发展;第二产业以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为重点,发展综合集成、深度加工为特征的现代城市工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特定职能的城市外围组团内积极促进空港产业、海洋产业、临海产业;第三产业重点发展旅游业,适度发展住宅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和交通运输物流业。 第9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加强与澳门的协调发展,促进两地在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

基准地价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land datum value method)是我国土地估价中重要的应用估价方法之一,它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从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基准日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基本公式: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利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或同一区域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V=V1b×(1±∑Ki) ×Kj 式中:V:土地价格 V1b:某一用途土地在某一土地级上的基准地价 ∑Ki: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Kj: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它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是指在宗地估价的基础上,评估出的各个级别或各个区域土地的平均价格。它包括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 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有关基准地价的资料;确定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交易日期修正;进行区域因素修正;进行个别因素修正;求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修正程序 a.收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b.确定待估宗地所处级别(区域)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 c.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 d.依据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表 ,确定待估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e.进行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它修正; f.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1.确定基准地价 (1)确定基准地价 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局公布的陇西县基准地价报告,待估宗地属于陇西县1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374元/㎡。 (2)确定修正系数 A.期日修正系数(k1)的确定 陇西县基准地价估价基准日为2007年,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根据当地土地供求关系与企业发展状况,在待估宗地地段内,地价有一定上升,需进行期日修正。 经测算,地价指数k1=1.67 (3)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k2)的确定 由于陇西县基准地价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而待估宗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47年。年期修正系数k2=0.94 (4)容积率修正 待估房地产的容积率=18968/41845.8=0.453 根据容积率修正系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1.估价对象情况 某省某市主要商业街有一待估面积为2000m2的商业用途土地(具体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列)。其出让时间为1998年1月1日,出让年限为40年,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宗地容积率为1.5,现要评估该宗地在估价基准日2002年1月1日价格。该宗地属市区商业二级地段,该市二级地段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标准容积率为1)。基准地价公布时间为1996年1月1日。该市商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修正系数说明见表1、表2和表3。 表1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说明表

表2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表

2.估价要求 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该宗地于2002年1月1日的地价。 3.估价过程 (1)确定对应基准地价 通过查对基准地价,确定待估宗地属商业用途二级地,其对应的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确定宗地地价评估的修正系数 根据宗地区域、个别因素条件,对照修正系数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确定各子因子情况从上到下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较优、一般、较劣、优、一般、较优、较优、一般、一般、较劣、一般、一般。 则根据修正系数表,具体计算出宗地宗修正系数: K=17.25% (3)确定待估宗地适用年期修正系数 Y=0.953 T=115/100=1.15 (5)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待估宗地容积率为1.5,本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1。查商业用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则 K ij=K i/K j=1.2/1=1.2 (6)计算并确定待估宗地地价 P i=P×(1+K)×Y×T×K ij=7000(1+17.25%)×0.953×1.15×1.2=10794(元/平米)

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斗门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计补地价)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斗门区的土地资源管理,妥善处理斗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计补等历史遗留问题,使斗门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政策与我市现行的地价政策平稳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斗门区的实际,就斗门区历史用地计补地价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出让土地 1、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即2004年7月21日之前,下同),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报建费,下同),并已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2、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缴清市政建设配套费,但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未全部完成建设的,现因规划调整导致用地面积减小,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只要其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相应功能建筑面积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经批准,超过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建筑面积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 3、现属斗门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核发《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按楼面地价计费,也已足额收缴地价的用地,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不须另行补地价。 由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计费,只收了部分地价,尚未缴清地价款,现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用地,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方案处理:(1)除必须按原珠海市国土局西区分局约定的地价标准缴付尚欠部分地价款本金外,还必须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如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或违约金)。 (2)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0的,在原批准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土地面积,该部分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容积率大于1.0的, 在原批准的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已缴部分地价款及原约定的地价标准折算已付地价款建筑面积,该部分建筑面积不须另行计补地价;未缴付地价款部分须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缴交地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以上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批准用地之日起按相应的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以上用地经规划批准或规划验收通过增加容积率、改变用途的,在珠府〔2008〕62号文件实施前未缴清地价款的,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地价,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计收用地功能地价差。 4、在斗府〔2004〕46号文发文之前,已按土地面积缴清地价款,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按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

至2020年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35页)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设计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编制人员:罗赤、李晓江、张全、孔令斌、朱力、杨峥屏、但秋君、李海涛目录 第章总则 第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章城市性质 第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第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第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第节城市发展结构 第节主城区布局 第节次中心城布局 第节外围新城布局 第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第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第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第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第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第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第章城市旅游规划 第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节城市给水工程 第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节城市电力工程 第节城市电信工程 第节城市信息工程 第节城市燃气工程 第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章城市防灾规划 第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 第节防洪 第节消防 第节人防 第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第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第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章附则 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目录 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章总则 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条规划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及建规【】号文件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年)》 .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 第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 .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平方公里。其行政建制为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由香洲区所辖的东部海岛岛屿面积为平方公里。 . 主城区范围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平方公里。第条城市规划区即珠海市行政辖区的范围,总面积约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平方公里。第条本规划期限:近期为-年,中期为-年,远期为-年,年以后为远景。 第条文中“黑体字”条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条城市发展的目标:在本规划期内,把珠海建设成为综合实力雄厚,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经济特区;成为有较强辐射力和吸引力,经济繁荣、交通发达、秩序优良、文明富庶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以信息技术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集聚力强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创业基地及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成为亚热带海滨花园城市和具有国际影响的滨海风景旅游胜地。 第条产业发展策略:规划期内产业次序由二、三、一向三、二、一战略转变。第一产业应向开放型、高效型、城郊生态型、观赏休闲型都市现代农(渔)业发展;第二产业以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为重点,发展综合集成、深度加工为特征的现代城市工业,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特定职能的城市外围组团内积极促进空港产业、海洋产业、临海产业;第三产业重点发展旅游业,适度发展住宅产业,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和交通运输物流业。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耕地保护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江门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江门市市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征求意见稿) 一、基准地价更新地价内涵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项目服务用地四类,其中公共项目服务用地细分为两个类别,具体地价内涵如下: 1、商服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设定容积率为2.0的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商服路线价: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设定容积率为2.0的首层楼面地价。其中城区街道商服路线价的标准铺面的标准宽度为4米,标准深度为12米,乡镇街道的标准铺面的标准宽度为4米,标准深度为10米,均为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2、住宅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设定容积率为2.5的平均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3、工业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设定容积率为1.0的地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的土地,对应地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即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于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容积率为2.0的国有建设用地平均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对应地类为公共设施用地。即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于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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