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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及风量管理标准

煤矿管理标准

2015-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发布

目录

1、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标准 (1)

2、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2)

3、矿井瓦斯管理标准 (4)

4、矿井粉尘防治管理标准 (7)

5、矿井防灭火管理标准 (9)

6、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1)

7、矿井盲巷管理标准 (13)

8、矿井通风技术资料管理标准 (14)

9、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标准 (16)

10、矿井通风巷道维修管理标准 (18)

11、通风仪器仪表管理标准 (21)

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矿井通风系统与风量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3.1 矿井通风系统

3.1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扇必须保持连续稳定运转。

3.1.1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确需停主要通风机时,由停主扇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协同通风区编制停送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3.1.2 因主要通风机停转、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必须先撤至进风巷道中,由矿技术负责人或值班领导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3.2 矿井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填入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放置在主要通风机房备查。

3.3 主要通风机日常管理与操作,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每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填入专项记录,发现有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总调度室。

3.4 矿井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

3.5 矿井要不断完善通风系统,确保风巷畅通无阻,采取合理的降低通风阻力的措施,使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所需。

3.6 由设计、生产、通风等部门严格把关,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3.7 及时构筑必要的通风设施(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设置正反向风门或挡风墙)。

4 矿井风量配备

4.1 合理调配风量,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2 通风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负责风量调整工作,严防有害气体及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为井下生产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4.3 通风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安排和现场情况,每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矿井风量不足或过大时,要及时提出调整主要通风机的风叶角度请示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检查与考核。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局部通风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巷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3 局部通风

3.1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有效风量和风筒直径的确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计算和供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电气设备安装位置等。

3.2 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和作业规程一起报批,报批完毕后,提前两天送交通风区,以便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3.3 根据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

a) 由井口通风队负责安设局部通风机和敷设风筒;

b) 生产队组负责除尘风机及风机支撑杆的安设,通风队负责除尘风机及风筒的敷设。

3.4 掘进施工(或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其它施工)期间,由各井口通风队负责风筒的延伸和维护,并留有足够的备用风筒,以便在通风队无专职管理人员的班次由生产队组配合瓦斯员搞好风筒的延接敷设工作。

3.5 生产队组要爱护风筒,工作中不得随意挤压、撕裂、放落风筒和断开风筒。锚喷巷道中喷浆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掉风筒上的回弹料,并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只能由当班瓦斯员、电工和班组长负责开启。

3.6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3.7 需临时停开局部通风机,必须履行停风手续,经矿有关领导和通风区(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停开风机,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8 不论何种原因,掘进巷道或其它独头巷道停风,由生产队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共同负责,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9 井下累计运转时间达6个月的局部通风机,到期由各井口通风队更换升井后、由机电队负责检修,做到检修及时,质量合格,性能稳定,以保证生产需要。

3.10 每月由通风区组织各井口通风队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井下全部局部通风机的验收,并配合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进行局部通风质量评定。其验收内容包括:

a) 风机安装和风筒敷设质量;

b) 局部通风机负责人的落实和挂牌管理;

c) 有无循环风;

d)局部通风机停开规定执行情况;

e) 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是否“三专两闭锁”

f) 局部通风百米漏风率是否超标(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5%);

g)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双反边;

h)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弯度大于或等于90度),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g) 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应降低噪音,否则必须安装消音器。

3.11每月验收情况由通风队填入局部通风检查记录中,并将“局部通风管理牌板”整理好,符合逐日填写延伸风筒节数等内容。

2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标准检查与考核。

矿井瓦斯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鉴定、瓦斯检查、巷道贯通和瓦斯排放的有关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矿井瓦斯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瓦斯员作业标准》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3 瓦斯鉴定

3.1 矿井瓦斯鉴定实施方案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区进行编制,于鉴定前一个月中旬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审查。

3.2 鉴定前准备:

a) 校正有关仪器、仪表;

b) 检查及维修井下通风设施;

c) 补建必要的通风设施;

d) 记录表格准备齐全;

e) 落实人员配备并使之熟悉鉴定点。

3.3 鉴定点的瓦斯检查采用光学检定器。

3.4 鉴定要求:

a) 三旬中各班次鉴定时间不变;

b) 参加鉴定人员一般不得变动;

c) 记录清楚、数据齐全;

d) 及时发现问题和分析处理。

3.5 材料上报

3.5.1 各类上报材料要填写清楚且核对无误。

3.5.2 鉴定总结要有编制人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要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

3.5.3 鉴定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概述;

b) 鉴定时间及测点的选择;

c) 计算方法;

d) 矿井瓦斯情况;

e) 矿井生产情况;

f) 分析意见及定级依据。

3.6 风量、瓦斯、二氧化碳的测定要求、时间、方法。

3.6.1 风量测定的要求、时间、方法:

a)测风员必须按“测风工作业标准”要求进行测风;

b) 鉴定月内三旬中各班的测定时间必须一致;

c) 每次测定的方法必须一致。

3.6.2 瓦斯、二氧化碳测定要求、时间、方法:

a)瓦斯检查:必须按《瓦检员作业标准》检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

b) 鉴定月内三旬中各班的检查时间必须一致;

c) 每次检查的方法必须一致。

3.7 瓦斯鉴定必须严格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加强业务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4 瓦斯检查

4.1 每月由通风队技术人员根据采掘生产情况编制瓦斯检查点及巡回检查路线,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2 瓦斯检查员根据巡回检查路线的要求进行瓦斯检查。检查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瓦检员作业标准》执行同时还必须做到:

a) 严禁空班、漏检和虚报;

b) 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c) 执行班中向通风调度汇报制度;

d) 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循环图表;

e) 井下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必须三对口。

4.3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至安全地点,向矿调度室、井口生产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

4.4 在老巷道、瓦斯积聚地点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二人同行,且相距10—15m,自外向里每隔3—5m检查一次瓦斯;当瓦斯含量(混合气体)达到3%以上时,立即停止前进,撤至安全地点,设好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通风调度及通风区领导,无风区严禁入内。

4.5 无论是回采(采煤)工作面的上、下隅角、巷道的高冒区、盲巷区等处,瓦斯检查员均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气体及设施情况,发现瓦斯积聚要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及通风队,请求处理办法,并填入循环图表,注明原因。

4.6 通风区(队)领导必须及时认真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4.7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8 通风瓦斯日报次日早班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分管通风的副总、安监处及矿总调度室审阅。

4.9 井下需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时,必须有安全措施,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停止工作。

4.10 各采掘开队专职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5 巷道贯通

5.1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质部门必须按有关要求给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发出贯通通知单;通风队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2 接到贯通通知后,通风队负责制订通风方面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必须包括:

b)a) 贯通期间加强贯通两头瓦斯检查和通风管理要求;

b) 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的自主保安措施及贯通两巷的联络措

施;

c) 防止贯通后风流紊乱的措施及防止瓦斯积存的措施;

d) 贯通期间对施工探眼、放炮管理的具体要求;

e)贯通后检查贯通巷道及其它区域通风瓦斯情况的要求;

f)严格执行《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及《通风区管理制度》中有关“巷

道贯通管理制度”。

6 局部积聚瓦斯的处理方法

6.1 回采(综采)工作面

6.1.1 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积聚时,应采用风幛或导风板引入风流。6.1.2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各处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2 掘进工作面

6.2.1 当掘进工作面出现局部瓦斯积聚时,首先要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过0.5%时,方可向积聚瓦斯地点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必须使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6.2.2 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6.2.3 排放瓦斯时,该工作面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还应有救护队工作人员在现场跟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6.2.4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工作面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6.2.5 掘进工作面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该工作面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7 监督检查

安监处负责监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安全措施的实施,对于不按措施执行的要立即制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8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巷粉尘防治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3 粉尘防治的分工和要求

3.1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水质要符合要求,防尘的设施要齐全,完善管路的敷设、检查与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3.2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完整的防尘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拟定防尘措施,新采区和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凡是防尘系统不完善的采区和工作面不准投产。

3.3 井下所有防尘洒水管路均由通风队负责敷设,并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

3.4 洒水灭尘管理

3.4.1 掘进巷道从开口处至掘进工作面内的洒水灭尘工作由掘进施工单位按有关要求执行。

3.4.2 掘进施工单位还应负责使用管理上述巷道内的所有防尘设施。

3.5 回采队负责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洒水灭尘以及采煤机、支架、移动变电站等机电设备上的煤尘清扫工作,并使用好清水加压泵。

3.6 井下各转载点的喷雾装置由通风队负责安设和维修,各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负责日常管理。

3.7 主要进风巷的洒水灭尘或清扫工作由通风队定期进行。

3.8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或清扫工作由采掘队负责定期进行。

3.9 井下采区回风巷及主要回风巷的洒水灭尘工作由通风队按规定进行定期实施。

3.10 隔爆水棚的敷设

3.10.1 隔爆水棚的敷设地点和要求由通风区及时提出计划,进行敷设指导,由通风队负责实施。

3.10.2 采掘工作面敷设的隔爆水棚由各采掘队负责日常维护。

3.10.3 隔爆水棚的水量补充、更换和移动由通风队负责。

3.11 井下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队测尘员完成。测尘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点次和操作规程进行测尘工作,并按要求填表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4 检查与考核

4.1 通风区每月应进行综合防尘工作的全面质量检查和等级评定。

4.2 通风区进行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及考核评定工作。

4.3 凡损坏、丢失和破坏防尘设施及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灭尘工作,要严格追究责任。

4.4 凡经检查考核评定,防尘质量为等外品的,则该队同期工程质量等级下降一级。

4.5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防灭火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或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3 日常防灭火管理

3.1 矿技术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的防灭火会议中,应进行防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安排:

a) 矿井反风系统;

b) 胶带输送机防灭火系统;

c) 下井工人防灭火知识培训;

d) 定期进行防灭火演习。

3.2 消防灭火管路系统和防尘管路系统,本矿采用同一系统,但三通阀门的设置必须同时满足消防灭火和防尘供水的要求。

3.3 井下可燃物由各单位按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安监处负责检查和考核以下内容:

a) 井口检身;

b) 油脂、棉纱、木材等可燃物品的存放与管理;

c) 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

d) 井口和通风机房及其附近20m范围内禁止明火和使用电炉取暖;

e) 电器防爆管理等。

3.4 井下消防材料

3.4.1 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符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

3.4.2 消防材料库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库内材料不损坏不丢失,并且随时能够用于应急。由安监处牵头公安、通风等部门参加每月组织一次相关检查。

3.5 其它地点的灭火器材由各分管单位负责管理。

4 加强火区管理,防止新火区产生、老火区复燃

4.1 矿安监处要确实加强矿界周围的小煤窑管理,防止其与大矿巷道或采空区贯通(由地质科科长主抓此项工作)。

4.2 设计采区工作面时,尽可能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进行过多切割的预防措施。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提高回采率,及时回收浮煤(由生产科科长负责主抓此项工作)。

4.3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撤出设备,尽快砌筑永久性封闭,最迟不得超过1.5个月,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加强密闭施工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高压差和构筑条件不好的地点的密闭,通风区要缩短施工周期,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4 坚持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预测预报一次,及时发现火灾征兆,严格执行《河东矿井下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办法》。

5 火灾处理

5.1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立即通知通风区迅速查

5.2 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将实施情况报请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5.3 火灾现场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要听从现场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的指挥,沿避灾路线撤离危险区。

5.4 矿总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矿值班领导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未到达前立即组织灭火,通风和机电等部门抢救灾区人员,进行灭火工作。

5.5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同时由矿长担任救灾总指挥。

5.6 发火区域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过程。通风区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5.7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3 通风设施的建筑维修管理要求

3.1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筑和安装、维修(永久性)各井口临时性通风设施的

建筑和维修由通风队负责,相关内容:

a) 设施设置及时、合格;

b) 巡回检查、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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