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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制度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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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1.1 鼓励有益于集团和全体员工的行为,抑制有损于集团和全体员工利益的行为;

1.2 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员工的奖惩有章可循。

2 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3 权责:

3.1 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提报本单位员工的奖惩事项;

3.2 人事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对各单位提报的奖惩事项进行审

核;奖惩处理的执行;

3.3 总裁或总裁授权人:负责本制度及奖惩事项的审批。

4 定义

4.1 奖励:集团对表现优异(超出一般能力者),贡献特殊(对集团有重大影

响)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措施。

4.2 处罚:凡员工违反集团的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损害集团利益、不听从上

级主管命令、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及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甚至进行罢工等行为,集团对该员工采取的约束手段。

5 奖惩原则

5.1 奖惩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5.2 奖惩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3 奖惩应本着及时准确的原则。

6 奖惩操作程序

6.1 员工的直接主管根据员工的表现填写《员工奖励申请表》或《员工过失处

分表》,交部门主管审核,人事行政部对各单位提报事项进行核实,交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及员工所在单位共同执行。

6.2 非员工直接主管建议对该员工实行奖罚时,应提出书面报告,知会员工所

在部门主管后按审批程序处理。若部门主管拒绝或延误处理此事件,当事主管可直接将书面报告交人事行政部。

6.3 紧急情况下,员工严重违反集团条例需要立即开除,证据确凿且员工承认

事实的,可按例外原则,经由各部门主管(或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及时处理。

7 奖励条例

7.1奖励分为四种:通报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7.2 奖励与奖金表:

7.3 说明

7.3.1 凡员工已受某种奖励两次,从首次受奖励日算起一年内第三次受同样的奖

励,其第三次奖励将按高一级的奖励及其对应的奖金嘉奖,奖金记入当月工资总额。大功奖励除外。

7.3.2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1)忠于职守,在完成某一重大任务时特别勤奋,表现特优的。

(2)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3)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它有益事项的。

(4)自动协助非职责内工作且卓有成效的。

(5)提供重要业务技术、管理意见,被采纳的。

(6)代表本公司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成绩前五名者。

(7)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8)对偶发事件或灾害预防,处置得当有助于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者。

(9)具有其他优异事迹(如临财不苟,舍已利人等),足以成为员工楷模者。

7.3.3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小功:

(1)对于工作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用后确能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

成效显著,经评估当期利益在万元以内的。

(2)对意外事件能适时处理而避免灾害发生的。

(3)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高公司声誉的。

(4)对违规舞弊或其他危害集团权益的行为予以检举或设法防止,使公司

减免损害的。

(5)代表集团对外参加地区性活动等,获第一名的。

(6)办理职责外临时重大任务,成绩良好的。

(7)具有其他较大事迹足以记小功的。

7.3.4 凡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予以记大功:

(1)在工作或技术上有所创新,获重大绩效,有事实或数据证明的。

(2)办理临时职责外艰难任务成绩特优的。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

极力抢救,因此挽救同事或减少了公司损失的。

(3)在公众场合见义勇为,被有关单位表彰的。

(4)对舞弊等危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事先检举或设法防止,使公司免于重大损

害的。

(5)参加全国性活动或比赛获得第一名或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6)对集团之经营管理能提出创造性方案,并获采纳实施的。

(7)因个人之服务社会公益形成舆论,创造公司重大之良好名誉者。

(8)有其他重大事迹足以记大功的。

8 惩罚条例

8.1 处罚分类:书面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开除五种。

8.2 处罚与罚款表:

8.3 说明

8.3.1 若员工已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从首次受“通报批评”日算起三个

月内又再次被“通报批评”,则第三次口头警告将上升至“书面警告”。以此类推。

8.3.2 员工从首次记大过处分日算起,三个月内再受到任何级别的处罚,公司可与其解

除劳动关系。

8.3.3 罚款计入当事人当月工资,即从其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8.3.4 处罚有效期内的员工,将不得参与调薪、升职等考评活动。奖金发放将考

虑其处罚性质,改过情况酌情考虑。

8.3.5 重大过失行为:该类行为定义为对公司利益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的

行为。该类行为可视实际情况处以立即开除或记大过处分。

(1)在集团场所内(包括宿舍)激烈争吵,打架,使用污辱性语言,甚至

有威胁恐吓行为。

(2)渎职,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3)无故不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公然辱骂上司,不执行委派任务。

(4)携带凶器等违禁物品到公司。

(5)无故停止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以致影响正常生产。

(6)伪造证件、证明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

(7)同类事故已经发生过,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致使同类事故再

次发生的各级主管。

(8)已出现事故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

(9)工作中野蛮操作,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和流程。

(10)无故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六天。

(11)故意泄漏集团机密。

(12)故意散播谣言或搬弄是非,影响同事关系,妨碍工作开展的。

(13)盗窃公物或同事财产。(无论金额或数量大小)

(14)在集团场所内赌博,聚众喝酒闹事。

(15)鼓动怠工、罢工,制造劳资矛盾的。

(16)故意破坏或严重浪费公物。

(17)犯案经司法机关起诉。

(18)利用集团名义招摇撞骗。

(19)接受厂商贿赂。

(20)向厂商索取回扣。

(21)仿效上级主管签字图谋不法利益或盗用印信者。

(22)挪用公款,侵占公有财物或营私舞弊者。

(23)对异性有妨害风化行为。

(24)累计二次代人打卡或请人代打卡。

(25)持有或吸食违禁药品者。

(26)怠慢工作、谎报事实者。

(27)有其它严重过失行为者。

8.3.6 一般过失行为:该类行为将受到公司处罚条例的处罚,但不导致立即开除。

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后果严重性等主、客观因素采用记小过、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不同的处罚。

(1)未经正常程序带领外人进入公司重要场所或使用集团财产。

(2)扰乱工作场所秩序,影响工作开展,经劝阻无效的。

(3)对待工作指示草率应付了事,不能完成工作指示,有三次以上记录的。

(4)值班人员擅离岗位。

(5)上班时间看小说、报纸、杂志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6)上班期间在公司的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

(7)对待同事或来访者态度恶劣,言行不端。

(8)虚报考勤记录者(含加班、请假、调休等)。

(9)违反集团电话使用规定,利用集团电话闲聊的。

(10)与同事讨论薪资状况,甚至聚众讨论的。

(11)上班时间内睡觉。

(12)不爱护公物,或使用物品不慎造成损失。

(13)利用公司设备、工具、仪器、物料等处理私人事务的(包括下班时间)。

(14)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

(15)缺乏责任感,互相扯皮推诿责任。

(16)公出办私事。

(17)私自涂改考勤卡。

(18)错误或问题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掩饰。

(19)干部因管理失误,致使工作延误或因此使下属工作失误。

(20)档案管理不慎,导致遗失重要文件、单据、帐本、登记册等。

(21)不服从上司正常工作安排的。

(22)有其它一般过失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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