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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

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按本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着换装时间换装。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胸卡挂于左上衣口

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四)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混穿制服与便装。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不得着制服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消费或者酗酒、划拳。

第八条〔执法人员仪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保持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头发、面部、口腔、手部等清洁、干净、卫生。头发要梳理整齐,不得留长指甲,执法时不得以围巾遮面。

(二)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三)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不得在制服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

第九条〔执法人员举止〕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威严有序。

(三)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良

好形象。

(四)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条〔文明执法用语〕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应当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公路文明执法规范用语见本规范附件一。

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一条〔文明执法礼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先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事由。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力所能及范围内,应当给予其热情帮助或者为其提供便利。

(四)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

第十二条〔文明执法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公路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简称“六公示”)。

(一)执法主体和资格。公示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或委托的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路法》全文(包括修正案)、《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文;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中的主要条款摘要;《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主要条款摘要。

(三)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法律依据、实施程序、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养路费征收的程序、标准与依据;公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流程。

(四)执法监督。公示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五)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查询办法;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实施结果。

(六)当事人权利。公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上述内容。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统一“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样式。

第十三条〔执法经费保障〕公路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公路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十四条〔执法装备保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下列执法装备:

(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通讯器材等。

(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随车携带的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照相机(或摄像机)、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等。

(三)公路征费检查站或超限检查(测)站点的装备配备除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外,还应配备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上述执法装备,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公路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二、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原则,努力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许可项目及依据〕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的项目及依据,应当按

本规范附件二的内容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八条〔许可权限〕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二)其他行政许可权限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许可程序〕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第二十条〔文明服务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供如下便利或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四)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对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九)认真受理申请人的咨询,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养路费征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应当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并提供便民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征收的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征收公示。其中有关法律依据和特别内容为:

(一)公路养路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公路法》修正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公路养路费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据。《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公路养路费征收和支出两条线管理依据与制度。

(四)公路养路费缴纳的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征收的内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的征收管理内部制约运行机制。

减征、免征的认定权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四条〔征收程序〕公路养路费征收程序为:

(一)养路费缴纳义务人主动申报;如果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没有主动申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告知申报。

(二)养路费缴纳义务人主动缴纳,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金融机构按标准收取。

(三)公路管理机构核对缴纳金额,按财政规定入库。

(四)在应缴费月10日之前,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义务人进行缴费提示。

(五)在应缴费月10日之后,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义务人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征收的服务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缴费义务人集中的地点设立缴费点,并可与金融机构、邮政机构等建立多种便民的缴费方式。应当在缴费比较集中的日期,延长收费时间或者安排假日加班收费。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缴费点指定专人负责咨询,应努力建立方便缴纳义务人

查询的电话、电子信息系统。对缴纳义务人的疑问,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耐心说明并热情解答。

四、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一般要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到:(一)适用一般程序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并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六)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在内部实现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与养路费征收稽查

的综合执法。

第一节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范围〕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职责。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水利主管部门在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洞口及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方式〕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允许公众查阅上述相关记录。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以便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三)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公路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

(四)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被许可人建立自检制度,定期进行检验,并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纪律与要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时,应当仅就被许可事项及被许可人与之相关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认真做好笔录。对被许可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在监督检查频率上要适度合理。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刁难被许可人。

第三十条〔案件的处理〕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维护管理单位立即改正。

(二)发现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领导请求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三)发现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应

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领导请求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四)发现构成公路行政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第二节缴纳养路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方式〕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缴纳养路费的监督检查,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固定检查。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费检查站点和通行费收费站开展监督检查。

(二)流动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车辆出没频率高的路段、站场、停车场所等开展监督检查。

(三)上门检查。对缴纳养路费义务人上门上户开展监督检查。

(四)电子检查。对正在行驶的车辆采用电子不停车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缴纳养路费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验缴(免)费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查验养路费凭证记载的征费吨位是否标准。

(三)查验各种减免费车辆有无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社会营运的行为。

(四)查验是否属停征车辆上路行驶。

(五)查验悬挂军警号牌车辆是否属于使用被盗或伪造军警号牌、是否参加

营业运输、是否按规定缴费。

(六)查验是否属于外挂车辆或调驻但未按规定缴费车辆。

(七)查验是否在车籍地按规定费额标准和比例缴费。

(八)查验车辆实际技术参数与有关登记证书是否一致。

(九)查验其它违反养路费征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纪律与要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养路费缴纳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确需拦车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上门检查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案件的处理〕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养路费缴纳的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已经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除使用统一的文明执法用语外,还应当向缴纳义务人表示:感谢你支持国家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对已经缴纳上月养路费、未缴纳本月养路费的,监督检查时间处在本月1日至10日之间时,应当提示缴纳义务人及其代理人在10日之前缴纳,告知其逾期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三)对上述逾期未缴费的,应当视为构成公路行政违法行为,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四)对缴纳义务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缴费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当事人又有违法嫌疑的,可先采取行政强制。

第三节公路巡查

第三十五条〔巡查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公路巡查的经常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和公路的不同等级确定巡查频率。公路巡查应当做到:

(一)巡查人员应穿着反光背心,每次巡查不得少于二人。

(二)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三)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使用警示装置时应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并尽量不扰民:

1.车辆应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

2.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

3.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警示灯即可完成任务的不使用警报器。

4.确需使用警报器时,应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为主;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5.保持联络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按规定制作路政巡查记录,做好交接班。

第三十六条〔案件的处理〕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中,应当根据不同

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发现公路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损毁、灭失的,通知公路养护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二)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遗洒物为遗失物的,按《物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现构成公路行政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四)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五)发现用路人遇到的困难,需要求助公安、医疗、消防等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其说明并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巡查记录〕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后,应当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应当每周定期进行总结讲评。

巡查记录本应当妥善保管,一般保存二年。

第四节超限检查

第三十八条〔一般要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不得以目测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布局建设治超检测站点,建立健全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执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治超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检测程序〕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超限行驶车辆进行检测的程序

为:

(一)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注意维护好进出站点的交通秩序,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向驾驶员出具检测单。若车辆超限行驶,还应登记与车辆、车主、驾驶员等有关的基本信息。

(三)对超限行驶行为实施卸载、处罚等处理。

(四)对卸载车辆进行复检,合格后放行。

对异地超限行驶的违法车辆,还应抄告其登记注册地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十条〔案件的处理〕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超限行驶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不超限的,应当向被检查人表示:感谢你用实际行动支持国家治超工作。

(二)对虽然超限但办理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被检查人表示:感谢你遵守国家超限运输管理制度。

(三)对超限且构成公路行政违法行为的,按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其中对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的,还应告知超限行驶人(驾驶员或车主,下同)到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或补办公路行政许可手续。

(四)对超限行驶人提供的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当事人又有违法嫌疑的,可先采取行政强制。

(五)擅自超限行驶高速公路、不按提示进入检测站接受检查的,可通知前方检测站或收费站截查。

第五节拦车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拦车的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以及必须通过技术检测才能认定行政违法事实的情形和发现车辆存在明显行政违法行为时,才可拦截和检查车辆。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基本要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时,应以确保安全为原则,严格遵守拦车的程序,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穿着反光背心。

第四十三条〔拦车的程序〕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做好准备。上路拦车前应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选择地点。应当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以免引发交通堵塞。

(三)安全警戒。在拦车点按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牌,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拦截车辆。拦车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1.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违法行为人。

2.遇有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蹬车辆等方式责令驾驶人停车。

3.遇有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的,一般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以便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警察截查等方法进行处理。

(五)检查车辆。拦车后应当要求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拦车情况进行总结讲评,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五、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一般要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严格依据法定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五)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物品清单、执行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六)暂扣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返还物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返还时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对下列违法行为应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六)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 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语言规范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

第六条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仪容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工作范文]

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交通行政执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交通行政执法的心得体会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学习培训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市局的领导组织部署下,我参加了于11月7日至19日,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开设交通行政执法学习第二期培训班。市交通运输局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法律法规综合培训,通过12天的培训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我是从事运政工作的,对路政或水政这些都没有深入的学习,只是从法律条文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更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通过12天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规和有关路政、运政、水政行政执法的文件,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交通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认真分析与总结经验,深深体会到以下四点心得: (一)是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相关规章,是当前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培训,我在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时,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此后也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对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如市场准入条件、行政许可程序、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促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是认真清理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部相关配套规章颁布之前,原有颁布一系列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新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制度重新确立的新情况下,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相抵触的,如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XX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根据现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全面、准确、严格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一是按有关规章的规定,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二是严格运输市场准入关,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三是按照新规章的规定换发相关证照工作;四是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

(完整版)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XX局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 1 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XX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 2 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中队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XX局政策法规科。 第四章仪容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处罚行为规范? 篇一: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篇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和案。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 法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试题

2、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 )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 )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BC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 )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11、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C、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 D、紧急情况下协调机关应当自行管理执法 12、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B、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D、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1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D ) A、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整改报告 篇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查自纠 结合巩交****(***)号文件 通过学习巩交2013(89)号文件《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对照现阶段的执法力度以及这次整顿工作的内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自我检查自我纠正。作以下三点: 一立足工作实际, 众所周知交通执法行为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国家行政行为,是国家依法赋予交通部门的工作职能。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着交通部门的形象和发展。自3013年到2014年以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站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倡导规范化、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从一岗到二岗认真工作,踏实做事。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维持了公路路产,路权的损害。 二认真查找,自我落实。 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现代交通,是每一位交通人的工作职责。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交通事业的壮大和发

展。对此,我依照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反思和总结自己的每一次执法行为,进行了深刻而严肃的自我查找。扎扎实实的进行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交通公路执法专项整顿工作落到了实处 ①执法程序方面。我严格对照了站里的要求和主意事项。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依照规定执行,做到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其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②是执法文书方面。我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和 真实性。但对于在一些较多页面的执法文书制作上,因为平时接触较少,我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希望以后加强此方面的组织学习吧。 ③是执法用语方面。我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坚持不懈的落实“十不准”和“十条禁令”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依照加强党风,行业建设的标准,执行执法工作。做到了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 ④是仪容风纪反面。我坚决做到按规定着装,坚决执行着标志服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交通工作人员的形象。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自觉塑造良好的工作形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 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

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交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涂改后加盖民警执法章是否可以

交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涂改后加盖民警执法章是否 可以 篇一:《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及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填写应当包含的三部分,即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性质和案。 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7.《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

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8.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达清楚、用语规范。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 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二、多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包括()。 a、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B、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c、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d、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E、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F、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的陈述;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H、证据保存清单。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完整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 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造成交通堵塞。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严禁歪戴帽、卷

袖口、敞衣扣。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执法动作规范 (一)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 (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30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30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四、执法语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当使用规范语言。 (一)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您进行调查(检查),请您配合。? (二)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

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附件 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按本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着换装时间换装。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

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行政执法五个规范 篇一: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xx]56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加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机部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把《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印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执法规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文化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以下统称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文化市场管理信息,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文化部统一样式的执法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交通行政执法试题

交通行政执法试题 篇一:交通行政执法常识测试试题和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常识测试试题和答案 基本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一分、满分50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1、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正确的说法是:( B) 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B、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D、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 2、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B ) 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的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开采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开采登记,该开采登记属于何种行为( C ) A、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开采登记确立了采矿权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做出的且是依据法理做出的 D、属于行政强制实施,因为开采必须进行登记

4、某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如果要经营某种商品,不但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且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但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工作部门的许可。则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正确说法:( D ) A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的权力 B、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已作出了规定 C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D、该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 5、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说法正确的是:(A ) A、某沿海省的政府实施对某海域某种矿产资源的开发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司法部应当公布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大纲,要求报考者参加强制性考前培训并指定教材 C、王某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D、赵某和张某都申请出租车运营许可,但是数额只剩下一个,且两人都符合法律条件,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抽签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 A、行政许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B、行政许可只能友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实施 C、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实施 D、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转委托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除外,行政机关应自授理行政许可之日起( C)日内作出行 政许可规定。 A、15日 B、10日 C、20日 D、5日 8、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规定( A ) 统一机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执法四统一标准

交通执法四统一标准 篇一:交通运输四统一方案 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实施道路运输 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娄底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娄市交政法?2012?176 号) 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特制定《娄底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实施道 路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经研究,市处成立以总支书记、处长李明辉为组长,周前明、石加强、谢卫国、王振非、 阳文胜、梁莉、运政法规科、办公室、财务科为成员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运政法规科,龙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运管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落实此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1、统一标准,提升形象 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为标准,实行行政执法形象的 “四个统一”:统一 执法标志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服饰、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做到执法标志醒目,执法 标识一致,执法服饰统一。 2、强化管理,提高素质 通过加强形象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和执法风纪建设,提高执法严肃性和 权威性,促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纪律 严明、行业规范、廉洁高效的道路运输执法队伍,提高新形势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服务水平, 增强道路运输行业公信力和凝聚力。 (二)主要内容 1、统一执法证件:包括统一尺寸、样式的 IC 卡式执法证和皮套。IC 卡式执法证印有执 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内置芯片储存有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年审记录等数据,与执法人员信息 数据库配合,实现对执法队伍的动态管理。 2、统一执法标志标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徽标、肩徽、肩杠、肩章、领花、胸章、 号牌、执法腰带、武装带、臂章、反光背心以及车辆的标志、标识、字体、颜色、示警灯式样、 音调(电子发音器)、灯光等。 3、统一执法服饰:包括日常执法服饰和应急执法服饰两类,主要由不同季节穿着的执法 标志服以及反光背心、帽子等组成。服饰式样沿用执法表示的基本元素和颜色。应急执法服饰 为印有“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交通”字样的多功能服、作训服、反光背心等。 4、统一执法场所外观:执法场所的门楣、牌匾、竖式灯箱和立面色带,整体沿用深蓝绿 1 / 10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 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按本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着换装时间换装。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胸卡挂于左上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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