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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

规则

第I章总则

第I/1条定义和说明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

.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

.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

.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

.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

.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

.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

.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

.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

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

.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

.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

.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

.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

.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

.30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第IV章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注的赋予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31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除适任证书以外向海员签发的,表明已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32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33 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6条规定的合格高级船员;

.34 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5条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

.35 高级值班机工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5条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

.36 电子技工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7条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

2 本规则由《STCW规则》A部分的强制条款作为补充,并且:

.1 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也应提及《STCW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

.2 在应用本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STCW规则》B部分中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以使本公约规定得以在全球更为统一地实施;

.3 对《STCW规则》A部分的修正应按照本公约第Ⅻ条关于适用于本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并且

.4 《STCW规则》B部分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3 本公约第VI条所述及的―主管机关‖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不应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国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证书的签发和签证。

第I/2条证书和签证

1在核实所有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适任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2根据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3 证书应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文字。如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证书文

本应包括英文译文。

4 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缔约国可以:

.1 在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所进行的考试中,包括有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或

.2 签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持有人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5 本公约第VI条所要求的用以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仅应在全部公约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6 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将签证并入按《STCW规则》第A-I/2节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格式中。若并入,所用的格式应是第A-I/2节第1段规定的格式。若另行签证,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该节第2段规定的格式。

7 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I/10条承认:

.1 适任证书;或

.2 根据规则第V/1-1条及规则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规则》第A-I/2节第3段所规定的格式。

8 第5、6和7段所述的签证:

.1 可作为单独的文件签发;

.2 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3 每份应给予唯一的编号,但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可与相关证书的编号相同,只要该编号也是唯一的;并且

.4 在所签证的证书到期或在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该证书时即应失效,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9 允许证书持有人担任的职位应在签证表格中载明,其用词应与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中的用词一致。

10 主管机关可以采用不同于《STCW规则》第A-I/2节规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对需填写的项目应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考虑第A-I/2节所允许的不同形式。

11 以规则第I/10条第5段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12 各缔约国应确保证书仅签发给符合本条规则要求的证书申请人。

13 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证明:

.1 身份;

.2 年龄不小于有关申请证书的规则中规定的年龄;

.3 达到《STCW规则》第A-I/9节规定的健康标准;

.4 完成本规则对所申请证书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并且.5 达到本规则为在证书的签证中指明的职位、职能和级别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14 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

15 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各缔约国应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证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16 本条规则第15段要求提供资料状况的信息应从2017年1月1日起,用英文以电子的形式提供。

第I/3条控制近岸航行的原则

1 任何为实施本公约而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应将培训、资历或发证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以免造成对这些海员的要求比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缔约国不应将超过公约中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

2 一缔约国,当其定义的近岸航行区域包括其他缔约国的近岸航行区域,为其根据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获得惠利的船舶,该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双方涉及的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

3 对于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经常在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国应为在此种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规定至少相当于船舶所航经的缔约国的培训、资历和发证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得超出本公约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所规

定的要求。航行超出一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范围并进入定义未包括水域的船舶的海员应满足本公约相应的适任要求。

4 缔约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当其经常在一非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该缔约国规定的近岸航行时,可给予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

5 若某一缔约国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则该缔约国为海员在其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签发的证书,有关缔约国在其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内可予以接受。

6 根据本条规则的要求,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应:

.1 符合第A-I/3节所规定的控制近岸航行的原则;

.2 遵照规则第I/7条的要求将所采用的规定的细节通知秘书长;并且

.3 在依据规则第I/2条第5、6段或第7段要求签发的签证中包含近岸航行区域的限制。

7 本规则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国家的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

第I/4条监督程序

1 经正式授权的监督官员按第Ⅹ条规定所行使的监督应限于下列各项:

.1 按照第Ⅹ(1)条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又要求按本公约规定发证的海员是否都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是否根据规则第I/10条第5段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文件,证明已提交签证申请;

.2 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的人数和证书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并且

.3 如果因为发生了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由认为未能保持本公约要求的值班和保安标准时,如适用,则根据《STCW规则》第A-I/4节,对船上海员保持值班和保安标准的能力进行评估:

.3.1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

.3.2 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

.3.3 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本组织采纳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方法和程序,或

.3.4 以其他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有损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

2 可被认为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缺陷包括下列各项:

.1 要求持有证书的海员未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未能依据规则第I/10条第5段向主管机关提供文件,证明已提交了签证申请;

.2 未符合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

.3 未按主管机关为船舶规定的要求作出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

.4 没有专门负责操作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洋污染必要设备的合格人员值班;和

.5 未能为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提供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职责的人员。

3 只有未能纠正第2段所提及的任何缺陷,而且实施监督的缔约国确定这些缺陷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才构成缔约国按本公约第Ⅹ条可以滞留船舶的唯一理由。

第I/5条国家的规定

1 各缔约国应制定方法和程序,用于对缔约国签发的证书或签证的持有人在履行其与证书有关的职责时出现的可能对海上人命或财产安全或对海洋环境构成直接威胁的任何被举报的不适任表现、行为、不为或有损保安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调查,和用于因此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这种证书以及用于预防欺诈。

2 各缔约国应采取并且实施恰当的措施以防止与所签发的证书和签证有关的欺诈和其他非法行为。

3 各缔约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由其正式发证的海员不遵守其为实施本公约而制定的国内法规规定的情况,规定处罚或纪律措施。

4 这种处罚或纪律措施应特别就下列情况作出规定并加以实施:

.1 公司或船长雇用了未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证书的人员;

.2 船长准许未持有所要求的证书、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本规则第I/10条第5段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的人员,去执行按本规则规定应由持有适当证书的人员执行的职能或担任的职位;

.3 个人利用欺骗或伪造文件的方式得到雇用,执行按本规则规定应由持有适当证书或特免证明的人员执行的职能或担任的职位。

5 当一缔约国有明显理由相信,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公司或人员对第4段所规定的任何明显不符合本公约的情况负有责任或了解内情时,该缔约国应尽可能与告知将在其管辖权内提起诉讼意向的任何缔约国进行合作。

第I/6条培训和评估

各缔约国应保证:

.1 本公约所要求的对海员的培训和评估是按照《STCW规则》第A-I/6节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以及

.2 按本公约要求负责海员培训和适任评估的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I/6节规定,对所涉及培训或评估的种类和级别是充分合格的。

第I/7条资料交流

1 除公约第Ⅳ条要求交流的资料外,各缔约国应将《STCW规则》可能要求的关于缔约国为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其他步骤的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STCW规则》第A-I/7节规定的格式送交秘书长。

2 当公约第Ⅳ条和《STCW规则》第A-I/7节规定的全部资料已经收到,并且这些资料确定本公约规定已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时,秘书长应就此事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3 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通过的程序确认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本公约规定已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后:

.1 海上安全委员会应认定这些有关的缔约国;

.2 复查已交流资料且所提供资料表明其充分和完全实施了本公约相关规定的缔约国清单,仅将这些缔约国保留在清单里;并且

.3 其他缔约国应有权根据规则第I/4条和第I/10条的规定,原则上承认由第3.1段认定的缔约国所签发或代表其签发的证书是符合本公约规定的。

4 本公约及《STCW规则》的修正案,若其生效日期迟于第1段规定的资料已送交或将送交秘书长的日期,则不受第A-I/7节第1段和第2段规定的约束。

第I/8条质量标准

1 各缔约国应保证:

.1 按照《STCW规则》第A-I/8节的规定,所有由其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所执行的培训、适任评估、发证(包括健康证书的发证)、签证和再有效,应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进行连续监控,包括有关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并且

.2 如果政府机构或组织进行这种工作,应有一个质量标准体系。

2 各缔约国还应保证由不参与该项工作的合格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I/8节的规定,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按照在上次资料送交秘书长的日期之后生效的本公约和《STCW规则》修正案对国家规定和程序所作的所有变更。

3 第2款要求的含有评估结果的报告应按照《STCW规则》第A-I/7节规定的格式送交秘书长。

第I/9条健康标准

1 各缔约国应根据本规则以及《STCW规则》第A-I/9节的规定制定海员健康标准和健康证书签发程序。

2 各缔约国应根据《STCW规则》第A-I/9节的规定确保由该缔约国认可的海员体检从业医生评估海员的健康状况。

3 持有按本公约规定签发的证书并正在海上服务的每个海员,也应持有按本规则和《STCW规则》第A-I/9节要求签发的有效健康证书。

4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6周岁;

.2 提供满意的身份证明;并且

.3 达到该缔约国制定的适用的健康标准;

5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若海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6 若在航行中健康证书有效期期满,则该健康证书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

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7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允许一个未持有效健康证书的海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医生的港口,条件是:

.1 这种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且

.2 该海员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

第I/10条证书的承认

1 各主管机关应保证遵守本条规则的规定,以便根据规则第I/2条第7段规定的签证来承认其他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给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并保证:

.1 主管机关通过对该缔约国的评价,其中可包括对设施和程序的检查,确认本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以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并且.2 与有关缔约国约定,承诺迅速通知为遵守本公约而提供的培训和发证安排中的任何重大变化。

2 应采取措施以确保那些为了得到承认而提交按规则第II/2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签发的证书或按规则第VII/1条签发的《STCW规则》规定的管理级证书的海员,具有与允许其履行的职能有关的、主管机关海事法规的适当知识。

3 应按照本规则第I/7条的要求向秘书长提交根据本条规则所提供的资料和所约定的措施。

4 对非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证书不予承认。

5 尽管规则第I/2条第7段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根据第1段的规定,允许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证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证书,但该证书尚未经过签证,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的人员在悬挂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的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应随时提供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

6 根据本条规则的规定,由一主管机关为承认或证明承认另一缔约国所发证书而签发的证书和签证,不应作为另一主管机关进一步承认的基础。

第I/11条证书的再有效

1 每个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根据本公约除第VI章外的各章签发或承认的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为了继续有资格从事海上服务,应按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中:

.1 达到规则第I/9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并且

.2 按照《STCW规则》第A-I/11节具备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

2 为在国际上议定的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每个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应圆满完成认可的有关培训。

3 在液货船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的每个船长和高级船员应符合本条规则第1段的规定,并按照《STCW规则》第A-I/11节第3段的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取得持续的液货船专业适任能力。

4 各缔约国应对在2017年1月1日前签发证书的申请人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A部分中为取得适当证书所规定的适任标准作一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类证书的持有人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评估。

5 缔约国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制订或促使制订一个《STCW规则》第A-I/11节中所规定的知识更新课程大纲。

6 为了使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达到知识更新的目的,各主管机关应保证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有关海上人命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规则最新变动的文本。

第I/12条模拟器的使用

1 下列各项应符合《STCW规则》第A-I/12节规定的性能标准和其他规定,以及《STCW规则》A部分中为任何有关证书规定的其他要求:

.1 所有强制性的基于模拟器的培训;

.2 《STCW规则》A部分要求的、需使用模拟器进行的任何适任评估;以及

.3 《STCW规则》A部分要求的、需使用模拟器进行的任何持续熟练程度的演示。

第I/13条试验的实施

1 本规则不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

2 就本条规则而言,试验一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可能包括自动或综合系统的使用在内的试验,其目的在于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办法所提供的安全、保安和防污染至少与本规则规定的程度相同。

3 授权船舶参与试验的主管机关应确信这种试验的安全、保安和防污染至少与本规则规定的程度相同。这种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指南进行。

4 这类试验的详情应尽早报告本组织, 不应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6个月。本组织应将这些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5 按照第1段授权的试验的结果和主管机关对这些结果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应报告本组织。本组织应将这些结果和建议转发所有缔约国。

6 任何缔约国如对本条规则授权的特定试验持反对意见,应尽早将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反对意见的详情转发所有缔约国。

7 授权进行试验的主管机关应尊重收到的其他主管机关对该项试验的反对意见,指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航行于向本组织提出反对意见的沿海国水域时不进行试验。

8 当主管机关在试验的基础上断定,某一特定系统所提供的安全、保安和防污染至少与本规则规定的程度相同时,则可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不受限制地继续使用该系统进行试验,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按照第5段提交了试验结果后,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供任何这类授权的详情,包括指明可能获得该授权的具体船舶,本组织将把这些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2 根据本段授权的任何试验应按照本组织制订的任何有关指南来进行,并达到试验时同样的应用程度;

.3 这类试验应按第7段规定尊重收自其他主管机关的反对意见,只要这类反对意见还未撤回;并且

.4 在海上安全委员会对本公约的修正是否适当以及,如果适当,在修正生效以前对这类操作是否应暂停或继续进行作出决定期间,按照本段授权的试验才能被准许。

9 应任一缔约国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确定审议试验结果并作出适当决定的日期。

第I/14条公司的责任

1 各主管机关应按照第A-I/14节的规定责成各公司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负责指派海员到其船上服务, 并应要求各公司确保做到:

.1 每个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按照本公约规定和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定持有适当的证书;

.2 其船舶是按照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进行船员配备的;

.3 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

.4 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其船上雇用的所有海员的有关文件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海员的资历、培训、健康状况以及对所指派工作的适任情况的文件和数据;

.5 被指派到任一船上服务的海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

.6 船舶在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和履行与安全、保安和防止或减轻污染有关的关键职能时,能有效地协调其活动;并且

.7 按照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章第14条第3段及第4段的规定,在船上任何时候都应能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

第I/15条过渡规定

1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2012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规定,对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始了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认可的培训课程的海员,继续签发、承认和签注其证书。

2 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2012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规定,继续更换新证书、使证书再有效和签证。

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

第II/1条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包括符合STCW 规则第A-II/1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

分,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记载;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

的海上服务资历;

.3 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已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驾驶台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

.4 视情况符合第Ⅳ章有关规则的可适用的要求,以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5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1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6 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第A-VI/3节第1段至第4段以及第A-VI/4节第1段至第3

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2条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

1 每个在30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的船长和大副,应持有适任证书。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发证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1.1 申请大副证书,不少于12个月;和

.1.2 申请船长证书,不少于36个月;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

12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

24个月;并且

.2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2节为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定的适任标准。

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

3每个在500至3000总吨海船上的船长和大副,应持有适任证书。

4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申请大副证书,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要求;

.2 申请船长证书,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但是,

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

不少于24个月;并且

.3 已完成认可的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2节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3条对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 每个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2 每个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500至

3 000总吨船舶的船长的适任证书。

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

3 每个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4每个申请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证书的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已完成:

.2.1 专门的培训,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的足够时间的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或

.2.2 不少于36个月在甲板部工作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3 视情况符合第Ⅳ章有关规则的可适用的要求,以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4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3节为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

所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5 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第A-VI/3节第1段至第4段以及第A-VI/4节第1段至

第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船长

5 每个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适任证书。

6 每个申请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船长证书的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3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3节为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4 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第A-VI/3节第1段至4段以及第A-VI/4节第1段至第3段规定

的适任标准。

免除

7 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尺度及航行条件会使适用本条和《STCW规则》第A-II/3节的全部要求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则可适当免除对该船或该类船舶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某些要求,但要切记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的安全。

第II/4条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对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适当发证以履行其职责,但培训中的普通船员和值班时其职责属非技术性的普通船员除外。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6周岁;

.2 已完成:

.2.1 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 上船前的或船上的专门培训,包括不应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 达到《STCW规则》第A-II/4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第2.2.1段和第2.2.2段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培训和经验应与航行值班职能相关,并且涉及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职责。

第II/5条作为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船员发证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对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水手,应适当发证。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符合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的发证要求;

.3 在取得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资格的同时,还应具有认可的甲板部海上服务资历:

.3.1 不少于18个月,或

.3.2 不少于12个月,且已完成认可的培训;和

.4 达到《STCW规则》第A-II/5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各缔约国应将在2012年1月1日前签发证书的值班水手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第A-II/5节对证书规定的适任标准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此要求并非ILO《1946年海员合格证书公约》或后续公约所述及的值班水手发证要求。

4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在本规则生效之前适用的国际劳工组织《1946年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第74号)的规定,继续签发、承认和签注其证书。

5在2017年1月1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在本规则生效之前适用的国际劳工组织《1946年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第74号)的规定,继续进行证书和签证的更新和再有效。

6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甲板部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则该缔约国可以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第III章

第III/1条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750 kW或以上海船上的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已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组合车间技能培训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包括符合《STCW规则》第A-III/1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经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记载,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组合车间技能培训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轮机部的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30个月;

.3 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在轮机长或合格的轮机部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机舱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

.4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III/1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5 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第A-VI/3节第1段至第4段及第A-VI/4节第1段至第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I/2条对主推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应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符合对在主推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发证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1.1 申请大管轮证书,担任合格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应不少于12个月,和.1.2 申请轮机长证书,担任合格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应不少于36个月,但若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管轮海上服务资历,则该资历可缩短为不少于24个月;并且

.2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STCW规则》第A-III/2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III/3条对主推进装置为750kW至3000kW船舶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750kW至3000kW海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应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符合对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发证要求,并且:

.1.1 申请大管轮证书,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作为助理轮机员或轮机部高级船员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和

.1.2 申请轮机长证书,应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具备大管轮资格并实际担任大管轮不少于12个月;并且.2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STCW规则》第A-III/3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每个有资格担任主推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船舶大管轮的轮机部高级船员,只要其证书已如此签注,则可在主推进装置为3000kW以下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长。

第III/4条对组成有人值班机舱值班部分或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对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组成机舱值班部分或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应适当发证以履行其职责,但培训中的普通船员和其职责属非技术性的普通船员除外。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6周岁;

.2 已完成:

.2.1 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 上船前或船上的专门培训,包括不应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 达到《STCW规则》第A-III/4 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第2.2.1段和第2.2.2段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培训和经验应与机舱值班职能相关,并且涉及在合格的轮机部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职责。

第III/5条对组成有人值班机舱值班部分或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对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任职的高级值班机工应适当发证。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符合组成有人值班机舱值班部分或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的发证要求;

.3 在有资格担任组成轮机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的同时,具有认可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

.3.1 不少于12个月,或

.3.2 不少于6个月且已完成认可的培训;并且

.4 达到《STCW规则》中第A-III/5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应对在2012年1月1日前签发轮机部普通船员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第A-III/5节规定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如果海员在本条规则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

电子海图(ECDIS)规范与使用的探讨

电子海图(ECDIS)规范与使用的探讨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被认为是继雷达/ARPA和AIS之后在船舶导航方面又一项伟大的技术革命。它要求多种设备与之相连接并显示相关指标的特殊性,必然就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规范,所以在使用该设备时要在规范要求范围内正确使用。电子海图具有多种功能,可以让航海工作人员减轻许多工作量,并提早获取船舶安全信息,但是如果使用不恰当,忽略了它的局限性,也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标签: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海图显示;海图保密 前言 从最初纸海图的简单电子扫描复制品到过渡性的电子海图系统,ECDIS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船舶导航系统和辅助决策系统,它不仅能连续给出船位,还能提供综合航海有关的航线设计与航程监控等各种信息,有效地防范各种险情。 1 海图规范 与电子海图密切相关的三个国际组织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航道测量组织(IH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目前ECDIS相关国际标准主要由五个:IMO ECDIS性能标准;IHO S-52,即ECDIS的海图内容和显示规范;IHO S-57,即数字化水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3,即数据保护方案;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的IEC 61174,即ECDIS 硬件设备性能和测试标准,此外,IHO也制定了一些关于电子海图其他方面的配套标准。除了以上所提的规范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术语,诸如Raster,Vector,ENC,ECDIS,ECS,ARCS,RCDS等等。 2 海图特点 2.1 海图分类 从海图的类型上对海图进行分类可将海图分成矢量海图(Vector chart)和光栅海图(Raster chart)。Raster和Vector的关系:电子海图的最终使命是取代传统的纸海图。 光栅海图显示系统(raster chart display system,RCDS)属于一种航行信息系统,使用海图库是光栅形式的海图,通过对纸海图的一次性扫描,形成单一的数字信息文件。光栅海图可以看作是纸海图的复制品,包含的信息(如岸线、水深等)与纸海图一一对应,可定期改正,可与定位传感器(如GPS)接口,但使用者不能对光栅海图进行询问式操作(如查询某一海图要素特征,或隐去某类海图要素等),因此有人称光栅海图为“非智能化电子海图”。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STCW公约马尼的考试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7月 1日开始实施《11规则》确定的新的考试大纲的考试。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一部分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主要内容 国际船舶发展的趋势 第一,大型化。 第二,高速化。 第三,现代化。 第四、重视环保 第五,信息化 第六,成熟的经验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的历程 2005年开始IMO要求STW分委会在36次(2006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STCW78/95公约的原则,原计划通过37次(2006年)、38次(2007年)两次分委会讨论确定修改方案,于39次(2008年)分委会上确定修改方案提交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上通过实施。但是由于修改过程中各国代表团的意见分歧较大,2007年MSC83次海安会确定推迟到2010年完成修订,经过2008年的39次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09年2月2-6日的40次分委会和9月份的会间会,2010年1月11-16 日的41次会议终于形成STCW78/95公约新的初步修正案供各国政府审批。 2010年6月21-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IMO外交大会上通过新的2010年修正案,简称“马尼拉修正案” 修改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 1、保留STCW公约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不降低现有标准; 3、不修改公约条款; 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 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特点与环境; 8、考虑海上保安的要求内容。 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特点 1.理顺证书管理体系。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提高了证书的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问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于2010年6月21日一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1.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明确证书分为3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1—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履约报告)、后续报告(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加5年。 2.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 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管理级)的要求。(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3)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 和熟练要求。(5)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6)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第Ⅲ章“轮机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1995年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

整理外来文件清单_SMS外来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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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 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 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 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 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23号文 附件 马尼拉修正案附件

附件 1:ECDIS、BRM和ERM适任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 1.电子海图(无限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 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 2 实船系统至少1套 通过ECDIS类型认证(符合IEC61174标准 真实系统操作 3 模拟器 至少20个终端 符合IMO的ECDIS性能标准(MSC 232(82)), 具备ECDIS全任务、全功能模拟操作能力 模拟训练 4 电子海图配备 至少配备ENC 具有更新功能 至少具有设计中国沿海港口至北美西海岸、 澳大利亚、欧洲地中海国家港口航线的海图。 自动更新功能可以 模拟 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2.电子海图(沿海航区)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 1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40个座位 2 实船系统至少1套 通过ECDIS类型认证(符合IEC61174标准 真实系统操作 3 模拟器 至少20个终端 符合中国海事局ECS标准,具备ECDIS全任 务、全功能模拟操作能力 模拟训练 4 电子海图配备至少配备ENC 满足中国海事局ECS标准 配备中国沿海全部海图 沿海航区培训使用 注:开班规模每个终端不超过2人,且每班总人数不超过40人。

3.电子海图培训教学人员要求 序号培训项目基本条件其他要求 1 ECDIS 教员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并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具有无限航区二副及以上任职资历; (2)从事船舶驾驶的专业教学,具有中级及以上 教师职称。 1.教员须自有; 2.教员至少2名 (其中:理论教员 至少1名); 3.实训的师生比为 1:20。 4.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标准 序号场地、设施、设备要求备注l 多媒体教室1间,具有20个座位 2 海图桌每台本船1张 3 海图作业工具每台本船1套 4 航线设计资料每台本船1套 5 船舶操纵模拟器至少1 套(每套至少3台本船) 模拟器性能应满足: 1.满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性能标准的不小于120o视景船舶操纵模拟器1 套,且具有三维实景漫游及望远镜功能;但用于船长和大副适任培训的模拟器视景不小于180o,且具有三维实景漫游及望远镜功能; 2.可模拟至少6种船型的航行和操纵性能,包括车、侧推器、舵、锚、拖轮和缆绳等的使用; 3.可实时模拟航行环境,包括风、浪、流、浅水效应、岸壁效应、船吸和船推效应、外界运动和固定物标、码头、海岸等; 4.具有船舶驾驶台所需的各种航行、定位和通讯设备,包括雷达、无线电定位设施、操舵仪、车钟、雾号、海图及海图桌、绘图工具、测深仪、计程仪、甚高频无线电话、航海图书资料、航海日志以及其它必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马尼拉公约修订

信息来源:中国航运网发布日期:2012-8-23 浏览次数:7759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二、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理解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的目标。但是,现在该目标己改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的航运( Saf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的培训内容。同时,“高效的航运”已经成为同际海事组织追求目标的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的航运”的重要技术保障。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前3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的基础。马尼拉修正案保留了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约规则(Regulations)与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STW分委会在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时,要求每个提出修正的文件或提案必须明确说明该修正内容是根据第几条原则提出的。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第8项原则,修正案增加了保安职责的新要求。由于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第7项原则,相应提出了新的培训要求。根据第5项原则,明确了独立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出电子查询的要求。根据第6项原则,提出远程教育和电子教育。第4项原则在全面回顾中应用最多,主要体现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

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https://www.sodocs.net/doc/751548988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https://www.sodocs.net/doc/7515489883.html,)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意见上报途径如下: 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 cstcw@https://www.sodocs.net/doc/7515489883.html,,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 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https://www.sodocs.net/doc/7515489883.html,/sdmsa/pic/2011130951472.rar 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人力资源】XXXX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精编版

2012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马尼拉公约修正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 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规则”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 公约2018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1.公约修订地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地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地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地新技术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地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地挑战,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地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V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V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b5E2RGbCAP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次会议确定了对STCV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地8项原则:plEanqFDPw -保留STCW78/9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地问题、清理过时地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地需求; -确保有效地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地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地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地审议,2018年1月召开地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地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8年修正地初稿.2018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地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DXDiTa9E3d 2.主要修正内容 <1).第I章总则地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 等新定义.RTCrpUDGiT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或%章地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地.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地除适任证书以外地,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地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地证书.书面 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地,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地相关要求地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地签发、签证、认可地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 书相关地非法行为.5PC Z VD7H X A 2>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地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地强制性培训要求. 3>新增证书地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地认可,培训课程地确认,登记地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地开发等规定.jLBHrnAlLg 4>适任证书再有效地条件增加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地 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XHAQX74J0X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经2010 年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1 规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 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 2012〕170 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 11规则”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 11规则” 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 训合格证): (一)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人员; (二)在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照“11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 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 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04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 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 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 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 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 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四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 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 训合格证。 第五条按照“ 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 2 月 1 日起停止举行, 补考自201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 60天间隔限制,但“11 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 5 次。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按照“04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 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 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 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六条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举行按照“11 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七条“ 11 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 1 规定的过渡期适 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 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 年 7 月 1 日后申请无 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第八条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满足

马尼拉公约解释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 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说明:部局2005年通知,明确了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GMDSS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适任证书(6-10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A1、A2、A3和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两类;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 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4个航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文译稿草稿)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修正案(草案) 规则 第I章总则 第I/1条定义和说明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 .1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2 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规则认可的; .3 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 .4 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为高级船员的船员; .5 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6 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7 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规则第III/1条、第III/2条或第III/3条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8 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9 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10 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由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助理轮机员的人; .11 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的人员; .12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 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 .13 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14 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 .15 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

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 .16 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维护和修理; .17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19 液化气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20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船舶; .21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 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 .23 《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24 职能系指《STCW规则》规定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25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26 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证书的签发、再有效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 .27 ISPS 规则系指2002年12月12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8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 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 1974) 第XI/2节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船上保安任务及职责;

基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

基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的探索摘要: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优化调整满足公约要求的专业教学模式。本文通过对职业素质修订内容的分析比较并且结合航海教育自身的特点,提出了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的建议,对马尼拉修正案背景下的航海院校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教学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abstract: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y of ship’s crew, we should optimize and just the professional teaching model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nven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revised contents of occupational qualitie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autical educ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teaching suggestions of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and has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mari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jor teaching in navig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anila amendment. 关键词: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专业教学;探索 key words: stcw convention manila amendment;professional teaching;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287-02 0 引言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V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地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地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地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 强国战略地整体思路?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地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V公 约地文件成为该公约地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 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地各缔约国海员素质地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 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地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 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地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 对STCV公约地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 规则〉,作为对STCV公约附则地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地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 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地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 在内地新技术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地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地挑战,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地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 STCV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 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V公约和STCV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 对STCV公约与STCV规则进行系统地修正?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地请 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 规则全面回顾”地高优先权议题.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 STCV公约和规 则全面回顾地8项原则即:(1>保留1995年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地问题、清理过时地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地需求;(5>确保有效地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地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地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二、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地 8项原则地理解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地目标?但是,现在该目标己改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地航运(Safe,Secure and Efficie nt Shipp ing on Clea n Ocea ns>”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 “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地培训内容?同时,“高效地航运”已经成为同际海事组织追求 目标地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地航运”地重要技术保障. 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地 8项原则地前3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地基础 .马尼拉 修正案保留了 1995年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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