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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农民工群体中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不到25%,还有由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导致农民工伤病较多。农民工一旦出事,基本就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活陷入困境那是必然的。曾有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多数农民工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之中,他们的工作环境不是有毒、粉尘、噪音环境,就是潮湿和高空环境。还有就是农民工们长期超时劳动,不能按时下班休息,已经严重危及到了他们的健康,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农民工从政府获得的劳动保护太欠缺了。第二方面,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保护力度远远不够。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实行单轨体制(一调一裁二审),劳动仲裁却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先通过仲裁,对仲裁处理结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在解决各种争议的途径中,居于首要核心地位的是仲裁。但由于农民工接受教育的机会比较的少,工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还有就是很多制度本身的问题,使得仲裁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面对相对强势的用工单位,漫长的拖延与等待,是绝大多数农民工工伤维权所面临的处境__。2009 年8 月5 日,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布《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下称《报告》),通过对全国16 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近两年内处理的329 件工伤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平均每个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农民工,自工伤之日起到获得生效法律文书,需要484 天的时间。《报告》显示,40.1%的农民工耗不起时间和经历走完所有程序,即使有律师介入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也只能获得申请赔偿数额的65.85%。要充分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仍面临重重挑战。

三、问题解决之法

农民工如何应对欠薪问题呢?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其次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如何有效规避雇主拖欠薪水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极易出现以下问题:农民工因求职心切,有活就干,不讲条件。更有甚者有的农民工都不知道自己在为谁打工,特别在一些建筑类企业中,有的人只认识自己的包工头,结果一旦出现欠薪等问题连找谁都不知道,酿成多劳少酬,或劳而无酬的后果;此外还有盲目交纳抵押金、身份证。有的企业为“拴” 住农民工,进厂要求交数百元押金和身份证,目的是限制其自由,更有个别黑心老板以此来克扣工资、押金。所以,农民工在被雇用时要加强自我保护观念,牢固确立证据意识。(1) 要全面了解用工单位。包括了解用人单位的详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可通过查看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2) 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保存一份。若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农民工要注意收集保存一些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比如押金收条、工资单、工牌等。如采用口头协议,也要有多人在场作证。(3) 书面用工合同、协议(含口头协议) 中对劳动报酬、福

利、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要尽量详细。(4) 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写出欠条。(5) 如果一定要交押金或身份证的话,在交押金前要问明情况打好收条,身份证只交复印件。

这些做法的好处在于:(1)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异议且工资数额明确时: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条。此时,农民工可以持欠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当法院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农民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农民工认为拖欠工资数

额明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劳动部门根据《劳动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关系双方对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有异议时:此时双方关系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农民工一旦遇到欠薪的情况,就可以很轻松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了。

2. 如果发生拖欠薪水应该怎么办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问题。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3 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3种情况:①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②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③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讨薪的快速通道,对于讨薪“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意味着,遭遇欠薪,劳动者不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一张“支付令”将大大减少劳动者耗费在“讨薪路”上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15 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样,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农民朋友在进城打工的过程中要想流汗不流泪,就要通过正确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建议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应当看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背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隐患。权益保障缺失不仅使农民工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遭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后,容易形成不良心态,用犯罪手段来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或报复社会,给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和认真反思。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恰当的方式来应对和解决相应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有效地解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生活经验告诉人们,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使其遵守严格的规则,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维护。农民工的工资、福利等应该由具体的法律、规定等组成的制度来保障。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握好合理提高的度,使之与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是我们要始终注意的问题。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第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 亿左右,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

有成为社会问题。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完善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制定与实施。其一,应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强化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 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其二,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

的道路,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其三,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灵活的法律法规,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增加他们参与的积极性。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 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让农民工在一个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能顺利、方便地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何地,均可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使养老保险关系得以延续;农民工年老后凭卡领取养老保险金,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福利。

第三,严格执行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有法律规定,涉及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各种条件,是最低劳动条件。我国劳动基准的实施状况令人担忧。要解决我国劳动标准实施的困境,关键在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状况要得到充分改善,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得到充分体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培养和树立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在劳动关系领域,如果企业和劳动者都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讨价还价,不可能坐下来协商和讨论问题,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博弈问题。其次,应该注意改革我国目前的重个人劳动合同轻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改变劳动合同实施对国家公权力高度依赖的现状。再次,必须改革我国目前的工会制度,增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也要注意防止出现工会对劳资双方集体谈判或集体协商垄断的情况,应该允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入集体谈判的市场,以增加劳动者与资方集体协商的能力,改变目前我国劳资集体协商不活跃或流于形式的局面。

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基准实施中公权力监督保障不力的状况,笔者认为,除了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职能,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和监督,提高政府行政的效能外,同时应该重视运用对劳动基准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发挥积极作用的民间的、非公权力的力量,以弥补公权力监督力量的不足。

注释:

“民工潮”与“民工荒”的背后.光明日报.2006 年9 月28 日.第3 版.

蒋月.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

黄豁.打破农民工养老僵局.瞭望.2006(38).

参考文献:

[1]朱力.中国民工潮.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

[2]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年版.

[3]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年版.

[4]刘雅静.进城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7(8).__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得到帮助。总之,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护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谈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险业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同时,如何开垦好这片尚待挖掘的处女地,也是保险业在新时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中国,“农民工”这个词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为人所耳熟能详的。它的出现,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格局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不断深入的巨大力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国家,13亿人口中,农业人口就占了9.3亿。人口众多,但耕地资源却很少。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实际可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只有1.43亩,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积还在以每年数千万亩的速度减少,仅2002年耕地面积就减少了2529万亩, 2003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3800多万亩。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有2.7— 3亿之多。五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在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来,开始离地离农,逐渐向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另一方面,农业收益的下降及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亦造成大量的农民争相弃农从商。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加上各种税费过高,单纯靠种田赚不到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十分缓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还不到。特别是1997年以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连续7年低于5%,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从 1985年的1.72:1扩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虑到城市群体中所受到的各种福利,实际差距还要大,可能达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种种原因,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不断涌向城市,并最终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民工潮”,形成之快,规模之大,持续之久,乃世界所罕见。据统计,1978年我国农村外出打工者还不足200万,到1988年已超过2500万。2003年,实际外出打工的农民达9900万,仅四川一地外出打工的农民就超过了1300万!而且,这种现象已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地,又是输入地。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在吸纳了来自全国各地1500万打工者的同时,也有300多万浙江人活跃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 大量农民工的涌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以平均每人按最低贡献1万元至1.5万元计算,如果一个省有500万外来打工者,那么其为当地gdp所作的贡献每年就在500亿至750亿元之巨。至于农民工在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更不用说了。 另外,据有关部门对2002年全国9400万外出打工农民的调查,其一年的工资总额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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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 合法权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从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诉讼,揭发检举,正当防卫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在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从维护所有劳动者平等权利的角度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当前应做的工作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于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于健全法律 援助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范文,网,权利,自己,如何,维护,农民工,,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查看更多范文。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农民工讨薪难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后,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他们在基础设施.密集型劳动产业等工作中是中流砥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XX年统计结果,20XX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目前这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于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常识的缺乏,导致了全国各地的讨薪问题从南到北在我国遍地开花,虽然外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自20XX年的%下降至20XX年的%,但与20XX年比20XX年上升个百分点,相较于全国近3亿人的总量,即使是%也有约240万人。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于城乡结构转型时期的法律保护缺失和执法不严,导致农民工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屡屡被侵害,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劳动法、农民工、讨薪 自 20XX年熊德明不顾村干部“封口令”,对温家宝总理说的一句“总理,我想,我想说说我家里打工的事。”为契机,全国掀起了“讨薪风暴”。当年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

整治和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击行动,为进城务工农民9400万人,追讨工资约1000亿元,自此农民工讨薪问题被纳入各级政府年终政绩报告,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现象得到初步有效遏制。 每到农历春节前,全国各地均积极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20XX年截止到11月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万户次,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与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亿元。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深恶痛绝,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尤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问题最为突出。全国各地发生为讨薪而发生的集体事件比比皆是,问题不断。20XX年1月19日13时许,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楼盘发生跳楼事件,初二女生袁梦为帮助其父亲讨要开发商拖欠的90多万元的工钱,纵身从凯隆御景一在建高层的17楼跳下后不治身亡。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农民工讨薪问题依然严峻,不容轻视,也凸显出我国法律关于农民工薪酬问题关注的不足。 一、什么是农民工 所谓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在本地乡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 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随着这一队伍的壮大凸显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解决农民工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意义深远。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与解析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非农业生产,是工人或职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掀起打工潮。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他们进城或务工或经商,对我国城乡快速发展及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1农民工的由来 农民工的称呼彰显中国时代的意义,它的产生时间不长,但却含义深远。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涌向城市,他们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还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城镇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城镇企业的工资,但不是城市居民,而是农民工人——农民工。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摘要:农民工的数量在这几年有着明显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社会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给予了非常高的重视,农民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工资水平比较低,而且可能会遇到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而且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比较长的,其所处的工作环境也非常恶劣,也没有相应的失业保障,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本文中针对有关于农民工的工会组织的效用进行了分析,对其所使用到的资源以及在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研究,使工会在为农民工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经验和理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1.引言 政府对于民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视的,而且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加大了力度,推动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开展。对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使农民工能够将自身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使城市中生活的群众能够更公平的生活,在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这一方面也是非常关注的,这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且政府给出的相关政策也很难适应农民工的真实现状,因此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数量是非常少的,而且还存在明显的退保现象,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的缴纳流程和政策,因此政府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相应的方案政策的推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动力,使农民工养老制度能够和全国养老制度能够实现更好的对接,使社会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和前进。 2.基层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现状分析 2.1维护权益的方式与特征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并迅速壮大起来,这是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虽然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而道远。⑤全面落实新《劳动法》,加强《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农民工常常被称为城市“候鸟”,他们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三产业。户口仍然是农民,有承包地,从事城镇职工不愿干的又脏又累的工作,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就是这群都市之中的“流动风景”,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辛勤与汗水。②由于城市社会由历史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③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农民工拒之门外。⑨作为城市发展必须点击的人群,如何让城市的“屋檐”成为农民工温暖的“家”,是和谐社会一直没有倦怠的思考。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状 1、职业危险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④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用人单位为减小成本支出,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工作不稳定,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许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年签一回,农民工担心单位来年不给续约,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农民工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表示不再续签,并且不给农民工任何补偿。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当然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3、未受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 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少数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为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没有和农民工签订有效适用的劳动合同,有的有劳动合同也“明目张胆”不履行合同。另外,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④ 4、用人单位违规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课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消费中会遇到的问题,知道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 能力目标:通过课下调查,课堂情境创设等形式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以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目标:当消费遇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教学重点:当消费遇到问题时,具有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教学难点:能够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准备: 教学过程: 一、导入谈话: 同学们,在我们购买过的用品中,时常会发现一些假冒伪劣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当我们遇到了这些问题时应该怎么办?你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板书课题。) 二、讨论——你受过欺诈吗? (一)学生谈自己生活中受到的欺诈。 (二)交流搜集到的关于消费欺诈的信息。 (三)老师出示受欺诈的事件(黑心棉、假冒近视矫正仪、) 三、交流体会——遇到问题怎么办? (一)学生列举当人们遇到欺诈问题或质量问题时的种种态

度。 (二)引导学生把得来的信息变成情景剧表演,揣摩各种角色和形象的心理。讨论谁对谁错,交流体会。 (三)学生在小组内达成共识,把遇到问题时应持的观点填写在书76页。 (四)了解当地消协的地点,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总结:遇到消费问题时,应该讨个说法。只有人人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形成良好的消费秩序。 四、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成立了各级消费者协会,并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 2.了解 3.15 2016年主题:新消费,我做主。 3.案例分析。 4.模拟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 板书设计: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受欺诈要投诉 案例三:买到劣质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 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

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近三年本地农民工人数增速也在逐年回落,但增长速度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长速度。 按输出地分,东部地区农民工10664万人,比上年增加210万人,增长2.0%,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8.9%;中部地区农民工94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1万人,增长1.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4.5%;西部地区农民工7285万人,比上年增加180万人,增长2.5%,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6.6%。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长速度分别比东部、中部地区高出0.5和1.3个百分点。[1]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变过度的一种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机械化时代又已经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逐步融入现代工业。在这一转型期,我国具体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保护更为困难。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传统观念比较强,现代法律观念比较薄弱。这使得农民工处于现代工业社会不能以传统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能采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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