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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补充说明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补充说明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版)》补充说明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阳台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

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

(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

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

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

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

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应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

“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廊道”与“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在建筑设计上,每户仅可设置一处,且面宽不超过两个开间、进深不超过3米。

八、关于“凸窗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

凸窗宽度不应大于开间的一半。

九、关于居住建筑所有类型的阳台、廊道、入户花园面积计算

本补充规定第七点的“阳台、廊道”及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量不应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生效之日起尚未取得《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其中第一至第七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第八至九点自发文之日起30日(即2010年2月18日)后生效。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情况汇报

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汇报 二零一四年十月

工作概况 2014年3月,厦门市委市政府广泛借鉴先进经验, 结合市情,率全省之首,开展“多规合一”工作。成立了以王蒙徽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历时半年,协调历史积累的海量矛盾,保护生态、保障民生,划定边界,谋划完成“一张蓝图”,依托“一个平台“运行”一张表”,初步形成“一套运行机制”。

工作组织构架1、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多规合一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市委书记副组长: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各局局长。2、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多规合一工作具体实施主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规划局局长、副局长、市发改 委主任、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市信息化局局长 3、专责小组 负责“多规合一”过程中的具体协调工作和技术工作。成 员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组长:规划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市信息 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 专责小组技术单位

CONTENTS 一张图一 个 平 台 一 张 表 一 套 机 制 后 续 工 作0203 010405

一张图 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形成全市空间布局“一张蓝图”

前期准备,组织保障 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工作小组 规划梳理,摸清差异明确目标,确定方向多方参与,共同划定法定落实,动态维护发展规划 土地规划 城乡规划 梳理差异 核定需求 市级统筹林地规划 明确底线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 分区协作 部门联动 技 术 审 查 + 行 政 确 认公众参与控制线管控 控制线方案 控制线体系设置 控制线构成 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建设与保护空间 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完善民生配置,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工作技术路线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2、成果构成要求 (2) 3、成果容要求 (2) 3.1重要强制性容要求 (2) 3.2文本容要求 (5) 3.3规划管理图则容要求 (6) 3.4附件容要求 (9) 3.5现状调查要求 (9) 4. 规划成果的格式要求 (11) 4.1装订格式要求 (13) 5.2电子数据制图标准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14)

1. 总则 1.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在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2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图管理”。 1.3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为主件、规划管理图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4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容是:“六线”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 1.5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和《市标准街道划分研究》,划定规划管理单元(以下简称“管理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1.6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除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1.7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的要求,并应符合《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指标研究》、《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和建筑面积配置标准》等标准的要求。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1.8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市规划编制成果电子版制图要求(试行)》的要求。 1.9本规定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厦门市_三规合一_规划审批改革_翁芳玲

□ 翁芳玲,赵燕菁 厦门市“三规合一”规划审批改革 [摘 要]当前,我国规划审批程序相当繁琐,存在项目落地难、城市空间无序发展,项目推动慢、部门协调成本高,审批时间 长、报建材料多等问题。基于此,厦门市从简化规划审批流程、改革规划审批内容、共享规划审批信息和联动审批部门四个方 面对规划审批进行了改革,以期构建“三规合一”项目生成平台,扩大基础信息内容,实现多部门审批信息共享,提升审批效率。 [关键词]“三规合一” ;规划审批;改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 [文章编号]1006-0022(2015)08-0050-04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 “Three Plans Integration” Based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Reform, Xiamen/Weng Fangling, Zhao Y anqing [Abstract] Presently urban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has redundant problems in project approval,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etc. Xiamen city simpli? es the process from procedure, content,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to establish a “three plans integration” based project approval platform. [Key words] Three plans integration,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Reform, Information sharing,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0引言 2013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2014年厦门市正式启动“三规合一”工作,并被国家发改、国土、环保和住建四部委列为“三规合一”试点城市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划部门如何利用掌握大量数据的优势,结合“三规合一”工作进行城市规划的管理改革,引导城市快速、择优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厦门市规划审批改革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生成、推进,通过规划部门联动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的改革,并响应了大数据时代的核心—数据共享,在数据共享及技术支撑的基础上,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以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精简与优化,提升了报建、审批的效率。1规划审批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规划审批由于存在不同规划之间“打架”、涉及部门众多及审批时限冗长等问题,导致了政府效能不高。 1.1项目落地难,城市空间无序发展 当前我国的规划从编制到项目落地,往往面临“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困境,导致规划编制不能引导城市发展、确保项目实施,也不能充分发挥规划部门在城市发展战略和空间统筹方面的优势,常造成建设项目分散、城市配套设施不足、用地混杂、城市发展方向不明确及规划实施进度慢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城市空间整体发展效益,无法真正体现规划的战略作用 和龙头作用。 [作者简介]翁芳玲,博士,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科员。 赵燕菁,博士,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征求社会大众意见,请于2020年3月6日之前反馈我局,谢谢。 附件:1.《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5日 (电话(略)) 附件1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建筑主体应保持建筑高度不变、功能不变、主体承重结构不变、建筑主体外轮廓基本不变。 (三)改扩建建筑须满足日照、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改扩建部分仅允许增加附属配套设施及消防设施, 以提升、优化、改造内部配套功能,如电梯、走廊等仅为作为交通的建筑空间,该部分需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所需且不得增加经营性功能面积,不得把现有附

属配套设施调整为经营性功能而另行申请增加附属配套设施。 三、办理程序: 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业主向资源规划部门来文提出改扩建申请; (二)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做出准予核准规划条件决定书。新增建筑面积地价以市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结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结算。资源规划部门和申请人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改扩建部分与原办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五)申请人在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后,后续按基建程序办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且住建部、省政府对于出让类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均有严格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第3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2)属于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三、主要内容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立足我市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用) 厦门市规划局 二○○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 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 第六章建筑退让 (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 第八章旧区改建 (21) 第九章城市绿地 (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 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 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 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 第二十一章附则 (51) 附录一:名词解释 (51) 附录二:计算规则 (55)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成果构成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成果内容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要强制性内容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文本内容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规划管理图则内容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内容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现状调查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规划成果的格式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装订格式要求 (13) 电子数据制图标准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 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第1页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关于简化市级政府投资重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关于简化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厦建协[2017]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813090228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关于简化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 位选择的通知 (厦建协〔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以及《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选择办法》等四项配套办法(厦建协〔2016〕1号),市建设局2016年建立了代建名录库,并试行代建招投标,初步规范代建单位委托方式。为进一步促进项目加快建设,现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以及参照管理的市级政府投资非重点项目和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代建单位选择进行简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限额以下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初估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或投资概算不超过1亿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从《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择优选择,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有相应的项目建设业绩要求。 二、简化招标人委托方式。按规定应由前期工作平台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共同开展招标的项目,考虑到前期工作平台尚在试行阶段,为加快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经前期工作平台单位同意,可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直接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79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年版) 厦门市规划局 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版.)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年版)

厦门市规划局 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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