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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

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

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近三年本地农民工人数增速也在逐年回落,但增长速度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长速度。

按输出地分,东部地区农民工10664万人,比上年增加210万人,增长2.0%,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8.9%;中部地区农民工94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1万人,增长1.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4.5%;西部地区农民工7285万人,比上年增加180万人,增长2.5%,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6.6%。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长速度分别比东部、中部地区高出0.5和1.3个百分点。[1]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变过度的一种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机械化时代又已经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逐步融入现代工业。在这一转型期,我国具体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保护更为困难。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传统观念比较强,现代法律观念比较薄弱。这使得农民工处于现代工业社会不能以传统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能采取法

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的户籍制度使得城市居民资格难以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不能享受许多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城市中的农民工无论他们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是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的劳动力和城市政府都反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并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由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待遇相当并持续保持城市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动态平衡,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和法国。他们拥有大量的农业补贴,农业投资收入和工业资本基本相当,农民和产业工人的待遇基本上是相当于人员对流维持一个动态的平衡。

②农村居民的待遇要优于城镇居民,农村人口的劳动力从城市流向农村地区。这一般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正如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煤炭工业总体上亏损,一部分矿工回到农村当农民。

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

3、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①当前我国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劳动保障法的建立不够全面。虽然目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多规定,但对

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却没有得到更多的保护。而现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界定并不十分明确,而且,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较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②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③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算太高,一般都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规的组织。当前农民工缺乏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利益收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工也很缺乏法律意识,在利益受损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从雇佣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 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 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 小时以上。即便按照加班费算钱,农民工也可能拿不到。因为仍然存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和前年相比,去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8%,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0.8%的比例虽小,但乘以2.7亿农民工的总数,意味着有200万农民工的工资被不同程度拖欠。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

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调查数据显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到41%,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个小时的农民工比例更是达到了84.7%。这意味着,当正常劳动者享受双休日的时候,农民工仍然还在上班。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兄弟依法所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不到实现。

3、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地处小城镇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机器设备陈旧老化,通风不畅或者根本没有通风装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许多农民工染上了严重的职业病。

4、社会保障缺乏。对于城市职工而言,一旦成为一个单位的职工,单位就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其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几乎为零。由于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数据显示,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刚刚过四成。同时,虽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比例继续上升,但参保比例最高的一项工伤保险,参保率也只不足三成,生育保险最低为7.7%,

5、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虽然解决了生存问题,但还要学习技能、积累经验,以获得稳定就业的能力,适应城市生活。而农民工在进城时就在文化教育程度上与城市同龄人存在着先天差距,如上海

2003 年对外来流动人口调查表明:84.05%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工进城后因本身经济条件较差,往往难以支付市场机制下的培训费用,城市庞大的继续教育体系对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而政府和用人单位又因缺乏经费投入且无明确的政策保障,不可能有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等再教育的积极性。同时,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更不可能使农民工有其他再学习的机会。

②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目前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缺乏相关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人地两生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他们最为棘手的问题。城市正规学校入学的户籍制度使很多农民工子女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无法进入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算能够进入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赞助费等。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只好将孩子送入没有教学质量保证的专门为农民工子女创办的学校或者带子女回老家入学。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

如前所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的遭受侵害,这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而在众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中,法律的途径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法律维权的门槛太高,他们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足够的金钱。因此国家应大力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各项制度,合法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善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继续深化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改革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城市化步伐、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下决心及早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逐步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另外户籍制

度改革还要消除附加在户口上的城乡居民不平等权利,让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政治权利、就业求职、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方面与城市居民一视同仁,逐步建立起人口自由迁徙、城乡一体的一元户籍管理制度。

2、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应通过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各项权利能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具体、全面、充分地落实。当前,除了《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宽泛的规定外,农民工权利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该法应当规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用专门章节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和侵犯。同时,还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应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的修改,使它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

在劳动法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应规定不准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特定义务;确立劳动争议或裁或审的制度;农民工工资预先执行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支付制度等。

再次,要加大劳动执法的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是导致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受侵犯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最后,在司法方面,要对农民工确立论文联盟https://www.sodocs.net/doc/5f8444797.html,整理特别保护制度。其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其二,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其三搭建法律援助通道,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财力和人力支持,使得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

首先,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其次,应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有针对性的选择农民工集中的贫困农村、改制国有企业、建筑工地、大中型煤矿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火车站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4、组织统一的维权组织。首先,加强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明确表明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和利益代表者的工会,理应在农民工的维权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外,还可以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协会,将其作为农民工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工协会可以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维权法律援助等帮助。这样,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将会大为提高。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农民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试题答案 一、壊空题,(每空1分,共计30分) 1、110, 119, 120, 122, 114 2、150% 3、16送回原居住地用人单位 4、-8 44 5、禁忌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7 夜班劳动 6、150%. 200%、 300% 7、约定试用期、岗位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8、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9、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计30分,对的画“ ,错的画“X”) 1、J 2、X 3、J 4、X 5、J 6、J 7、J 8、X 9、J 10、g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30分) 1、当前国家需要解决农民工哪些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和措施,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3)搞好农民工就业和岗位培训 (4)积极稳妥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5)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7)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2、进城务工农民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用来保护自身权益: 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有必要知道国家制定有关用来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点要掌握《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拿起以上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2)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强度及休息休假规定。 (6)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 (7)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农民工进城务工通常有哪些方式? 农民工进城务工大体有以下四种方式: (1)通过亲属朋友进城务工。 (2)由包工头带出,但这种情况容易产生拖欠农民 (3)工工资问题,大多是口头协议,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应当引起大家警惕。 (4)参加政府组织的劳务输出,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重点走这条路,这样既安全又可靠,管理规范,工资待遇有保障。 (5)个人外出找临时性工作,这种方式比较自由。但盲目性比较大,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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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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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 究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滕梓鸥 指导老师杨永 摘要:随着农民工人口数量的增加,我国过去的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已经随着时代发展而加剧为‘四农’问题,即增加了农民工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存在居住环境恶劣、缺乏社会保障、收入无保障等问题。因此,在农民市民化背景下调查研究城市农民工的状况,分析现存问题并提出有效改进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揭示了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权益保障缺陷的原因是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农民工权益的立法现状,对比欧美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解决措施 Study on theLegal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Student majoring in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Teng Zi Ou Tutor Yang Yong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any scholars think that the problem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ha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four agricultural problems, namely the problem of migrant workers' problems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nd Migrant worker’s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has also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ssue of migrant present,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farmers are bound from land into the city, completed by the employment of ordinary farmers, the flow of migrant workers -- new citizens' identity , a large number of farmers in the accelerated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special group in the city life are faced with no guarantee of income, poor living conditions, lack of social security and other , investigation of the city migrant workers in the background of urbanizatio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s countermeasures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 migrant worker ;th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 ;protection ;solving measures 一、农民工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农民工概念 农民工是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新词汇,新概念,也是我国特别的特殊群体。我 国张雨林教授,着名的社会学家在1983年提出“农民工”这一定义,这是我国首次出现 这一词汇,随后在国内大量引用。乃至从社会学界扩大至整个社会范畴,成为约定俗 成的定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定义。这一词汇已打上了计划经济时 代的印迹。我国过去一直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实现了城市化 与工业化,我国也从早期的传统农业国转变成为现代社会,而城市化的进程必然是大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

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 叶知年李金森 [摘要] 当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以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分析和保护现状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理论定位 1、“农民工” 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因此,必须先明确劳动权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权概念与劳动权利是等值概念。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有时也可以包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对的,在各种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利这三个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也没有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法制完善[1]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由于城乡的而元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及制度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遭到了极大的侵害,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因此有必要分析农民工失权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力求从某种程度上解决或者缓解农民工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权益保障现状成因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材料一、据《华商报》报道,数日前有30多名农民工来到西安市的一家邮政局,将一张张的贺卡投进了邮筒。这些贺卡并不是寄给他们的亲人,而是寄给拖欠他们30余万元工资的建筑工程公司。有人认为可能会指责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如何利用权利维权。而显而易见的是,农民工是被逼无奈才会想这种讨薪方法。相信只要有一点的法律上的可能的方法,农民工都会千方百计地去尝试。因此一味指责农民工或者讨论农民工以何种方式讨薪,都是悖论。如何防止欠薪行为的频频发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材料二、农民工最急需什么。建设部日前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并逐渐扩大到包括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2007年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目标。“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看来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福利。可是,众所皆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前提条件的。目前多数城市规定,只有购买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是多农民工来说在城市购买一套住房又谈何容易企业能不欠薪,老板能按时将工资发放倒手,这就是对农民最好的生活保障,而从目前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农民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障都没有落实,这才是他们急需的…… 材料三、2007年2月新学期伊始,上海某学校的一项收费规定让农民工子女的家长们心里变的有些不是滋味。学校规定,只有具备“五证”的学生才能免交借读费,否则学生就要需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 护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毕业论文 题目:论农民工法律权益的保护 姓名:李雅茹 学号: 分校:榆林 教学点:榆林 指导教师: 日期: 2015年 5月12日 目录 一、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2-3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严重--------------------------3 2.农民工普遍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3 3.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4 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原因-----------------------------------4 5.法治视野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5 6.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5 7.加大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力度----------------------------------------6 8.参考文献---------------------------------------------------------7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XX年统计结果,20XX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XX年的%下降至20XX年的%,但与20XX年比20XX年上升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XX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

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XX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XX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他们以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廉价的劳动力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权利缺失有关,即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津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权益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却是普遍地遭受着侵犯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严重受损 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首先,农民工的就业遭受歧视。农民工往往因农民工的身份,得不到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对待。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相比,不仅在工作时间、工资倾度、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差别,而且他们的人格薄严也少有得到薄重。很多雇主对农民工随意打骂、恐吓甚至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其典型如同工不同酬和拖欠工资,相同的工种和劳动量度却得不到相同的报酬,对农民工的工资采取任意拖欠的恶劣做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其次,农民工与其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就业受到限制。由于自身的原因,农民工没有能够真正意识到订立合法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在出现事故等不利于农民工的事件时往往很难追究雇主或称用人单位的贵任;再就是,一些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对农民工承担的各项义务,利用各种办法逃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使用价值的最大攫取。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环境鱼待改善。其典型就是农民工的工作地安全卫生少有甚至没有保障,这些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二)休息权形同虚设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使劳动者得以恢复体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以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为己任,以不断延长休息时间为发展趋势。但是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以“自愿”为幌子,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深圳华为公司的胡新宇的“过劳死”令人触目惊心,据说在胡新宇去世之前竟连续加班30日,在公司打地铺睡觉,而公司方面却称其为自愿。虽然我国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最高工时立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确实令人担忧。 (三)职业安全权落实极差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从事的大多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危险的工作。由于他们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话语权的缺失等一系列原因,使得他们不能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提出太多得要求,只能埋头苦干。一些农民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新华社曾以《谁让他们中毒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不必提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

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 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 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 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 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 元。北京市统计局2005 年初对京城农民工生存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京城农民工月均收入875 元,年均收入10500 元,而2004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8348 元,这里的职工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如果只按在岗职工计算的话,两者的差距更大。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据新华社2003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遭受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2]。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 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的数量在这几年有着明显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给予了非常高的重视,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工资水平比较低,而且可能会遇到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而且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比较长的,其所处的工作环境也非常恶劣,也没有相应的失业保障,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本文中针对有关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的效用进行了分析,对其所使用到的资源以及在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研究,使工会在为农民工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经验和理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1.引言 政府对于民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视的,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加大了力度,推动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对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使农民工能够将自身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使城市中生活的群众能够更公平的生活,在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这一方面也是非常关注的,这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且政府给出的相关政策也很难适应农民工的真实现状,因此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数量是非常少的,而且还存在明显的退保现象,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流程和政策,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相应的方案政策的推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动力,使农民工养老制度能够和全国养老制度能够实现更好的对接,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和前进。 2.基层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现状分析 2.1维护权益的方式与特征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 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 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 理论基础不高,实践不够。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以业务代替理论 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把学习往后推,导致学习的系统性不强, 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好。客观上强调作为单位一把手,农水、防潮、质监三 块业务工作比较繁杂、压力较大和单位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 政治理论的精神。三是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在理论体系把握上和“融汇贯通”地 运用理论学习成果去指导实际工作上不适应,忽视了理论对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不能有效地紧密结合起来。 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 我在调查中发现,近视在12~18岁为高速发展期。小学生近视眼发病率为22.78%, 中学生为55.22%,高中生为70.34%。每年,患近视的人数呈递增趋势,而且近视度数大增,上千度的近视眼都不是少数。学龄前儿童用眼不多,但患近视的比例也大为增加。 调查时间:寒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 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 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 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 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 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 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 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 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 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

保障农民工权益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保障农民工面临的额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农民工在权益损害时本质上没有非常明确清晰地法条能够满足其维权需求。《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固然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细究其规定,不难发现规定抽象性和原则性描述占据了主流,可操作性不高,很难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充分支持。而从法律位阶方面来看,现行的大部分农民工权益保障规定基本都是条例、规定文件,行政法律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上位法缺失,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完善度也显得非常淡薄,在实践操作中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普惠性不足。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但配套服务相对滞后,相关制度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合力,而且扶持政策多以奖补方式发放,对创业经营初期的指导和帮助不够,政策普惠性不足。 (三)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信息系统。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失信记录共享平台和农民工信息系统,导致企业失信行为和农民工行为记录不能全国互联互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

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目前“黑名单”制度主要是省级层面实施,违规企业信息不能够及时纳入全国信息系统,会出现当地企业在省内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仍可去外省份经营,或是外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仍可在省内正常经营的现象。 (四)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较低、维权意识淡薄。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是初中及以下,对相关的劳动法律了解的非常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比如,有的明明有欠条或证据在手,不是走正常的信访渠道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是直接通过围堵政府机关、越级信访等手段来索要工资;有的农民工善于利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来扩大舆论关注,或是采用拉横幅、游行等违法手段主动引起社会围观,恶意扩大事实、蓄意激化矛盾,甚至恶意讨薪。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纠纷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且通过法律维权程序繁琐,有的案件取证、执行难度都较大,影响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效率。 对此,基层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教育、劳动安全、工作环境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二是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扶持金融政策,通过适当降低信贷担保条件、实行贷款贴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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