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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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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绪论 (1)

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2)

2.1政府采购的概念 (2)

2.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2)

2.2.1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 (2)

2.2.2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 (2)

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3.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 (3)

3.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4)

3.2.1立法层次低,各项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缺乏实施细则 (4)

3.2.2政府采购体系内部以及与国际采购规则之间不协调 (4)

3.3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 (4)

3.4政府采购规模小 (5)

3.5政府采购缺乏专业的采购人才 (6)

3.6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合理 (6)

3.6.1缺乏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6)

3.6.2社会监督机制缺少实现途径 (7)

4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8)

4.1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8)

4.1.1细化政府采购要以预算编制 (8)

4.1.2采购预算的编制原则 (8)

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央和地方立法 (8)

4.2.1 加快立法建设,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8)

4.2.2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9)

4.3统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9)

4.4 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4.5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10)

4.5.1 逐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11)

4.5.2加强对现有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 (11)

4.6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1)

4.6.1 设立独立的采够监督机构 (11)

4.6.2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 (12)

5 结论 (13)

6 参考文献 (14)

7 致谢 (15)

1 绪论

政府采购作为各国管理公共财政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证财经秩序廉洁、预防腐败、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确立较晚,我国实行以公开的市场竞争为主要标志的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5年,之前长达几十年时间,我国政府采购一直表现为各单位的分散采购形式,各自为政,造成了很多问题。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得到较快的发展,以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建立时间短,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运作水平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积极作用的发挥,特别是考虑到我国2007年底已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一系列谈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要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因此,尽快解决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作用,引导国民经济后来居上,赶超其他国家。

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2.1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含了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关或者团体;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2.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到现在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实行政府采购,后来在我国各大城市中推广开来。自1998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初步建立了

2.2.1 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

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制订工作,2002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终于步入了法制轨道。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证。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以后,财政部相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规章、制度、政策以贯彻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规,这对

2.2.2 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

1998年财政部被国务院明确任命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并且具有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政府也相续在财政部门明确和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在2000年我国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各地区也建立起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

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规模不大,效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运作与依法运行的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因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我国仍是一项新事业,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过程极其复杂的政府采购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采购的规模日益扩大,总体质量也明显提高,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改革还起步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推进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3.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计划如何编制并没有统一标准。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情况差强人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不规范、不切实际,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国采购预算编制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3.1.1 对政府采购预算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事物,某些地方和单位把政府采购仅仅当作采购方式的转变,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没有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而且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至实物形态触动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既得利益,因此在个别地方政府采购预算的推行和规范管理的措施受到不同程度的抵触。

3.1.2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式滞后

虽然有的地方已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一项单独内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是很多单位的预算编制仍比较简单,预算支出项目还未按照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细化。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后果是政府采购预见性差,采购需求不足,采购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难以全面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力有限,可供政府采购支出的财政预算安排非常有限,加之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效果。

3.2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3.2.1 立法层次低,各项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缺乏实施细则

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中,只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地方采购法规的立法建设明显滞后,大部分地方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都是以政府的名义颁布的,并没有提到地方人大立法的高度,这大大影响了政府采购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虽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但仍有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出台,如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自行采购审批制度、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制度、采购文件保管制度、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等等仍未有定论,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也仍处在讨论阶段,正式颁布实施之日尚未可知,各地方政府在采购实践中没有统一指导,各自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和整体采购质量。

3.2.2 政府采购体系内部以及与国际采购规则之间不协调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较晚,之前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和采购通知等,由于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各不相同,或多或少的存在也《政府采购法》相抵触也矛盾的地方,同时相互之间也缺乏协调;另外,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原则、采购主题、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诸方面与国际政府采购规范、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不一致。国外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很多先进做法和经验并没有吸收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来,特别是考虑到我国2007年底已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一系列谈判,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要逐步与《政府采购协议》和国际通行做法相协调。

3.3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机构体系,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较差,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级别设置偏低、工作缺乏力度,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设置也处于不规范、不统一的状态,而在政府采购的运行过程中更是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门没有设置政府采购司,只是在国库司下设立政府采购处,许多省市的

财政部门也没有设置政府采购处,而是有的挂靠国库处,有的挂靠行政政府处,地市机构设置也是五花八门,有独立的,也有挂靠的,有处级的,也有科级的,还有没有级别的。有的地方设立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有的则没有设立,设立政府集中采购的地方,有的集中采购机构被剥离到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还有的自成一体,不受任何约束。机构设置没有统一的定位,单位性质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设为国家机关,有的为事业单位,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没有参照,绝大多数执行机构的单位性质与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的规定相矛盾,以致现实中竟会出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争项目的局面。

3.4 政府采购规模较小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至今只有几十年的时间,现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及规模效益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货物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所占比重任然很小。事实上政府采购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核算,采购主体也应该包括所有安排预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从我国各省市的情况来看,采购主要局限一些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少数市政工程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并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而对于非标准化的产品、采购限额一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则仍未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从规模上看,按国际公认的一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占GDP的10%~15%或财政支出的30%左右的标准衡量,我国2007年政府采购规模3681.6亿元,2008年政府采购的规模4000亿,2009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为5990亿元,而我国2007、2008年和2009年的GDP分别为209407亿元、257306亿元和314045亿元,与这个标准还相差甚远。从规模效益上看,由于采购规模过小,因而其规模效益难以达到合理的水平,按国际实行政府采购可节约采购资金10%计算我国实际节约的财政金额与上述比例还有很大距离,这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手段和促进廉政建设工具的重要作用,成为政府采购发展的瓶颈。

3.5 政府采购缺乏专业的采购人才

任何一项制度的成功建立和运转,都离不开人的因素。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制度设计再合理、再精确也需要有相应的人员去执行、去运转。政府采购制度当然也是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本身又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多样的特点,涉及法律、

经济、理工等多学科知识,因此它实际上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财经方面的知识,懂得提高采购效益,而且要具备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商品性能鉴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政府采购人员还应全面及时地掌握政府采购实践的变化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只有具备了这些时刻变化更新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储备,才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

然而,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化人才非常匾乏,由于对政府采购人员的选用长期未形成统一的聘用制度,对采购人员的选用比较随意,各地以前在成立政府采购机构和增加采购人员时,根本未考虑配备人员的专业素质导致大部分的采购人员对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或不够精通。甚至一度出现由于缺乏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采购活动中时常出现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需层层请示解决的现象。这种局面使得采购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大大降低了采购效益。

3.6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合理

3.6.1 缺乏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任何一项措施、制度出台后,要保证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并没有一个真正独立的监督机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接受供应商质疑的机构是采购人自己,接受投诉的机构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是政府的各级财政部门。我们知道,各级财政部门都属于政府的内设机构,与作为采购主体的政府及政府的其他部门都属于一个系统,这让其在处理纠纷时根本无法保持独立,由其作为采购的监督机构,实在不能服众。没有了强有力的监督,政府采购实践中,有的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单位将一部分项目执行而另一部分项目不执行,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制约,也有的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甚至是评委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作弊,还有其他种种腐败行为,这都大大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公正性,实在有违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

3.6.2 社会监督机制缺少实现途径

法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控告权和检举权,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规定具体哪个机构受理,只规定了“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这样的不明确的规定会造成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致使此项社会监督机制无

法真正运作,同时也会挫伤公民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4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4.1.1 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采购人应做好市场调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时要编细编实,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也要过细地做好工作,认真把关,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4.1.2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编制政府采购的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同于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将资金按预算级次层层下拨的方式,而是由集中支付机关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制度,解决了由于资金的分配交叉造成难以整体控制的问题,可使财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客服财政资金被各部门挤占和挪用的问题,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也有利于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高效运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资金集中于国库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后,经财政支出管理部门的审核、采购资金由国库统一账户直拨给供应商,由于预算单位无法直接得到资金,也就无法绕开政府采购的规定随意采购、违规采购。

4.1.3采购预算的编制要以以收定支,以支定购为原则

受可用财力不足的影响,在一定的期限内,总会有一些支出需求无法得到财力支持。因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贯彻“轻重缓急”的要求,对暂时不能安排的采购项目予以剔除,以减少资金缺口方面的矛盾,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搞“赤字预算”和寅吃卯粮的采购项目,切实做到当年项目当年财力安排。同时,要坚持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配置标准,对超标准的项目必须予以剔除,充分发扬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精神。同时鼓励供应商积极参加有政府采购预算保障的采购活动。在部门预算还未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询问采购预算

情况,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央和地方立法

4.2.1 加快立法建设,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采购法制化是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在立法中,以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法》为中心,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政府采购的主要概念、采购原则、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应的各种管理条例或办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尽量将其提到地方人大立法的高度,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同时,针对我国当前实践中的薄弱环节,我们应加紧制定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采购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资格管理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及聘请专家顾问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及电子化交易程序及管理的规定等等。

4.2.2 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要重视和处理好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对政府采购相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己有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变通和违背。政府采购规章不能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其它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要对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凡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的,要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理,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部分失效,该修改的修改。另外,由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限制,我国的政府采购也将逐步融入到国际采购市场当中。所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也要逐步向国际政府采购规范靠拢,逐步修改补充现有法律中不协调的部分,最终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4.3 统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

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

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代理服

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4.4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我国政府采购的支出占GDP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更是相差甚远,所以当前我国应该加大采购规模,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大胆进行政府采购运行制度创新,即在政府采购实施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组织下,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研究确定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运行制度的创新要到达以下几个目的:规范程序,避免腐败;形成竞争,体现公平;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坚持采购规模与效益并重,在增大采购规模的同时,赢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使其发挥更强的经济调控功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通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我们还要创新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中着意选购那些无污染、有利于健康及循环经济发展的产品和服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组织、管理体制的总称,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正在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之所以得到重视,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环保效益,政府采购的规模很大,购买绿色产品或服务将产生显著的环保效益,从而鼓励厂商生产环保产品或提供环保服务;二是带动作用,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对涉及到的很多行业发展起带动作用;三是示范效应,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带动全社会对“绿色产品”的消费。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晚,现阶段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

进经验,着力构建和完善服务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把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而在我国,绿色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在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管理经验的同时也要注重自主创新,建立与国情和制度相适应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规模效应和社会效应,使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不仅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而且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4.5 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短,人员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是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可采取以下措施:

4.5.1 逐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国际上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大多建立了规范的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只有考试合格并在采购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官员才能上岗。为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国也应积极建立起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实施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标准,要求各采购人员必须达到。实践中,每年可以由隶属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相关的任职资格考试,只有那些通过了考试的人员,才能允许其上岗成为采购管理人员。

4.5.2 加强对现有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

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严把进口关,只是保证了新进人员的素质水平,面对现有采购人员素质较低、却又是现行采购制度实施和监管主力的现状,我们必须抓好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践中,可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现有采购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理.论、采购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在经济政策、合同管理、采购技巧、市场调查、采购预算、国际贸易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水平。还可以结合当前实际,在一些高校开设政府采购培训课程,设立政府采购研究协会等,努力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采购人员政治思想的教育,树立其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这些措施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化采购人员队伍,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在加强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之外,还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

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4.6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4.6.1 设立独立的采购监督机构

为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对此,WTO(政府采购协议》就规定,质疑要由“一家法院或者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各个缔约国也大都设立了相应的独立机构或者规定由法院进行质疑的审议。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法院负责,如英国等;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由此可见,监督采购的机构最大的特征就是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采购结果无任何利害关系。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设立了对采购人进行监督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行为以及采购人的内部组织形式进行职权审查和供应商遵循质疑投诉程序对采购人的监督制度。但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种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因而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采购监督机构对质疑进行审理,这样才能保障审理的公正性。“应该效仿证券、银行、保险管理办法,建立一个超脱于各个政府部门之上的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就是监管政府采购市场,监督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对其评判结果不服,供应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不经其评判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6.2 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

首先,删除我国法律规定的质疑投诉前置环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质疑投诉后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进入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这样既省时又省力,还可以及时迅速的救济供应商的权益。前面己对政府采购法中设定质疑投诉程序的缺陷作了一定分析。而从政府采购法本身的条文来看,更应当删除该制度,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规定,可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的组织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两类不同主体,就采购人而言,有的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在复议之前再加上一个必须的质疑投诉环节,显然是不合适的,是人为的为供应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设置障碍。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而言,作为政府机关委托采购的机构,享有政府机

关委托的权利,其主体地位完全可以看作是行政法中被执行机关委托授权的组织和机构,它的行为也可以被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对此,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种质疑都可以通过法院或者独立机构审议并未规定设立质疑投诉前置的程序。因此将质疑投诉作为前置程序,不经质疑或投诉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极端不合理的,应与改变。

5 结论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只有短短的10多年时间,但是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管理机、执行操作、规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当然鉴于时间短、发展快的特点,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显露出来,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所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步需要全体从业者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政府采购制度应将“让政府放心,采购人省心,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顺心”的服务理念转化为品牌的内涵,用品牌效应为政府采购凝聚合力,增加动力,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是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机遇和挑战。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必须服从我国的客观实际,结合我国的特点,把握机遇,及时调整战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运行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入手,安排好我国相应配套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创新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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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课题的选题及写作过程是在晏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晏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晏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晏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另外,我要感谢在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让我的论文得以完成。

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要性 摘要: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才能使财政资金的运作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政府采购政策性作用尚未显现、未对国家的产业结构进行有目的的调整等,迫切需要与国际规则接轨,利用国际规则保护民族产业利益等。 关键词:政府采购改革政策执行 引言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场经济强调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其要求。只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才能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各地方推行政府采购以来,不仅在节约财政开支上取得了实效;而且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政府的消费行为,也有效地抑制了公共采购中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但这些成果都只限于局部地区和个别领域,由于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不够完善,各地方的制度创新也是“各有千秋”,人为地设置跨地区采购障碍等,难以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作为庞大的消费群体,主要由财政部门事先作出财政预算,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拨给经费,再由各个单位根据自己需要进行采购,这种政府采购行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有道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完全不合适的。其本身存在着许多弊端,也是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以公开竞买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代替财政拨款后再由预算单位自行分散的采购,这是对预算管理的变革。它要求预算管理从货币供应向实物供应延伸,改进预算监督方式。 1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面 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面,主要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规范。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法中所包含的采购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采购方式是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因此,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如对公开招标设计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的适用条件。 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指导和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根据特定的采购要求和市场条件选择适用特定的采购方式。否则采购人就可能不能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甚至还会为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提供条件,使他们采用其“偏爱”的方式,从而为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不正当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机会。最后,必须对采购程序做出详尽合理的规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互为表里的。选择了特定的采购方式,也就意味着选择了特定的采购程序。但在政府采购法的实态上,却并非尽然。例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二)履约争议救济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及其行政院发布的《采购契约要项》规定,厂商与机关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可以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项调解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三)总结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争议救济,异议为申诉的前置程序,这点似与GPA要求不完全一致。 在质疑处理程序多种快速临时配套措施中,除必须暂停采购措施外,还可以在争议处理期间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但这些措施都由招标机关自行裁决,即在缔约争议处理期间是否暂停采购进程,由招标机关与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自行决定,这点与GPA的要求和美国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赔偿范围明确为准备投标、异议及申诉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与美国对履约争议救济的限制不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履约争议实行供应商与采购员协商前置程序,这一限制是对合同双方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对履约争议救济的限制,则是对机关单方面的限制,即在双方就履约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供应商可以选择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机关的选择则有所限制,即供应商申请调解的,机关不得拒绝;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考虑到我国台湾地区为GPA新加入成员,此后其与GPA要求不完全相符的相关法律规定之修改还有一定期限,相信这些与GPA要求不符之处,并不代表排斥GPA要求。 四、我国政府采购救济 (一)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含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争议,无论是政府采购合同缔约争议,还是履约争议,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均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文主要讲供应商的救济,但并不表明采购人没有救济权,此方面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涉及)。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专门规定了缔约争议中供应商专有的救济途径,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意或逾期未作出质疑回复的,可以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就缔约争议,供应商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1、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采购活动违法,建议采购机构纠正违法情形,赔偿供应商的损失;2、质疑-投诉-复议-行政诉讼。向采购机构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或逾期未作出质疑决定,向财政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向逾期未作出投诉决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复议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3、质疑-投诉-行政诉讼。向采购机构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或逾期未作出质疑决定,向财政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向逾期未作出投诉决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物流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一、引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管对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既是政府采购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政府采购法制的重要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没有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就没有真正的政府采购法制。 西方国家已在200多年前就开始了政府采购活动,这使得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更加成熟。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部分省、市试行政府采购。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有关理论滞后,不能适应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要求。所以,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理、有效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已成为目前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长达200多年的时间中,国外有关政府采购的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作了详尽的研究,在理论上取得了很多开拓性的成果,并在实践上也收获颇丰。 结合各方面的资料,可以归纳出以下的概念: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和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和劳务的经常性活动。 本人大量查阅、浏览了中国期刊网上当前已收录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的研究文章有很多,但本文会结合我国新的市场经济条件,写出一篇与众不同的文章。 二、主题 国外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的研究比较早,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理论和方法。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美国著名采购专家菲朗(.The Purchasing Handbook,5thed,M c一Graw一Hill,1993)认为,“采购之根本目标在于识别所需材料的来源,并在需要的时候以尽可能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得这些商品。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1988)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制定周密而严格的采购程序,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采购中贪污浪费等腐败现

政府采购制度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湘财购[2009]14号)转发给你们,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湖南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免费教科书;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软件开发; 8、服装加工;

9、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7月 Vol. 29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7 ────────── 收稿日期:2007-03-16 作者简介:周春梅(1966-),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 110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春梅 (唐山学院 财务处,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十年探索,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运作经济项目的效果及其功能的思考。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健全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4-0110-02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上海开始试点,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十年的发展历程,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与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相比,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等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尚处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为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搞招标,做起来劳神费力,干起来难有作 为。“本位论”,即对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分认识不清,对下级而言,认为上级实行集中采购是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抢着干了;对同级而言,实行政府采购,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职能部门还不适应。“单一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认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单一注重有形货物采购,忽视了服务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片面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认识不足,不能辨证地看待规范与效率的矛盾,片面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 2.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实现规模效益 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其调控经济的力度。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当年GDP 的10~15%以上,占财政总支出的30%。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是采购规模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有相当差距(见表1)。 表1 2000-2005年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2000 89 468.1 15 886.5 327.9 0.37 2.06 2001 97 314.8 18 902.58 653.2 0.67 3.46 2002 105 172.3 22 053.15 1 009.6 0.96 4.58 2003 117 390.2 24 649.65 1 650.4 1.41 6.70 2004 136 875.9 28 496.89 2 135.7 1.56 7.5 2005 182 975 33 650.57 2 927.6 1.6 8.7 此外,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狭窄、品种较为单一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接待办会、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 品上。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政府采购中货物类占的比重最大,工程类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所占比重仍偏低,而服务类项目几乎很少。而发达国家一般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大。如“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各个部分消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目录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 1、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 (1) 2、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2) 3、我国政府采购模式 (2) 4、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 (3) 5、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 (4)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5) 1、政府采购的规模问题 (5) 2、政府采购的队伍建设问题 (5) 3、政府采购的信息问题 (6) 4、政府采购的标准问题 (6) 5、政府采购的管理问题 (6) 6、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问题 (6) 7、政府采购的预算问题 (7) 8、政府采购的监督问题 (7) 9.采购纠纷的仲裁 (8) 10. 地方垄断性问题 (9)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以及建议 (9) 1、政府采购规模、范围的扩大 (9) 2、政府采购人才的选拔和培训 (10) 3、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畅通 (11) 4、政府采购标准的统一制定 (11) 5、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12) 6、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 (12) 7. 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 (13) 参考文献 (14)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08级财政二班佘庆澜 指导老师:何万波 摘要: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以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广泛性和采购规模的巨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它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但是其所取得的成效是相当明显的。但是目前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仍存在较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相关对策 Abstract:Government procurement, also known as public procurement, refers to the State organs,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 use of fiscal funds purchase by law established centralized purchasing or procurement within the directory quota standard of behavior of the above goods, works and services. Due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funds of public as well as the breadth of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rocurement scale of a hug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more than purely financial expenditure management, on the regulation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lays a great role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hort of establish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in China, but its effectiveness is achieved is obvious. But there are still more questions i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Solve these problems contribute to improving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Key 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System,Related countermeasures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1、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及发展 按照市场公开竞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在中国是90年代中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过程中从国外引进的。在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同时,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家用电器、专用设备、高档办公用品和计算机网络等的采购

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docx

最新整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 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 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 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 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 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 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 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x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 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统计分析

政府采购统计分析 上半年,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市采购办的具体指导下,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稳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创新思路,深化改革,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将政府采购工作分析如下: 上半年,全区共完成政府采购22次,采购金额376.74万元,其中:政府集中采购136.74万元,部门采购240万元。采购规模同比增长16%,节约资金31万元,资金节约率达到9.8%。 一、上半年采购情况基础数据分析 1、按品目类别分析:主要是货物类的采购,货物类采购金额为316.74万元,工程类采购为60万元,沼气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没有服务类方面的采购。 2、按采购组织形式分析: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和进行资金结算的集中采购金额为136.74万元,由采购中心组织,部门进行资金结算的分散采购金额为240万元(沼气项目)。 3、按采购方式分析: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240万元,询价采购金额为136.74万元。其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以来首次举行的招标活动。 4、按采购主体分析:国家机关采购金额为277.24万元,事业单位采购金额为99.5万元 二、政府采购自查自纠情况数据分析 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52家单位2006年、2007年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同期,全区共采购324次,采购金额3751.9万元。其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金额为78次,采购金额为831万元,仅占22.15%。 1、从06、07两年政府采购规模看,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数量非常小,仅占全区总采购规模的22.15%,绝大部分为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采购非常分散,政府采购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萍乡市皮肤病防治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萍乡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后勤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萍乡市卫计委审批。

(四)萍乡市卫计委组织萍乡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萍乡市卫计委还将邀请萍乡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萍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萍乡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萍乡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萍乡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十)验收完毕后,医院根据合同条款,按医院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学校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汇总

学校及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石竹山文武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石竹山文武学校下列采购业务: 1.食堂采购 指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以及食堂工作中的物资采购。 2.五金等采购 指学校各部门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学校各教学单位所需要的教学用品采购,医务室物资采购,以 及学校后勤部门所需要的物资采购。 第三条.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过程管理、物资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采购申请审批 第四条.各部门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送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应在每周四提出下周的食谱及每

日采购计划,经食堂主管填写“申购单”并签字后报送总务处。“申购单”一式两联,详细注明:申购部门、申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总务处收到各部门的申购需求,在核对学校库存物资情况后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费用预算,并审核部门的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部门学期费用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对于食堂采购需求,总务处应该征求营养专家、学校采购人员对食堂周谱的意见,如有修改则要求食堂重新制定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如无修改,总务处审核后在食堂“申购单”上签字同意并编制采购费用预算,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六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接到总务处转送的部门“申购单”后,审批是否执行。如果没有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如果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还需要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审批通过的部门“申购单”一份由申购部门留存,作为以后领取物资的依据;另一份由总务处留存,并由总务处据之填写“采购订货单”授权采购人员办理购物手续。“采购订货单”一式三联,其中一份由采购人员保管,作为采购依据;一份由采购员在物资采购入库时转交仓管员,作为验收货物的依据;一份由总务处归档保存,以便对所有的订货与到货情况进行查对、分析。 第八条.上述决策流程中,如果审核、审批人在出差或请假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没有法制化,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特撰此文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并对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即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建议。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除了一些费用性支出外,其余的所有实物性支出均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由于政府采购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 2、采购目的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 3、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 5、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6、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1、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建立效益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效益财政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当然,这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李玲利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财政专业 内容摘要:政府采购在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节约财政开支,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已超过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涉及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内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和探索,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反腐倡廉 一、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的寻租行为。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行为从审批、采购执行、验收、付款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集中采购机构、物品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验收、付款的三者分离, 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府采购行为的流程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 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具体采购, 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使用单位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予以接受后, 结算中心才支付货款。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从而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 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 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现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监管力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政府采购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与原始意图发生偏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物品使用单位和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 实行政府采购法后,物品采购的大部分权力要转移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对物品使用单位的部门利益是削弱。物品使用单位希望能通过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寻租, 提高采购限额标准, 缩小采购范围, 或者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其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 增加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在实际运行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颁布很不规范, 随意性很大,许多地、市、州没有得到授权就自行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这为物品使用单位向采购主管部门进行寻租提供了便利。 (二)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由于采购主管部门有着采购审批权, 能影响到物品使用单位的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获得采购权会向采购主管机构寻租。另外, 政府集中采购的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与物品使用单位相反,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增加自身权力范围, 会向采购主管部门寻租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并且我国的采购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是一个部门(财政部门)存在着监管漏洞,共同利益的驱使,也使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寻租行为。 (三)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寻租 尽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可以选择采用多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但《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程序和适用情形; 并且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存在着许多的“黑洞”,“陪标”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不完善为采购机构的寻租行为提供了便利。由于集中采购多是大额订单,利益的驱使也让许多供应商愿意寻租以获取高额利润。 (四)供应商和物品使用单位之间的寻租

[政府采购,发展方向,现状]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的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的分析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不长,但进展很快,经历了研究探索、试点初创、全面推行、依法管理四大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由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这项改革从1996年研究开始,截至目前,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研究探索阶段(1996年1998年7月)。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改革重点开始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成为一项重大课题。在广泛深入研究西方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以及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6年10月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研究任务。1998年4月财政部首次在国内组织了政府采购制度国际研讨会,邀请有关国家的政府采购官员介绍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的丈政府采购制度,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和试点提供指导和借鉴。 2.试点初创阶段(1998年7月2000年6月)。1998年,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在国务院于1998年7月份批复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赋予了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为此,财政部在预算司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确立以及专门机构的建立,拉开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序幕。试点初创阶段主要做了如下工作:第一,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第二,加强制度建设。第三,落实机构建设。第四,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试点工作。 3.由试点到全面推行的转变阶段(2000年6月2002年12月)。2000年6月,财政部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由预算调整到新组建的国库司,在国库司内设立了政府采购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事物。新机构组建以来,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力度。三是进一步强化透明度。 4.依法管理阶段(2003年1月2005年6月)。《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显示出以下几方面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第二,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有利于政府采购调控宏观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第四,有利于规范市场和改善供应商的企业管理。有利于强化财经纪律和反腐倡廉。第五,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族经济和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方向 从前面已介绍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状况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后,

《政府采购制度》作业集答案

参考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 A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B,C,D 3.A,B,C,D,E 4. A,B,C,D,E 三、问答题: 1. 所谓采购,简单地说,就是购买者以支付为代价,获得其所需要的功能和服务,并使功能与服务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暂时转让的过程。采购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采购行为的产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二是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 2. 采购管理直接决定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内容和生活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直接关系企业生死存亡;对于政府而言,同样是关乎政府危亡的大问题。社会分工越细,科学技术越发达,市场交易环境越差,采购管理就越需要加强。 3. 采购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立科学的采购目标。在现代采购理论中,可以将采购目标综合归纳为五个方面,即满足需要、符合要求、降低成本、去害存利、合法高效。实现采购的科学化管理,必须遵循、贯彻以下若干原则:供应原则、批量原则、竞争原则、时机原则、范围原则、内行原则、方式原则。 第二章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B,C,D 3.A,B,C,D 4.A,B,C,D,E 5.A,B,C,D,E 二、问答题: 1.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于政府采购概念的完整、准确地把握,

应该重点理解这样几点: (1)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的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政府采购运用的主要是财政性资金; (4)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5)政府采购的采购对象涵盖广泛。 2. 政府采购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的特征:政府采购支出数额巨大,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采购具有市场性,必须遵循市场规则;政府采购具有行政性,必须依法行政,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政府采购具有社会公众性,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 3. 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后,政府采购将在以下八个方面产生更大变化:政府财政供给方式将发生重要变化;由分散采购、分散管理转变为适当集中采购、集中管理;由零星采购转变为批量、规模采购;由狭窄范围的采购转变为广泛范围的采购;由“一”对“一”的简单采购转变为“一”对“众”的竞争采购;由私下采购转变为公开、公正、透明的采购;由外行采购转变为内行采购、专家采购;由无序的采购转变为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采购。 4. 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为社会公众创造更高的价值;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促进商业公正和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政府的政策意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反对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 5.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这样一些重要原则,这就是,既要必须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又必须坚持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 政府采购所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应该是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需求应该公开透明;评估的方法与标准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结果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的记录应该公开透明;政府采购纠纷的处理结果应该公开透明。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从我国采购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尚处在起步摸索实践阶段,还客观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破解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破解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综合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采购功能最优化,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标签: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推进较慢,各种相应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各地区政府采购在收到较好实践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对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采购制度领域开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1.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多个,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采购法规建设对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大部分地区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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