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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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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

法的通知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三)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XX公司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3篇

XX公司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3篇 XX公司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自查的通知要求,调兵山市地税局XX 年2月25日至4月18日进行了本年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已圆满结束,现对本次清查工作总结如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资产管理,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管理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彻底摸清家底,最大程度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根据省局、市局的要求,我局精心组织了全局性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领导重视,组织得力。局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把清查工作作为三季度局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由局长赵东光同志任组长,办公室主任王英俊为副组长,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相关同志为组员的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并要求局其他部门对清查工作全程给予配合支持。 提高认识,宣传到位。为更好地达到清查效果,我局召开了清查领导小组及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传达了开展上级地税系统固定资产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清查范围、清查内容、领导机构分工、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局清查领导小组专门组织召开了清查动员会议,对清查开展情况及时宣传,使每一位职工对清查工作都有一个较高的认识,积极配合清查工作。

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清查工作共分为准备、清查、总结和验收四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组,明 确分工,准备清查的相关资料。对工作任务量大、责任重的实物清查工作又安排各相关部门专人予以配合。 合理安排,重点突破。本次清查的重点工作落在清查阶段和总结阶段上。清查阶段主要工作是清查人员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落实资产存放地点、资产状况等,并同财务软件中相关信息相核对。对清查中发现的需要报废、报损或作其他处的固定资产,要求查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总结阶段是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帐实相符的原则对有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形成清查工作总结交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阅。 局领导和各部门都能高度重视清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该项工作的落实。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清查工作定期召开作碰头会,一方面掌握清查工作的进度,另一方面就清查中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沟通解决。 经过此次清查,我局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一是全面落实了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各项基础信息,特别是针对一些实物信息与资产资料不相符的情况,我局以现场实物盘点为依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修改、调整,对卡片信息不齐全的按市局财务便函要求一一核对,填写齐全。二是进一

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指南附件二财产清查指引

附件二财产清查指引 (一)应收票据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填报单位的应收票据。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应收票据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 01 表),并与应收票据的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 ②应收票据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③检查有无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予以说明。 ④盘点库存票据,并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 ⑤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 01 表)的编制。 (二)应收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填报单位的应收账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

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 02 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应本着“先进先出”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应收账款余额账龄的正确性。 ③应收款项应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④对长期挂账(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⑤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⑥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 02 表)的编制。 (三)预付账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填报单位的预付账款。 2.清查工作的责任分工 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财清明细 03 表),

2020年资产清查工作报告3篇

2020年资产清查工作报告3篇 根据县教育局资产清查的要求,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日期:根据县教育对学校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要求,2020年3月28日开始对我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二)资产清查范围:对我校第一类至第九类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在清查前,认真执行有关资产清查的制度规定,学习相关文件,首先,我校成立了由吴自范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固定资产清查的制度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其次,组织人员按照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主要对单位财产情况进行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固定资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清理资产,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等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上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经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清查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了证据,填制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表》等清查报表资料,撰写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自然损失的情况有:八类旧桌凳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旧的办公厨已淘汰,以前拆除的房屋没有报损等。 三、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公司资产清查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公司领导关于资产管理登记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全面核实、登记公司资产,掌握资产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公司资产管理规范化管理。 二、登记范围与组织 凡占有、使用、管理公司资产的各业务部门、个人,都应向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登记。 公司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是:××部、××部、××部、××部等部门负责各分管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公司办公室由财务办负责资产清查、登记,××处、××处分别由外围机构负责人负责资产清查、登记,各类库室、值班室由隶属管理的业务部门负责资产清查、登记。公司财务办负责全公司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并负责检查指导。 三、登记的内容 以单位占有资产登记为主,兼顾注销资产登记和变动资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名称、品牌、规格、单位、数质量。要对照实物进行详细登记。资产规格主要登记资产型号、材质特征或主要配置,等等。 2、资产的价值额及增加时间。资产登记,以购入时财务入账、接受捐赠时实际金额、时间为依据。对财产清查登记中查不到原始

价值凭证的,一般可比照同类商品价格,按新旧程度折合金额,上报主管经理批示,由财务办进行确认。 3、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且耐用时间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由财务办负责统计)、一般设备、文体设备、运输设备、通信设备、施工及修理设备、特种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音像制品、其他固定资产。 库存物资是指为保障服务需要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自购周转物资、交接继承物资、接受捐赠物资。分七类:修理器材(工具)、通信器材、文体器材、办公用品、被装鞋帽、各种消耗性配件、其他物资等。 四、清查登记步骤 清查阶段:×月×日-×日 登记上报阶段:×月×日-×日 核实阶段:×月×日--×月×日 总结上报阶段:×月×-×月×日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公司资产清查、登记是公司资产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资产与经费一体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各业务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资产清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严密组织。公司将成立由经理任组长,财务会计、出纳、各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指引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指引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 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下 面是整理的关于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指引,欢迎阅读! 【2020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根据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按照市财政局与市局的有关要求,我局 认真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年xx月31日。 ( 二)资产清查范围 经清理,本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户数为1户,即行政本部1户,执行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成立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本局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按照本局制定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以财务、综合办公室为主,各科室 密切配合进行。 3、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单位自查。包括单位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工作 底稿,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1、截至×××年xx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情况 资产合计×××××元 (1)××× (2)××× (3)×××

2、截至×××年xx月31日的负债清查结果情况 负债合计×××元 暂存款×××元 3、截至×××年xx月31日的净资产清查结果情况 净资产合计×××元 (1)××× (2)××× 其中:经常性结余×××元 专项结余×××元 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清查结果情况 我局无发生资产盘盈和盘亏情况。 四、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 在清查中,做到清查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了“家底”;对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已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点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存在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使学校真正摸清了“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我单位固定资产状况,强化了我校资产管理,夯实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但在清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问题比较突出,盘盈原因是部分上级调拨资产未及时入账,盘亏原因是部分损毁资产未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建立资产理责任机制。二是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账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制度建

国有资产清查软件操作手册

基层单位 第I部分系统登录与注销 1客户端配置要求 ●内存:大于等于2G ●Office2007以及以上,若安装office2003,还需要安装office2007兼 容包 ●IE浏览器需要安装IE8.0以及以上的版本 ●火狐浏览器支持V21版本 2系统登录与注销 2.1系统登录 在浏览器中输入系统的登录地址。点击“Enter回车”键进入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后即可进入系统。 图2-1系统登录界面 登录系统后进入系统首页界面,点击【2016资产清查】或待办事项下的【财政部已下发清查基准日,请您开展清查】,即可进入2016年资产清查功能。

图2-2系统首页界面2.2修改密码 图2-3修改密码界面

2.3系统注销 弹出提示界面“确认要注销系统”, 图2-4系统注销

第II部分基层单位功能操作 12016资产清查填报 功能概述: 资产清查功能模块主要是为了满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步骤完成资产盘点、报表填报、清查材料上传等工作,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操作步骤: (1)进入系统首页界面后,进入到“2016 资产清查填报”操作说明界面: 图1-1清查功能入口

图1-2清查功能说明界面 界面按钮说明: 以后不再提示:勾选后,下次在进入2016资产清查功能将不提示此界面。 (2)2016年资产清查填报功能界面,可以按1至7步完成清查 数据的填写与上报工作。 图1-3清查填报功能界面

2第一步清查准备 功能概述: 为确保清查数据的准确性,资产清查工作开展前需对系统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待处理的事项的进行处理,保证后续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操作步骤: 则可忽略事项, 导对数据进行修改。 图2-1清查准备界面 注意事项: ●清查准备中,“必须完成的事项”需要全部处理完成,否则会影响报表数 据。 ●可选事项中若单位不计提折旧,则可以点击忽略,跳过此步骤。 ●注意事项中2015年发生的业务,记账日期需在清查基准日之前,若已 检查完毕,点击完成即可。 2.1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不能为“其他” 功能概述: 检查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如果为“其他”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操作步骤: (1)在清查准备界面,如果检查状态为“已通过”则可忽略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公司固定资产清查方案

失败乃成功之母,黑暗之后就是光明! 公司固定资产清查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决定自xxxx年xx月xx日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项目组展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 1.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实、清查,做到账务相符。 2.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对残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适合我司及各项目组实际的 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工作范围 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各类在用及未用物品均在清查范围。主要包括: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电器:包括空调、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红木家具等; 3.其他: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他物品(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工作内容 1.要对各部门(各项目组)内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并制定专人进行 具体填报。 2.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存在固定资产流失、损失或被占用、借用等问题,要及时追回已流 失或被占用、借用的固定资产。 3.规范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1.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主要是清点实物,并与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务相符。 2.各部门(各项目组)负责人确定一名部门人员配合资产管理室对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 的抽查工作。请各部门(各项目组)将指派人员名单告知资产管理室。 3.各部门(各项目组)根据资产管理室的固定资产登记表进行账物核对,同时对有账无 物的固定资产要作详细登记说明,对无账有物的固定资产要如实登记。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1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清查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掌握我局固定资产存量的规模、类别和使用状况,使现有资产得到合理配置, 为资产改型换代提供参考,为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进一步促进通过地质设备的更新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局(队、局及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局的资产状况,为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固定资产清查,为全局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提供资产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规范资产处置。通过资产清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和资产分布(事业及企业),按省财政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规范我局有资产处置(报废、出租、投资等)。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和政府采购等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0年9月30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此次清查以预算单位、局属公司、队属企业为主体进行全面清查。 三、组织机构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成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 工作内容:负责对全局的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查实;建立资产卡片;配合财政资产数据库的进行核对;填制相关资产清查报表。 为保证本次资产清查的规范、准确、及时,局将选择有丰富资产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和全局综合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我局的资产清查工作从2010年10月25日开始,2010年11月30日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组成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以部门为单位归类整理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表,结合各部门实际分布情况,制定盘点时间表及人员安排;对参与清查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企业资产清查报告

企业资产清查报告 ——以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为例 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资产清产报告: 根据佰铭建筑施工有限公司2016年全部资产清查311号的通知要求,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要在2017年1月5日到14号进行了上一年度的资产清查工作,在公司为期九天的资产清查中对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了清查。到2017年1月14日佰铭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的清查工作已经圆满的结束,这次公司的清查主要是针对我们公司的固定资产和现金流以及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清查,以及对公司账目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清查,在清查中发现公司在设备管理以及账目方面存在许多不足,现在由我代表本次清查小组的发言人对本次实习公司的清查做以下的总结:

目录 1.公司简介 (1) 2.清查的主要做法 (1) 2.1公司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1) 2.2宣传到位,求实创新 (2) 2.3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2) 2.4循序渐进,合理安排 (2) 3.本次公司的清查的范围 (3) 4.本次公司全面清查的全部结果 (3) 4.1公司的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如下 (3) 4.2公司的资产及其人员清查情况 (4) 4.2.1公司账户清查 (4) 4.2.2公司人员编制清查 (4) 4.2.3资产清产结果 (4) 5.公司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及改进 (5) 5.1错账的解决对策 (5) 5.2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5) 5.4设备的折旧解决方案 (6) 5.5仓库中材料问题解决方案 (7) 6.明确了下一步资产管理工作的思路 (8) 6.1完善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监察制度 (8) 6.2明确职责 (8) 6.3公司的领导加强管理 (8) 6.4严格检查 (8) 6.5抓好落实 (9) 总结 (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人社工伤[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年底前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和提高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老工伤问题是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多年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将全国130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目标。我省高度重视老工伤问题解决,2007年就开始探索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目前,全省已将参保单位5.8万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保单位老工伤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争议,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加以解决。 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也是郭庚茂省长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目前,我省普遍仍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个别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常常不足支付当期发生事故的费用,更无力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因此,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扩大基金统筹规模,不仅有利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和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促进老工伤问题的妥善解决,对建立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 豫财建【2011】3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公司固定资产清查方案

公司固定资产清查方案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结合我司实际,决定自xxxx年xx月xx日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项目组展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实、清查,做到账务相符。 2.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对残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3.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适合我司 及各项目组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工作范围 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各类在用及未用物品均在清查范围。主要包括: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相关办 公设备; 2.办公家具电器:包括空调、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红木 家具等; 3.其他: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他物品(未能包括在上述各 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工作内容 1.要对各部门(各项目组)内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 并制定专人进行具体填报。 2.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存在固定资产流失、损失或被占用、借用等问题, 要及时追回已流失或被占用、借用的固定资产。 3.规范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1.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主要是清点实物,并与固定资产台账进行核对,

做到账务相符。 2.各部门(各项目组)负责人确定一名部门人员配合资产管理室对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的抽查工作。请各部门(各项目组)将指派人员名单告知资产管理室。 3.各部门(各项目组)根据资产管理室的固定资产登记表进行账物核对,同时对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要作详细登记说明,对无账有物的固定资产要如实登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颁布时间】2010-04-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河南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河南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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