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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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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一

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其中,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甚至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第一部分:古代希腊

一、古代自然法简介

1、自然法的含义

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也就是说宇宙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规则来运转,形成一定的宇宙秩序,这些规律和普遍规则就构成了自然法的内容,而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的一分子,理应受到自然法的支配,尽管人与人之间有着年龄、性别、肤色、体力等方面的差别,但在自然法面前人人等是平等的,自然法的适用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

2、对自然法含义认知的历程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3、古代自然法的基本特点

从以上对自然法的认知中可以看出它的一些特点

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体现着平等。

自然法的公正性与普适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与至高性。

4、古代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

人定法的制定要符合自然法的宗旨,满足自然法的特点要求。也就是说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定法形成的社会秩序与自然法形成的宇宙秩序是一体的。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法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并不不系统,在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他的《政治学》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

1、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笔者评论: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2、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笔者评论: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

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所以对后世影响深远,就在于他思想中包含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永恒话题,即正义是否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引申开去,就是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某种道德目标作为价值追求。包括伦理学家在对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进行道德审视的时候,也都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论据。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3、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者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当然也有法学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非常正确。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几乎都不能不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

4、法律的特征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法律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2)普遍性。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不管是人民还是统

治者。(3)平等性。法律的规定应当体现平等。(4)稳定性。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5)灵活性。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相应的修改。(6)权威性。在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保持无上的权威。笔者评论: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概括中,正义性和平等性属于伦理范畴,是实质性特征;普遍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属于形式特征。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近现代学者无外乎再加上一条“强制性”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最多再加上一条“阶级性”的特征罢了。

5、法律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1)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2)成文法和习惯法。(3)成为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即规定城邦政体、组织机构的权限以及公民的人数、权利和义务的宪法。(4)良法和恶法。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分类思想为后世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现在,我们常说的成文法、习惯法、基本法等等都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基本相同。但是,关于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回答。

6、立法观

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必须是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观点,在今天仍有指导意义。在我们中国语境里,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律“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于立法要适应政体的观点,应该分开来评价:当今国家的政体都是依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规定而确立的,所以不存在立法要适应政体的问题。至于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与政体相适应,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教条,有些专门性法律如婚姻法、证券法等等则与政体没有什么关系。

7、执法观

在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笔者评论: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点思想,当今的认识也是这个水平。执法者根据“法意”来公正的处理法律问题,现在叫做“自由裁量”。这也典型的反映了成文法系的传统。在普通法系,衡平法的发展不是法官根据已有的法律(普通法)的精神来做出的处理,而是根据自己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而做出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普通法的纠正)。至于依靠民众而非法官来裁判的思想,与现在的司法精英主义截然不同。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在于众人智慧优于个人智慧。而随着社会发展,分工日益细化,法律也向着知识性、专业性的职业化趋势发展,对法律纠纷的裁判权——从智慧和知识的角度——越来越专属于法官。以至于在司法领域不实行民主,法官不象行政官员那样需要竞选上任,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甚至实行法官终身制,典型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这是与亚里士多德背道而驰的高度信任法官个人智慧的做法。此外,关于执法者是否必须执行恶法和人民是否必须遵守恶法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表明他的态度。

8、守法观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后来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原则。

9、刑法思想

亚里士多德认为,根据主观条件不同,杀人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而对它们的量刑应当有所区别。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罪犯和警告他人。亚里士多德还探讨了犯罪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有三:一为因缺乏衣食而犯罪;二为因性欲而犯罪;三为因奢望而犯罪。笔者评论:考虑主观过错,对故意和过失做出区分的刑法思想,并且因为主观过错不同,所以量刑也应当有别的思想,一直沿袭至今。亚里士多德的刑罚目的论,按照现在的学说,属于“预防论”(包括了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没有涉及到“报应论”。他对犯罪原因的思考正确但不全面(也许因为他那个时代只有简单的自然犯罪类型)。

10、民法思想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民事行为是私人之间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是意志自由的表示。他还对所有权、财产分配、买卖、借贷、担保、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问题作了讨论。笔者评论:认识到民事行为属于私人交涉,这为罗马私法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11、诉讼法思想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应享有诉讼权利。他将法庭分为以下八类:(1)审查法庭,审理执政者的法庭;(2)公共法庭,审理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3)审理违宪法庭;(4)普通法庭,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5)审理私人之间契约纠纷的法庭;(6)刑事法庭,审理杀人、伤人的刑事案件;(7)涉外法庭;(8)专门法庭,审理私人之间的财产、货币纠纷。笔者评论:以今天的眼光和后世的承袭情况来看,亚里士多德对法庭的分类是不成功的。现代国家按照案件的性质对法院的分类一般是: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亚里士多德的审查法庭与之类似)、普通法院(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三、雅典的民主政治(自然法在公法领域的实践)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和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

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民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

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如规定,陪审法庭中的陪审官必须是年满30岁以上的、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就帐目对他们报告。”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为刑罚或罚金”。此外,前所提及的“贝壳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500人议事会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是雅典国家极其重要的机关。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剥夺了议事会原有的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最高权力,确立了陪审法庭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权,甚至于使陪审法庭拥有保护宪法的权力。亚里士多德记述:“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在议事会内部,也采取措施,防止权力集中。议事会实行十个部门(三分区)的50人团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制度,每个主席团任期约一年的1/10。主席团中每天由抽签选出一名总主席,负责保管国家金库、档案和庙宇的锁钥和国玺;并在民众大会、500人会议开会时任主席。但总

主席任职只一日夜,不得延长,也不得再度任此职。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专制独裁之流弊。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国家的法制。伯里克理斯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人人各行其愿”的地步。“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这是因为,在象雅典这样的民主政治国家里,解决统治阶级各派的矛盾和斗争时,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律程序,于是,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的事很少见。

雅典人极重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虽然允许修改法律,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雅典,提交公民大会讨论的议案事先都要经过议事会的审查。公民个人虽然可以在民众大会上提出修改或废除以往的法律或提出新的议案,但若这种提议得不到通过的话,则将被起诉为不法行为,提议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雅典人不但重视成文法,而且也重视习惯法。“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

四、雅典民主制的不足

在我们对雅典民主政治作了如上的分析和评述之后,我们还必须记住,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以雅典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归根结底,它是为奴隶主阶级整体的经济利益而服务,是奴隶主自由民阶级的民主。这种有限的阶级民主决定了这种民主有巨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0000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和在其它希腊国家一样,奴隶主可以恣意虐待和惩处奴隶。在手工作坊、矿山、农场,奴、讨iiR迫以简单的工具进行繁重的工作。事实上,恰恰是在奴隶的艰辛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自由民才有进行政治活动的可能;恰恰是在排除奴隶于政治生活之外,对奴隶实施压迫和专政的前提下,才有奴隶主自由民的民主。所以雅典的民主是奴隶主自由公民的特权民主。

这种特权性的民主甚至被进一步强比。在号称全盛的伯里克利斯时期,雅典公民的范围非但没有扩大,反而进一步缩小,由于公元前151年通过的特别法令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可成为雅典公民,于是雅典的居民中一下子有5000家失去了公民权。并且从此以后,雅典失去了从其他城邦补充自由公民的可能性。

雅典民主的范围非但是狭小的,其自由民内部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徒有其表。在伯里克利靳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30000人至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2000人至3000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

园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更何况,在实际上,雅典的政权是掌握在工商业奴隶主上层人物的手中。他们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着国家的内外政策。由于十将军职位可以连选连任,所以,这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留下一个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形成将军的集权,在实际上控制政府。

使得推典民主政治大为减色的另一因素是雅典的对外霸权主义政策。雅典在希波战争后,利用它和其它希腊城邦建立的提洛同盟及在同盟中的领导地位,对向盟中的各邦进行控;借口剥削。雅典控制同盟的金库,派遣使者向向盟各国收取贡款。雅典国家在伯罗奔尼撇战争期间的庞大财政支出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笔贡款。同时,雅典夺取各盟邦的驻军,向各盟邦推行军事移民,派遣雅典公民以重装步兵身份移后同盟城邦领取份地,克里昂台这样对雅典人说,“你们的帝国是一个对属民统治的暴君统治;……你们发号施令依靠你们自己的优越势力,而不是依靠他们对你们的好感。”

归很结底,由剥削阶级的性质所决定,雅典的民主是狭小范围的、残缺不全的民主,并且也缺乏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分析应当使我们明白:奴隶主剥削阶级民主一方面意味着对奴隶和非公民群众专政;另一方面意味着保障奴隶主公民的自由、平等、参预国政,就第一方面的含义而言,这种民主政治同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他各种政体并无区别。而就第二方面的含义来说,这种民主政治向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它政体形式相比,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因为在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等形式下,连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都谈不上。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践表明,保证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国家非但可以很好地履行对奴隶、非公民群众专政的职能,而且可以很好地平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较长期地保证政治稳赳口经济繁荣。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掌握政权的组织形式。同以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一方面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的专政;另一方面是占人数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劳动群众享有最充分的民主、自由和参预国政的权利。正由于这种本质上的不同,正由于这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在保障人民内部民主方面的功能,研究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而应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其不断完善,这对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原因(自然法形成的部分原因)

为什么在古代东方文明国家一般都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而在地中海的希腊世界却产生雅典这样的民主典型呢?思考这一问题的人们常常首先瞩目于雅典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并力图将此说成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决定注因素。但这不能让人信服。与雅典地理条件相似、同属于希腊世界的某些城邦国家如科林斯、麦加拉建立的却是寡头政体。可见,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否认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包含着地理环境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更不是决定性的。应当说,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是其经济、政治、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古代雅典国家形成时已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生产力。这是雅典国家一开始便卞同于东方文明古国的特点之一。荷马的英雄史诗表明,在原始社会解体

阶段,希腊地区已经使用铁器和牛耕。东方文明古国形成时期要比雅典国家形成时期早得多,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却要低下得多。埃及在古王国时代还主要使用木犁、木器来耕作。到中王自时代在埃及才出现青铜工具。铁在新王国时期还因其稀少而被视为贵金属——此时距埃及统一国家形成已经历了大约1000年。马克思曾认为,这种过于低下的文明程度和广大的幅员是需要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的原因之一。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则使雅典国家形成时期在农业、手工业方面都存在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生产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便排除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其次,以雅典的地理环境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为背景,古雅典国家形成时期便具有自身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位于阿提卡半岛的古代雅典境内群山起伏,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但园艺、畜牧、植果、养蜂业却颇为兴旺。阿提卡拥有的银矿、粘土等矿藏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三面环袍阿提卡半岛的爱琴海与地中海相连,阿提卡西岸的几个天然良港使雅典人有发展航海贸易的便利条件。对外来浪食的依赖和出口手工业产品和衣产品的必要,使阿提卡居民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海外建立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样,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阿提卡社会已有了较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在相当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经济的局面。这时,雅典己成为地中海东部经济、贸易、文化的中心。在梭伦时代,“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象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财富本身了。”与之相反,古代东方文明国家普遍地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为基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象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田园风光让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再次,雅典国家产生时的生产力状况、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以血缘关系为纽他人氏族组织受到较彻底的破坏。氏族组织受到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的扩大和发展,尤其是随着土地的抵押、转让、买卖而普遍化了的土地私有。梭伦时代公开以立法确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尚在梭伦之前,土地私有已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土地买卖与私有破坏了氏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公有。另一方面,在较发展的商品经济活动力基础上,阿提卡居民对外交往频繁、同外邦人杂居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建立在血缘关系丛础上的氏族组织难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以至逐渐丧失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较彻底地破坏了氏族组织,阿提卡居民在商品货币关系中民立了自由、独立的身份,初步连立了相互平等的关系,这为他们在国家形态下重新组织起来时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社会关系背景条件。

马克思所认为的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文明古国是什么情况呢?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说,至少,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庄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给自足。第三,中央集

权起着支配作用。这种权力是:在历史过程中确立的,这是由于要使农业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而必须举办水利工程)和其它公共工程的那种环境造成的结果。”

如果我们只着眼于上面所讲的情况,那还不足以说明雅典国家民主政治产生的必要性。一国的政体,并不仅仅简单地适合着该社会的环境和经济关系。一国统治阶级中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取得领导权的那个阶层或派别的政治意识,对该国政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雅典较为发达的海外贸易和手工业生产的基础上,雅典社会产生了一个相当强大的工商奴隶主阶层。这个阶层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就已存在,随着其财富的与日俱增而要求取得统治地位。如果说旧氏族贵族富有者曾用”六一”租、债奴制使雅典小农、手工业者不断破产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统治下的话,那么,工商奴隶主则竭力要求保证自由小农和手工业者独立存在,这样,才能保持对外出口的货源和国内的消费市场。于是,工商奴隶主和自由小农、手工业者可以在经济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树起政治联盟的大旗。结果,在以梭伦为代表的工商奴隶主领导下的政治改革使雅典国家较早地废除了本族债务奴隶制,规定了最高占地限额,在雅典国家保存了大量的自由民小农、手工业者和自由的城市贫民。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这些人是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而在古埃及、古巴比伦等国家,王室和贵族都拥有规模巨大的农庄和手工作坊,占有众多的奴隶和各种类型的依附农民,这是形成君主专制统治的阶级基础。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以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雅典平民是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政治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内战、暴动、流血的痕迹。同时,被从独占的统治宝座上推翻下来的土地贵族,在新的民主政体中也还有一席之地。考虑到工商奴隶主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就是从土地贵族中转化来的,他们之间在经济上还有着相当的利益一致之处,于是,在他们之间实现政治妥协就存在可能性。见闻广博的梭伦或许总结过其它国家政治改革的经验,以至他在政治改革中对贫民、对土地贵族都采取一种中庸的态度,这就使妥协能成为现实。结果,奴隶主统治阶级的各阶级、各派别都在民主政体中共容。民主政体是照顾到相互妥协的奴隶主自由民各阶层利益的政体形式。

总的来说,在考察雅典民主政治的成因时,我们应看到当时雅典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等一系列条件的复杂的综合作用。这些条件相互间紧密联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我们可以认为雅典社会不同于古代东方文明国家的那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是促成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根本原因,但我们决不能把这一命题简单化。

六、雅典的民主制度对雅典国家发展的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雅典的手工业、商业、航海业和种植业的发展,又使雅典的对外贸易迅速扩大。雅典的皮里优司港成为地中海东部最繁忙的港口。“我们的城邦这样伟大,它使全世界各地一切好的东西都充分地带给我们,使我们享受外国的东西正好象是我们本地的出产品一样。”在雅典民主政治下形成的自由宽松的学术条件和允许个人才能自由全面地发展的氛围,使雅典的科学文化空前地繁荣。当代西方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以及伦理学、美学、逻辑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都可以在以雅典为中心的希腊文化中追根溯

源。此外,在数学、医学和其它一些科学方面,雅典人也有杰出的贡献。因而,伯里克利斯在一次演讲中骄做他说:“我们的城市是全希腊的学校。”

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这种制度下雅典公民表现出的爱国主义热情。在马拉松之役,雅典士兵能一举击败六倍于己的波斯军队,若非具有为捍卫自己的制度而激发出的巨大勇气和才智,这是不可想象的。正是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激励着雅典人为之慷慨而战,从容赴死,“因为他们只要想到丧失了这个城邦,就不寒而栗。”

第二部分:古代罗马法(自然法在私法领域的实践)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 地位: 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 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 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 的科学。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 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 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 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 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 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 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 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 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 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 二、名词解释 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 ②法的精神: 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 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b.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同土地的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精选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希腊智者学派的著名代表是( ) A.柏拉图 B.亚里斯多德 C.苏格拉底 D.普罗塔哥拉 2.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亚里斯多德 C.柏拉图 D.伊壁鸠鲁 3.西方法学最早产生于( ) A.古希腊 B.古罗马 C.意大利 D.法国 4.西塞罗主张建立( ) A.君主政体 B.贵族政体 C.共和政体 D.民主政体 5.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 ) A.乌尔比安 B.盖尤斯 C.保罗 D.帕比尼安 6.奥古斯丁的著作是( ) A.《上帝之城》 B.《神学大全》 C.《神学政治论》 D.《论君主政治》 7.马基雅弗利主张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统一的( ) A.君主国 B.共和国 C.联邦国 D.邦联国 8.布丹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是( ) A.社会授予的权力 B.人民授予的权力 C.国家授予的权力 D.非授予的权力 9.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 ) A.主权在民 B.主权在君 C.主权由贵族掌握 D.主权由少数人掌握 10.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也要受到一定限制,他必须服从( ) A.人的法律 B.他自己制定的法律 C.神法和自然法 D.社会的习惯 11.西方政法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人是( ) A.洛克 B.卢梭 C.潘恩 D.布丹 12.19世纪上半叶,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学者是( ) A.萨维尼 B.胡果 C.蒂保 D.耶林 13.提出“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的思想家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卢梭 D.费希特 14.提出“人民有责任去忍受最高权力的任何滥用”的思想家是( ) A.卢梭 B.黑格尔 C.费希特 D.康德 15.奥斯丁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和( ) A.实证主义 B.理性主义 C.自然主义 D.批判主义 16.提出“法律应该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思想家是( ) A.约翰·密尔 B.詹姆斯·密尔 C.奥斯丁 D.边沁 17.《自然法典》的作者是( ) A.霍尔巴赫 B.爱尔维修 C.摩莱里 D.马布利 18.提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的思想家是( ) A.密尔 B.边沁 C.卢梭 D.洛克 19.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强调从研究“书本上的法律”转向于研究( )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2018清华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经验

2017年清华民商法考研经验 17年初试第一400分(政治75、英语83、法学综合112、商法学130)。复试第一437分(笔试面试具体分数未公布)。简单谈下自己的备考经验,给大家做一个参考,但是方法还是要找适合自己的,祝大家考研顺利。 主要分五个部分:时间规划、参考书目、各科经验、复试、其他。 一、时间规划 (一)四月中旬至五月初:搜集信息,购买资料,制定计划。定下学校之后就在考研帮、学校BBS上找相关的信息——往年录取情况、经验贴。然后联系往年考上的师兄师姐请教初试经验、确认参考书目。书到了之后就根据书的厚度、初试所占比重、自己阅读情况大致制定了考研的复习计划。讲到计划忍不住提两句,千万别把自己的计划定的太死、太精确,你没办法永远保持相同的状态一直到考研之前,乱七八糟的事情和情绪上的起伏都会影响到复习,我自己定的计划弹性就比较大。(事后也确实证明了,期末考试,六月份去安徽比赛等等基本没有打乱自己的复习计划。) (二)五月初至六月中旬:英语单词和肖秀荣精讲精练&1000题。本人大学英语6级只考了490分,高中还是理科生,这个阶段基本上在补这两块儿的短板。 (三)六月中旬至七月初:期末考试。 (四)七月初至九月底:精读专业课,做笔记!做笔记!做笔记!因为越到后期笔记越重要。

(五)十月初至十二月中旬:背诵笔记,英语精做真题,政治练选择题,背诵大题。 (六)十二月中旬至考前:调整心态,规律作息,适应考试节奏。 二、参考书目 (一)商法学 1、施天涛《商法学》(精读) 2、施天涛《公司法学》(精读) 3、朱慈蕴《公司法原论》(精读) 4、汤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治》(精读) 5、王宝树《商法总论》 6、李建伟《公司法学》 7、赵旭东《商法学》 8、邓峰《普通公司法》 9、朱慈蕴《全球化与本土化互动中的公司制度演进》 (二)法学综合 民法部分 1、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精读) 2、朱庆育《民法总论》(精读)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精读)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精读) 5、崔建远《物权法》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王海山主讲 第一讲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与方法 主要介绍这样几个问题: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着重解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三、如何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四、本学期的授课内容;五、重要参考书目。 一、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顾名思义,就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准确理解这一点。需要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其组合概念。下拟分述之。 1.什么是西方? 西方首先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其次是政治地理概念。回顾西方地理范围的变迁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上述历史和政治地理范围内的西方不同时期的法为对象的哲学思考。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空间要素限定,关键是界定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地理范围。只要是该范围内的法律思想都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 2.什么是法律? 这首先要从法律渊源意义上来考察。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等。 其次,西方人对法的理解,一开始就不同于我们对法作刑的理解。具体言之,西方人的法除了法的一般含义,还具有一些特殊含义:正义、规律、权力;二元对立的法律观等等。 3.什么是思想? 思想是对存在的反映。但思想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那么,我们研究的思想是谁的思想?从什么地方获得思想?尤其是从什么地方获得古人的思想呢?主要来源是着作和传说。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包含两个互相依赖的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一方面,思想作为一种意识,指的是超越现实实践层面的精神上的观念力量,是对存在的反映,另一方面,正如许多思想家们所认为的,观念的创造导致现实的变化,观念的力量要超出于物质的力量,观念的力量可以成为比物质的力量具有更决定意义的变化的动力。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就像拿破仑曾经说过的那样,法国大革命就是由启蒙运动的观念而引发的。路易十六在阅读了伏尔泰和卢梭的着作后,叹息道:“伏尔泰和卢梭亡了法国”。法国历史学家饶勒斯在分析大革命的原因时也说:“社会革命将并不仅仅依靠事物的力量来实现,它要依靠意识和意志的活力。”马克思也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但是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会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这也可以看作是思想史研究的一个意义,追踪事物的原因。就思想史研究本身来说,它还包含着另一层意义,即探寻“价值”。探讨世界的真理、价值和意义。而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有意义。如果说对原因的探讨是追溯过去的话,那么,这种对“价值”的探讨则将引领人们走向未来。每一个理性的存在物,应该说都是有思想的。但是,思

法律谈判心得

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心得体会 法律实务课的学习,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对法律谈判实务课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在面临委托人时,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并对委托事宜的谈判工作做好准备事宜。当面临谈 判的时候,成功的谈判者往往只有一个选择,即去准备。这是唯一能避免在谈判中因为环境、对方律师或两者兼有而被动的方法。如果你不花费必要的时间进行准备,通常则意味着你将在法庭或谈判桌上失败。从长远角度看,准备将会有额外的收获。每次准备充分的谈判,会影响到日后的每一次谈判、每一份文件、每一个客户。要充分与委托人交流。这样你一方面能获取信息、另一方面能得知委托人的想法及取得理解。当你养成了相当的人际交往能力,它们会自动发挥作用,使你一生受益。 (二)善于运用法律工具来处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问题。面对争议 的时候,要运用法律思维,用法律工具来处理,这样不仅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还能很好的处理问题,让当事人之间能够信服,从而有利于争端的解决。法律的学习不仅要全面系统更要注重细枝末节,培养并提高分清法律学习主次的能力可以突出重点集中优势。更可以查找学习法律中的稀薄之处,弥补不足,从而提高自己分清主次的能力。 (三)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统筹观看全局,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谈判模式。根据目标的不同,可将法律谈判模式分别称之为“竞争型”、“合作型”和“问题解决型”。每一种都对应着相应的策略。 这些策略不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四)注意细节,包括着装、语言、动作等,观察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动作、表情、语言,从而 能得到一些信息,从而做出谈判技巧的调整。人的性格特征决定最终的胜败与否。对谈判而言,性格的所有无形的方面之中,积极性和抱负心最为重要,而且是密切相关的。在法律学习中和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聆听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培养表达和聆听的能力也要分清主次,反复聆听,聆听是表达的基础,表达则是对所聆听知识运用的体现;要培养符合自己专业特点的性格、价值的能力。性格可以改变命运,塑造价值观,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运用法律为社会服务,推动社会的进步;要培养分辨真假的能力。人类历史的发展需要市场规则的发展和法律的融合,处理身边事不忘天下事,这是国际化的观点既要做专业人才又要做视野人才。作为法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集中优势明辨是非真理。 (五)当本方完全处于弱势的时候,可以转换思维,运用技巧,有可能获得转机。在日常生活和学 习中,要学会转换思维思考问题,当遇到困境的时候,要勇于面对,并思考解决方案。 (六)学会判断争议的解决是否适合“私了”,还是适合诉诸于法律程序。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要注意培养责任心的能力,法律工作者更需要一份特殊的责任心,责任心更是法律工作者运用实践能力的一架桥梁。篇二: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学心得总结 ——以个人谈判实践为例 专业课名称:法律谈判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课感想 10法三李宏灿201030840314 首先很荣幸能够再次选到唐老师的课,我觉得相遇就是缘分吧,虽然很多同学都选了这门课,不过不是有没选的吗,所以能够在同一间课室上课也是一种缘分。 然后是《政府论》这本书,这本书是法律人都应该去读的书籍,我还记得老师说过,现在学生很奇怪,看书的时候不看这本书是否有价值意义,要看它薄不薄,只有薄才会有继续看下去的动力。呵呵,不得不说《政府论》这本书的确是很薄,但是它的内容却很精华。或许大家都是能够纳须弥于芥子,把大道理轻易地概括出来。《政府论》这本书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它的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方式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 最后是书本的讨论。我觉得这样的讨论是很好的,因为“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一本书的看法也是不同的,老师组织的讨论给予我们讨论的平台,使得我们能够和同学一起讨论自己对书本的理解,能够在相互比较中认识自己的不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看法,有利于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还是非常需要的,我觉得应该一直延续下去,因为现在看书的人越来越少,写书的人越来越多,老师多组织一下我们读书也是一件好事。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好书,和更多的人交流读书心得。再次感谢唐老师一个学期为我们付出的心血,感谢您推荐了一本好书给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做的一切一切。希望有幸能够再次听到唐老师的教导。 其实大一以来就有幸听到唐老师的教诲,从中国法制史到罗马法,外国法制史直到现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唐老师的课程。大三以后就没有唐老师的课程了,还是有一点不舍的感觉。虽然唐老师您对待我们比较严厉,我们私下里也曾抱怨过,不过我们清楚您的课程是有意义的,我们也真正的学到了很多,真的很感谢唐老师的教导,谢谢!

西方法律思想史(单选题)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文明源于——古希腊 《法学阶梯》的作者是——盖尤斯 斯多葛学派是由(芝诺)创立的 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家是——柏拉图 古希腊(柏拉图)前期重人治,后期对法律有多方面研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之为归宿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及了多钟政体形式,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政体理论有重要的发展和修正,将政体分为六种,其中他倾向于——贵族政体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君主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其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 柏拉图提出一个“第二等好的国家”方案的著作是——《法律篇》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法律篇》)中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在解决法律与政体关系时最好的政体形式是——混合政体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提出“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的法学家是——乌尔比安 提出“皇帝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思想家是——乌尔比安 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是(西塞罗)的精辟见解 《政治学》的作者是——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崇尚法治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家是——亚里士多德 认为“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是建立在(正义论)的基础上的 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吸收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斯多葛学派)在西方第一次提出“义务”的概念,并把义务观应用到了法律理论领域 罗马法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罗马法分为三部分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法学与其他的学科开始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罗马帝国时期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

清华考研辅导班-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考研经验真题参考书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法学学科是清华大学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的学科之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国内法学学科评估中名列前茅。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很多人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大学之大,不在大楼,而在大师”,但我个人觉得,同学也很重要,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去接触更优秀的群体是提高自己的最有效的方式。而清华的法学如此强悍,但在19年招生人数也不过20左右,对于钟情于清华法学的学生来说,这会是一场难打的战役。还需考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做到知己知彼。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下清华法学院法学考研难度吧。 一、招生目录 1、清华法学院030100法学专业13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 法学理论、02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 刑法学、04 民商法学、05 诉讼法学、06 经济法学、07 环境与能源法学、08 国际法学、09 知识产权法学、10比较法与法文化学、11 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非全日制:12刑法学、13诉讼法学)变更为2个研究方向(全日制01法学和非全日制02法学); 2、法学专业考试科目发生变化,专业科目二由各个方向的861/878/879/880/881/882/883/884/885/888/879变更为958 法学综合卷二(含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3、复试内容统一化,复试时专业综合笔试内容:法理学、国际公法、经济法学(含环境法总论);复试时专业综合面试内容: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法律与科技基础知识、与法律史相关的法律文化知识。 4、法学专业计划招生35人,研究方向及考试科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精选选

智者学派 1柏拉图《泰阿泰德》 2高尔吉亚《论非存在或论自然》 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 4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 1伊壁鸠鲁《论自然》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治》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 1波利比《罗马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1西赛罗《论共和国》《论义务》《论法律》《论演说家》《命题》《论善和恶的界限》《论安慰》《论友谊》《斯多格派之反论》《学园派哲学》 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1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总论》 2乌尔比安《罗马法学注释》《学说汇编》 3查士丁尼《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 1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宗教主义》 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教育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2阿奎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 3马西利《和平的保卫者》《帝国的变迁》 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2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主权论》《国家六论》 格老修斯和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1胡果.格老修斯《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2斯宾诺莎《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 《笛卡儿哲学的原理》《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力论》《政府论》 美国杰克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1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杰斐逊文选》 2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 3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 1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2卢梭《政治经济学》《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德国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伊曼努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权利的科学》《永久和平论》 2哥特利勃.费希特《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 3.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 英国边沁、奥斯丁和梅因的法律思想 1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法律概要》 2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法理学讲义》 3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德国萨维尼、斯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1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体系》 2鲁道夫.斯塔姆勒《以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学理论》《法哲学》3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学导论》《法哲学纲要》《法律上的人》《法哲学》 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人和国家》 2富勒《法理学》《法律的道德性》《法的虚构》 3罗尔斯《正义论》 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利》

清华民商法学考研经验全面总结

清华民商法学考研经验全面总结 进入一流名校的法学院攻读硕士是每一位法学本科生所梦寐以求的进修机会。如何在复习中记死活用,如何在考试中厚积薄发,本文作者为我们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楼主考上了2016级清华民商法学研究生,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写点经验,希望能帮到大家。 ?学习方法 在具体讲考试的经验前,我想先和大家谈谈关于法学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只有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调整好心态,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记得一位民法大牛说过学好民法最重要的是概念。想学好民法,从微观上,一定要记熟民法的基础概念,制度的构成要件等,从宏观上,要能够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只有打好基本功,才能够区分各种不同的制度,才能够灵活运用。 要"记死",但千万不能死记。读书的时候千万不能把书本知识当作一道论述题,甚至一道简答题来背。只是从答题的角度读书,不能够算是真正读懂了。要真正把书本读透,必须要边读边思考!比如民法总论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记忆时应思考他们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只有通过自己不断思考,由微观到宏观,再由宏观解剖到微观,不断循环、思考,才能一步一步强化基础知识。只有基础知识牢固,才能自如的应对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也只有在"疑问--解决--再疑问"的不断循环中,才能慢慢体会法学的奥妙。背记的方法,我采取的是整理笔记。整理笔记虽然慢,但是能够帮助记忆,整理笔记的过程更是理解的过程。记笔记时我一般都采取教材的顺序,用红笔写要点,用黑笔写细节。耐心和决心是必须的,我写字重,抄一天笔记手指经常疼得没法写字,指甲也被写坏了。我不是学霸,只是一个不轻易放弃的追梦人。 要做到活用,首先要相信法律,相信法条,要相信书本上的知识是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只有树立法律信仰,才能逃脱死读书的桎梏。再者,要多读有关论文,杂志,拓宽视野。多接触真实案例会是自己有机会发现很多法律漏洞,这些现有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我们所需要研究思考的。 如果不能做到记死活用,就算通过初试,复试也会被老师虐惨。比如我今年复试问我红筹股,蓝筹股,借壳上市.....这些初试的书上都没有,但这正是考验水平的时候。研究生是去做研究的,不是去背书的,不可能所有问题都会。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去读书,复试时就算是完全不会的知识,也能从已知的基础知识出发,谈自己的看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学到本领。 ?考研之路 一、考试概况 2015年清华法学考试改革,综合卷和专业卷都有改变。分析改革的原因,我觉得一方面因为以前的考题都考烂了,得增加难度;另一方面,清华宪法、民法、商法的老师都很牛掰,都是清华的强项,目前我国商事改革也需要大量商事方面的人才,因此调整了部门法的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北大考博辅导:北京大学法学院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北京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依据考生申请材料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差额综合考核名单,经综合考核后择优推荐拟录取。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论文博士等采取相同的办法同时进行。 一、院系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许多蜚声中外的知名学者、跨世纪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和新世纪人才,拥有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作为拥有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诸多法学二级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凭借梯队合理的法学精英师资团队,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学科研条件,教学行政大楼(凯原楼)、科研楼(陈明楼)、四合院(国双庭院)及法柱广场均位于燕园东北角,紧邻风景秀丽的未名湖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近些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化方面不断推进,已与近百所世界顶尖大学的法学院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在欧美多个著名法学院设立联合研究机构。2013年,在世界著名的高等教育QS排名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名列中国大陆法学院第一名。2015年至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连续三年位列QS排名全球前20名左右,稳居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及亚洲前三名。 二、招生信息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专业有10个: 030101 法学理论 研究方向:01. 法学理论;02. 法社会学;03. 比较法学 030102 法律史 研究方向:01. 西方法律思想史;02. 外国法制史;03. 比较法制史;04.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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