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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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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由成本审计部等监察部门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一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

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二条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

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三条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

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

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

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

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

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

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

对外签定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

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

泄漏给外单位;

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

销商;

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第一条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

(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

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

责任追究。

(五)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

机构确认。

第五条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第六条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

(2000元[含]以下);较大损失(2000-5000元[含]);重大损失(5000-20000元[含]);特

大损失(20000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

予以确定。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本制度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主要给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

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

酬水平可并行给予责任人50-10000元的责任追究。

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

举例:赔偿总额的确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

①损失为30000元时:其赔偿总额为4350元;计算如下:

2000元适用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2000*25%=500元;

2000-5000元适用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3000*20%=600元;

5000-20000元适用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5000*15%=2250元;

20000元以上适用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0000*10%=1000元;

损失30000元时,共计赔偿:500+600+2250+1000=4350元;

(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

比例。

(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管领导。

(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四)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第七条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罚辞退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第八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经济赔偿款项的缴纳:责任赔偿损失采取通过现金缴纳或工资扣除的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扣除工作。经济赔偿款项作为单位内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表彰举报人员、审计调查

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门或个人。

第四部分分则

第一节基本规范

对有以下行为者,除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以经济处罚外,另外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它不可告人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

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

(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有应回避的事实与理由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四)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利用个人关系,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隐瞒不报的、或者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

连带责任。

(五)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或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

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

或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或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

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关手续的;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

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的。

(六)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单独或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于虚假合同、协议文本上加盖印章,或于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

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出现严重过失的。

第二条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财务、仓储、人力资源、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

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

益受损的。对直接参与人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研发、采购、行政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

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及直接上级领导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

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予监交人、接交人、接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

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

第五条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等方面制度规定,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

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

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

第六条对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各类重大责任事项隐瞒、虚报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单位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对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按本制度有关时限规定上报指定部门调查处理,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事态严重

性进一步扩大的,或擅自越权处理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给

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克扣他人工资或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弄虚作假、擅自截留的,或者不按照既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的,对直接经办人、审批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

第九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星采购、大型活动采购、业务消费等)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

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视情况,给予停职或辞退处分。知

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

第十条向上级部门/领导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荣誉的,故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给予警

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如损失额超2000元的,分别给予降

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一)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

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

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

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或视

情节,给予停职或辞退处罚。

(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录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

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

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四)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在会计凭证、票据处理业务中,收取错、假财务凭证票据或连续三个月(含)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票据并造成公司利益损

失的、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

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

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企业会计准则、预警体系指标以及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在资产收、发、存及记账业务中,忽视对资产安全与质量的管理监控,出现资产收、发、存或资金收支管理混乱、

或资产账实严重不符、或对应收款项未能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呆账、坏账”

损失、或因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

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

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

(六)在自行组织的或参与其它业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及

时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不正确履行对招投标结果、合同条款、出口订单审核、免招标价格审核等业务的监督执行职能,致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

(七)违反公司规定及收货、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或多方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或承诺客户退货;指使仓库按未经审批的手工单发货的;对不按审批权限的发货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的;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八)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经销商、供应商对账或不督促业务部门对账,导致无法真实、及时反映与经销商、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

(九)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违反职业操守,将材料的采购价格私自提供或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将产品成本资料、物料招投标报价、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的,从重处罚。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十)人为调节财务数据、预算执行数据、业务台账数据及其明细资料据以骗取小集体利益行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和更新标准成本,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部门的判断与决策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

(十一)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ERP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账务处理或信息真实性的;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财务权限告诉非财务人员,或授权由其使用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

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

(十二)为了达到逃避审批等非正常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等违规操作方式,不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款项支付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

(十三)记帐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财务信息不准确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

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第三

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

处罚80元以上罚款。

(十四)不良资产处理、不良债务处理、资产保护等不按流程规定执行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

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

罚00-200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各级财务人员对业务部门、经办人提出的各项付款、费用报销、代垫款转货款、验收票证(发票、汇票、支票等)、实物领用申请,故意放松审查或出现严重过失,使“违反预、结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费用报销制度规定的支出申请”得以通过财务审核,导致企业资产、资金不必要流失且损失难以收回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分别可给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不通过财务中心私自开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挪用、私分企业资金、实物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侵占企业资产的,对直接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辞退、降职、降级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10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对长期积压的存货、账实不符的资产未履行应尽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

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第三节制造研发体系方面

第一条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与职权之便,进行各项原材料、生产设备、物资及服务采购业务的操作、审查、批准时,以高于同期市场价格5%以上的价格(按照材料订价原则)购进且无足够证

据证明质量与价格比符合市场行情的,无论何时,一经确认,对直接操作者及其上级领导按

失职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失金额巨大的,还同时追究该部门最高领导责任。对未直接

参与,但有其它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人员,一并追究其责任。造成直接

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

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

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选择或评审供应商或成品收购合作伙伴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严重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导致零配件、材料、成品等产品质量无法达到要求,给生产经营

带来严重影响或潜在威胁的,视情况,对直接经办人、最后审批人分别给予记过、警告以上

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

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违反品质保证等职能部门考核指标要求,下达采购计划时,擅自改变供应商之间业务量,或由于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以各种不合常规的操作方式故意刁难供应商,对直接经办人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供应链体系的建立、维护和发展严重滞后于企业的发展规划要求,致使企业生产、销售计划或产品品质受到较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

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采购计划或生产通知单编制不当,造成不合理物料或成品积压(包括已接收和未接收但物料已根据采购计划或生产通知单备料、生产但尚未送货的积压),造成跌价损失的,对直接责

任人、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

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8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8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生产组织不当,导致延期交货或库存积压造成损失的,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

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供货不及时,导致生产停工待料,造成延期交货的,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

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不符合免招标条件的采购予以免招标,对不符合免检资质的供应商予以免检,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风险的;对让步接收不进行采购价格折让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

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

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产品开发论证不充分导致批量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风险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

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

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对于因无法满足新品开发需求,造成新品推迟销售。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

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四节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第一条违反产品定价政策的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销售价格,或者利用客户对政策的不了解故意隐瞒客户应享受的价格政策,不经总部审批,以个别客户的名义在某一区域操作产品的销售,为

个别客户谋取政策差价利益而损害公司长远利益。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

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违反销售政策与操作程序规定,或违反回款计算与奖励办法等规定,利用职权,为经销商不正当占用公司存货资产、挪用公司回款资金、不合理地享受政策奖励等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并

构成事实,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处分。造

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

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违反发货及退货管理制度规定,营销、财务、售后、仓管人员一方或多方或与客户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不按规定审批流程或操作程序擅自发货退货的,或虚假退货、违规换货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降职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

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

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业务人员消极履行催收货款职责导致货款难以收回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

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违反顾客服务管理制度,网点评级不公正、维修派工不公平的;对客户、消费者投诉不及时协调处理并报告,导致地区投诉事件升级为危机事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辞退、降职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

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

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违反营销中心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以及其它不正当要

求。对直接经办人、产品中心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辞退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

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第七条营销部门由于销售计划的更改或订单无法落实,导致物料呆滞的;商务部门由于与客户或运输公司沟通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运输费用增加等损失。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

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擅自向客户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降职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

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第九条市场部门对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的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审查)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项目审批或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对广告投放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弄虚

作假逃避招标的;在合同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

发现广告商(或承办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广告活动结束后不按规定管

理或有效处理、私分或变卖公司广告活动财物,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风险。对

项目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300元罚款,部门负

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市场部门对市场危机事件处理的组织、协调(包括与当地公共关系部门)不当或不及时,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使一般事故升级为危机事件,或使雅士品牌受到不良影响。对

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

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

罚5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1000元以上

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由于人为原因、计划失误造成仓库库存过大,造成积压。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部

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五节质量管理方面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公司内部体系文件的定义划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第一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不按要求建立、完善和实施的;不按要求对关键零部件供应商进行正式的质量审核和对管理水平落后、供货质量差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淘汰的;擅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

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零配件、成品通过验收,构成质量隐患或引发质量事故的;

质量信息瞒报、故意迟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

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质量事故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致使一般质量事故升级为危机事件的。

第五条产品品质明显低于目标水平、行业水平,导致产品竞争力削弱,造成不合理的质量损失,对直接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未充分平衡质量与成本的关系,盲目推行技术降成本或技术降成本方案论证不充分而予以实施,给公司造成较大质量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于因思想重视程度不高、准备不充分造成第二方、第三方审核未通过,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体系审核: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产品认证审核: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生产许可证审核: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0-3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0元以上罚款。

客户审厂: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于样机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投诉或取消合作,对直接责任人、直接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4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对于因检测设备、工具等原因无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测量,导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节信息系统管理

第一条在进行系统建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潜在损失的,对项目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对系统的访问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完整等安全因素,未考虑或考虑不周,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

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二)在满足项目需求的情况下,明显有悖于高性价比原则,造成较大浪费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

(三)缺乏必要的应急措施,出现非常情况时因无应急准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

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200元以上罚款。

第二条在使用信息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超过业务职能范围使用信息系统,造成信息泄露或数据更改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

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

上罚款。

(二)进行业务操作时,有恶意行为的;进行业务操作时,无意造成数据错误,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

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

(三)外部单位未经过申请使用雅士信息系统,或超过批准范围、权限使用信息系统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

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第三条在运行维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直接责任人、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一)系统管理员在维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系统发生一天以上的停机事故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

办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0-8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

罚800元以上罚款。

(二)维护人员擅自修改系统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授权维护的除外)。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

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

上罚款。

(三)系统运行性能问题超过3个月无改善或未提出优化建议,造成运作效率严重降低或公司损失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300元罚款,

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上罚款。

第七节其它方面

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发生事件的影响程度及金额损失大小予以适当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五部分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一条责任追究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或成本审计部提议,总经理进行审议,董事会仲裁。

第二条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申

请复议。

第三条问责对象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书面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

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如绩效考核制度)的参照本制度执行,问责制度优先于绩效考核制度,处罚累计但不高于上限、不递延。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第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应严格遵守。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企业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主管级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部门领导(正、副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 服务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码,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对可能工作质量的关键质量特征,关键节点,关键部位或者重要影响因素,不设置质量控制点,导致产成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码、工作贻误码或损失的。 (六)不执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取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七)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八)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九)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十一)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十二)商务活动中违反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 (十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院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院的办学质量、信誉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院安全教育力度,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加大学院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确保师生平安。 (一)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的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护等工作。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系、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学院WW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院应当建立院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保卫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处、系、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班班主任、辅导员为该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专人与岗位职责挂钩,与考核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实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 ,。。,

(三)班主任、辅导员是基层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各班要努力建设良好的班风,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安全监管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家长通报情况。 (四)值班领导要对全院安全管理、安全监控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和解决。 (五)学生处、各系部要加大对违纪学生的查处力度和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并加强对各班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 (六)任课教师做到撑控每节课的情况,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班主任、辅导员沟通;体育教师要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对体质较弱的或有特定疾病的学生要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各系部、教务处要加强对实习、实验课的安全管理。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实习、实验课的规定,教育学生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八)保卫处要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门卫要把好大门关,坚决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需进行登记,教师私家车要按指定位置停放。 (九)学生处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宿管员和安全值班人员要加强巡逻,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寝室推销、偷窃、诈骗等和严防学生赌博、打架、行窃、逃夜上网、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发现学生患病或有不正常情绪时就及时处置和报告。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审批版)

集团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

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或分公司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例子--内部问责制度

贵州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城上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以问责促尽责,促进各管理层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员工手册》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董事、监事及总裁组成。 第七条问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核查和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线索。问责委员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董事会,出现第十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一般情形 1、不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其主观原因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6、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7、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运营分公司安全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一)安全问责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安全问责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给合的原则。根据事故(事件)的情节、性质和责任,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理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责论罚。 (三)责任事故(事件)发生一件处理一件,一事一罚。 (四)在实施安全问责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认为不符合本办法或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 三、安全问责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在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二)安全问责分事故责任部门问责和事故责任人问责,实行并罚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理和考核的同时对事故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三)事故责任人问责 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作业纪律造成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及管理者给予相应处理,若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责任事件苗头为员工责任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2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500元,车间(室)主任、

主管副主任考核

1000元,由安委会决定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其他副主任考核600元。 (2)责任一般事件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中断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线)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1000元。 运营分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可以下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每份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生产奖1分; 四、问责实施程序 (一)发生事件苗头,由部门安全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并有争议的事件苗头,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件及险性事件,由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牵头调查处理,并依照事故性质及责任,按本办法提出问责建议,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对分公司内部的处理,并配合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发生治安、消防、交通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比照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 1. 火灾事故定性、定责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为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比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2)设施部、车辆部、调度部、通号部、票务部按照部门连续安全生产期间未发生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科技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内部问责制 度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浙江X 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因披露内容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要求,从而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3、违反保密条例,泄露了相关保密事项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4、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6、关联交易行为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7、违反公司授权管理制度,不执行相关授权程序从而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因管理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公司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9、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问责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提交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问责惩处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其的任免。 第七条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述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 用版)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中心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对该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问责制度80380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 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 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 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广州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践行“本质安全”,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综治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与分工 (一)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光平 副组长:苏杰朱方成卫国汪勃 组员:各班班主任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曹建强为办公员 (二)责任与分工 朱光平(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曹建强(政教主任):主要负责策划、指导政教处开展各项安全教育活动; 韦彦荣(总务主任):负责住宿、饮食方面的安全及校园内部各种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王永亮(办公室主任):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会员同志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推进“师表工程”,组织好有关评优评先进的推选工作,发挥好工会的教育职能。 赵仁(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全校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安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推进“师表工程”,组织好有关评优评先进的推选工作,发挥好教育职能。

大队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校有关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课余时间学生安全工作; 任课教师:负责所教年级及所任学科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 门卫:负责校园安全及校产安全保卫工作。 二、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导处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三、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政教处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企业问责制度的作用

企业问责制度的作用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__、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合规管理及问责办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及问责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机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根据《公司法》、《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的工作行为应符合相关监管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公司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包括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 培育合规文化,识别、评估、监测、检查、报告和处置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公司员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经济损失是指公司因员工违规行为或差错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其中:低于1万元为轻微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为较小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为一般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规风控负责人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有权独立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告, 不受非法和不当干预。 第二章合规管理的实施 第七条为保证合规管理的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履职中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应的文件资料,获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2.检查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独立调查公司内部可能违反合规制度的事件,获取

相关文件和记录,经营管理层及员工应予以配合; 3.合规评价权:通过合规检查及监督,对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合规建设及其员工的执行 情况做出评价,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4.处罚建议权:根据公司合规问责相关规定,对违规事项所涉及部门及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并落实整改、处罚建议的实施: 3.独立报告权:合规风控负责人就合规问题,具有按合规管理体系独立报告的权利。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应通过有效措施,主动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第九条公司下列业务,应报送合规风控负责人审核: 1.公司及各部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2.公司做出重要投资决策等; 3.公司对外发布或报送重要文件、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等; 4.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创新业务; 5.公司制度或股东要求合规部门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 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 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合规疑难问题 进行解答,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出具意见。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镇人民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辖区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有关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故伤亡和损失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具体责任追究:(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行业)负责人的责任。1、本辖区内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超过县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的;2、各部门(行业)当年死亡人数超过县下达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各部门、各行业发生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5、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6、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有关

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反事故报告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4、对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的;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无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 8、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9、只重视安全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10、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6、对事故 不认真查处,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第五条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部门(行业)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按事故管辖权限,分别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

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公司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公司各岗位的责任制,促使各岗位人员恪尽职守,促进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和责任心,防止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业绩,顺利实现公司目标。规范处理在工作中出现的过错,使责任追究有依据、有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阿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睿达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浙江睿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 1、综合部根据已发生或各部门反馈的信息汇同相关人员进行查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处理并公示。 2、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收集的工作过错信息反馈给综合部,并配合综合部进行信息查证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第四条定义 1、工作过错 工作过错指员工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使正常工作秩序受到重大影响或给组织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未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未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未按照公司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依据 1、衡量工作过错大小的基础是对过错项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评估。 2、依据按照公司标准、各职级职责、各岗位工作标准等执行。 3、公司根据各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重大工作过错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损失的承担规则,作为责任追究的处罚依据。

第六条内容 1、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 1.1 岗位职责履行原则:以岗位职责是否履行或履行是否充分为第一要素即工作过错追究以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为前提条件。 1.2 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严谨查实求证的处理原则。 1.3 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1.4 坚持回避原则,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成员与工作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1.5 保障被追究人陈述权、申辩权。 1.6 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7 坚持责罚相适应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工作过错责任层级 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1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工作行为;或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从而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均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2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2.3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2.4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2.5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2.6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2.7 多部门协作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依据部门职责,主要过错部门负直接责任,次要过错部门负间接责任,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适用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 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通过绩效考核、工作检查、客户反馈和其他评议及监督形式来进行的。 4.1 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来进行。 4.2 工作检查根据公司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制度来执行。 4.3 外部评议是指各个管理层级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对工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工作过错责任,由公司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5.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的标准、流程、工作制度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2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及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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