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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纺织品服装纤维成分标签法规的比较

国内外纺织品服装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的比较

2004年9月21日《纺织标准与质量》

编者按:对比了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纤维成分标签方面的技术法规,指出了所列国家和地区的纤维成分标签的相关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地方,而这些技术法规要求都具有强制性。

引言

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正在逐步取代配额的贸易壁垒形式成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障碍。近年来,中国是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我国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经济损失达107亿美元。其中纺织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1.7亿美元,居受害程度的第五位。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多样,内容复杂,国家差异也较大,对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就是其中的一种。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抽查结果显示,约有六分之一的进口面料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

由于消费者仅凭外观和手感很难辨别纺织服装产品的成分,许多发达国家为此都制定了强制性的技术法规,要求在纺织服装产品上必须贴上永久性的标签,按照规定的方法在标签上注明产品的纤维成分和含量。此举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对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对比。

中国和其他主要贸易国相关的技术法规

1 .中国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中规定纺织服装产品应在其标签上标明产品采用的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

2. 美国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纺织纤维制品、羊毛制品和毛皮制品的标签要求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条例,主要为:《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及其实施条例、《羊毛制品标签法》及其实施条例、《毛皮制品标签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法规要求绝大多数纺织纤维、羊毛及毛皮制品的标签中包括纤维成分含量、纤维名称以及原产地和制造商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纤维的名称有专门的规定,但也承认国际标准

化组织(ISO)规定的纤维通称及纤维制品定义。这些法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强制实施,任何人若违反了这些法案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日本

日本通产省颁布的《家用产品品质标签法》对纤维成分标签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适用于大多数纺织产品,包括绒面地毯、窗帘、毯子和床单(床罩)等,法规要求在这些产品上必须附有纤维成分标签和护理标签。纤维成分标签上要标明织物的纤维组成和含量。如果公司代表、雇员或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了该法规,视情况对违法者和相关公司给予罚款。

4.加拿大

加拿大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法规和条例有《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条例》,条例中对各种纤维做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纤维名称;法规和条例对纤维成分标签的内容、表达方式、标签材料以及法规的实施、罚则都有具体的规定。任何出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消费纺织品,其标签必须符合该法规和条例的要求。由执法检查员对货物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该法规和条例的纺织纤维产品,给予扣留或查封;并依据违反法规的情况,对经销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通过《国际贸易(商品说明)法令》和《国际贸易(进口)条例》对纺织品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作了规定。除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外,各个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西澳大利亚州制定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和《公正贸易(纺织产品和其他货物:产品信息)条例1988》,塔斯马尼亚州制定了《货物(商品说明)法令1971》和《货物(商品说明)条例1999》,它们既包含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又补充了人造纤维的名称以及床上用品、软垫类纺织品的纤维成分表达方法。新南威尔士州制定了《公正贸易(一般性要求)条例2002》,它要求纺织产品的纤维成分信息说明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622,也要满足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392和AS/NZS2450。

6.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纺织品名称的指令96/74/EC是欧盟对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具体规定。该法规包括了对纺织纤维和纺织产品的定义、各种纤维的名称(包括天然和人造纤维)以及相应的解释、适用纺织品范围、标注纺织产品中纤维含量的允差和纺织品中纤维含量计算时的公式回溯率等。该指令在1996年12月16日后20日起实施,任何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纺织服装产品将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产品的检测依照欧盟指令96/73/EC和73/44/EEC中的方法进行。

国内外纤维成分标签技术法规对比

1.纤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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