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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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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内容简介:

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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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

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一是销售代销货物。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5 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四是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税法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企业只要满足提供劳务持续时间满一年就可以依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

实现。而后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反之如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实施。对于这些差异的了解和明确在企业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二、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化解的关键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无论企业会计工作还是国家税收部门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与税收工作的关键部分,甚至可以说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会牵动着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的走向。为了缓和化解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我们要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企业会计和税收会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要求,保证会计人员具有熟练扎实的业务能力。除了过硬的专业能力之外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如果不能保证工作人员抵制住诱惑,那么其业务能力越高,对于社会的威胁也就越大。还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时刻保持会计从业人员认真,严谨,专业,负责的工作状态。另外,会计人员也要不断发现会计工作与税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要及时想上级汇报,争取获得改善和修补。加快建立完善税务会计体系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仍然有很高的发展空间,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麻烦,不断发现不足,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不能被困难和麻烦阻碍前进的脚步。作为税务人员要继续改善税收工作,促进税收制度的发展,合理解决税务与会计工作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问题。还应该增加税务工作的透明程度,即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有部分人对税收存在抵

触的心理,多数人认为我国税收过高,还有部分人虽然按规定缴税,但也存在着排斥的心理,而会计与税法本身存在着冲突,这样一来情势变得更加紧急,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税务工作透明度来降低冲突,例如,税务工作部门可以将征税额度以及征税用途公开,让人们群众以及各企业能够跟踪到税款的使用方向,时刻监督税款的使用。不断完善税法改革由于会计工作与税法存在冲突,那么化解冲突最直接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不断完善税法,发现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和不健全,并且及时去改善它,这样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了法律依据,也就不存在会有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这样也就减少甚至化解了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缓和了企业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将一些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却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的事情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上文中的案例,关于企业营业税的问题,虽然甲乙双方都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但是返还的税款始终是要给一个人的,因此法律要完善关于这类纠纷的管理条例,例如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将税款退还给甲或乙,那么也就不会引起冲突。为了减少我们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不断完善税法是关键。加强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清楚了税法需要不断完善,接下来让我们继续了解冲突中的另一个主体,企业会计。会计工作和税法的冲突中主要有两个部分产生,一方面是税法,而另一方面就是企业会计。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关系,仅凭单方面的完善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要在完善税法的同时提高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首先,我们要提高规范会计工作的流程,要让企业会计工作的流程更加透明化,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上防止会计出现造假等现象。其次,要以税法为准则,全面支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与税

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企业还应该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以及调查企业的会计工作。该部门可以调查企业会计的所有工作记录,严格审批工作中发生的每一项价款,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通过建立这种部门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会计存在的问题以及疏忽,减少了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减少企业工作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三、结束语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二者的利益共同点有所不同,因此经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影响税收也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但其实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也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税法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税收,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在大的方向是保持一致的,我们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去化解工作中的冲突,保证会计工作和税收能够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内容简介:

一、我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

(1)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建立本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用会计电算化来代替手工记账,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快会计人员登记账目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会计核算的精准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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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

(1)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建立本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用会计电算化来代替手工记账,这样一

方面可以加快会计人员登记账目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会计核算的精准度,减少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的效率。但是在会计电算化普及率较高的背后,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大部分实施电算化的企业,使用财务软件时主要是使用其核算的功能,比如总账、报表、工资、固定资产等功能,这仅仅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初级职能,而对一些其他功能,如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维护,对会计软件进行参数设置和对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分析和设计等,都知之甚微。

(2)部分企业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具有局限性。有的企业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单纯地将手工记账转变为计算机记账,有的财务负责人对电算化知识和管理比较陌生,习惯于对传统手工会计的管理,从而对会计电算化不信任和抵触。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认为会计电算化工作只是一种潮流和趋势,不使用会计信息系统就是失了身份,即便是采用会计电算化,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些错误的认知造成企业在会计电算化管理和实施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电算化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3)各个企业财务软件的通用性较低,软件使用较混乱。目前我国使用的财务软件分为两种:

一种是商品化会计软件,另一种是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部分单位使用的财务软件是市面上常见的、向开发商购买的通用财务软件,也有部分单位委托开发公司设计出供本单位自行使用的财务软件,这就造成了整个社会财务软件使用情况较为混乱,不同财务软件数据接口、应用方法不一样,造成各会计软件之间不能兼容,应用起来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数据查询和传输等难以实现。

(4)会计电算化人才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的会计电算化人才大都可以熟练操作财务软件,这仅仅是会计电算化初级人才所要达到的目标。而长期以来,会计电算化人才水平较低是制约会计信息系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大部分企业的电算化人才不具备更高水平的操作能力,如会计软件开发和维护、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处理等。

二、加强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原因

(1)会计电算化的实施部分改变了手工做账的内控形式。在手工会计中,所有的数据、文字及关系都会记录在纸质文档中,直观性很强。有没有涂改、笔迹的追寻都可以成为控制的手段,各岗位会计人员之间通过不同业务的交接来完成一整套会计工作,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相互检查和互相监督的关系;而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会计人员都操作计算机进行业务处理,每个人员都凭借自己的操作员账号来实现自身的权限,手工会计中的一些直接的线索如笔迹等,都已消失殆尽,删除修改后的会计数据都无迹可寻,很容易发生问题。另外由于大部分财务软件都提供自动对账、检验账账是否相符的功能,这就使得会计人员出错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并减轻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量,无形中削弱了审查、复核的工作。可见会计电算化条件下所有会计人员和会计岗位的工作和职能发生了许多变化。

(2)网络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的数据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会计电算化系统数据执行的主体是计算机。一旦计算机系统出现硬件故障或者因其他非人为因素而出现故障时,会计工作则不能正常进行。因此需要及时备份会计电算化的相关数据,如果没有备份相关数据,将会给会计电算化系统带来严重损失,从而严重影响会计电算化工作。此外,网络环境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任何信息在理论上都

有可能被访问到。会计电算化系统下,会计信息通过物理通信线路传输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例如网络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有可能导致审计线索的紊乱;网络信息很有可能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拦截或人为篡改;网络中存在着各种木马病毒和恶意程序都有可能给会计电算化数据带来极大的危胁。

三、如何加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内部控制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处理质量,减少数据出错和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应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完善和健全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岗位分工制度、操作管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数据与软件管理制度等。建立适应本单位的全面规范的会计管理制度,就是要有一套比较全面、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以及较完整的规范化的数据系统。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主要指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核算规程是否规范,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等。完善的内部控制是搞好电算化工作的重要保证。没有很好的管理流程,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无法处理无规律、不规范的会计数据,电算化工作的开展将遇到重重困难。

1.对会计电算化下会计数据的控制电算化环境下,会计数据的存储和处理都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的,企业通过计算机软件的数据库管理功能来控制数据的输入、输出、调取和修改等操作。这就要求企业有一个功能完善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其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在逻辑关系上提供语义参照关系机制,来检验和保证数据库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保证会计数据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在业务发生要输入相关会计数据时,会计电算化软件要有相应的控制程序鉴别所要输入的数据,查看是否有不合理或不完善的经济业务,从而及时提醒会计操作人员或拒

绝存入数据。比如输入银行存款相关业务,需要填入所对应的银行存款支票存根编号等数据,若因操作人员失误或者忘记输入造成数据不完整,可以进行相关提示。输入后存放在数据库中的数据可以通过一些程序控制和技术手段进行相关验证,如进行总账平衡检验、明细账平衡检验等。会计电算化下数据输出通常表现为数据查询、数据打印、数据备份及网络传输等形式。企业要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可读性及便于他人查阅等,输出数据控制一般要检查与输入数据是否一致,输出是否完整,同时在某些场合还要具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对会计电算化下计算机环境的控制实施会计电算化,必然要有相应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作为支撑。对会计电算化软硬件要经常进行系统维护,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要进行一些相关的操作如安装、修复、更新、备份等。为了保证计算机的安全,保证相关程序不被修改、盗取、感染病毒,就要做到监管到位、实时监控、及时处理、提前防范。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因此首先要经常对电算化设备进行保养,避免发生意外。其次要防止非法修改和删除会计数据和软件,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对所有数据一律进行双备份,并且存放到两个不同的地点。最后当需要更新电算化硬件设备和升级会计软件时,需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对会计电算化下会计岗位和人员的控制防范和杜绝利用电算化会计软件舞弊的最佳方法就是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每个会计电算化岗位都有自己的权限并严格按照权限进行相关会计操作。权限管理包括权限分配和用户名/密码管理两个方面,前

者决定相应用户对会计数据具有哪些操作权,而后者则保证了用户和权限的对应关系。在分工时,应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职权分离,有效地限制和及时发现错误违法行为,从而防止出现舞弊和欺诈。在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各个工作岗位,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交叉设置,但有些岗位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要求,不能交叉设置,如软件操作岗位与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岗位为不相容岗位。在会计人员控制方面,首先会计人员要具有高度的专业精神,不玩忽职守,不做假账;其次要有一定的电算化操作水平,能够熟练操作相关的会计软件并进行日常维护;每位操作人员都要通过登录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来进行操作,防止非法操作和越权操作,防止财务机密外泄,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准确、可靠。

四、结束语

总之,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已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全面的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也是保证企业电算化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主要参考文献[1]刘芳.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10(5).[2]刘巍.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2).[3]蔡梦筠,朱蓉.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

(1).[4]迟宏英.加强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内部控制[J].冶金财会,2010

(1).

关键词:

国际,税法,两项

关键词:

时间管理,调查研究,高职

关键词:

我国,收入,审计

选取了行业收入差距的主要影响因素,对行业收入差距的测度指标体系进行了理论探讨,初步构建了行业收入差距测度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行业收入

附送:

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讲话稿财税统计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同志们: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今年四月份,是全国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按照这一主题,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对增强我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遵守税法的自觉性,提高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个

经济更加发达、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小康社会,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努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提高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所有这些都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国家税收始终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诚信纳税是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保障。我区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更加繁重,更需要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各级政府依法诚信用税,这样才能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稳定增长,才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诚信纳税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过程,就是依法诚信纳税环境逐步完善的过程;依法诚信纳税环境的逐步完善,必将有力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民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对国家而言是履行了一种义务,对社会而言是尽了一份责任,这种诚信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道德要求。诚信纳税是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企业经营者道德品质的表现,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企业社会信誉和对国家所做贡献的重要尺度。

因此,纳税人只有依法诚信纳税、守法经营,才能树立起良好的信誉和公众形象,才能增强市场竞争力,才能实现长远发展。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涉及面广,需要社会方方面面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一是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聚财职能,依法加强征管,努力增加收入,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要积极履行调控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要大力推进诚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二是纳税人要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把爱国守法与诚信纳税紧密联系起来,把依法诚信纳税作为应尽的义务,作为生存之本、立业之基、竞争之策、发展之源,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争做诚信纳税的典范。三是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使诚信纳税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规范,使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讲话稿财税统计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时代呼唤诚信,国家倡导诚信,企业期盼诚信,税收事业的发展需要诚信,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文明、法治、诚信、高效的税收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更加美好的新疆作出积极的贡献!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同志们大家好!这次税收宣传活动的主题是税收发展民生。刚才,市国税局xx局长、市地税局xx局长就开展全市第19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了很好的发言,并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过去一年税收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过去的一年,全市生产总值突破300亿元,增长16%;完成财政总收入46.08亿元,增长23.97%;地方财政收入21.61亿元,增长28.20%,增幅在全省名列前茅。能取得这样的好成绩,源于全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是全市广大财税干部职工辛苦努力,奋力拼搏的结果;也是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更是全市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结果。为此,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为全市税收作出贡献的纳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支持我市税收事业的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在税收战线上勤勤恳恳工作的广大财税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

二、正确认识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作用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国家通过税种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对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进行调节,并通过税收筹集收入、安排支出,有计划地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加强战备、巩固国防,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近年来,我市拿出大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工资、增加就业岗位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等。这些都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我们必须按照党的xx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对我们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税收

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引导舆论唱响主旋律,重点宣传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加强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宣传,加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强优化纳税服务的宣传,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税务形象的宣传。

三、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几点要求第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抓好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做到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协调配合。各级党政要关心、重视、支持税收工作,主动听取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税务部门排忧解难,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全力支持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抓好税收宣传。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有详尽的税收宣传计划,在人员、经费等方面要给予充分保证。要把税收宣传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落实好上级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要求,形成税收宣传的新高潮。

讲话稿财税统计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税法宣传月讲话稿2篇

第二,深刻理解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重要意义。税收、发展与民生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今天,当我们满怀激情的回顾改革开放30周年的巨大变化,当我们正充分享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的丰硕成果时,我们应该深刻认识税收与发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更应该深刻理解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的

重要意义。希望全市各级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严格依法治税,希望广大纳税人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希望每个公民都能更加自觉的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宣传税法,以实际行动关心税收、支持税收工作。第三,要有针对性,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民生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重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税收发展的动力,税收、发展、民生息息相关,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把xx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中去。要着重宣传民生的意义,宣传发展与税收的内涵和要求,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第四,税收宣传要注重实效。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讲求实效,努力增强宣传效果。今年的税收宣传月要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主线,以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程序和方法、税收的职能作用、税收工作的成就和先进典型以及曝光涉税违法案件为宣传重点,要结合本地区特色,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要加强对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和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要加强为纳税人服务和普及税法知识的宣传,要大力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扩大宣传影响。全市各级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利用电子网络和其他通讯传播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使税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税法知识深入人心。同时,要搞好日常的税法宣传,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扎实开展优质服务,促进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为六盘水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新的更大的贡献。同志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个繁荣美丽的凉都,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让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加强税收征管,为铸造和谐凉都发展的新辉煌而努力奋斗!

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

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涉及非货币性资产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正文: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与会计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会计制度与税收的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制度就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凡是与会计有关的规则都应列入会计制度范畴。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导致其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目标、要求和原则不同。 1、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准则第一句话就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同时它也发挥一些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总结大全/html/zongjie/ 2、会计准则和税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不同 (1)谨慎性要求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而税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是已经发生的,金额是确定的。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出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业应当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关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引言 税法与会计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差异?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 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有差别,为有利于规范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具有必然性。(一)目的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 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目的和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事项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观经济调控,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计算纳税。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出现差异不可避免。在多数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获利的可能性、偿债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企业少反映利润,少缴所得税(至少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利益各方可能意见一致)。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可能导致税负不公平,甚至可能出现漏洞,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二)基本前提不同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不尽相同。 1.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

企业会计规章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税法中的公允价值 税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2003年1月23日第十一条规定:“本方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会计 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劳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假如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假如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按其所能产生的以后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所得税的核算——永久性差异和时刻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

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可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刻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刻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刻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能够转回 ——应纳税时刻性差异是指以后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刻性差异 ——可抵减时刻性差异是指以后能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刻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核算要紧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阻碍会计法。企业应当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选择采纳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纳,不得随意变更。——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刻性差异对所得税的阻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依照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15继续教育答案-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1 A 按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的是(固定资产盘盈)。 按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 A企业于2013年10月20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签订销货合同,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商品于10月22日发出,24日办托托收承付结算手续。A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2013年10月24日)。 A企业2013年11月1日以500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作交易性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450万元,2014年2月1日A公司将该投资以510万元卖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该投资处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B 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免税,体现的是(法定性原则)。 C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 2013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800万元,分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2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销售价格为130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企业应在年末做纳税调整调减收入700万元)。 2013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3年租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税法条例规定每年确认租金100万元)。 2013年,甲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则2013年业务招待费项目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15万元)。 2013年,甲企业应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8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350万元,工会经费为60 万元,则2013年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金额为(406万元)。 G 关于暂时性差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回购价格确认收入)。 关于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基数的“工资薪金”,包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资产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税法规定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计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成本的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 1、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生效时间为()。 2006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是()。 反映受托责任 提供税收信息 促进社会公平 保证财政收入 3、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缴税,体现的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情形的是()。 资产转移确定收入 资产转移确定计税成本 避税 反避税 5、会计核算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体现了()。 多元化 准确化 可比化 自由化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体现了税法()。 承认确定性原则 不承认确定性原则 承认谨慎性原则 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7、税收立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对象必须确定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方式必须确定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金额必须确定 可扣除的费用支付时间必须确定 8、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体现的是()。 可靠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9、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免税,体现的是()。 法定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1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体现的是()。 法定性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谨慎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1、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印花税 12、下列关于纳税申报表主表描述正确的是()。 1—13行是企业的会计数据 14—25行是企业会计数据 1—15行是税会差异调整 15-23行是税会差异调整 13、下列各项不属于永久性差异的是()。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 企业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可以抵扣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 企业实际发生的罚没支出与允许扣除数额之间的差异 企业当期实际折旧额与税法要求折旧额的差异 14、下列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涉及的是()。 资本公积 生产性生物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长期股权投资 15、下列项目,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的是()。 商誉 待摊费用 生产成本 研发支出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2011-1-10 11:33齐洪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计量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二)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 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特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总计900万元,在2008年到2012年的5年内,每半年支付90万元,每年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3008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08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97670.6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900000×(P/A,10%,10)=5530140(元) 借:在建工程5530140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同步练习题:一般收入的确认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同步练习题:一般收入的 确认 【例题】2017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17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准确的是()。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 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 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答案】A 【解析】股权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 【例题】2016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2017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17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明,准确的是()。 A.A居民企业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A居民企业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C.A居民企业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D.A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答案】D

【答案】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题】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14年发生以下事项: 年初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14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分2014年和2016年两次支付,每次120万元,2014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答案】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对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某公司接受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未做账务处理。 【答案】调增会计利润=10+1.7=11.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摘要:近年来,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市场化在日趋增强,中国已经逐渐加快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在变革过程当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了也越来越大,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必经之路,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如何正确处理两者之间差异的协调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多角度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并用实证分析法论证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阐述了过度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了处理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第一部分引言 从古至今,会计与税收一直都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始终紧扣其发展历程经历了从统一到彼此分开,再到两者的联合发展,然后到今天为止的根据两者本身规则发展完善的过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环境的主要动力,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针对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囊括管理层、投资人等提供保证准确完整可信,可供决策的财务报告;此外,企业还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承担缴纳税负的责任。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这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 近年来,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市场化在日趋增强,中国已经逐渐加快会计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我们的会计和税收体系正逐步慢慢地与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国际税收标准惯例接轨。财政部06年发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07年1月1日开始在国内上市公司执行,其中具体准则在2014年又发布了3个,所以一共41个。 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加强税收征管部门和会计政策制定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完善了在会计核算和税收等方面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投资策略并促进企业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让社会资源分配结构更加完美,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并使之呈现稳步快速增长的状态。然而,由于企业和国家奉行目标之间的本质差异,导致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针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环境,对于企业而言要求会计制度体现其灵巧性,但税法具有强制性,国家要求企业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他要求体现统一性。两者之间的区别,使会计和所得税法之间有所互异,为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协调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分析 摘要: 会计准则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成本及难度。本文在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讨了二者的差异,并举一简单例子进行分析。 关键词: 成因目标要素原则存货 会计准则是国家依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这就必然存在诸多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成因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因为两者的目标不同,所以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依据其权利制定税法时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义务进行税收分析;政府的无偿征税行为着重考虑税收收入的实现、及时和确定,对成本范围标准和诸处范围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税法统一,各税种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范围、对象和经营管理方式下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 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

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与税法差异

1.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2.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日缴税,体现的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3.会计核算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也可以采用其他计量属性,体现了(多元化)。 4.我国税收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是(保证财政收入)。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情形的是(避税)。 6.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体现的是(真实性原则)。 7.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体现的是(税法优先原则)。 8.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9.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 免税,体现的是(法定性原则)。 10.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所得税费用的方法是(应付税款法)。 11.税收立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的费用支付金额必须确定)。 1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体现了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13.企业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是(印花税)。 14.下列项目,不应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的是(生产成本)。 15.下列资产项目中不属于非流动资产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16.下列关于纳税申报表主表描述正确的是(1—13行是企业的会计数据)。 17.下列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涉及的是(投资性房地产)。 18.关于暂时性差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19.以下各项,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是(因债务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 20.下列项目不属于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会计和税法差异内容的是(暂时性差异)。 2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收入项的调整的是(研发支出)。 22.企业于2013年10月20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签订销货合同,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商品于10 月22日发出,24日办托托收承付结算手续。A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2013年10月24日)。23.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 24.下列各项中,既是税收规范的收入又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是(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25.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特点不包括(货币性收入)。 26.下列各项销售中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是(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27.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 28.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9.税收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30.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计量方面的差异,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强调公允性)。 31.关于售后回购业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 件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回购价格确认收入)。 32.2013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800万元,分 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2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的销售价格为130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企业应在年末做纳税调整调减收入700万元)。 33.2013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3年租金。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税法条例规定每年确认租金100万元)。 34.甲公司2013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5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摘要】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设立目的出发,简述收入确认产生差异的原因,后从收入概念和收入确认条件两方面来分析二者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并寻找差异协调的有效方式。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使会计人员了解这些差异,并理解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帮助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本文也反对差异的过大化,通过提出差异协调的建议,希望政府寻找差异协同的有效方式,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设。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所得税,差异,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二者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存在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出具的会计报表真实可靠,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为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税收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 会计准则是市场的,灵活的。它服务于市场中所有的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它的制定以原则为导向,对经济业务的核算约束只从原则层面加以规范。这些原则突出表现为―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权责发生制等。 在金融工具日新月异,各种新的收入方式层出不穷的当代,遵循原则性判断标准,把握经济业务实质,有利于从根源上遏制企业利用收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这种判断方式也导致不同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把握不同,所选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这在税法上是不允许的。税法是国家的,强制的。 它的制定强调确定性、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等。税法以客观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用严密的法律语言对纳税事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金额以及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方式及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处理方式及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出发点不同, 导致两者在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在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可能存在永久性差异。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必须分析两者制定的目标和原则。这是两者之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制定的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也就是说, 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 主要目标是确保证国家的财务收入; 同时, 还要发挥税收杠杆的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原则企业会计准则非常重视会计信息的谨慎性, 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需按照谨慎性原则, 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商品跌

价、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返修以及或有损失等经营风险和不 确定性因素进行职业判断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责等。而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 , 即: 要求企业必须在实际发生支出和损失时才允许扣除, 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上差异的突出体现。究其原因, 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是根据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作出的估计, 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 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 是因国家税收不承担纳税人估计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 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另外,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 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税法虽然也尊重业务实质, 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严格遵循法定性原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处理方式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的主要模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处理模式一般划分为以下两种模式。(1) 分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分离。会计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法规的限制, 税收上也不认可会计选用的具体处理方法,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英国和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 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 财务报表主要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 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并注重会计本身的科学性, 而不考虑税收法规的限制和影响。同时,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 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 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 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 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课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额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 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例如,就增值税而言,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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