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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12、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1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15、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

16、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7、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8、鼓励用人单位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19、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2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2、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3、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24、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25、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

26、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

2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

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31、用人单位未以劳动合同等形式与农民工明确劳动报酬的,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以务工所在地同行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劳动报酬。

32、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农民工每涉及1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农民工伤害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

36、用人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论文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的政治任务。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 说起社会保障,谁都不能回避养老保险。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也是费用最高、推行起来难度最大的险种。《劳动法》和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省级统筹,而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也是一大难题! 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参保率也仅达到20%左右。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一是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数地区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别地区在缴费比例(费率)上有所差别。二是实施新的农民工专项保险制度。上海市、成都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建立了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本地乡镇企业职工已经并且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二,失业保险同样也存在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农民工本人不敢主张权利;二是农民工流动性强,如果在一个单位工作不满1年,按政策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三是农民工流动方向不确定性强,在一些地区数量较大,时间上往往也很集中,如果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工作难度很大。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浅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与法律保护问题】 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 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权益、法律保护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一历史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全国性流动,形成历史上所谓的“民工潮”。农民工是我国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在农村或有土地,或土地基本没有,到大城市里来务工,但仍保留农村户籍。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但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进入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却与农村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对流入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得到对等的待遇。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益、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权利、政治权利、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这些权益在现实生活中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使得许多地方出现农民工短缺,许许多多的社会经济和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的主要表现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作为城镇的务工者,在劳动法的解释里应该被理解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应但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者权利,然而这些农民工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却屡遭侵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没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一般说来,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所谓的正式市场就是指通过正规的渠道就业,签定劳动协议关系,有明确的协议纠纷解决途径,这些以外的劳动力市场就是非正式市场。但是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一些城市还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制。尽管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提出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限制和歧视,但是要落实这项政策却困难重重,所以现在不少城市仍然在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这些使得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1.2不能获得完整的工资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被迫接受低工资。农民工在接受工资待遇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囚徒困境。农民工之间由于各自为阵,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以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其“最优策略”为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农民工之间由于来自不同地方,自身的认识水平有限,缺乏相互信息交流,在对某一工作的选择上容易相互竞争,压低工资,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

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法制完善[1]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由于城乡的而元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及制度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遭到了极大的侵害,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因此有必要分析农民工失权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力求从某种程度上解决或者缓解农民工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权益保障现状成因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材料一、据《华商报》报道,数日前有30多名农民工来到西安市的一家邮政局,将一张张的贺卡投进了邮筒。这些贺卡并不是寄给他们的亲人,而是寄给拖欠他们30余万元工资的建筑工程公司。有人认为可能会指责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如何利用权利维权。而显而易见的是,农民工是被逼无奈才会想这种讨薪方法。相信只要有一点的法律上的可能的方法,农民工都会千方百计地去尝试。因此一味指责农民工或者讨论农民工以何种方式讨薪,都是悖论。如何防止欠薪行为的频频发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材料二、农民工最急需什么。建设部日前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并逐渐扩大到包括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2007年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目标。“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看来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福利。可是,众所皆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前提条件的。目前多数城市规定,只有购买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是多农民工来说在城市购买一套住房又谈何容易企业能不欠薪,老板能按时将工资发放倒手,这就是对农民最好的生活保障,而从目前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农民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障都没有落实,这才是他们急需的…… 材料三、2007年2月新学期伊始,上海某学校的一项收费规定让农民工子女的家长们心里变的有些不是滋味。学校规定,只有具备“五证”的学生才能免交借读费,否则学生就要需

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在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从维护所有劳动者平等权利的角度看,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权益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当前应做的工作主要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着眼于实行法律的强制性与弹性(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在维持农民工权益的救济方面,着眼于健全法律 援助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法学思考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他们以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廉价的劳动力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被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权利缺失有关,即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津 一、农民工劳动权的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的权益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然而,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却是普遍地遭受着侵犯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益严重受损 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首先,农民工的就业遭受歧视。农民工往往因农民工的身份,得不到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对待。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相比,不仅在工作时间、工资倾度、社会保险等方面有差别,而且他们的人格薄严也少有得到薄重。很多雇主对农民工随意打骂、恐吓甚至非法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其典型如同工不同酬和拖欠工资,相同的工种和劳动量度却得不到相同的报酬,对农民工的工资采取任意拖欠的恶劣做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其次,农民工与其雇主或者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就业受到限制。由于自身的原因,农民工没有能够真正意识到订立合法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在出现事故等不利于农民工的事件时往往很难追究雇主或称用人单位的贵任;再就是,一些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应对农民工承担的各项义务,利用各种办法逃避劳动合同的签订,以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农民工使用价值的最大攫取。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环境鱼待改善。其典型就是农民工的工作地安全卫生少有甚至没有保障,这些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二)休息权形同虚设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使劳动者得以恢复体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以限制延长工作时间为己任,以不断延长休息时间为发展趋势。但是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以“自愿”为幌子,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深圳华为公司的胡新宇的“过劳死”令人触目惊心,据说在胡新宇去世之前竟连续加班30日,在公司打地铺睡觉,而公司方面却称其为自愿。虽然我国有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最高工时立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确实令人担忧。 (三)职业安全权落实极差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从事的大多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危险的工作。由于他们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话语权的缺失等一系列原因,使得他们不能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提出太多得要求,只能埋头苦干。一些农民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新华社曾以《谁让他们中毒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 农民工处于中国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在城市,他们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被限制和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根本没有享受任何基本的国民待遇和子女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随着这一队伍的壮大凸显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解决农民工问题迫在眉睫。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意义深远。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与解析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农民”是这一群体的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则是这一群体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非农业生产,是工人或职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掀起打工潮。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他们进城或务工或经商,对我国城乡快速发展及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1农民工的由来 农民工的称呼彰显中国时代的意义,它的产生时间不长,但却含义深远。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扩展到城市,城市的二、三产业大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于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涌向城市,他们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籍身份还是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但他们在城镇里上班,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拿城镇企业的工资,但不是城市居民,而是农民工人——农民工。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不必提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

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 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 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 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 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 元。北京市统计局2005 年初对京城农民工生存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京城农民工月均收入875 元,年均收入10500 元,而2004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8348 元,这里的职工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如果只按在岗职工计算的话,两者的差距更大。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据新华社2003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遭受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2]。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 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摘要]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出现在我们的周围并迅速壮大起来,这是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他们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虽然各地针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而道远。⑤全面落实新《劳动法》,加强《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农民工常常被称为城市“候鸟”,他们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三产业。户口仍然是农民,有承包地,从事城镇职工不愿干的又脏又累的工作,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社会保险、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就是这群都市之中的“流动风景”,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付出了不可磨灭的辛勤与汗水。②由于城市社会由历史的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③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农民工拒之门外。⑨作为城市发展必须点击的人群,如何让城市的“屋檐”成为农民工温暖的“家”,是和谐社会一直没有倦怠的思考。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状 1、职业危险度大,劳动保护不到位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④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用人单位为减小成本支出,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工作不稳定,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许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年签一回,农民工担心单位来年不给续约,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农民工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就表示不再续签,并且不给农民工任何补偿。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多年却始终处于城市的边缘群体,用人单位“随便找个违纪借口”辞退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当然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3、未受劳动合同的有效保护 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少数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为掌握用工主动权,想辞退就辞退,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没有和农民工签订有效适用的劳动合同,有的有劳动合同也“明目张胆”不履行合同。另外,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④ 4、用人单位违规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 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 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 理论基础不高,实践不够。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存在以干代学、以业务代替理论 的现象,特别是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把学习往后推,导致学习的系统性不强, 效果不佳。二是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好。客观上强调作为单位一把手,农水、防潮、质监三 块业务工作比较繁杂、压力较大和单位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较多,缺乏持之以恒自觉学习 政治理论的精神。三是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在理论体系把握上和“融汇贯通”地 运用理论学习成果去指导实际工作上不适应,忽视了理论对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不能有效地紧密结合起来。 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 我在调查中发现,近视在12~18岁为高速发展期。小学生近视眼发病率为22.78%, 中学生为55.22%,高中生为70.34%。每年,患近视的人数呈递增趋势,而且近视度数大增,上千度的近视眼都不是少数。学龄前儿童用眼不多,但患近视的比例也大为增加。 调查时间:寒假期间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在文中我将对如下两个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 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 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 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 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 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 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 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 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 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 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

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近三年本地农民工人数增速也在逐年回落,但增长速度快于外出农民工增长速度。 按输出地分,东部地区农民工10664万人,比上年增加210万人,增长2.0%,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8.9%;中部地区农民工9446万人,比上年增加111万人,增长1.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4.5%;西部地区农民工7285万人,比上年增加180万人,增长2.5%,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6.6%。西部地区农民工增长速度分别比东部、中部地区高出0.5和1.3个百分点。[1]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国家转变过度的一种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机械化时代又已经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逐步融入现代工业。在这一转型期,我国具体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保护更为困难。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传统观念比较强,现代法律观念比较薄弱。这使得农民工处于现代工业社会不能以传统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能采取法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是当今社会存在着的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为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权利得不到平等对待 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市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认为的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中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人员的增多,城市就业再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很多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户口决定了人的身份,把人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因而不能成为“正式工”,只能当临时工。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被允许干。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又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负债扩张经营范围;有的缺乏科学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有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经营失败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仍时有发生。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07年5月17日,农民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自己半年来辛辛苦苦换来的4000多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扣得只剩下200元,愤怒的他将包工头砍伤,并将技术员张某杀死。 (三)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充分重视 1、农民工的受培训得不到充分重视 今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受培训的重视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扶持力度,农民工的觉悟性不高,当地政府的重视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教育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欠缺等因素,导致培训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得农民工培训效果不容乐观,以至于在有的地方农民工培训成了一纸空谈。 2、子女就学较难 近年来,尽管国家、政府和社会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例如,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该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使一些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接受教育,但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教育管理难度大,使得该法实施的结果与他们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而且上了学的农民工子女又经常受到城里孩子的欺辱,给农村农民工子女的心灵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问题 (一)体制原因 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是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不能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过在经过四次修宪后,把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写进了宪法,但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停滞不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宪法》针对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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