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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认证CCCF认证流程

消防产品强制认证CCCF认证流程
消防产品强制认证CCCF认证流程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初始认证委托流程图(本图适用于火灾报警、消防装备、灭火设备等产品)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初始认证委托流程图(本图适用于火灾防护类产品)

2019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 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消防水带180 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喷水灭火产品180 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消防车180 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灭火剂180 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建筑耐火构件180 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装备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火灾防护产品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查询

2015年消防产品3C认证目录查询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1242 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认证依据标准GA 44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认证依据标准GA 869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10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634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认证依据标准GA 770 消防手套认证依据标准GA 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认证依据标准GA 6 消防腰斧认证依据标准GA 630 安全绳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带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钩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上升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抓绳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便携式固定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下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滑轮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消防员呼救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0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632 3 消防摩托车认证依据标准GA 768 4抢险救援产品 消防斧认证依据标准GA 138 消防救生气垫认证依据标准GA 631 消防梯认证依据标准GA 137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26755 消防救生照明线认证依据标准GB 26783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1 5逃生产品 逃生缓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2 逃生梯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3 逃生滑道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4

应急逃生器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5 逃生绳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6 6自救呼吸器 过滤式消防自救 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 GB 21976.1 GB 21976.7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1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5 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6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0517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认证依据标准GB 19880 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2791 6特种火灾探测器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7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003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2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4287.3 9 火灾显示盘认证依据标准GB 17429 10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声光(声/光)警报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6851 11 火灾报警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7 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气体灭火控制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认证依据标准GB 16806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 2、型式认可制度 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 3、强制检验制度 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 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 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5)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消防给水设备、防火建筑材料等部分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

消防产品试题

消防产品试题(瓯海) 1、目前有( B )类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 A.21 B.9 C.15 D.4 2、目前有( D )类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A.21 B.9 C.15 D.4 3、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 A )。 A.《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B.《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C.《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 D.《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4、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判定结果或者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B )日内申请复验。 A、10 B、15 C、30 D、60 5、目前我国消防产品实行哪些市场准入制度?( ABC ) A、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B、型式认可制度 C、强制检验制度 D、产品公告制度 E、登记备案制度 6、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方法:( ABCDE ) A、市场准入检查 B、检查产品一致性 C、现场抽测产品部分性能 D、产品封样送检 E、产品标志使用说明检查 7、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 C )审核批准。 A、公安部 B、公安部消防局 C、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D、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8、承担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探测器市场准入检验的检验机构是( C )。 A、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B、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C、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D、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检查抽取样品的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批量大小合理确定,一般为( C )件。 A、2-5件 B、3-6件 C、1-3件 D、5-8件 10、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项目包括( ABCD ) A、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B、型式认可证书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3.2认证的申请 (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3.4认证发证检验 (3)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6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4.2认证的申请 (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4.4认证发证检验 (8)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6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5.2换发新证 (14) 5.3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6.3加施方式 (15) 6.4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 (17) 7.3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8) 8 收费 (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9)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25)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业务申报指南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业务申报指南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产品 业务申报指南 本次介绍主要是针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原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换版和延续工作;2、灭火剂产品证书换版和新产品受理工作; 3、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泡沫灭火设备、防火窗)的首次和扩大范围申请工作。 一、本次认证委托方(申请人)申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见表1,表1中未涵盖的消防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 表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目录

二、证书换版及证书延续 自动喷水灭火产品证书换版和延续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主型产品证书截止期在2012年6月1日后的获证单元,在我中心网站()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换版申请”,按单元(业务 系统中为单元内主型产品,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获 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2、主型产品证书截止期在2012年6月1日前的获证单元,在我中心网站()上“网上受理”栏目中的“送检申请”界面,选择“证书延续”,按单元(业务 系统中为单元内主型产品,为单元内的其他产品)提交申请,同一单元内所有获 证产品必须同时申请。 三、首次及扩大范围申请 1、首次申请(从未获得过申请类别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申请人) (1)若申请人获得过以下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防火窗)的强检 报告并公布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型式试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

“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防火窗的强检报告,应首先向我中心提交送检申请,根据我中心出具的送检通知单由申请人自送样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的根据指定检验机构上传的经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和检验报告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将安排工厂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若申请人获得过所申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应到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验报告内容补充有关附件、经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特性文件,准备齐全后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若申请人从未获得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可先行到相关检验中心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产品特性文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进行申请,我中心受理申请后安排工厂条件检查并现场抽封样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查及检验结论为通过的,经技术评定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2、扩大范围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扩大范围申请之前,应确认所申报的产品是否为已获证单元内覆盖的产品,若属于已获证单元内扩大申请,请将该单元内所有获证产品与其一并提交。

消防产品 3C认证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 3C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 节 ..................................................................... .. (3) , 3.1 全性能委托检 验 ..................................................................... ....................................3 , 3.2 认证的申 请 ..................................................................... ...........................................3 ,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 3.4 认证发证检

消防产品认证相关知识

消防产品认证相关知识 2018-06-19 我国国内的消防产品都已经作了"CCC"认证,但是除了3C认证,很多消防产品也都作了国外的认证,方便走向国际市场,下面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那些常见的消防产品认证。 一、3C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产品技术鉴定(中国) 1、3C认证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O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囗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是"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消防产品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注:CCC(S)(安全)、CCC(EMC)(电磁兼容)、(S+EMC)(安全+电磁兼容)、CCC(F)(消防) 监督检查:产品认证后,每12个月至少一次工厂、工地现场监督检查或抽样检查(达到一定类别后,检查频次可适当放宽)。 注意:国外认证不能替代国内认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3C认证方可使用。 2、自愿性产品认证 对部份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 监督检查:参照“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3、产品技术鉴定

消防产品强制检验

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已初见成效,它的实行构建了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中介评价组织依法治业、行业社团自律管理的新型消防行业管理模式,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它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消防产业的发展能通过市场来调整,通过消费群体对由公正第三方做出的认证结果的认可,实现了以市场为调节手段的目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走向善治,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进行政府职能转换,改变行政审批制度的必然结果。 1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 1.1公安消防产品认证制度初始阶段 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起步于1992年,当时公安部确立了要逐步用认证认可制度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总体思路,之后撤销了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公安部消防产晶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宏观调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至此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管理转为了对整个消防产业的行业管理,逐渐将下达行政命令转为制定和调整行业结构的产业政策,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虽然有了这样全新的管理思想,但真正要做到管理模式的转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那时的认证制度依然带有浓烈的政府色彩,所有的消防产品都存在政府前置审批,这让本应该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认证制度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制度。 在这一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公安部消防局到各省、市、县公安消防机构逐级划分职责权限,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最高行政级别的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县级市、区、旗)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在这个时期内虽然已经开始实行产品的认证制度,但仍然是以审批为主,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的存在严格限制着消防产品在市场的流通,限制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89种消防产品中有将近一半要通过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制度才能进入市场,而且这些产品通常都是使用率较高的、有广大市场的、决定企业利润的产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公安部消防局移交了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开始全面开展消防产品的认证制度时为止。 1.2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建立与发展阶段 在消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权逐步被收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公安部消防局开始认真着手实行认证认可的相关工作,并确定了关于认证工作的三条基本思路:第一,对于所有的新产品,只要通过强制检验的产品均可进入市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

消防产品认证

消防产品认证 GB/T19001-2000标准转换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he Fire Products Certification National Standard Changed to GB/T19001-2000 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Name of the Applicant Firm: 产品类别: Category of the Product: 申请日期: 年月日Application Date: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编制 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F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须知

1.申请人应将以下文件一式二份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第三份自己存档。 1)申请书; 2)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控版本);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所有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1:1复印件)。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金城中心1205室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邮编:100078 2.本申请表须用中、英文二种文字填写。 NOTICE 1.Applicant should send two filled copies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CCCF), and the third cop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applicant. 1)Application; 2)Current effective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s Document (controlled copy ); 3)All Process Flow Chart for Products Production; 4)Valid Certificate for Products Certification.(The certificate provided should be the duplicated one with the same size as the original) Mail address: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Room 1205,Jincheng Center,4th Section Fangqunyuan, Fangzhuang,Beijing, P.R.C. Postcode: 100078 2. The application form can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and English.

2016年消防产品3C认证依据标准

2016年消防产品3C认证依据标准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1242 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认证依据标准GA 44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认证依据标准GA 869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10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认证依据标准GA 634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认证依据标准GA 770 消防手套认证依据标准GA 7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认证依据标准GA 6 消防腰斧认证依据标准GA 630 安全绳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带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安全钩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上升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抓绳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便携式固定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下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滑轮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A 494 消防员呼救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0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632 3 消防摩托车认证依据标准GA 768 4抢险救援产品 消防斧认证依据标准GA 138 消防救生气垫认证依据标准GA 631 消防梯认证依据标准GA 137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认证依据标准GB 26755 消防救生照明线认证依据标准GB 26783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认证依据标准GB 27901 5逃生产品 逃生缓降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2逃生梯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3

逃生滑道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4应急逃生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5逃生绳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6 6自救呼吸器 过滤式消防自救 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1976.1 GB 21976.7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认证依据标准GA 41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5 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4716 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认证依据标准GB 20517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认证依据标准GB 19880 5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2791 6特种火灾探测器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认证依据标准GB 15631

Mostia消防产品认证

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 Shakespeare 消防产品认证 GB/T19001-2000标准转换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the Fire Products Certification National Standard Changed to GB/T19001-2000 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Name of the Applicant Firm: 产品类别: Category of the Product: 申请日期: 年月日Application Date: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编制 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F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须知 1.申请人应将以下文件一式二份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第三份自己存档。 1)申请书; 2)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控版本);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所有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1:1复印件)。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金城中心1205室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邮编:100078 2.本申请表须用中、英文二种文字填写。 NOTICE 1.Applicant should send two filled copies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to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CCCF), and the third cop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applicant. 1)Application; 2)Current effective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s Document (controlled copy ); 3)All Process Flow Chart for Products Production; 4)Valid Certificate for Products Certification.(The certificate provided should be the duplicated one with the same size as the original)

消防产品 3C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 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 3.2认证的申请 (3) ?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 3.4认证发证检验 (3) ?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 3.6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 ? 4.2 认证的申请 (4) ?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 4.4 认证发证检验 (8) ?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 5.2 换发新证 (14) ? 5.3 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 6.3 加施方式 (15) ? 6.4 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 8 收费 (17)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2认证的申请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认证发证检验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产品消防认证流程

产品消防认证流程生效日期:2010-05-30

1、目的 为了更好的促进消防认证工作的高效开展,拟对消防认证工作制定流程,明确工作中各成员岗位职责和任务。 2、适用范围 此流程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消防认证的实施。 3、输入 1)《XXXXXX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见附件一。 2)《XXXXXX消防认证查检表》,见附件一。 3)《XXXXXX消防认证网上申请文件清单》,见附件一。 4、职责描述 [研发产品经理]: 1)负责提出新开发产品消防认证需求; 2)负责通知计划部准备认证样机; 3)负责提供产品的9份申请递交文件和9份现场审核的技术文件; 4)配合完成现场考评; 5)组织人员寄出样机,并配合检查专家进行型式许可试验; 6)配合消防认证中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7)负责消防认证过程异常问题处理工作。 [计量标准工程师]: 1)负责对新开发产品消防认证需求进行判定,启动消防认证流程; 2)负责提供产品的5份申请递交文件; 3)负责对申请材料的齐套性、技术要求和规范性审核,并递交申请文件到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 定中心网上申请系统; 4)负责提供消防认证相关技术内部支持和外部沟通咨询; 5)主持公司内部消防认证模拟考评,并组织相应的整改工作; 6)负责联系并准备现场考评专家的接待工作; 7)主持公司消防认证外部专家的现场考评工作; 8)组织现场考核不符合项的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材料报送相关认证部门; 9)负责公司消防许可证书的领取及相关文件的归档; 10)负责组织消防认证年度检查工作; 11)负责组织消防认证复评换证工作。 [产品设计工程师]: 1)负责提供产品的图纸、样机照片等技术资料;

(产品管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管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3 2 认证模式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3 3.2认证的申请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 3.4认证发证检验3 3.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3 3.6认证后监督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3 4.2认证的申请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6 4.4认证发证检验8 4.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10 4.6认证后的监督11 5 认证证书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14 5.2换发新证14 5.3复评换证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5 6.3加施方式15 6.4加施位置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17 7.3认证证书的注销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18 8 收费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19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24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2认证的申请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认证发证检验 3.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3.6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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