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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第一条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

议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保证签署客户协议时及客户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交易双方均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客户协议对报价回购业务的一般性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自动续做是指:回购到期日,如果客户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

则视为客户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1天期回购品种,客户不需要下达1天期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1天期回购初始交易。

不再续做交易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客户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对于一笔回购交易,客户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

(三)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六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回购交易除外。

2、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

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七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当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余额时,可以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除客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

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报价回购业务规模不超过所提交的质押券折算后的总额度。

第八条客户协议对质押券管理至少应约定:

(一)关于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同意,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质押券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见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进行计算和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二)关于质押券的重新分配与质押登记。

1、质押专用账户。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2、重新分配的原则及其风险。双方同意,对于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按照以下原则重新分配质押券: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

经过质押券重新分配后,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计算所得的担保价值不变,但质押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市场流动性等可能存在差异。双方认同该差异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3、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

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终止。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三)质押登记明细的查询方式和查询内容。

(四)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的补救措施。

(五)质押券转出的条件。

第九条客户协议对报价回购交易至少应约定:

(一)报价回购价格的产生方式。应约定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甲方新开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

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年收益率。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二)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代码、委托指令要素、申报成交过程。

(三)到期购回及(大额)提前购回时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四)大额提前购回及大额不再续做的标准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的清算及资金划付处理以及资金划付失败的处理措施。

(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证券公司法人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证券公司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其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与其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

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二)客户协议至少应约定乙方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资金划付失败时,乙方对于新开回购、到期购回、提前购回等各种情形的资金交收明细处理方式、相关偿付措施以及质押登记明细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客户协议应载明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的条件及处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二)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时,甲方获得足额资金偿付与乙方了清债权债务后,委托乙方将其与该乙方签署的确认函报送上交所,并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业务。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第十三条客户协议应对违约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客户协议应载明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甲方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

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十六条客户协议应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 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 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 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

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7-7

修订说明

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RTGS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9:30至15:15,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进行实时清算, 计算每笔交易或申报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债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对于到期续做,本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数据按原有回购到期和新发生协议回购两笔交易分别进行清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将投资者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得认识到回购套做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5.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所揭示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定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代理人)或 机构经办人签名: 机构公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

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 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5]263号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21 【实施日期】2015.09.2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证会〔2015〕2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

备。 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部分购回交易”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协议回购质押券范围。 四、个人投资者暂不得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协议回购。 五、协议回购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 定义: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和标准券制度 ● 详细描述: 在质押库制度中,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债券作为抵押权,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上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 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交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R001、R002、R003、11004、R007、R014、R028、R063、13.091、R182和 11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002、RC-003和RC-007。 例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不可用于质押券申报 B.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甲方:客户 乙方:xx证券公司 第一条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与甲方签订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报价回购、折算比率、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提前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交易日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包括: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上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及《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

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七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 会员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文档信息

修订记录 目录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二、交易权限开通 三、报价回购业务专用EKEY申请 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止 第四章账户报送 一、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与质押券转入转出自营证券账户报送 二、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 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 第六章交易流程 一、委托与申报 二、交易前端控制 三、成交 第七章风险监控 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的管理 二、质押专用账户管理 三、业务终止管理 第八章会员内部控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二、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一、资金划付失败

二、质押券不足 三、现金临时质押物 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信息报送 一、业务数据信息报送 二、异常信息报告 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 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 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 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 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日日报 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 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口规格说明书 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方案 附件9现金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 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金的申请表 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 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与本所相关的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与《业务办法》或本所、中国结算的其他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有意向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与本所交易管理部联系参与本所组织的仿真测试,并顺利通过本所组织的报价回购仿真测试后,可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转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独家: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作者:债券研究部债券研究部来源:鼎级理财网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参考了很多网友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也用实际账户做了大量的测试。尽管如此,本文还在逐步完善中,如果广大网友发现什么错误或有什么意见,请务必指出来,我们深表感谢,当再次编辑此文时,我们会注上提议网友的名字。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提示:本文与任何教科书或媒体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以极其通俗的语言(必要时配合图片)非常简洁的告诉你究竟怎么做正逆回购,文章涉及的定义可能不够严谨,但我们注重的是实际操作性而不是什么教科书中“高深”的理论知识。 一、债券回购的含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否更加安全、便捷。 二、可回购的债券 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沪深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上面没有但可交易的品种就是不可回购的债券。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

三、现在交易的回购品种 我们仅列出个人投资者经常参与的公司债(包括企业债等)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个品种。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期限分为分为1日(131910)、2日(131911)、3日(131900)、7日(131907)共4个品种。其中经常交易的只有沪深1日和7日四个品种,并且沪市的日均交易量又远远大于深市的交易量。 特别提示:做正回购时,沪市债券只能在沪市质押获得资金,深市债券只能在深市质押获得资金,所以深市的债券即使能质押也要考虑能不能借到资金的问题。而逆回购方可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 四、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五、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流程 以下回购流程来源于我们接洽的券商,其他券商的交易流程可能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您的券商。 投资者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到证券营业部签订回购协议,很多券商允许逆回购而不用单独签协议,而正回购都要单独签协议,并且很多券商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详细操作流程: 在交易界面(如下图),选择“卖出”,输入代码(比如204001),融资价格就是年化利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 业务指南》。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 第一章概述 (1) 第二章账户 (1) 第三章登记 (4) 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 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 第三节权益分派 (11) 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 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 第六章附则 (15)

第一章概述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 一、证券账户 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 深证会〔2015〕263 号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相应质押券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对协议回购事项进行明确,并报本所。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主协议》还应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七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达成交易的,回购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相应质押券进行监控,质押券发生司法冻结、违约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协议回购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风险事件。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客户的资质条件,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对客户的适当性审查结果、客户签署的《主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第九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 第十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回购交易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 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

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根据自身或客户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不同交易结算模式,分别开展相关数据的报送。 对于自营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经纪业务模式的融资回购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规定报送机构类回购融资主体以及无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相关数据;对于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二)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系统中回购业务维护;负责营业部质押券出入库权限管理;负责在该业务在清算中出现资金透支及欠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各部门与分支机构通报情况;负责督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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