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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考点解析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

识》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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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考点解析相邻关系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我国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的相邻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和自然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土地利用及防险关系;相邻采光、通风关系等。现将这些土地相邻关系的情形介绍如下:

(一)相邻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

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流水,应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对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义务,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权。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

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排水分自然排冰和人工排水。相邻一方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流水关系涉及水流的变更和设堰。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房屋滴水问题做了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如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通行关系。

土地与道路或者通道之间没有适当的联系,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须通过周围地才能到达道路或通道,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通行权。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通行权,周围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有容忍通行的义务。土地相邻通行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行权人须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与道路或通道无适当的联系;为土地使用所必要;非因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任意行为所致。

上述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通行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其通行;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

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另开通道。

(三)相邻土地利用及防险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道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四)相邻采光与通风关系。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方通风和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考点解析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好相邻关系,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为有效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应从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需要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也需衡量各方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不动产相邻各方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和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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