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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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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必然结果。

1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1.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

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这三种产品实行产品安全认证;第三,将原来所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全部转为实行型式认可制度。

公安部在2001年后,先后下发了三个重要文件来具体落实消防产品的认证工作。

(1)2001年6月28日,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作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由此,打破了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管制和束缚,为消防企业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按这个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2)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决定,在被取消的37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项目中,关于消防行政审批的为十项,其中取消关于消防产品行政审批的占五项,这一年关于消防产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实战阶段。

2002年12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决定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产评定中心(缩写为CCCF),履行原有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该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并启用新的印章,撤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CCCF是独立注册的事业法人,它的成立表明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被完全取消,政府彻底退出了审核发证的行政审批领域。

(3)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是国家第一次以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确定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文件指出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对获得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由公安部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对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其次,规定由处于第三方的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和检测任务,其他任何机构不再介入认证工作,将任何带有政府色彩的机构排除在了认证认可制度之外,从而保证了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三,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要求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同时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规则暂停或吊销产品认证证书并通告技术单位。从而形成了由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产品认证,政府各执法部门实行证后监督和处罚,共同对消防产品进行管理的模式。

该通知是针对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后为了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而制定的,它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各方的责任分工和职能划分,使我们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实行有了清楚的认识。

在消防产品中,消防车因其在灭火救援中的重要性,长期以来都被国家严格控制,对于它的监管同样经历了从审批到认证的过程。从最早的“八大厂”生产消防车开始到1998年《消防法》实施,对各类消防车一直都是实施汽车目录管理。建国之初,消防车只是由生产消防产品的“八大厂”生产,改革开放以后消防车的生产开始有条件放开,90年代后,国家允许其他的一些机械厂也可以生产消防车,生产消防车的厂家由原来的“八大厂”增加到了24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一些老的国有生产企业倒闭,经营完善的其他集体企业继续生产,而且在广州还出现了生产消防车的私有企业,这种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同样带来了如其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一样的管理模式的转变。2004年,国家决定对消防车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的第16号公告中批准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并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10月,认监委指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为承担消防车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这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原则,首次制定发布的消防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标志着中国消防车市场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加快内外贸易一体化进程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对提高消防车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消防部队的技术装备建设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法治和技术保证。

2 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展望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

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在推动消防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CT-击{R冒伪劣行为、促进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同样具有其它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在全面实施消防产品认证度后,公安消防机构从繁杂的审批事务中脱身出来,成为行使监督处罚的执法主体,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责任,培养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今后,消防产品将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消防产品从出厂到报废期间,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并依法承担各自的产品质量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产品性能始终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火灾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展望未来,今后认证制度的发展方向是在“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监管”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下趋于完善。

单位负责体现在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自觉保持消防产品的有用性,其他各环节的单位各负其责,有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罚,并对生产和销售单位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依然生产和销售的依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

行业自律是指真正建立起能表达消防行业内各企业心声的会员组织,成为企业和政府间沟通的渠道,使它具有互益性、同类相聚性和民间性、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特点;行业19律指企业自发组织成立的协会与企业间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依多中心治理理论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这与国家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对协会所做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定位是相一致的。

中介评价指通过认证机构的检验和监测来判定消防产品是否具有合格的产品质量,能否在市场流通使用,并以获得认证证书和加贴3C标志为标准;政府将退出运动员的角色,当好裁判员。在当前国内保险行业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必须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来确保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执法监督的公平性,调整“合约失灵,,对公众的不公平,即:因消费者对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欠缺而无法判定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进而达到确保公共安全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消防产品管理实行认证制度既有理论根据,又有实践意义,同时也为现行的执法实践的加强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方向。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公安消防行政部门、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之间将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依照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新型的、地位对等的合作服务模式。今后的工作重点将转为“放审批,抓监督”,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同时加紧出台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如公安部新颁布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正在修订的《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质量现场判定规则》等。

此外,目前在消防工程建审、验收部门所存在的技术规范落后、从业人员业务不精和组织建设欠缺的问题,在消防认证制度管理模式中,也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那就是消防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对于建审工作推行事务所评价机制,而消防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保留监督处罚权,验收工作仍然由代表政府的消防部门主管,以保证工程质量达标。以上海为例,2003年,经上海市消防协会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审核评定,两家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正式挂牌成立。这一现象说明属于第三部门的消防社会中介组织在中

国已经开始有所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根据“企业自愿申请,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工作原则,承担起具有专业性的代理、指导,咨询、培训工作,如代理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申报事宜,代理解决消防纠纷;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项目施工提供消防技术指导,对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指导以及帮助咨询人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进行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等诸多工作。尽管消防中介组织现在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它终将会在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调整消防行政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改进社会化消防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为龙头,与消防行业自律组织和消防中介组织等共同构成的消防领域的第三部门,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起到了连接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承担起了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是今后我公安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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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请强制检验的流程

1、申请强制检验消防产品生产的单位,在互联网上下载《江苏省强制检验消防产品抽封样申请表》(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5f16442345.html,),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省公安厅消防局:

A、工商营业执照(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B、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C、企业简介(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资金状况);

2、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申请资料后,指导申请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工厂条件的检查要

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指导生产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3、申请单位按工厂条件的检查要求准备完毕后,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工厂条件检查的申请。

4、省公安厅消防局及时派遣检查组对企业的工厂条件进行检查,工厂条件符合要求的,在检查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抽封样的答复,工厂条件不符合要求的,3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申请。

5、申请单位接到同意抽封样的答复后,应按产品技术标准组织产品试制。试制完毕后,向省公安厅消

防局提出产品抽样申请。

6、省公安厅消防局在10个工作日内派遣人员到企业对试制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封样,由企业送国

家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在政府网站《中国消防产品信息》中公布后方可销售。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抽封样。生产企业应主动接受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并在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届满前向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产品复检。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对进口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1993年起对在国内生产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产品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管理:对进口的上述三类产品,从1996年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实施过渡性

管理。到目前,已有12个国家的36家企业提交了产品认证申请文件,其中22家企业的198种型号产品已获得质量认证证书。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的火灾报警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产品质量,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上述三类进口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凡在中国销售、安装和使用上述三类产品,必须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在产品的明显位置粘贴该委员会印制的安全认证标志。产品在获证六个月后到证书有效期(五年)届满,生产企业应主动向认证机构申请并接受年度复查,年度复查合格的予以年度确认并在产品认证证书上粘贴确认标志;不合格的收回证书、暂停销售,再次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证书。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内地建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网络;其代销商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的授权书,经过生产企业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其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的技能,保证对用户的售后服务质量。对于获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异地拼装、借证销售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要依法追究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直至吊销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产的火灾报警产品进入内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一日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采用“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什么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是公安部为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的模式,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凡列入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型式认可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型式认可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首批列入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于2001年6月公布,共9类53种。

三、什么是强制检验制度?

我国对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设定的。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取得由公安消防机构抽样、法定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今年3月,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会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全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了淮北、阜阳、蚌埠、安庆、铜陵、芜湖、合肥7个市的消防产品,发现当前消防产品市场问题较多。

一是消防应急灯具违反国家标准规定,采用铅酸电池代替镍镉电池、镍镉电池的品牌和容量与检验报告不一致、灯头使用可燃材料等。如标注为常州市明特灯饰电器厂、武汉青山无线电厂、中山市振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光彩灯饰电器厂、南京群力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煜宇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安庆圣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大力神灯具厂等企业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存在上述问题。

二是防火门产品质量低劣,起不到防火分隔的作用。从建筑工程工地抽取的22樘木质、钢质防火门门扇,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耐火性能检验,只有5樘合格,合格率仅为22.7%。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有湖北永和安门业有限公司、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浙江群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市亚森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上海华固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合肥防火门厂、杭州钱江防火门厂等。

三是消火栓箱的板材厚度普遍达不到1.2毫米的国家标准要求,大多选用0.6毫米到0.8毫米的板材,致使箱体强度不够,极易变形,如南京国泰消防设备厂、南京国友消防器材设备厂、兴化市兴安消防设备厂、江山市华安消防设备厂、巢湖市消防器材厂、巢湖市苏湾消防器材厂、芜湖春明机械厂、桐城市永久消防器材厂等生产的消火栓箱。

四是多数钢结构防火涂料质量不符合要求。

五是部分消防产品未贴认证、认可标识。

六是消防产品维修市场混乱,维修企业缺乏监督。消防产品经营门市部大都承揽维修业务,有的门市部在没有相应的设备、技术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就从事灭火器维修业务,不能保证维修产品的质量。

七是经营企业质量意识淡薄,进货把关不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缺乏识别能力,有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受经济利益驱动而知假售假。

总队要求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认真查明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定义、符号、缩

2019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 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消防水带180 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喷水灭火产品180 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消防车180 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灭火剂180 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建筑耐火构件180 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装备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火灾防护产品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消防检测报告模板.doc

v1.0可编辑可修改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编号:京消检AZH(2013)XJ131224 北京安征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号:01712Q12120R2S 依据标准: 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 建筑名称: 申检单位: 检测类别: 报告日期: 北京安征昊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概述申检单位建筑地址 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 检测区域依 据 380V 标 进户电源 准 环境温度12℃相对湿度45% 检测日期 检测项数 建审意见 资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质 审 核 申检单位改造工程要求甩项中未予检的区域或测的原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申检单位安征昊检负责人测负责人安征昊 检测人员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102-2005 《防火卷帘》 GB12955-2008 《防火门》 GB 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系统》 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施工系统 王汉文 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结果综述页 建筑(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进行了即时技术检测。当 日检测结果如下: 一、符合项目(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布线中:信号传输导线截面积,信号传输线路和控制通信警报线路的防火保护措施;系统接地形式、接地导体截面积。 火灾探测器数量、选型、规格,安装间距、外观质量、确认灯、报警功能;手动报警按钮设置状况、外观质量、安装牢固程度、报警、确认功能。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选型、布置,安装尺寸和牢固程度;控制器柜内配线、导线绑扎、导线 检 编号、接线端子接线根数、接线余量;控制器保护性接地及标志,控制器电源的测 连接及标志;主电源供电情况,主备电源的转换,备用电源容量及安装、欠压过结 压报警功能;控制器自检、故障报警、屏蔽功能及火灾报警优先、二次报警、消论 音复位、报警记忆功能。消防联动控制盘的选型、布置,安装尺寸;柜内布线、 备用电源;盘面信息显示与查询、盘面控制和显示功能;消防专用电气设备手动 和自动控制装置。 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安全出口、门及标志、室内照明、双回路电源自动切换功能、送回风管穿墙处应设置防火阀、无关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情况;控制室与 设备间通讯功能、与外线消防“ 119”通话功能、电话插孔通话功能;火灾应急 广播手动选层广播功能;火灾警报装置。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应急照明转换时间;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疏散指示图形符号。 2、消防供水系统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标准号: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GB12978-19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 ——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689 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 GB/T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检验分类 型式检验 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委托检验 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 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要求进行的检验。 仲裁检验 受质量争议受理机构的委托,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4基本规定 抽样 抽样方法应按GB/T10111进行。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国家消防设施标准

GA 7-2004 消防手套541KB DBJ 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pdf 55KB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识687KB CBT 4034-2005 J类外卡式消防接头.pdf 4332KB CBT 4032-2005 J类法兰青铜消防栓.pdf 2697KB 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oc 576KB DB36/ 433-2004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177KB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421KB GB/T 21208-2007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固定式消防泵驱动器的控制器(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1996KB GAT 579-2005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687KB GAT 114-2003 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111KB GA 6-2004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334KB GA 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757KB GA 545.2-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347KB GA 545.1-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434KB GA 494-2004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599KB GA 442-2003 照明消防车317KB GA 137-2007 消防梯(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611KB SY/T 6670-2006 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 235KB GA/T 66-94 内扣式消防接口产品质量分等文本版111KB GA/T 62-1993 消火栓、消火栓连接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接口生产企业计量检测器具配备规范319KB GA 89-94消防安全带178KB GA 79-1994消防球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198KB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84KB GA 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582KB GA 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408KB GA 54-9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74KB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773KB GA 502-2004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343KB GA 480.6-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43KB GA 480.5-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57KB GA 480.4-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46KB GA 480.3-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239KB GA 480.2-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文本版107KB GA 480.1-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5168KB GA 44-2004 消防头盔文本版264KB

检测委托书范本

检测委托书范本 检测委托书怎么写?请看委托书栏目为您准备的《检测委托书范本》。 检测委托书范本 检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来样方式:口送样口抽样口寄样 样品存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殊要求:□无□有 检验项目□ 全项目□ 部分项目 检验类别 1. 委托检验 2. 注册检验 3. 注册换证检验 4. 进口注册检验 5. 认证检验 6. 认证监督检验 7. 监督抽查检验 8. 其它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标准;□抽样单;□外检报告;□合同;□其它 样品是否保密:□是□否 样品是否回收:□是(设备样品检毕保存二个月过期中心有权处理)□否 取报告方式:□自取□邮寄 样品状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项目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费______________ 元 收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预期提交日期_________ 备注合同规约 1. 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 委托方和承检方各执一份. 2. 委托方

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查询

2015年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查询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1242 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认证依据标准GA 44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认证依据标准GA 869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10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634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认证依据标准GA 770 消防手套认证依据标准GA 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认证依据标准GA 6 消防腰斧认证依据标准GA 630 安全绳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带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钩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上升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抓绳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便携式固定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下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滑轮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消防员呼救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0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632 3 消防摩托车认证依据标准GA 768 4抢险救援产品 消防斧认证依据标准GA 138 消防救生气垫认证依据标准GA 631 消防梯认证依据标准GA 137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26755 消防救生照明线认证依据标准GB 26783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1 5逃生产品 逃生缓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2 逃生梯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3 逃生滑道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4

应急逃生器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5 逃生绳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6 6自救呼吸器 过滤式消防自救 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7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1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5 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6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0517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认证依据标准GB 19880 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2791 6特种火灾探测器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003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3 9 火灾显示盘认证依据标准GB 17429 10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声光(声/光)警报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6851 11 火灾报警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7 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气体灭火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设施月年度检测记录表(全)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检测报告 项目名称:检测日期:年月日 报告类型:月检□季检查□年检□ 一、消防系统检测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急广播系统 □ 、消防电话 □ 、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防排烟系统 □ 、防火分隔□ 、气体灭火系统 □ 、应急照明系统 □ 、消防炮系统□ 、消防供电配电 □ 、消防供水设施 □ 、灭火器□ 、消防电梯 □ 、其他 □ 说明:实施检测内容以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为准,并在□内打“√” 二、本周期主要维护保养内容: 三、本周期主要维修整改内容:

四、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检测依据: 、《建筑消防设施地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一) 系统检测项目检测内容实测部位及记录运行 情况 故障描述及处理情况 消防供电配电消防配电柜试验主、备带你切换功能;消防电源主、 备电源供电能力测试 发电机组试验发电机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试验 发电机启动电源充放电功能 应急电源试验应急电源充放电功能 储油设施核对储油量 联动试验试验费消防电源地联动切断功能 火灾火灾探测器试验报警功能

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试验报警功能 监管装置试验监管装置报警功能,屏蔽信息显示功 能 警报装置试验报警功能 报警控制器试验火警报警、故障报警、火警优先、打 印机打印、自检、消音等功能;火灾显示 盘和显示器地报警功能、显示功能 消防联动控制 器 试验联动控制器及控制模块地手动、自动 联动控制功能;试验控制器显示功能,试 验电源部分主、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远程监控系统试验信息传输装置显示、传输功能;试验 监控主机信息显示、告警受理、派单、接 单、远程开锁等功能,试验电源部分主、 备电源切换,备用电源充、放电功能 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核对储水量、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液体 检测装置报警功能 消防水箱核对储水量、自动进水阀进水功能、模拟 消防水箱出水,测试消防水箱供能力 稳(增)压泵及 气压水罐 模拟系统渗漏,测试稳压泵、增压泵及气 压水罐稳压、增压能力,自动启泵、停泵 及联动启动主泵地压力工况,主、备泵切 换功能

经典版检测授权委托书

经典版检测授权委托书 合同在我们的身边无处不在,所以大家要签好,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委托合同,希望大家参考哦 检测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西省、南昌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文件等规定,结合在施工程具体情况,就施工试验检验项目委托。为确保试验检验质量,明确责任,经委托方: 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受委托方:北京 (以下简称乙方)平等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国家空管系统1501工程游泳池及配套设施精装修和水处理系统项目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结构类型: 5、层数:

6、结构完成日期: 7、工程竣工日期: (二)、试验检验范围及试验检验资料标准 1、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工程施工的钢筋原材、水泥、砂、防冻剂、防水材料、砖(砌块) 等材料进行常规及见证 复试检验,土工击实、回填土、钢筋连接、混凝土强度(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实体试块)、混凝土抗渗、钢筋保护层厚度、砂浆强度、回弹、拉拔等常规及见证 试验检验,并提供砂浆配合比。 2、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为一式肆份。 3、对上述规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试验检验报告表种类,由乙方提供试验检验报告表样式并征得甲方确认。 (三)、试验检验费用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 相应单价的 %支付乙方试验检测费用。单位公章,经与甲方试验人员核对,由甲方试验人员出具签字资料,甲方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试验费最终结算资料必须由甲方经理确认。 甲方每月25日,根据试验报告资料出具情况按每月双方确认试验费金额的80%支付试验费,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齐全所有资料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 2、型式认可制度 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 3、强制检验制度 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 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 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5)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消防给水设备、防火建筑材料等部分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 细则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消防部门垄断经营消防产品的壁垒被打破,社会上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多。下文是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 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 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 2、有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备必要的产品检验和测试手段,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场所及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生产消防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执行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正式发布的企业标准。新产品投产前,须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其产品技术标准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和市标准计量局审定。压力容器类的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020精选农产品检测的委托书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规范农产品检测,保证农产品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农产品检测任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乙方承担授权业务范围内的农产品检测工作; 2、保证不干预乙方开展正常检测工作; 3、根据辖区内农产品生长时间及种类,可调整监测方案中的农产品送样种类和被检测单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2、定期对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并提出建议; 3、检测要在送检后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内容负责; 4、检测结果需要立即送镇三农办,检测结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公布。 三、监测方案中,送检数量及被检测单位仅供参考,送检数量以最终送检数量为准。 四、双方约定每批次检测费用为________元,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本年度费用。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载明的事项,按照《20xx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执行。本协议和监测方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议定续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建筑消防(电气)设施检测记录表 一、汇总表检测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检测员:记录员: 甲方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 电话:电话: 建筑消防(电气)设施检测记录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时间: 1.消防控制室□: ⑴设置地点:; ⑵防火门□/普通门□,(钢质/木质/铝合金),防火玻璃□,门开启方向□,感烟探测器□;设备房名称标识□;相关制度□;对外直拨电话□;应急灯□,照明灯具□;无关管路通过□; ⑶正常照明时的工作面照度lx,应急照明时工作面照度lx。

⑷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故障时间秒。 ⑸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柜式//琴台式/壁挂式/单列/双列/三列。 型号:数量:台,控制器、控制箱及门接地□; 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安装距离:正面m,后侧m,左侧m,右侧m,距地:m。 火灾报警控制器绝缘电阻:对地MΩ,相间MΩ;接地电阻Ω。 控制器主电直接连消防电源□,。备\专用蓄电池□。 2.不同系统、电压等级、电流类别的导线是否穿在同一管内□,物理位置。顶棚内布线穿管不到位□,未穿管□,物理位置。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高度: m, 物理位置,分区最远距离: m。 4.消防广播□: 消防广播扬声器背景噪音dB,最远点声强dB,物理位置,消防广播分区最远距离m。 5.消防电话□:安装高度: m,物理位置。 6.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报警器)□: 背景噪音dB,声强dB,物理位置。 7. 火灾探测器内走道安装距离□: ⑴宽度小于3m内走道顶棚设置宜居中布置,感烟间距m;⑵距端墙距离m。 ⑶物理位置。 注:火灾探测器安装间距见GB50116-2013/第6.2.4条“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8.电梯机房□: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 则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消防部门垄断经营消防产品的壁垒被打破,社会上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多。下文是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实施公安部、国家标准局颁发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各种防火、灭火设备、装置、器材设备、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产品(以下简称消防产品) 的单位,均须通过《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服从管理和监督。 个人不得经营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业务。 第三条市公安局消防处是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企业进行审查; 2、组织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审查消防产品广告; 4、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调查消防产品质量事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第四条市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公安局消防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的指导,其职责是: 1、对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填发检验证,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2、对评优产品提供检测数据;对获奖产品建立技术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3、主持或参与本市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4、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 5、承担消防产品的其他委托检验; 6、指导生产、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7、协助市公安局消防处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必须先经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变更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时同)。外地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来京举办联营的,须持有所在地区省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审查批准。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程序.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1、变压器室;2、高(低)压配电装置;3、低压配电箱(盘);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5、电气照明装置;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验委托书

检测委托书 № 注意事项: 1.委托方保证对提供的样品及其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负责,承检方有疑问时,可通知委托方中止检测。 2.对委托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向本质检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凭本单领取检测报告及检测后未消耗的样品。 4.领取检测报告前须结清检测费用。 5.样品自取时,须在检测报告领取后15日内取回,逾 期则视为认可由本院(中心)代为处理。 6.户名: 帐号: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E-mail: 委托方对委托书及客户须知 内容确认签名: 第 一 联 承 检 方 ( 白 ) 第 二 联 委 托 方 ( 黄 )

第二联背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委托检测客户须知 各位客户: 在委托本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前,请仔细阅读本须知。 1、委托方应当与本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2、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3、委托方应提供与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盖有企业印章的介绍信或企业营业执照或委托销售合同等,同时提供工作证或身份证)。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本机构不在委托检测结果的报告中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不出具结论性报告,只出具实测值报告。 4、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委托方应表明该争议样品是否经过其他机构检测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测或鉴定的,原则上不受理。 5、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未经过其他机构检测或鉴定的,可以通过12315或12365等政府投诉受理部门确定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检测或由投诉受理部门委托检测。该类委托检测需要填写本机构《复杂合同评审表》,经我院市场业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测。为有助于后续维权,希望不以个人单方委托。 6、争议双方共同委托的,委托书上委托方应当为双方(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并由双方签名确认。政府投诉受理部门委托的,委托书上委托方应当为政府投诉受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受理证明材料)。个人单方委托的,委托书上委托方为消费者个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7、样品数量和样品状况应当能满足检测及争议复检的要求。 8、委托方需告知检测项目等相关检测要求,不能笼统要求检测样品质量好坏。委托方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依据(如标准、技术条件、检测方法等),并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 9、当依据检测项目不能对样品做出综合判定时,本机构不出具综合判定结果。 10、委托检测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测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的,本机构不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报告。 11、委托方一般应在检测前支付检测费用。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必须在检测前支付检测费用。由政府投诉受理部门确定或争议双方协商确定付费方,发票抬头应与付费方一致。 12、检测报告领取时,委托方应在检测报告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委托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质检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3、样品自取时,须在检测报告领取时或领取后15日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应当留存样品在本机构,直至检测报告异议期满,以备争议复测、复检。样品须在检测报告异议期满后15日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14、未经本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测结果进行不当宣传;不得用于企业广告;不得用于媒体宣传和报道。 15、根据规定,在委托检测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本机构将向有关质量监督检测检疫部门报告。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3.2认证的申请 (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3.4认证发证检验 (3)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6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4.2认证的申请 (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4.4认证发证检验 (8)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6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5.2换发新证 (14) 5.3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6.3加施方式 (15) 6.4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 (17) 7.3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8) 8 收费 (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9)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25)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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