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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特点的简述

行政法的特点的简述
行政法的特点的简述

由于对行政概念理解的不同,导致对行政法概念、对象和范围理解土的不同,学术界出

现众多学说①。尽管在概念界定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对于行政法是由关于行政组织、

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行政争讼与救济等各种各样的众多法规范和原则汇集而成的这一点,学者们的看法逐渐趋向于一致。②这是因为,虽然组成行政法的众多法分散存在,但从总体土看,这众多的法构成了由独具特色的共同原理支配的统一的法体系。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才可以将其看作独立存在的一个部门法。那么,休现行政法特色的共同原理是什么呢?为了说明

这个问题,需要从总休上统一把握和理解行政法。并且,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欠缺,以通过行政法的解释为行政实践提供指导,也有必要明确行政法的特点。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卢、,一是形式土的特点”。无论是关于

内容土的特.查、,还是关于形式土的特点,各学者都有自己一定的见解③,为我们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安、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不过,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学者有关

行政法特点的分析尚有待进一步深入④。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

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仅从内容上和形式土两个方面研究行政法的特点,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⑤。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换言之,并不是说其他部门法中绝然不存在下面所讲的各个特点,而是说将各种特点综合后从整休上来把握,作为行政法的特殊性,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

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在私法上,习惯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法采取成文主义。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与此相对应的行政法,当然也由复杂繁多的无数法规构成,而且必须适应其扮泛的变化而采取相应变化的形态。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根据,同样的道理,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情报公开的原则,使人民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法规范,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行政法的规制,协助行政主体更加圆满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当然,并不是说在行政法领域没有法存在的

余地,当欠缺成文法规则时,作为法规的利、充,习惯法例外地得以承认。[!](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关于这一特点,中外各国行政法学者的观点基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米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

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在现代行政法发展史上,不断有人提出要制定一部行政法典的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些国家也曾试图制定和须布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所有这一切的努力均未成功。战后,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范围的扩大,使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更加困难。目前,在法制较为健全的各国,大多采用汇编成册的方法,或者着眼于行政程序的共性,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⑥(三)行政

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1][2][3][4][5]下一页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当然,多级行政立法休制归根歹.]底是由行政法的内容

的广泛性、高度技术性和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所决定的⑦。二、行政法在性质

上的特点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一)

行政法的强行性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例如,税务行政机关负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管税务的义务,没有法律根据,便不能减免纳税义务,更不能歪曲法律规定,就纳税金额进行和解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

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当然,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也不少,但该裁量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栽量。超越法定范围,违法的栽量当然不被承认。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如行政合同。一般说来,行政合同并不一定限于有明文法律根据,只要不违反成文法规的目的和宗旨,就可以成立。[!](二)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例如,土地征用中的损失补偿,关于所征用的土地,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主观价值,而是从客观上予以“适当补偿”;行政土的强制及行政处

罚的适用,也同样具有依据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来进行的倾向。所以,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三)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为了更加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例如,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一方面要以保证对公众有利的事业取得其所需土地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如何调整土地使用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其规定本身属于技术性程序法。又如,悦法,一方面要以确实保障国家活动所必需的资财来源为目的,另一方面要按照纳税义务人的税负承担能力进行公平负担,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可以说,所有行政法规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这种技米性特点。各个具体行政法的目的各不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总起来说都具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正是由于行政法或多或少地具有上述技米性,行政法表现为经常地追求合理性,并不断地为引进更加合理的技米而努力。行政法具有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的技术性特卢、,关于其规定的意义的解释运用,要求经常地与其目的相联来来考虑。因此,行政法尤其需要进行符合目的的解释运用。(四)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宪法是行政法的

基本法源⑨,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

法根据宪法而制定。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关来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⑩换言之,现代行政法已不是单纯的技米法或中性法,

行政法中,有许多规定是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休现(Programmvorschrift)。众所周知,在宪法中,许多规定只是提示了一般政治方针,所以,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保障等原则,只有通过制定更加具休的法律才能得以具体化。“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没

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而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践。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或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种权利规定,不是具有具体内容的

请求权,也就是说,公民无法根据这一规定直接要求国家予以具体而现实的有关权利的保障。只有通过有关行政实休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规定,公民才能真正实现宪法上所规定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管理的[!]上一页[1][2][3][4][5]下一页

权利。又如,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宪法根据。而公

民获得国家赔偿或者国家补偿的权利,只有在以(国家赔偿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赔偿法以及国

家补偿的法律规范得以制定和健全的情况下,才能够保障其充分实现。实际上,行政法相对于宪法是实施法,斤行政法规范本身大多都具有方针政策性。例如,我国教育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

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都是方针政策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公民并不当然地对国家享有如何“优先发展”的具体请求权,也并不当然地对“全社会”享有“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草重教师”的具体请求权。该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国家财政预算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此外,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看,许多规定和私法规定相同,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负有一定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地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是否享有具体的请求权呢?当然,行政上的损害赔偿、损失补偿的请求以及工资、报酬的请求等,应当作为具体的请求权予以承认,但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还不能仅依据法律羁束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直接承认行政相对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一般说来,即使该规定不是单纯的方针政策性规定,行政相对人要行使其请求权,也只能以对行政机关提出一定的中请为前提,针时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和宪法中有关大政方针的纲领性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样,行政法中的方针政策性规定也具有外常重大的意义。具休说来,尽管行政相对人不能依据方针政策性规定直接行使具休的请求权,但方针政策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土构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忽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不得以预算不足等为理由而否定有关规定的价值,放弃应有的努力。三、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所规范的关来,属于公法土的法律关来。公法土的法律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土,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

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

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休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一)行政法上的行

政主体优越性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人民之

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人们称行政法是有关权力关系(GewaltverhaltniS)的法,就是指的这种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强制、土地的征用以及税、费的赋课征收等,都是基于这种关来进行的。行政法对行叹权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

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

面:[!] 1.承认行政支配权。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

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所谓命令权,是指不管行政相对

人的意思如何,单方面发布命令并要求相对人服从之的权力,如税的赋课征收等。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面地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亲的权力,如土地的征用、法人的解散、公务员的罢免等。这种命令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当然,这种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本舟对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休承认这种支配权,是行政法的显着特.点之所在。后述各种特.点,都是墓于这一特点而派生出来的。 2.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上述行政主体的支配权,本来应在法律的严格构束下,根据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但是,假设该支配权的行使违反了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被推定为合法行为,依然构束相对人,相对人依然负有必须服从之的义务。这称为行政权的自主合法性或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同,是行政主休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草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上一页

[1][2][3][4][5]下一页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并且,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来者只要不中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杭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机其不合理的。因此,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严重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并且,请求权利救济,可不受时效限制。 3.承认行政的自行强

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

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并且,不是强制履行义务,仅仅为实现行政上的某种状态,而赋予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的权能,这更是行政法的显着特.点。这称为行政权的自行强制或自行执行(Selbstzwang)。当.然,这些权能同样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若其行使违法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当然可以对其提起争讼。不过,争讼的提起,并不当然地停止该权能的执行。这是由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决定的。(二)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行政法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

可以看作通过行政权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即使行政法未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即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以和相对人对等资格从一定的行为(如缔结行政合同)时,行政法也常常

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规定各种特殊的规范。这称为行政法土的公共利益优先性。但是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现代国家行政法以车重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利益为原叫,同时不断调整其与一般公共利益的关来,以求得从整体上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可以说,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是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协调的,而不是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的优先。[!](三)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

不均衡和不平等。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以多数人为对象规定较笼统的准则,一方面通过通知、指示等规定更加具体、更加详细的实施基准或操作规则,以其确保实质上的整休均衡与平等。

(四)内容的极为广泛性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

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五)较为明

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仅仅是指它与民法典、刑法典相比变动较多较快,并不是说这种易变性意味着朝令夕改。作为法,行政法规范不同于政策,依然是有相对稳定性、有构来力和强制力等墓本特征。(六)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实休性行政法规范与程

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现代的民法与民诉法、刑法与刑诉法,都是实休法与程序法分开,可以分别制定,可以各成体系以致各成部门法。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范,有些是可以逐步独立出来的,形成某一类单一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但是,要把所有的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都独立出来,并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绝扑一件容易之事。现代国家行政法规范中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划分,并昨将二者绝然割裂开来,只是相对而言,各国相继制定的所谓行政程序法,内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有实休性规范。明确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认上一页[1][2][3][4][5]下一页

识行政法和行政法在现代国家的地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休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土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

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休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注释:①例如,在日本,最初通说是国内公法论,随着时间的推移,

次第出现私法特别法论、行为规范论(市民公法论)、特殊法学论、行政过程论、行政特有法论、公法和行政私法论、行政领域论等等。而在中国,关于行政法的定义.同样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说法”。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第32一42页。关于行政法调

整的对象,传统学说认为是行政关系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近来,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第1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J匕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7页;等等。

②参见罗豪才主编.前出书,第7一8页;姜明安主编,前出书,第10一11页。③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一45页。④总的说来,学者们在这方面的论述较为片面、肤浅,普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⑤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法律学全集6),有斐阁,1979年9月,第94页。该着作初版于1957年3月,标志着田中行政法理论的最终完备。该着作对行政的观念、公法的特殊性质、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和行政争讼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论述,确立了日本行政法总论的“四个支柱”。其中.“行政法的特殊性”是其“公法的特殊性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关于行政法特点的以下三方面的论述.主要是参照该书第94一106页而展开的。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立法工作的进展,特别是随着行政程序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最近.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出现了主张制定统一的、完整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的呼声。这种观点需要冷静对待。我们并不是主张前人未做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做.但是.我们认为,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一切的主张或看法,都应该基于充分的理论基础和足够的实践积累。行政法是一个实用性极强的部门法,而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学科。⑦请参照后述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的有关论述。⑧参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等有关规定。⑨有的学者主张“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乃为行政法最主要的法源”(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台湾兰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第四版.第32页)。我认为,这种主张是不科学的。我们知道,所谓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8页)。而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荃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规则。但是.以宪法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毕竟是较少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墓本法源,而不宜说是“最主要的法源”。[!]⑩参照罗豪才主编(行政法(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37页。1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第5页。12关于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我国行政法学界是学说纷纭.参见许崇德,皮纯协主编,前出书.第42~44页。13参见胡建森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第99页。。在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程序法典化才是行政现代化,因而主张立即着手制定统一的、完整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自考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6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行政法律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下列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D ) A.军事行政法B.卫生行政法C.科技行政法D.行政程序法3.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D )A.公定力B.拘束力C.执行力D.确定力4.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是行政法的( C ) A.合法性原则B.效率性原则C.合理性原则D.应急性原则5.下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C ) A.被委托的组织B.被委托的个人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公务员 6.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紧急使用公民的交通工具,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 C ) A.行政先行处理权B.行政受益权C.获得社会协助权D.行政强制权 7.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 A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D.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该行政行为应属于( C )A有效行政行为B.无效行政行为C.可撤销行政行为D.应废止行政行为 9.下列不属于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是( D ) A.某公安局到某卡拉OK厅进行消防检查 B.某税务局向某企业征收企业营业税 C.某公安局对张某超速驾驶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决定D.某公安局依法给张某颁发驾驶执照 10.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而做出具体规定,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B )A.补充性立法B.执行性立法C.试验性立法D.地方性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地方性法规或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执行性立法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不为行政相对人设置新的权利和义务,它只是经过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形式将法律或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化。(2)补充性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权力机关的授权,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某些事项进行补充规定的立法活动。由于补充性立法是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可能创设新的法律规则或新的权利义务规范,因此,它必须有特定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授权,没有具体法律文件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任意进行的创制性立法是无效的。一般而言,补充性立法所制定的法规、规章一般以“补充规定”、“补充办法”的形式表现出来。(3)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篇一: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xx(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

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 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 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 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 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 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 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 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以 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 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 礼而入于刑的饶有特色的法文化风貌。 2.强调以仁治国(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

外国行政法

法学院 2014 —2015 学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考试科目 外国行政法 授课教师 伍劲松 年级 2014级 姓 名 管 迪 学 号 2014020177 题号 总分 得分

《法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一、让·里韦罗与《法国行政法》 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加完备。《法国行政法》一书详尽、系统的介绍了自18世纪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 本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概念,分为三部分叙述,分别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每一章的内容依据前面既得知识进行编纂,而不会提前支取后面才会谈到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本书开头写了一篇很长的导论,目的就是在了解行政法基本概念之后,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行政法变化巨大,而本书的基本思路却变化甚小,这种相对稳定性源自“抓住核心”的坚强意志,让·里瓦罗与让·瓦利纳一直坚持的原则就是“与其劳神于那些来去匆匆的条例规章,不如致力于那些基本概念。只有弄懂了基本概念,才能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从而矫正那些翻云覆雨的不良机制。” 二、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 作者在本书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行政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是政府当局,有时是私法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推展的活动。行政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行政运作凭借的是公权力特权。广义的行政法是指可适用于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准则,其中既可能是私法准则,也可能与私法准则不同。但人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即区别于私法准则的原创准则。行政法的独立性以及判例性质,独立性是指行政法与普通法即私法相抵触、判例性质是指很多行政法准则源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是法官的作品。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总结了四个:1、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这一原则建立了两类法院的出现: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这两类法院的出现引起一个问题,即如何划分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又导致了权限裁定法院的出现。2、与普通法相抵触。法国制度的逻辑是应当承认执行行政管理任务的人拥有超常的权利,即公权力特权。行政机关的大量特权源自其职务履行权。执行决定特权:行政机关拥有单方面采取决定的特权,个人必须遵守其决定。强制执行特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无需向法官求援。公权力的特征不仅表现为“法外行为多”,也表现为“法外行为少”,为了公用利益,必须使行政人员较普通人员更严格的承担义务,接受约束。因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姓名:刘明基学号:5901211177 【摘要】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其特点,但尚待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参考国际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寻找出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从而为完善中国行政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行政救济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

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后习题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0分)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监督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 C.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关系 2 【多选题】(10分)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有() A. 法律文件数量多 B. 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C. 法律形式多 D.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 【多选题】(10分) 下列关于行政法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有() A.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B. 为政府提供行政依据 C. 保障私益与公益的实现 D. 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4 【多选题】(10分) 下列哪些是行政法的渊源?()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B. 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C. 某市政府关于征收过桥费的通知 D.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5 【多选题】(10分) 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A. 立法解释 B. 行政解释 C. 司法解释 D. 地方解释 6 【单选题】(10分) 行政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国行政法正式渊源的是() A.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行政案例 B.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C.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 D. 某辖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7 【单选题】(10分) 行政关系是()。 A. 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 B. 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D. 行政法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8 【多选题】(10分) 张某为某市集团公司的保安员(正式员工),2000年8月5日由于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务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与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在8月6日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次日公司发觉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哪些?() A. 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B.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 C.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有:() 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B.某市政府关于郑守过桥费的通知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D.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第83号令 3、下列的行政组织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派出所 B.行政公署 C.街道办事处 D.区公所 4、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5、下面所列组织中在行政法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行政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处 B.县公安局所属的道路交通警察队 C.某区街道办事处 D.法律授权颁发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6、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下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 A.县人民政府 B.县公安局 C.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D.甲乡人民政府 7、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所设立的派出组织,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省级政府 B.县级公安局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8、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那些说法不正确?()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9、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称为() A.行政职权 B.行政优益权 C.行政职责 D.行政权限 10、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 A.工商机关 B.税务机关 C.审计机关 D.公安机关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01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1、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B.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D. 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题目2 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选择一项: A. 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B. 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题目3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选择一项: A.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B.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C. 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反馈 正确答案是: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题目4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选择一项: A. 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B. 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C.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D. 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反馈

正确答案是: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题目5 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选择一项: A. 依法行政 B. 自由裁量权 C. 法律的灵活性 D. 行政合法性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自由裁量权 题目6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法律事实 b. 行政行为 c. 行政法律规范 d. 行政关系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律事实 题目7 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选择一项: A. 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行为 C. 行政法律关系 D. 行政法关系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律关系 题目8 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B. 行政合法性原则 C. 行政灵活原则 D. 行政合理性原则 反馈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周佑勇 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 1 背景。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principleofproport(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

行政法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首先,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三)依法行政的作用与意义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宪政原则与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发展的基本方向。这一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现代国家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改革的巩固与完善,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1.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保证 国家民主或是行政管理民主,其实质都在于要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与意志。在现代国家,人民利益与意志的直接与集中体现形式就是各种法律规范。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约束力,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律规范限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进行。这就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民主化的实现。与此同时,现代行政法律规范还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途径、方式与权利保障手段,这也构成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推动力量。 2. 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经济形态。它要求政府作为公正的裁判,制定与维护社会普遍遵从的、以法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的各种“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第三者权威仲裁等。同时,它也要求在所有游戏规则的运行过程中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更为基本的法制规则。①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国家政府,要求政府作为市场法律秩序的建立者与维护者,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但是,为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能得以实现,又要求政府行为具有公正性。对于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并且地位日渐突出的行政系统而言,实现依法行政、公平行政,也就成为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障。 3. 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趋势的必然选择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腐朽性、渗透性等不良特性,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腐败,乃至于独裁的现象。而且,公共行政系统与社会、与公民发生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的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与公共行政系统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与公民受到行政系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总是相对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事实上,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系统因而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也就拥有了权力不断扩充的极大可能性。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控制迅速扩张的公共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宪政问题。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选择。 4. 依法行政是推进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行政法测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测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测试题及答案

祝大家考试成功 行政法测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

政行为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无效的行政行为 B.有效的行政行为 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7.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8.专利行政许可属于() A.共存行政许可 B.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C.特殊行政许可 D.排他性行政许可 9.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相对方 D.行政受托人 10.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A.直接强制 B.执行罚 C.代履行 D.行政罚 11.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A.行政许可 B.行政奖励 C.行政补偿 D.行政给付 1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给付的是() A.支付保险金 B.支付行政赔偿金 C.支付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费 D.支付行政合同违约金 13.行政裁决的对象是() A.行政纠纷 B.民事纠纷 C.行政职务纠纷 D.特定的民事纠纷 14.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行政法第一~第五次央大考核测验题及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举行有———参加的会议,听取其意见,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与之辩论、对质,然后根据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较正式、严格的程序制度。 ( ) A.相对人 B.利害关系人 C.行政机关负责人 D.证人 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 )。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撒诉 C.申请回避 D.提起上诉 3、通报批评、警告等属于行政处罚中的( ).

A.申诫牲处罚 B.财产性处罚 C. 行为性处罚 D.人身自由性处罚 4、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 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D.原机关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 )。 A.宪法 B.法律 C. 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6、———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 ( ) A.行政程序 B.行政程序法 C. 行政方式 D.行政制度

7、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 )。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 )。 A. 可以申请复议 B.不得申请复议 C. 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9、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不具有下述特征 ( A.从属法律性 B.裁量性 C.等价有偿性 D.单方性 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级人大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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