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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事故的重点要求

电力行业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事故的重点要求

1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供电系统事故

1.1 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保证控制器、服务器不被初始化;操作员站如无双路电源切换装置,则必须将两路供电电源分别连接于不同的操作员站;系统电源故障应设置最高级别的报警;严禁非分散控制系统用电设备接到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上;公用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分别取自不同机组的不间断电源系统,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分散控制系统电源的各级电源开关容量和熔断器熔丝应匹配,防止故障越级。

1.2 交、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分开布置,交、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有明显的标示。

1.3 分散控制系统(DCS)使用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装置应做定期维护,蓄电池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应对UPS 装置及电源冗余切换装置出口电源进行录波试验,确保供电质量。如有条件,宜对所有 UPS 电源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并作相应 UPS 故障报警。

1.4 热控设备需要两路直流电源互备时,严禁采用大功率二极管将厂用直流两段电源进行耦合。

1.5 DCS 各等级电压电源应按照“专电专用”原则,严禁接入其他非核心负载,例如机柜风扇、指示灯、操作面板、检修用电源、伴热电源、照明电源等。

1.6 DCS 应具有可靠的电源失电报警功能。当外部供电或内部供电任一路电源故障时,均能在人机界面显示故障信息,触发报警。

1.7 DCS 网络通信设备电源应双路配置,电源的切换时间应保证网络通信设备不被初始化,且应有失电报警功能。

1.8 分散控制系统设计阶段时,用于重要联锁保护的输入输出信号,应避免多个信号通过短接线或母线共用直流正极或负极,或应根据控制设备的重要等级进行分组,各组电源分别配以熔丝或空气开关做电气隔离,尽可能降低集中供电风险。

1.9 热控设备进行改造后,应针对电源回路复核空气开关或熔丝的额定参数,确保设备的用电容量不超过空气开关或熔丝的额定容量,同时核算上下级电源匹配功耗,防止因空气开关或熔丝越级跳闸或熔断导致失电事故范围扩大。

1.10 独立于 DCS 外的重要控制系统(如主燃料跳闸(MFT)控制柜、紧急跳闸系统(ETS)电源柜、汽轮机监控仪表系统(TSI)等)电源应冗余配置,并设置电源故障声光报警。

1.11 DCS 冗余电源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切换试验,如机组连续运行超过一年,则下次启动前应开展电源切换试验。

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硬件事故

2.1 分散控制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控制站及人机接口站的中央处理器(CPU)负荷率、系统网络负荷率、分散控制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的通信负荷率、控制处理器扫描周期、系统响应时间、事故顺序记录(SOE)分辨率、抗干扰性能、控制电源质量、定位系统时钟等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控制系统升级或改造后应开展全功能性能测试,机组大修后应开展必要功能性能测试。

2.2 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器、系统电源、为信号输入/输出(I/O)模件供电的直流电源、通讯网络(含现场总线形式)等均应采用完全独立的冗余配置,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冗余的通讯网络应具有互通功能。

2.3 分散控制系统控制器应严格遵循机组重要功能分开的独立性配置原则,各控制功能应遵循任一组控制器或其他部件故障对机组影响最小的原则。

2.4 重要参数测点、参与机组或设备保护的测点应冗余配置,冗余 I/O 测点应分配在不同模件上,任一测点采集故障不应影响其它冗余测点采集。

2.5 分散控制系统接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要求,接地电阻满足标准要求,并保证分散控制系统一点接地;所有进入分散控制系统的控制信号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电缆,且可靠单端接地;分散控制系统与电气系统共用一个接地网时,分散控制系统接地线与电气接地网只允许有一个连接点。不同类型的控制系统应严格按照接地要求接地,不应混用接地汇流排。

2.6 机组应配备必要的、可靠的、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硬手操设备(如紧急停机、紧急停炉按钮等,按钮应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停机停炉。

2.7 分散控制系统电子间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不应有 380V 及以上动力电缆及产生较大电磁干扰的设备。分散控制系统电子间存在产生电磁干扰设备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DCS 运行稳定。机组运行时,禁止

在电子间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2.8 远程控制柜与主系统的两路通信电(光)缆要分层敷设。

2.9 对于多台机组分散控制系统网络互联的情况,以及当公用分散控制系统的网络独立配置并与两台单元机组的分散控制系统进行通信时,应采取可靠隔离及闭锁措施、只能有一台机组有权限对公用分散控制系统进行操作。

2.10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和汽轮机监视仪表应加强定期巡视检查,所配电源应取自可靠的两路独立电源,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5%,且不应含有高次谐波。汽轮机监视仪表的中央处理器及重要跳机保护信号和通道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3 防止就地热工设备异常引发事故

3.1 按照单元机组配置的重要设备(如循环水泵、空冷系统的辅机)应纳入各自单元控制网,避免由于公用系统中设备事故扩大为两台或全厂机组的重大事故。

3.2 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重要控制、保护信号电缆应使用耐高温阻燃电缆,敷设时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热源,敷设在油系统附近处电缆应采用阻油性电缆,电缆敷设处易受机械性外力损伤时,还应选择带铠装层电缆。就地电缆接线端子或预制插头环境防护等级应保证与电缆防护等级匹配,确保电缆联接的可靠性。

3.3 就地执行器的安装应考虑环境因素(例如:高温、高湿、结露、腐蚀性气体、盐雾、振动及雷击等)对设备运行的影响。如果现场环境极为恶劣,可采取移位、分体式改造、热绝缘处理、防水密封等措施改善就地执行器运行环境,提高执行器运行的可靠性。

3.4 气源装置宜选用无油空气压缩机,仪表与控制气源应有除油、除水、除尘、干燥等空气净化处理措施。气源总容量应能满足仪表与控制气动仪表和设备的最大耗气量。当气源装置停用时,仪表与控制用压缩空气系统的贮气罐的容

量,应能维持不小于5分钟的耗气量。供气母管上应配置空气露点检测装置。

3.5 独立配置的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应符合《电站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 435)、《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 1091) 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配置可靠的电源。系统涉及的炉膛压力取样装置、压力开关、传感器、火焰检测器及冷却风系统等设备应符合《电站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的规定。

3.6 重要控制回路的执行机构应具有三断保护(断气、断电、断信号)功能,特别重要的执行机构,还应设有可靠的机械闭锁措施。

3.7 重要控制、保护信号的取样装置应根据所处位置和环境有防堵、防震、防漏、防冻、防雨、防抖动的等措施。触发机组跳闸的保护信号的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应单独设置。

3.8 应定期检查汽轮机高(中)压调节阀、汽动给水泵调节阀油动机位置反馈变送器(LVDT),及时发现变送器连杆松动、变形、磨损、不对中等问题。每个调节阀油动机宜安装不少于两只 LVDT 变送器,冗余配置的 LVDT 开度必须在操作员站同时显示。

3.9 严禁涉及重要保护的变送器、开关与其他测量元件共用取样口及取样管路。

3.10 循环流化床机组锅炉重要保护回路涉及的温度测点,其布置位置在高温、高浓度物料区时,该类温度测量元件保护套管材质应使用耐高温耐磨材料或对保护套管做耐磨喷涂处理,防止由于长期磨损造成温度测点失效,导致机组热工保护失灵事故发生。

3.11 所有就地涉及热控重要保护的启停或开关操作按钮、就地远方切换按钮、就地操作显示面板均应有防护措施,防止因无意磕碰、踩踏造成重要设备停机从而导致机组跳闸。

3.12 所有热工保护冗余配置的测量信号应分别使用不同电缆进行信号传输。

3.13 所有热工电源及信号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阻燃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热工电源及信号电缆上悬挂无关异物,严禁热工电源及信号电缆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3.14 主控室、电子间机柜、工程师站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必须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4 防止因检修、维护不当引发事故

4.1 各项热工保护功能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退出。若发生热工保护装置(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开具工作

票,经批准后方可处理。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直流炉断水)和汽轮机超速、轴向位移、机组振动、低油压等重要保护装置当其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在 8 小时内恢复;其它保护装置被迫退出运行时,应在 24 小时内恢复。

4.2 检修机组启动前或机组停运 15 天以上,应对机、炉主保护及其他重要热工保护装置进行静态模拟试验,检查跳闸逻辑、报警及保护定值。热工保护联锁试验中,应采用现场信号源处模拟试验或物理方法进行实际传动,但禁止在控制柜内通过开路或短路输入端子的方法进行试验。

4.3 所有热工保护或联锁有关的测量元件、取样管路、变送器、信号电缆均应使用文字标识或醒目颜色明示与其他测点的区别,严防对其异常操作。

4.4 多台机组共用一个工程师站时,应在不同机组工程师站操作区域之间做物理隔离,明确标识设备归属的机组编号,严格进入及退出操作区域的管理,防止热工人员因走错间隔造成设备误操作。

4.5 加强对分散控制系统的监视检查,当发现中央处理器、网络、电源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6 规范分散控制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软件进行备份。拟安装到分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软件必须严格履行测试和审批程序,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分散控制系统防病毒措施。

4.7 加强分散控制系统网络通信管理,运行期间严禁在控制器、人机接口网络上进行不符合相关规定许可的较大数据包的存取,防止通信阻塞。

5 防止保护系统失灵事故

5.1 除特殊要求的设备外(如紧急停机电磁阀等),其他所有设备都应采用脉冲信号控制,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电导致停机停炉时,引起该类设备误停运,造成重要主设备或辅机的损坏。

5.2 所有重要的主、辅机保护都应采用“三取二”、“四取二”等可靠的逻辑判断方式,保护信号应遵循从取样点到输入模件全程相对独立的原则,确因系统原因测点数量不够,应有防保护误动及拒动措施,保护信号供电亦应采用分路独立供电回路。

5.3 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指令应优先于其它任何类型指令。控制系统的控制

器发出的机、炉跳闸信号及相应的动作回路应冗余配置,且应设计机组硬接线跳闸回路。机、炉主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手段。

5.4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应设计为失电动作,硬手操设备本身要有防止误操作、动作不可靠的措施。手动停炉、停机保护应具有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装置的硬跳闸控制回路,配置有双通道四跳闸线圈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的机组,应定期进行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在线试验。

5.5 主机及主要辅机保护逻辑设计合理,符合工艺及控制要求,逻辑执行时序、相关保护的配合时间配置合理,防止由于取样延迟等时间参数设置不当而导致的保护失灵。

5.6 重要辅机的“已启动”和“已停机”信号应真实反映辅机的启停状态,防止由于虚假信号造成机组跳闸。

5.7 对于重要被调量或主要保护、联锁有关的模拟量,如果需做温度、压力修正,引入修正计算的测点应做冗余配置,防止修正测点单点故障导致测量异常事故。如果冗余配置的修正测点发生故障,应做相应报警,模拟量调节系统应切手动。

5.8 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空气预热器、给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重要冷却水泵等、以及非母管制的循环水泵等多台组合或主/备运行重要辅机(辅助)设备的保护及控制功能,应分别配置在不同的控制器中。

5.9 重要辅机采用单台配置方式的机组(如单台给水泵、单台送风机、单台引风机、单台一次风机等),其入口门(挡板)、出口门(挡板)设备的全开、全关信号判断逻辑应增加工质特性信号判断(如流量、压力等信号),并对全开、全关状态进行光字报警,避免出现阀门全开、全关信号同时触发或阀门全开信号瞬间消失、全关信号同时出现等故障导致跳机。

5.10 机组和主要辅机跳闸的输入信号,通过硬接线直接接入对应保护单元的输入通道。不同系统间的重要联锁与控制信号,除通信连接外还应硬接线连接并冗余配置硬接线信号。

5.11 涉及机组安全的重要设备(如汽轮机交流润滑油泵、汽动给水泵润滑油泵)应有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硬接线操作回路。润滑油压力低信号应直接送入电气启动回路,确保在没有分散控制系统控制的情况下能够自动启动,保证汽机的安全。

5.12 涉及机组保护的压力开关安装位置与取样点位置存在明显影响测量准确性的标高差时,应按照机组保护定值对压力开关动作值进行相应修正。

5.13 冗余控制器(包括电源)故障和故障后复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认保护和控制信号的输出处于安全位置。

6 防止模拟量调节事故

6.1 模拟量调节系统功能设计合理,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重要模拟量控制系统(如协调系统、汽水系统、风烟系统、燃烧系统等)应定期开展试验。

6.2 模拟量调节系统测量信号、执行机构应可靠,综合信号故障、指令与反馈偏差大、设定值与被调量偏差大、被调量坏质量等调节失效时应报警,并切手动。

6.3 模拟量调节系统应具备全工况全过程的无扰切换功能,调节品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 防止RB系统事故

7.1 机组应设计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辅机故障减负荷(RB)功能,且大修后或重要辅机改造后应开展相应的 RB 试验。

7.2 应按照G B/T 31461、DL/T 1213 的要求,进行R B 静态和动态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7.3 RB 控制系统滑压速率、降负荷速率、给水泵转速速率、磨煤机跳闸间隔时间等参数应设置合理,且通过动态试验验证。

8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网络事故

8.1 分散控制系统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分散控制系统与其他生产大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分散控制系统与广域网的纵向交接处应当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分散控制系统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分散控制系统的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8.2 分散控制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他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进行通信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

8.3 安全接入区与分散控制系统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必须设置经国家指定

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装置。

8.4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穿越分散控制系统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用网络服务。

8.5 分散控制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监管机构通报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设备,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当加强相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8.6 分散控制系统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

9 防止水电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事故

9.1 监控系统配置基本要求

(1)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服务器的存储容量和中央处理器负荷率、系统响应时间、事件顺序记录分辨率、抗干扰性能等指标应满足要求。

(2)并网机组投入运行时,相关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应同时投入运行。

(3)监控系统网络建设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相关要求。

(4)严格遵循机组重要功能相对独立的原则,即监控系统上位机网络故障不应影响现地控制单元功能、监控系统控制系统故障不应影响单机油系统、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等功能,各控制功能应遵循任一组控制器或其他部件故障对机组影响最小、继电保护独立于监控系统的原则。

(5)监控系统上位机应采用专用的、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供电,不应与其他设备合用电源,且应具备无扰自动切换功能。交流供电电源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6)现地控制单元及其自动化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或站内直流电源供电。具备双电源模块的装置,两个电源模块应由不同电源供电且应具备无扰自动切换功能。

(7)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应加装防雷(强)电击装置,相关机柜及柜间电缆屏蔽层应通过等电位网可靠接地。

(8)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子站)必须是通过具有

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9)监控设备通信模块应冗余配置,优先采用国内专用装置,采用专用操作系统;支持调控一体化的厂站间隔层应具备双通道组成的双网,至调度主站(含主调和备调)应具有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主/备双通道)。

(10)水电厂基(改、扩)建工程中监控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自动化专业有关规程规定。现场监控设备的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

(11)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调度自动化主站下发的自动发电控制指令和自动电压控制指令进行安全校核,确保发电运行安全。

(12)监控机房应配备专用空调、环境条件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9.2 防止监控系统误操作措施

(1)严格执行操作指令。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发令人汇报,待发令人再行许可,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2)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流程应具备闭锁功能,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

(3)非监控系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进行工作(运行人员巡回检查除外)。

9.3 防止网络瘫痪要求

(1)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网络设计和改造计划应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充分满足各类业务应用需求,强化监控系统网络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力求网络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坚强可靠和协调发展。同时,设备选型应与现有网络使用的设备类型一致,保持网络完整性。

(2)电站监控系统与上级调度机构、集控中心(站)之间应具有两个及以上独立通信路由。

(3)通信光缆或电缆应采用不同路径的电缆沟(竖井)进入监控机房和主控室;避免与一次动力电缆同沟(架)布放,并完善防火阻燃和阻火分隔等安全措施,绑扎醒目的识别标志;如不具备条件,应采取电缆沟(竖井)内部分隔离等措施进行有效隔离。

(4)监控设备(含电源设备)的防雷和过电压防护能力应满足电力系统通

信站防雷和过电压防护要求。

(5)在基建或技改工程中,若改变原有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设备配置、技术参数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对监控系统进行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按照基建和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6)监控网络设备应采用独立的自动空气开关供电,禁止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分路开关。各级开关保护范围应逐级配合,避免出现分路开关与总开关同时跳开,导致故障范围扩大的情况发生。

(7)实时监视及控制所辖范围内的监控网络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故障。

(8)机房内温度、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9.4 监控系统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必须制订和完善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系统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系统运行维护制度、运行与维护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等。

(2)建立完善的密码权限使用和管理制度。

(3)制定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和故障恢复措施,落实数据备份、病毒防范和安全防护工作。

(4)按调度要求对调度范围内厂站远动信息进行测试。遥信传动试验应具有传动试验记录,遥测精度应满足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开展周期检验。

(5)规范监控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管理,软件的修改、更新、升级必须履行审批授权及责任人制度。在修改、更新、升级软件前,应对软件进行备份。未经监控系统厂家测试确认的任何软件严禁在监控系统中使用,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监控系统防病毒、防黑客攻击措施。

(6)定期对监控设备的滤网、防尘罩进行清洗,做好设备防尘、防虫工作。

10 防止水机保护失灵

10.1 水机保护设置

(1)水轮发电机组应设置电气、机械过速保护、调速系统事故低油压保护、导叶剪断销剪断保护(导叶破断连杆破断保护)、机组振动和摆度保护、轴承温度过高保护、轴承冷却水中断、轴承外循环油流中断、主轴密封水中断、灯泡头水位

过高、快速闸门(或主阀)、真空破坏阀等水机保护功能或装置。

(2)在机组 C 级及以上停机检修期间,应对水机保护装置报警及出口回路等进行检查及联动试验,合格后在机组开机前按照相关规定投入。

(3)所有水机保护模拟量信息、开关量信息应接入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远方监视。

(4)设置的紧急事故停机按钮应能在现地控制单元失效情况下完成事故停机功能,必要时可在远方设置紧急事故停机按钮。

(5)水机保护压板应与其他保护压板分开布置,并粘贴标示。

(6)水轮机保护装置应配置独立于机组 LCU电源。

10.2 防止机组过速保护失效

(1)机组电气和机械过速出口回路应单独设置,装置应定期检验,检查各输出接点动作情况。

(2)装置校验过程中应检查装置测速显示连续性,不得有跳变及突变现象,如有应检查原因或更换装置。

(3)电气过速装置、输入信号源电缆应采取可靠的抗干扰措施,防止对输入信号源及装置造成干扰。

10.3 防止调速系统低油压保护失效

(1)调速系统油压监视变送器或油压开关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定值动作正确性。

(2)在无水情况下模拟事故低油压保护动作,导叶应能从最大开度可靠全关。

(3)油压变送器或油压开关信号电源不得接反,并检查变送器或油压开关供油手阀在全开位置。

10.4 防止机组剪断销剪断保护(破断连杆破断保护)失效

(1)定期检查剪断销剪断保护装置(导叶破断连杆破断保护装置),在发现有装置报警时,应立即安排机组停机,检查导叶剪断销及剪断销保护装置(导叶破断连杆及连杆破断保护装置)。

(2)剪断销(破断连杆)信号电缆应绑扎牢固,防止电缆意外损伤。

(3)应定期对机组顺控流程进行检查,检查机组剪断销剪断(破断连杆破

断)与机组事故停机信号判断逻辑,并在无水情况下进行联动试验。

10.5 防止轴承温度过高保护失效

(1)应定期检查机组轴承温度过高保护逻辑及定值的正确性,并在无水情

况下进行联动试验。运行机组发现轴承温度有异常升高,应根据具体情况立即安排

机组减出力运行或停机,查明原因。

(2)机组轴承测温电阻输出信号电缆应采取可靠的抗干扰措施。

(3)测温电阻线缆在油槽内需绑扎牢固。

(4)机组B 级及以上检修过程中应对轴承测温电阻进行校验,对不合格的

测温电阻应检查原因或进行更换。

(5)所有瓦(每块或每瓣)均应安装测温电阻,所有瓦均应具备报警、停

机功能。

10.6 防止轴电流保护失效

(1)机组检修过程中应对轴电流保护装置定值进行检验,检查定值动作正

确性,并在无水情况下进行联动试验。

(2)机组大修过程中应对各导轴承进行绝缘检查,发现轴承绝缘下降时应

进行检查、处理。

(3)定期对导轴承润滑油质进行化验,检查有无劣化现象。如有劣化现象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更换处理。

(4)轴电流输出信号电缆应采取可靠的抗干扰措施。

(5)轴电流互感器应安装可靠、牢固。

11 主控系统失灵的紧急处理措施

11.1 已配备分散控制系统的电厂,应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建立分散控制系

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在各种情况下切实可操作的分散控制系统故障应急处

理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

11.2 当全部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所有上位机“黑屏”或“死机”),应立

即执行停机、停炉预案。

11.3 当部分操作员站出现故障时,应由可用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

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

11.4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1)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2)调节回路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将执行器切至就地或本机运行方式,保持机组运行稳定,根据处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

(3)涉及控制器故障时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控制器模件,涉及机炉保护电源故障时则应采用强送措施,此时应做好防止控制器初始化的措施。若恢复失败则应紧急停机停炉。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附: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电发【2000】589号) 国电公司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并于9月28日以国电发[2000]589号印发系统各单位。 国电发[2000]589号文说,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本重点要求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分别是: 1.防止火灾事故; 2.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3.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4.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7.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9.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电力行业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事故的重点要求

电力行业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事故的重点要求 1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供电系统事故 1.1 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保证控制器、服务器不被初始化;操作员站如无双路电源切换装置,则必须将两路供电电源分别连接于不同的操作员站;系统电源故障应设置最高级别的报警;严禁非分散控制系统用电设备接到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上;公用分散控制系统电源,应分别取自不同机组的不间断电源系统,且具备无扰切换功能。分散控制系统电源的各级电源开关容量和熔断器熔丝应匹配,防止故障越级。 1.2 交、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分开布置,交、直流电源开关和接线端子应有明显的标示。 1.3 分散控制系统(DCS)使用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装置应做定期维护,蓄电池应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应对UPS 装置及电源冗余切换装置出口电源进行录波试验,确保供电质量。如有条件,宜对所有 UPS 电源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并作相应 UPS 故障报警。 1.4 热控设备需要两路直流电源互备时,严禁采用大功率二极管将厂用直流两段电源进行耦合。 1.5 DCS 各等级电压电源应按照“专电专用”原则,严禁接入其他非核心负载,例如机柜风扇、指示灯、操作面板、检修用电源、伴热电源、照明电源等。 1.6 DCS 应具有可靠的电源失电报警功能。当外部供电或内部供电任一路电源故障时,均能在人机界面显示故障信息,触发报警。 1.7 DCS 网络通信设备电源应双路配置,电源的切换时间应保证网络通信设备不被初始化,且应有失电报警功能。 1.8 分散控制系统设计阶段时,用于重要联锁保护的输入输出信号,应避免多个信号通过短接线或母线共用直流正极或负极,或应根据控制设备的重要等级进行分组,各组电源分别配以熔丝或空气开关做电气隔离,尽可能降低集中供电风险。 1.9 热控设备进行改造后,应针对电源回路复核空气开关或熔丝的额定参数,确保设备的用电容量不超过空气开关或熔丝的额定容量,同时核算上下级电源匹配功耗,防止因空气开关或熔丝越级跳闸或熔断导致失电事故范围扩大。

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 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2. 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职工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能。 3. 确保现场环境安全,规定清扫保洁制度,检查工地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4. 对施工机具和设备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5. 确保现场作业机具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安全保护装置和防护措施。 6. 确保使用的吊装设备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规范,设立专门吊装安全检测站。 7. 确保工地供电系统可靠安全,用电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电工技术能力。 8.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逻,随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9. 确保现场焊接作业安全,设立专业的焊接班组和监督检验机构。 10. 加强机械设备加油和保养,设立专门的加油点和设备保养中心。

11. 对现场材料和物资实行管理制度,确保材料储存和运输安全。 12. 确保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制定详细的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13. 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畅通,设立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器材。 15. 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日常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16. 对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7. 严格施工现场进出管理,控制施工现场人员和车辆出入。 18. 确保施工现场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9.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标志标识,设置警示牌和安全提示标识。 20. 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日报、周报和月报,及时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热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热控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1.1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1.2汽包水位计的安装 1.2.1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如安全阀排汽口、汽包进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离器水槽处等),若不能避开时,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置。 1.2.2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的裕量。 1.2.3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 1.2.4新安装的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孔的位置、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均符合要求。 1.2.5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 1.3对于过热器出口压力为13.5MPa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汽包水位信号应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 1.3.1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汽包水位测量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采用补偿措施。 1.3.2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 1.4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为准,并进行核对、标定。随着锅炉压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值愈低于汽包真实水位,表1-1给出不同压力下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Δh,仅供参考。 表1-1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Δh 当各水位计偏差大于30mm时,应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 1.6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校核。新机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 1.7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一般应在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8锅炉高、低水位保护。 1.8.1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段,限期(不宜超过8h)恢复;当有二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应制定相应

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 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会对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减少和避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三十个方面进行重点要求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1. 做好项目规划阶段的安全评估和论证工作,包括场地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和灾害风险等。 2. 制定与规划和设计相适应的施工方案,详细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3. 组织施工前的培训和安全交底,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安全意识。 4. 设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施工队伍各级别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6. 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危险工作的操作要求和控制措施。 7.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8.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促进员工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的提升。 9. 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10. 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物资和机具,确保其安全稳定性。 11. 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人员。 12. 对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

查和维护。 13. 加强对电力设备的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其操作技能 符合要求。 14. 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操作,确保其操作安全、稳定。 15. 使用合格的施工材料和产品,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16. 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避免为了完成工期而加班加点,导致 安全事故的发生。 17. 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施工安全 遣散与应急救援工作。 18. 加强对承包商、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确保其施 工安全质量。 19. 制定合理的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0.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人员密集区域、高处作业等危险环节的 监管和管理。 21. 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应对和 处置能力。 22.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提高施工人员的安 全防护意识。 23. 配备和使用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宣传和培训。 25.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 26. 加强对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和防护工作。 27.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班组长和工长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其带 头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生产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重点要求-V1

电力生产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重点要求- V1 电力生产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重点要求 在电力生产中,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是至关重要的。不仅能保障电 力系统运行的安全和稳定,还能保护员工和设备的安全。下面,我们 将重点介绍电力生产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相关要求。 1.及时检测系统异常 系统异常是导致稳定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建立健全 的检测机制,能够及时发现系统中的异常情况。常用的检测手段包括 定期巡视、实时监测和智能诊断等。通过这些手段,能够快速检测出 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以确保系统稳定性。 2.提高技术自动化水平 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力生产技术也在不断升级和更新。利用先进的技 术手段,提高系统自动化水平,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稳定破坏事故的 发生。比如,通过电气装置自动控制,实现安全可靠的自动化调节系统,能够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保障基础设施完备 电力生产需要依赖于一系列基础设施,如供电设备、输电线路、变电 站等。因此,确保这些设施稳定、可靠、完好,对于预防稳定破坏事 故至关重要。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4.加强管理控制 在保障设备稳定性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比如,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安全问题。此外,在系统运行中要加强控制和监督,确保电力负荷分配合理,防止因负荷不均衡而导致的系统破坏。 以上是关于电力生产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重点要求。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健全的检测机制、完备的基础设施等措施,才能够有效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电力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 严格执行以下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并落实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运维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划分和 层级清晰。 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电力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 类安全事故。 三、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运维、检修等 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四、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定期对电力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 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 五、加强电厂供电质量监控

建立并完善电厂供电质量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供电质量问题,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可靠。 六、确保电力系统的运行稳定 加强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监控和分析,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电力系统的失稳和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控制设备的投入和退出 对电力生产设备的投入和退出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核,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和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九、加强安全技术防控措施 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技术防控措施,包括设立安全防护区域、配备安全设施和装置等,确保安全生产。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 建立健全电力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电力生产事故预防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电力生产事故预防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电力生产事故预防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引言: 电力生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但其中存在诸多潜在的事故风险。为了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与稳定,我们需要全面掌握电力生产事 故的预防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将详细探讨电力生产事 故预防的三十项重点要求,帮助大家深入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安全培训和意识提高 1. 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加强对安全意识的培养,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是第一位的重要性。 3. 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机制,包括定期培训、模拟演练等。 二、设备管理与运行维护 4. 严格执行设备运行维护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档案管理、设备巡检、设备维护等方面。 6. 注重设备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 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7.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检查等。 8. 重点关注潜在危险点和隐患,确保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9. 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 10.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等。 11.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和处置。 1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紧急事故的能力和技能。 五、安全监测与数据分析 13.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安全指标的监测和数据的采集分析。 14. 加强对安全数据的分析研究,挖掘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15. 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对电力生产过程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六、安全文化建设与管理 16. 建立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包括组织安全价值观、安全责任等。 17. 加强对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教育,营造全员参与的安全氛围。 18. 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范、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七、电力设备可靠性保证 19. 定期检修电力设备,确保其可靠性和完整性。 20. 加强对电力设备的保护和维护,避免外部因素对设备造成破坏。

(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能源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 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确保电力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性。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3.加强对电力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加强对电力生产关键设备的监控和巡检,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5.加强对电力生产现场的清洁和整治,减少因杂物堆积而引发的事故风险。 6.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撤离。 7.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反规程的操作行为。 8.加强对电力生产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在意外事故中的人员安全。 9.加强对电力生产场所的防雷设施建设和维护,减少因雷击引发的事故风险。 10.制定并贯彻电力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处置。 11.加强对电力生产设备的检修和更换,及时处理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12.严格执行电力生产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检验,确保设备达到安全要求。 13.加强对电力生产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故风险。 14.加强对电力生产设备运行记录的管理和归档,便于事故调查和分析。

15.加强与供电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16.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共同防范和应对电力生产 事故。 17.建立定期报告电力生产事故情况的制度,及时汇总和分析事故 数据。 18.推动电力生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提高生产安全性和效益。 19.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20.建立电力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紧急救援和协助。 21.加强对电力生产事故的学习和总结,完善管理经验和措施。 22.推动电力生产企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23.加强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识别和控制,减少事故发生的 可能性。 24.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估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25.加强对电力生产事故的监督和调查,追究责任并及时公开通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电力生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以下是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三十项重点要求: 一、加强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二、加强设备管理 4.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加强设备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6.加强设备更新,及时淘汰老化设备,更新新型设备。 三、加强电力生产过程管理 7.建立电力生产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生产过程。 8.加强电力生产过程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9.加强电力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四、加强应急管理 10.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 11.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2.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 五、加强安全监测 13.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对电力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 14.加强安全监测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15.加强安全监测设备维护,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安全评估 16.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对电力生产过程进行定期评估。 17.加强安全评估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18.加强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七、加强安全技术研究 19.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开展安全技术创新。 20.加强安全技术应用,推广安全技术成果。 21.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 八、加强安全宣传 22.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重点要求及实施导则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重点要求及实施导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生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 组成部分。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 全和健康,需要对电力生产事故防范进行有力的组织和实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重点要求: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电力生产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单位的重要日常工作中,从而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2.加强事故监测预警。电力生产单位应加强对设备运行状态、工 作环境和生产过程的监测,对可能出现异常情况做出预警,通过预防 措施加强风险管理,避免产生风险事故。 3.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做 到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使员工对安全措施和自我保护方法有更 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从而能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加强电力设施维护和设备保养。要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电力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无故障。 实施导则: 1.完善组织机构,划分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责任。 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作业规范,制定标准化的操作 流程和作业规程。 3.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比赛,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 我保护意识。 4.定期开展安全主题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5.加强设备检修和设施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6.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行演练,以保障事故的 迅速处置和救援。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总的来说,要坚持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保障电力生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和热工保护拒动事故措施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和热工保护拒动事故的措施(现状分析和措施) 关于DCS系统配置的基本要求的措施 根据“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及通信总线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的要求,,并且控制器的负荷率做到尽可能均衡,已完全达到留有适当裕度的要求。 现在主要控制器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O点都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 系统电源有可靠的后备手段(采用UPS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为3ms可保证控制器不会初始化。系统电源故障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之外的声光报警。 主系统及与主系统连接的所有相关系统DCS、MARK-Ⅴ、MARK-Ⅵ(包括专用装置)的通信负荷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保证在高负荷运行时不出现“瓶颈”现象)之内,其接口设备(板件)稳定可靠。 DCS的系统接地严格遵守技术要求,有良好的单端机柜接地机柜。所有进入DCS系统的控制信号的电缆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电缆。 操作员站及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各种工况下的操作要求,特别是紧急故障处理的要求。紧急停机停炉按钮配置,采用与DCS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I/0通道配置满足隔离措施。 目前DCS系统配置能满足机组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紧急故障处理),CPU及通信总线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指标之内并留有适当裕度的要求。 关于DCS故障的紧急处理措施 当部分操作员站故障时,由可用的冗余操作员站继续承担机组监控任务(此时应停止重大操作),同时迅速排除故障,若故障无法排除,则应根据当时运行状况酌情处理。(目前操作员站是冗余配置的)。 当系统中的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应采取如下对策。 辅机控制器或相应电源故障时,可切至后备手动方式运行并迅速处理系统故障,若条件不允许则将该辅机退出运行。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2023版新旧两版《反措》有这些变化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2023版有这些变化 新旧两版《反措》有哪些变化呢? 2023版《反措》坚持贯彻电力生产全过程反事故措施的思路,从规划、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技改大修等环节,进一步理顺了条文结构。 与2014版相比,章的数量整体不变,总体以设备类型或事故类型为主的原则进行调整合并。但对其中4章标题进行了修订: 1.第5章新增了光伏逆变器的内容,由原来的“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机组大面积脱网事故”修订为“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事故”。 2.第9章淡化了分散控制系统控制和保护的区别,由原来的“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修订为“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事故”。 3.第10章增加了调相机内容,由原来的“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修订为“防止发电机及调相机损坏事故”。 4.第18章由原来的“防止继电保护事故”修订为“防止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事故”。 1.第1章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重点要求,增加了“1.7防止坍塌伤害事故”、“1.10防止电力生产淹溺事故”。 2.由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快速增长及几期严重的火灾教训,第2章防止火灾事故的重点要求,增加了“2.12防止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事故”一节。因

发电厂与电网电缆火灾事故特性不同,将原“2.2防止电缆着火事故”修订为“2.2防止发电厂电缆着火事故”,主要针对发电厂电缆着火事故,电网侧电缆火灾事故调整至“17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中的“17.2防止电缆火灾事故”。同时在1.2.20、2.2.18及第17章中增加了主动型消弧装置的应用。 3.第3章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重点要求从结构上做了调整,将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分开,形成“3.1防误操作技术措施”和“3.2防误操作管理措 施”。 4.第4章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重点要求细化了原有各节名称,新增“4.6加强大面积停电恢复能力”,并突出了新能源的地位和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新颁布国家标准,增加了关于新能源的部分内容,在4.1.2提出关于新能源场站的转动惯量问题。 5.第5章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大面积脱网事故的重点要求,对并网电厂和新能源电站涉网性能和参数做了修改完善,新增光伏逆变器方面的内容。 6.第6章防止锅炉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新增了“6.6防止农林生物质发电事故”。 7.第7章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的重点要求中,“7.3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修改为“7.3防止压力容器脱检漏检”,其中对压力 容器重新启用时的停用时间由“两年”改为“一年”;新增了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管理要求。 8.第8章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事故的重点要求中,取消了润滑油高位油箱的有关要求。为调节系统稳定,适合深度调峰,增加了对中压调节系统进行限位或增加蓄能器。为防止转子及叶片表面及间隙积盐、腐蚀,新增8.2.7条款:加强汽水品质的监督和管理。为防止断油烧瓦事故,新增8.4.20条款:“机组蓄电池在按规定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后,应带上直流润

电力行业防止电力自动化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的重点要求

电力行业防止电力自动化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的重点要求 1 防止电力自动化系统事故 1.1 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和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厂站的主要设备(数据采集与交换服务器、监视控制服务器、历史数据库服务器、分析决策服务器、磁盘阵列、远动装置、电能量终端等)应采用冗余配置,互为热备,服务器的存储容量和中央处理器负载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备用调度控制系统及其通信通道应独立配置,宜实现全业务备用。 1.2 主网500kV(330kV)及以上厂站、220kV枢纽变电站、大电源、电网薄弱点、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并网且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均应部署相量测量装置(PMU)。其测量信息应能满足调度机构需求,并提供给厂站进行就地分析。相量测量装置与主站之间应采用调度数据网络进行信息交互。新能源发电汇集站、直流换流站及近区厂站的相量测量装置应具备连续录波和次/超同步振荡监测功能。 1.3 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应采用专用的、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UPS)供电,不应与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合用电源,不间断电源涉及的各级低压开关过流保护定值整定应合理。采用模块化的UPS,应避免并联等效电阻过低,引起直流绝缘监测装置监测误告警。UPS单机负载率应不高于40%。外供交流电消失后UPS 电池满载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h。交流供电电源应采用两路来自不同电源点供电。发电厂、变电站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或站内直流电源供电。具备双电源模块的装置或计算机,两个电源模块应由不同电源供电。相关设备应加装防雷(强)电击装置,相关机柜及柜间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1.4 厂站内的远动装置、相量测量装置、电能量终端、时间同步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及安全防护设备等自动化设备(子站)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5 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采用开放、分层、分布式计算机双网络结构,自动化设备电源模块通信模块应冗余配置,优先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事故的预防措施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事故 1、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事故 为了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失灵的事故,要认真贯彻《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00—200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5190.5-2004)、《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5-1998)、《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6-1998)《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7-1998)、《火力发电厂顺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模》(DL/T 658-199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DL/T 659-1998)、《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生[2003]409号)、《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 774-2004)、《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1 分散控制系统及其工作环境的配置基本要求。 1.1.1 DCS系统配置应能满足机组在任何工况下的监控要求(包括故障发生后的紧急处理),CPU负荷率应控制在设计、招标规范书规定的指标之内。 1.1.2 主厂房内的热力系统(包括发变组、电气厂用及升压站内系统设备 )管理用DCS控制器,应采用冗余配置,重要I/0点应考虑采用非同一板件的冗余配置,同类型的I/O点最少应留有10%的备用余量。附

属及外围公用系统管理用DCS(包括PLC),可以配置单DPU(CPU),同类型的I/O 点最少应留有10%的备用余量。 1.1.3 系统设备中除打印机、性能计算站外,其余各设备的工作电源必须设计有可靠的后备手段(如采用UPS电源),主/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速度应满足该控制系统的需要(应保证控制器不被初始化)。系统电源故障时应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DCS之外的声光报警,双电源均故障后要有解列机组的手段。 1.1.4 DCS主系统及与DCS主系统相连的所有相关辅助二次系统(包括电气二次系统中的专用装置、SIS、总线控制系统中的就地设备)的负荷率设计,应保证在最高负荷运行时,负荷率不超过40%(共享式乙太网不应超过 20%)。其接口设备(板件及通讯电缆)应稳定可靠,通信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两条同时运行、互为冗余的高速数据总线,数据总线的通讯速率,应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指令都可在1秒钟内被执行完毕1.1.5 DCS系统接地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守DCS制造厂的技术要求。所有进入DCS系统控制信号的电缆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屏蔽、阻燃电缆,屏蔽层应有良好的单端接地。 1.1.6 DCS机柜安装时,与底座之间必须加装10mm厚的减震胶皮,对于机柜要求与底座绝缘的,机归固定螺丝也要用专用绝缘套进行绝缘,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1.1.7独立于DCS之外的少数重要操作按钮的配置,应能满足在紧急故障发生后保证机组安全停运的要求。紧急停机、紧急停炉、发电机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终)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8.1 提高水位测量准确性。 8.1.1 锅炉配置的水位测量装置宜选用先进可靠的、能消除汽包压力影响、全程准确测量水位的产品。 8.1.2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应优先选用汽、水流稳定的汽包端头的测孔或将取样口从汽包内部引至汽包端头。 8.1.3 汽包水位计的取样管孔位置,汽侧应高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水侧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并有足够的裕量。大量程水位计汽、水侧取样点不应在汽包蒸汽导管上和下降管上设置。 8.1.4 每个水位测量装置都应具有独立的取样孔。禁止在同一取样孔上并联多个水位测量装置,不宜采用加连通管的方法增加取样点,以避免相互影响;三取二或三取中的三个汽包水位测量装置的取样孔不应设置在汽包的同一端头,同一端头的两个取样口应保持400mm 以上距离。 8.1.5 安装水位测量装置取样阀门时,应使阀门和阀杆处于水平位置。 8.1.6 安装水位计汽、水侧取样管时,应保证管道的倾斜度不小于1∶100,对于水侧取样管的倾斜度也不能过

大。对于汽侧取样管,应使取样孔侧高,对于水侧取样管,应使取样孔侧低。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 8.1.7 差压式水位测量装置的平衡容器,其容积应考虑水冷凝的速度满足测量的要求,并保证水位测量装置在冲洗后能迅速建立稳定的水位,一般应在600~1000mL。 8.1.8 对于汽包压力为10MPa 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均应进行补偿修正,精心配置补偿函数,以确保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均能保证补偿精度,压力上限应达到安全门动作值,并留有一定余量。宜选用经实践证明有 成功应用经验的参比水柱温度接近饱和温度的平衡容 器。 8.1.9 汽、水侧取样管和取样阀门均应良好保温。根据 温度补偿原则确定平衡容器及参比水柱的管道是否保温。引到差压变送器的两根管道应平行敷设共同保温,并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但任何情况下,伴热措施不应引起正负压侧取样管介质产生温差。三取二或三取中的三个汽包水位测量装置的取样管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需要保温的应分开进行。从取样口引到差压变送器的两根管道不允许发生垂直方向的“凸凹”弯曲。利用每次大、小修的机会,在压力为1~2MPa 时,排污冲洗仪表管路。 8.2 锅炉汽包水位测量、保护系统的配置。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自2000 年9 月发布以来,在防范电力生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可靠供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类事故均呈下降趋势。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特高压、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新能源、新技术不断发展,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电力安全生产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2006 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 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重新划分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2011年9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进一步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标准、调查处理权限,强化了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3]427 号),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需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完善电力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电力企业近些年来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经验,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在内容上增加了“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 、“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 、“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 故” 、“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的要求,修编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他18 项重点要求的条款和内容,并在附录中列出了 对应各项重点要求应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目录

25项反措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国电发[2000]589号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乌江公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土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所,苏州热工所,各水电工程局,各水电勘测设计院,安能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现颁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印)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目录 1 防止火灾事故 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6 防止锅炉膛爆炸事故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15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16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17 防止接地网事故 18 防止污闪事故 19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20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 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2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23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24 防止交通事故 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在电网容量增加、系统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超速、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等事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主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和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但有些频发性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并且有的变得越来越突出,新的事故类型也不断出现。近来,发生了多年来未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轴系断裂事故、锅炉缺水事故、电缆着火事故以及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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