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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各税务所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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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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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 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标 签】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的确认,重置成本 【颁布单位】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常地税一便函﹝2012﹞1号 【发文日期】2012-02-10 【实施时间】2012-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和《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6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全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行为,规范全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行为,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须持下列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转让契约原件、复印件; 2、原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3、纳税人购买房产缴纳的契税原件、复印件(自建房不必提供); 4、纳税人购买房产的合同或契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自建房纳税人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地价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已缴纳各项税费的原件、复印件; 6、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无法提供的除外);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房地产成交价格。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核定收入额: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常州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A06110《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分类索引】 ?业务域 申报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表单】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表单说明】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

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附件: 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归集指导意见 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完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苏科高…2008?258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财企…2007?9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内容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其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为: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臵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臵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企业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根据研发项目~按照下列样表设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目归集研发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 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2.04 【实施日期】2013.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税总发〔2013〕10号2013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中,有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99个单位被评为“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卢慕军等199名同志被评为“税务系统先

进工作者”。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上述199个单位和199名个人在全国税务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附件: 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税务系统先进集体(199个) 北京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金融街税务所 天津 东丽区国家税务局 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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