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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医院,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切实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信息化直接服务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 4个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到2015年底,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的预防保健及诊疗服务,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各地要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可在卫生部审核同意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和医

疗机构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加快推广。在坚持居民健康卡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和管理主体不变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展居民健康卡的功能及应用范围。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

(一)加快参合农民的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结合当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情况,大力推进参合农民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参合农民居民健康卡的功能要注重实用,重点实现承载基本信息、就医“一卡通”和异地就医结算功能。已发放新农合“一卡通”的地区要有序衔接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合理利用前期投入和现有资源,逐步从新农合“一卡通”过渡到居民健康卡。未发放新农合“一卡通”的地区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居民健康卡发放形式,加快发放居民健康卡,同时满足新农合的功能需求。

(二)加快新生儿(儿童)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统筹安排,组织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或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采集新生儿(儿童)信息,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要结合疫苗接种工作,突出居民健康卡在免疫接种和儿童健康管理中的应用,支持异地免疫接种和儿童保健服务,推进居民健康卡逐步替代预防接种证 (卡)和儿童保健手册(卡)。

(三)加快职业病高危人群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切实发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职业病高危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作用,为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发放居民健康卡,实现持卡跨机构、跨地区体检与看病就医“一卡通”,提供便捷的职业卫生服务,切实保障职业病高危人群的健康权益。

(四)加快无偿献血者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以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献血屋(车)为主体采集无偿献血者信息,为其发放居民健康卡,将居民健康卡作为一种奖励机制,使无偿献血者成为本地区获得居民健康卡的优先者,方便无偿献血者看病就医和用血,以此促进和提高全社会献血积极性。

(五)加快大型医疗机构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各地要以大型医疗机构为重点,探索多种筹资方式,发挥大型医疗机构的带头、辐射作用,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医疗机构的发行应用,逐步替代各医疗机构的就诊卡,实现居民在全国范围内跨区域、跨机构就医“一卡通”,切实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卫生部部属(管)医疗机构和卫生部确定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三级甲等医院要带头开展居民健康卡受理、发放和使用工作。我部将研究逐步把居民健康卡受理应用工作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

三、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统筹协调力度,明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完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居民健康卡的机构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快速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主动加强与财政、公安、人民银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联席会议制度等机制,整合资源,利用银医合作、多卡合一等多种方式,积极开拓,突破难点,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居民健康卡发放模式。

(三)完善居民健康卡发行基本环境建设。各地要遵照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居民健康卡省级密钥管理系统、省级及区域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发行居民健康卡提供必要的基本环境,支撑居民健康卡申领、制作、发放和应用等全过程记录和监管,避免重复发卡,实现跨区域持卡人认证与管理,保障卡片黑白名单动态更新与管理。各地要研究居民健康卡发行、居民持卡服务的管理服务规范和实施细则,确保居民健康卡有序发放与应用。

(四)完善居民健康卡应用环境建设。各地要结合卫生信息化建设要求,对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注重区域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居民健康卡具有基本的应用环境,以平台建设促进居民健康卡的应用,以应用促发行。同时,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卡受理、使用环境建设,引导和方便群众使用居民健康卡。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宣传居民健康卡建设的政策、措施、成效和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知卡、用卡环境和社会氛围,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持卡就医的方便、快捷和实惠。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地的新农合管理部门、妇幼卫生管理部门、疾控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医政、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居民健康卡建设任务落实。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居民健康卡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的具体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确保居民健康卡发行与应用工作快速有效推进。

备案工作联系人: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健康卡处王存库

联系电话:************

附件: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三类人群居民健康卡初次发放流程

2013年1月8日

附件

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

三类人群居民健康卡初次发放流程

一、居民健康卡发放对象和费用

未申领过居民健康卡的新生儿(儿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人员、无偿献血者。

首次发卡免费。补卡收取制卡成本费用,具体金额依照各地规定。

二、居民健康卡发放流程

(一)取得身份证号码的新生儿(儿童)。

┌──────┐┌───────────────────────────────────────────────────┐│││││││具有助产技术┌────┐┌────┐││妇幼卫生││服务资质的│制卡数据││卡应用│││管理部门││医疗机构┌───┐│采集││││││││宣传│└─┬──┘└────┘│││││教育││↑││┌────┐││││↓││││制定方案│││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数据录入├───→│现场制卡├──→│卡发放│││││卫生机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时) │││││└─┬──┘└────────┘└───────────┘││┌────┐│││↑│││组织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考核││││集中制卡├──────────────────→│卡配送│││└────┘││└─────┘└─────┘││││

│└──────┘└───────────────────────────────────────────────────┘

图1 新生儿(儿童)居民健康卡发放流程图

第一步,宣传教育。各级妇幼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开展新生儿(儿童)发放居民健康卡工作的宣教,介绍发卡政策、居民健康卡作用、领卡方法、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二步,制卡数据采集及数据录入。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开展儿童预防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保健服务工作时,组织新生儿(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为取得身份证号码的新生儿(儿童)申领居民健康卡,负责采集制卡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健康信息,并录入本地区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注意登记新生儿 (儿童)居住具体住址,方便卡片制作完成后准确配送及发放。

第三步,制卡及配送。具备发卡条件的大型医疗机构可直接制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集中制卡,并将成卡配送至发卡机构。

第四步,卡发放。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儿童预防保健服务时发放居民健康卡,由新生儿(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书面核对签收卡片及使用说明。各地可结合本地妇幼卫生工作实际,尽量同时发放儿童保健表(卡、册)和居民健康卡。

第五步,卡应用。各级妇幼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居民健康卡在儿童保健各项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先期通过和儿童保健表(卡、册)并行使用,逐步实现居民健康卡替代儿童保健表(卡、册)。

新生儿(儿童)未获得身份证号前或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临时卡 (临时诊疗卡、儿童保健卡等),但产生的诊疗信息均应整合至个人电子健康档案。

(二)职业病高危人群居民健康卡发放流程。

┌──────┐┌────────────────────────────────────────────────────┐│││┌────┐│││││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制卡数据采集│││││└──┬───┘│││└────────────────────┼───────────────────────────────┘││↑│││┌─────────┬──────────┼────────────

───────────────────┐│││││┌───────┐┌─────┐│││││││制卡数据采集││卡应用│││┌────┐││││└───┬───┘└─────┘│││制定方案││││├───────┘↑││└────┘││┌─┴─┐││││││职业健康检│指导│↓│││││查、职业病└───┘┌────┐┌─────────┐┌──┴──┐││││论断机构┌───┐│数据录入├───→│现场制卡├────→│卡发放││││││宣传││││(具备条件的机构) ││││││││教育│└──┬─┘└─────────┘└─────┘││││└───┘│↑││┌────┐│││││││组织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考核││││集中制卡├──────────────────→│卡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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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职业病高危人群居民健康卡发放流程图

第一步,告知。由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告知用人单位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申领、使用居民健康卡,指导用人单位、劳动者了解居民健康卡的使用范围、方法、优惠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二步,制卡数据采集及数据录入。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填写居民健康卡必要的个人信息、身份识别信息、基础健康信息及职业史等。由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录入本地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步,制卡及配送。具备条件的大型医疗机构可直接制卡,不具备条件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可由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集中制卡,并将成卡配送至发卡机构。

第四步,卡发放。可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时发放,也可由用人单位协助集中将卡发放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手中书面核对签收卡片及使用说明。

第五步,卡应用。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居民健康卡在职业病高危人群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中的应用。

(三)无偿献血者居民健康卡发放流程和献血信息记录实现方式。

1.发卡流程。

第一步,无偿献血者在一般血站、献血屋(车)填写居民健康卡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健康信息。

第二步,制卡数据采集及数据录入。由一般血站将采集的献血者居民健康卡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健康信息录入本地区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一般血站、│宣传教育│││││││││献血屋(车) └─────────┘││││││││┌────────────┐││││││医政部门│││制卡数据采集│││││││││└─────┬──────┘││││││││↑││││││││└────────┬────┼───────────────┘││││││┌────────┼────┼───────────────┐│││││││││┌────────┐

│││││││││││制卡数据采集│││││││┌─────┐││││└──┬─────┘│││││││制定方案││││││││││││└─────┘││┌─┴─┐└────┘││卡││卡│││││指导│↓│┌→│发├→│应││││血液中心└───┘┌───────────┐│││放││用││││┌───┐│数据录入│││││││││││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卫生行┌──────┐┌───────┐││││││││管理考核│││政部门│集中制卡├─→│卡配送├────┼┘│││││└─────┘││└──────┘└───────┘│││││││││││││└────────┘└─────────────────────────────┘└──┘└──┘

图3 献血者居民健康卡发放流程图

第三步,制卡及配送。由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集中制卡。

第四步,卡发放。发放方式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自定。

第五步,卡应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居民健康卡在献血者献血和看病就医及用血中的应用。

已有居民健康卡的无偿献血者,可由一般血站、献血屋(车)直接在居民健康卡中写入献血信息。

2.献血信息记录实现方式。

为保证献血者申领居民健康卡有效,要利用居民健康卡现有数据项存储献血信息,并要求医疗机构及一般血站、献血屋(车)对内部业务系统及接口规范进行改造,以便读取卡内献血信息。

按照“选择容量较大、设定非必填、使用率不高”原则选取ME\DDF1\DF01\EF05文件中的“地址2”数据项作为记载“献血信息”的位置,长度为100字节。通过在“地址2”一个字段中分节表示不同信息的方式进行存储和读取,可连续记录10项信息(共81字节):末次献血时间(如20121228,4字节)、最近三次献血地点代码(所在省市县3级6位行政区划代码,每次3字节,共9字节)、末次献血类型(全血或机采成分血,10字节)、末次献血量(如“400毫升”或“2个治疗量”,10字节)、最近三次献血方式(如“个人”、“团体”、“计划指令”、“亲友互助”、“有偿”等,按最长计算每次8字节,共24字节)、累计献血全血总量(如“400毫升”或“2个治疗量”,10字节)、累计献机采成分血总量(如“400毫升”或“2个治疗量”,10字节)、累计献血次数(如“50”,2字节)、ABO血型代码(依据《WS 364.9-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值域代码第9部分:实验室检查》标准,填写“1”或“2”等,1字节)、RH血型代码(依据《WS 363.9-2011卫生信息数据元目录第9部分:实验室检查》标准,填写“1”或“2”等,1字节)。

——结束——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试点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各地在我部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工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确保2011年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范围 (一)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范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期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2011年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目标数》(见附件)要求,进一步扩充辖区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的数量,达到50%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目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各医院既往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视程度,重点考虑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地区扩大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医院的范围,并将试点医院和试点专业名单报我部医政司。 (二)增加临床路径管理试点专业和病种数。各试点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试点专业

和病种数量。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要选取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和骨关节植入治疗各1个病种;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至少包括骨关节植入治疗1个病种。 (三)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组率和完成率。各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大临床路径管理的执行力度,加强对本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达到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的目标。 二、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内试点医院做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相关工作。各试点医院要在我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医疗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的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原则上不得超过我部公布的单病种诊疗费用推荐标准。 三、着力落实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3]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医院,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切实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卫生信息化直接服务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居民健康卡建设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居民健康卡是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各地要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新农合参合农民、新生儿(儿童)、职业病高危人群、无偿献血者等 4个重点人群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加快发行使用居民健康卡,到2015年底,使居民健康卡发卡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跨机构、跨地区就医“一卡通”,方便群众获得连续、优质的预防保健及诊疗服务,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便民、利民和服务管理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各地要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和《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可在卫生部审核同意的居民健康卡试点地区和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 应用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3 •【文号】国卫办规划发〔2018〕34号 •【施行日期】2018.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 国卫办规划发〔20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属(管)医院: 为不断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深化信息便民惠民应用,夯实全民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重要性的认识 居民健康卡作为卫生健康部门面向城乡居民设计发放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就诊服务卡,自2012年推广实施以来,已在全国28个省份发行应用,在推动跨机构跨区域诊疗服务一卡通用、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结报、促进区域医疗业务协同等便民惠民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顺应“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业态、新趋

势,推动医疗健康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需要创新拓展居民健康卡建设应用,以电子健康卡为新载体,采用国密算法和国产自主可控安全技术,构建卫生健康领域覆盖全体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身份统一标识和认证服务体系。电子健康卡是“互联网+”新形势下居民健康卡的线上应用延伸与服务形态创新,是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认共享的重要基础平台,是保障城乡居民实施自我健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是我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的重要基础设施。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实现医疗健康服务“一卡(码)通”,有利于全面落实实名制就医,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多卡并存、互不通用”堵点问题,支撑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更好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作用,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政策落地落实,助力健康精准扶贫,促进“三医联动”和综合监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电子健康卡应用基础支撑环境。各省份要认真落实《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结合《电子健康卡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抓紧制定电子健康卡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细化方案。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及相关网络设施,与国家居民健康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联通。分期分批实现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系统与电子健康卡的全面对接,以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突破口,以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抓紧完成各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健康卡接口改造、患者主索引统一注册、识读终端和自助设备布放等受理环境改造工作,支撑跨系统、跨机构、跨地域“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健康服务一卡(码)通用。委属(管)医院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三级公立医院要率先接入电子健康卡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完成受理环境建设,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居民健康卡使用指南 - 广佛都市网 佛山第一门户网站

居民健康卡使用指南 佛山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三月

目录 一、政策篇 (2) 二、使用篇 (3) 三、问答篇 (5) 四、金融展望篇 (8)

一、政策篇 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居民健康卡标准统一、全国通用。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居民健康卡建设对推进全国统一标准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和信息整合利用,改善就医服务环境,实现广大市民异地诊疗和费用即时结算及支持金融应用等社会服务功能具有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是推进深化医改,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环境,实现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协同、方便群众就医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十二五”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重点任务。 佛山市是卫生部确定的居民健康卡建设试点城市。在试点第一阶段发行的居民健康卡首先实现有关卫生应用,主要用于取代医院就诊卡、实现跨机构跨地域看病就医一卡通,待居民健康卡运行基本稳定后,再逐步扩展加载金融功能及其它公共服务应用。 今后,我市将在六个方面深化对居民健康卡的应用: 1、卡受理——采集居民基础健康信息、确认身份识别; 2、卡挂号——为患者提供自助设备、人工窗口、网上、手机(电话)预约等多种挂号; 3、卡就诊——患者持居民健康卡刷卡就诊; 4、卡结算——持卡可实现自助缴费、人工窗口缴费等; 5、卡查询——持卡可实现自助查询、网上查询、打印患者诊疗、检查、检验报告记录等; 6、卡读写——持卡可实现院内就诊数据读写、平台导入居民电子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健康卡 普及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08 •【字号】鲁卫规划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健康卡普及应 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健康服务实名率,解决群众就医“一院一卡、重复发卡、互不通用”的堵点难点问题,夯实全民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应用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健康卡普及应用工作的意见》(国卫办规划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自2019年起,在全省普遍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电子健康卡重要性的认识

为顺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创新推行电子健康卡,重点建设以跨域主索引系统为核心的居民健康身份认证体系和基于国产密码算法自主可控的多卡融合应用服务体系,推动健康标识由“传统空间”向“互联网空间”转型,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普及应用电子健康卡是促进城乡居民实名获得健康服务有效手段,是解决“一院一卡、重复发卡、互不通用”堵点难点问题的最优方案,是有效串接汇聚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信息记录的有效抓手。电子健康卡的应用普及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精准服务,进一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进一步促进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和医疗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明确电子健康卡建设目标 (一)构建基于电子健康卡的健康身份认证服务体系。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国家电子健康卡管理平台和公安部全国人口库平台联通,基于全国人口库完整的海量身份认证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身份认证服务,为跨区域、跨机构、跨行业的医疗健康服务以及互联网医疗等新场景提供开放、便捷、可靠、安全等具备隐私保护特性的真实身份证明与鉴别服务。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为行业间提供多级可信、多因子身份鉴别、互认、授权服务,提供健康行为追踪溯源与安全审计服务,以及健康身份与健康行为可信等级的评估评价服务,为医疗征信提供技术支撑。 (二)构建基于电子健康卡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整合服务体系。依托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建设,全面联通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以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交换共享为手段,依托电子健康卡实现居民医疗健康数据及时汇聚、动态更新,有效促进医疗临床数据和公众健康管理数据互联融合,消除信息孤岛。以电子健康卡为主索引,全网串接健康医疗数据信息资源,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快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目前,全国已建或在建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均需要采取电子认证技术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而且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明确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 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18 •【文号】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 •【施行日期】2013.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的通知 (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化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决定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 一、组成人员 (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李熙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崔丽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员:于学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 金小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司长 侯岩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 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 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 梁万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 张宗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 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 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 杨青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 张世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 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 薛晓林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 郑宏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 杨文庄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 王海东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 王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 毛群安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 王辰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副司长 任明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 杜治琴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均可申领居民健康卡。 第六条发行居民健康卡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和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确保标准统一、全国通用。 第七条居民健康卡首次制卡经费,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解决。补办居民健康卡的成本经费由居民个人承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05.26 •【文号】国卫基层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 正文 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刘伊凡、姬小荣

联系电话:010—62030652、62030650 传真:010—62030754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 2016年5月26日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加快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起有效的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2016年,完善国家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新农合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报,开展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试点。2017年,基本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广大参合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把方便群众作为推进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异地就医结报的便捷性、及时性。 (二)坚持与分级诊疗同步推进。异地就医结报服务主要针对规范转诊患者,发挥基本医保对患者流向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形成合理就医秩序。 (三)坚持以就医地管理为主。跨省患者就医原则上按照就医地的相关政策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健康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健康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健康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2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居民健康卡是基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健康卡的普及应用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开展居民健康卡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试点范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为居民健康卡应用试点区域。 工作目标:到2016年上半年,试点地区完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用卡环境改造,人人拥有居民健康卡,用居民健康卡全面取代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诊疗卡,实现居民看病就医、经费结算、全程健康管理"一卡通",方便居民享受连续、高质量的医疗、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医保卡、金融IC卡、市民服务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 二、基本原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07 •【文号】卫办综函[2011]1126号 •【施行日期】2011.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的通知 (卫办综函〔201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卫生部关于《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并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前和2012年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我部。 (二)限时报送备案情况。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

本地区已定级备案的卫生信息系统情况报送我部。 (三)完成定级备案工作。卫生行业各单位要于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 (四)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根据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开展等级测评工作,查找安全差距和风险隐患,并结合自身安全需求,制订安全建设整改方案。要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工作,并通过等级测评。 二、相关要求 (一)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按照“遵循标准、重点保护,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同步建设、动态完善”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卫生行业各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第四季度报送本地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总结。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8.07 •【文号】国卫医发〔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和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作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抓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现就做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布局医联体。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以规划为主,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医院(含县中医院,下同)的牵头作用。组建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重点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医院专

科优势,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区域间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医疗服务同质化。在规划布局医联体过程中,要将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也可以牵头组建医联体。 (一)网格化布局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以设区的地市和县域为单位,将服务区域按照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三级医院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特殊临床专科技术等可以区域内资源共享。医疗集团和医共体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鼓励中医医院牵头建设医联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预防、保健和诊疗作用,为网格居民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建立牵头医院负总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工负责、防治康协同机制,逐步形成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牵头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集团和医共体医疗质量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对单一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转变为对医联体的医疗质量监管,逐步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二)重点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联盟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患者跨省级行政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主动指导专科联盟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优势,调动积极性,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呼吸、感染性疾病、重大传染病等重大疾病,以及儿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联盟建设,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强弱项、补短板,促进专科整体能力提升。要将专科联盟建设与省级医疗中心设置工作有机结合,逐步减少患者就诊跨省级行政区域流动。 (三)加快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甘州区卫计委关于起草张掖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报告-定稿

甘区卫字﹝2017﹞号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张掖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的报告 市卫计委: 根据市卫计委《关于起草张掖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初步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前期市政府分管领导调研我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7]85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全民健康四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技术方案(2017版)》的要求,在甘州区全民健康

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了张掖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现将方案报送你委,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件:张掖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初步方案 (此页无正文)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附件: 张掖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全民健康信息化与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底前要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7〕851号)文件精神,更好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节点,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按照数据统一采集、业务应用共享的思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技术方案(2017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31 •【文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积极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以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供参照试行(建设指南文本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并请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我部还将组织专家研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解决方案,为各地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提供进一步技术指导。 联系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胡建平汤学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81、68792477 附件: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基于健康档案的 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九年五月)目录 第一章前言 第一节编制背景 第二节关键概念 第三节编制目的 第四节适用范围 第五节主要内容 第二章区域卫生信息化需求分析 第一节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 一、国外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情况 二、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 三、我国区域卫生信息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第二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用户分析 一、居民个人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 四、卫生行政部门 五、其他卫生相关单位与部门 第三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业务需求分析 一、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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