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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全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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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悉知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2Z1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9条)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2Z1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民法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16岁)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未成年+部分精神病人)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部分精神病人)

②法人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变化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①客体的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①即时协商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三方当事人:1)被代理人(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2)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二)著作权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与保护对象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四)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2Z201040建筑法(7条)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2)勘察单位(3)设计单位(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企业类别序列类别等级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12个类别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专业承包60个类别

劳务分包13个类别

勘察企业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甲级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可监理三等工程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2.公正监理

2Z201050招标投标法(9条)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1)招标信息公开(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六)法律责任

五、开标程序

(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1)专家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八、招标程序

(一)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设计及概算已批准

3.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已核准

4.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3家以上

(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2.委托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与利益关系

2.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3.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三)法律责任

1.2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Z201060安全生产法(4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三)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

(四)技术保障措施(八管理)

(五)法律责任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七大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7.获得教育与培训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三项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三)法律责任

1.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协议无效(2)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1)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2)依照规章给予处分(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法律责任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1.全国安全生产: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全国建设工程安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3.其它专业: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4.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监督管理措施

1.审查批准

2.验收

3.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工程有无安全施工措施

4.不得收费

(三)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1.检查、调阅资料、了解情况

2.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

4.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业

5.对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监督检查

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出示有效证件

3.保密义务

(五)法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1)停业整顿(2)予以关闭(3)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具有继续履行赔偿的义务(3)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它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条)

一、条例概述

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关于竣工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按图施工

(五)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七)见证取样

(八)返修保修

(七)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2.出借资质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未取样检测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二)独立监理

(三)依法监理

(四)确认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反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违反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时间与对象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时间: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质量缺陷与问题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4.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三)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四)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五)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

项目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面防渗漏5年

供热、供冷系统2个周期

电气管理、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2年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的含义

1)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4个14日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监理工程质量监督

性质企业行为政府行为

委托设单位委托由政府部门委托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建设各方主体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Z201100标准化法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三)地方标准(四)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2Z201110环境保护法(6条)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时间: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被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噪声污染防治

(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Z201130消防法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Z201140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2)保守商业秘密。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

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即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强制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时,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执行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1.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2Z201150档案法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三、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及质量要求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文件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4.招投标文件

5.开工审批文件

6.财务文件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主要包括: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

5.质量控制文件;

6.造价控制文件;

7.分包资质文件;

8.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

10.监理工作总结。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

要求不尽相同,一般包括: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2.施工现场准备文件;

3.地基处理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6.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7.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8.施工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3.财务文件;

4.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

1.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

3.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

5.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才移交

7.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工程文件归档的范围及质量要求

(一)归档范围: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等(二)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四)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技术规范

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适用范围

1.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二)验收的组织与验收组的组成

序号项目验收单位档案验收组织验收组组成备注

1国家发改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

中央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

档案机构中央主管部门

档案机构

项目所在地省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4省以下各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

1.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2.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3.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三)验收申请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2.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四)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2.会议的主要议程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4)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五)档案质量的评价

1.档案检查的方式

(1)质询

(2)现场查验

(3)抽查案卷

2.抽查档案数量

不少于100卷

3.抽查重点

(1)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

(2)隐蔽工程文件

(3)竣工文件

(4)质检文件

(5)重要合同、协议

(六)档案验收意见

1.项目建设概况

2.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七)档案验收结果

1.验收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2.合格标准

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

3.合格项目

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不合格项目

(1)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2)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Z201160税法

一、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税收法律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纳税人权利(2项)

(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二)责令限期缴纳

(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三、纳税人义务(3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税务登记制度

(一)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先办理税务注销

(四)办理下列事项,需用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五、财薄凭证管理制度

(一)合法设置帐簿

(二)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

六、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税务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2Z20117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三、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二)刑罚种类

(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

(1)恢复受害人的权利

(2)补偿权利人的损失

3.种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4.两者区别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5.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

1)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特殊侵权行为

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②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应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三种情况

1)因不当得利所获得的财产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

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1)种类物:修理、重作、更换

(2)特定物:修理、重作

7.赔偿损失

(1)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侵权责任: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8.支付违约金(仅适合于违约责任)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种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处罚

3.行政处分(6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规则

(1)查明事实

(2)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对申辩事由进行复核(拒绝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

2.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

2)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

2)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二)刑罚种类

1.主刑(5类)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l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

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为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读了《教育法制基础》。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得以明朗,以前不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得以理解,受益非浅。 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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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炕分场学校法律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2016年1月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喜欢的朋友不要错过啦。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一)】今天早上,我读了两篇法制故事,分别是“我也有生存环境权”和“假币碰不得”。 我也有生存环境权,讲了工人们晚上施工的事情,我觉得这些工人要感受小区居民的感受,不夜里工作,尽量白天工作,这样晚上工人们能睡睡个好觉,小区居民也能够好好的睡一觉了。 假币碰不得,讲了一个叫赵可的人发现一张假币后,却想自己留下来当纪念的事,我觉得一般发现了假钱,最好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不要自己留下来,这个故事里面的赵可受到警察非常严厉的批评。我们家也发生过收假币的情况,是姥爷收房租收的钱,然后我们准备存到银行,这时有一张一百元的假币,银行的叔叔阿姨告诉妈妈发现假币应该怎样处理和怎样辨别假币,妈妈就特别小心,再也没有这样的情况了,我也明白了。 我读法制故事学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二)】“法制”一个个让人熟悉的字眼。我读了一篇有关“法制教育”的文章,这篇文章使我受到了极大的感悟。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瓜”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句话告诉了我们,如果你小时候没有养成好习惯好、的生活方式,将来就会随意地去赌博、盗窃等不良行为,不仅会让你脸上抹黑,还会破坏,腐蚀你的美好的心灵。 如果你不能痛改前非,那许许多多的恶习就会在你心里扎根,而且会越来越严重,到时候,等待你的就只会是会让你失去自由的监狱。有的同学,被那些多姿多彩的网络游戏而吸引,导致整天在打游戏。还有的人的好奇去吸毒导致家破人亡。有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出现了悲剧﹍﹍所以,我们要遵守法律!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三)】“法律”是一个让人耳闻能详,却又不能算熟悉的字眼。在我们国家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 最近,我读了《法治教育一书》,从中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全国刑事立案所占比例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青少年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成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也就是我们学生所处的年龄段,这也更加说明了我们学生要加强普法的重要性。且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等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要致力于抓好小学生法制教育,防止学生偏常行为,落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4篇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吧!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

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 ___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 ___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去年年底,XX市局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目的是通过考试以考促学,强化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使我们每位干部职工都能谙熟业务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监管,履行职责。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工商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两费”停征后,新形势、新变革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些时候发生的”**砒霜门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程序到位、规避执法风险。”将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再也不能隔靴挠痒,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此次考试,我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觉得收获更大的是我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以前,我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而现在却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现在我就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大家做些探讨,谈谈我的几点心得。 一、按照原文学。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

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二、对照分析学。针对那些修正修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老法大体上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们的重点就不用再重复放在对法律构架、章节、内容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上,而是可以参照新旧条款或者新的司法释解等对照学习,按照章节一一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之处,看发生了那些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通过分析比较修改的法律条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强印象,做到融会贯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结合实际学。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光看法律条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难记住有关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干干巴巴,而理论知识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们能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办案中去反复记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会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办案中,积极参与,人人都做有心人,力争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学活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身边的老同志、办案能手虚心请

(完整word版)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书笔记 问题意识(如何选题) 在问题意识方面,最重要的是区分该问题是理论问题还是制度问题。是提出立法对策还是有理论和模型。 证伪方法(如何对理论进行论证) 1、研究必须要有假设。学者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一个假设性的理论命题,对这个问题做理 论上的解释。 2、对理论命题的重要性。包括理论上的证明和经验上的证明。 3、证伪对于研究结论的检验作用 证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1、尽量证明自己的理论不被推翻。2、证伪的意义在于要界定理论的边界和使用范围。 大胆假设(如何提出理论创新) 理论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须首先提出一般理论的例外,然后用经验事实对这个例外加以证实,之后再将其确定并概念化,最终提出自己的理论。王力“先归纳后演绎”和黄宗志“从经验到理论”。 模式化分析与因果律的揭示 模式化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最大程度地了解“是什么”的问题,最有利于达到社会科学的理论任务。可能的困难在于:模式化分析需要明确划分模式的标准,对于这一标准或模式要素的把握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思考的跳跃有两层含义:提出理论和模型;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对于因果关系的分析,不能以事实来解释另一事实。应当用模型化的理论去解释事实;把解释事物成因的理论概括出若干变量。 与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对话 社会科学是在理论的竞争和对话中前进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 一个完整的社会科学研究分为五个阶段:第一,研究者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从经验出发,发现、提出并解决理论问题);第二,要学会提出假设;第三,要运用科学方法对其加以证明,特别注意证伪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学会从经验事实出发,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一般到个别,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论,进行因果律的分析;最后,要跟最前沿、最经典和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发现这些理论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战他的权威性,到最后将例外联系起来,或许就是一种理论的创新。 如何对待事实经验 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描述和解释。法学与其他学科不同必须以理论为导向。林毅夫的学术态度:第一,一种理论跟现实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反思理论而不是让现实迁就理论;第二,学术的发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密切。对策法学不是一无是处的,关键是我们过去既没有基础理论的指引又对实践缺乏必要尊重,所以才导致失败。逻辑的跳跃有两个指向:一是中国法制的经验另一个是中国法制的教训。 如何进行价值研究 社会科学的方法总体上是客观性,描述性的方法,讲究价值中立和价值无涉。法学应该如何对待价值问题:(1)我们应把价值问题当作一个客观法律现象,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其分布、形态、状况和冲突加以研究。价值问题是完全可以进行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研究价值分布规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研究对象。(2)切忌在研究中轻易的出应然的结论,这种判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太强,而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3)一定要考虑价值研究的可操作性问题。总之,研究价值应当将研究对象客观化,从价值的反面切入进行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对因果律的揭示。法学研究应该分析近因,而不应该动辄强调追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 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⑴综合性:主要是经济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⑵独立性:⑶完整性: 4.法的分类: ⑴宪法(分权性质):《组织法》、《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⑵民法商法(平等、财产、人身):《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⑶行政法(控权性质):《环评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等;一般带有?行政?二字; ⑷经济法(纵向管理性质):《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⑸社会法(保护弱势):《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⑹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5.法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公约。 6.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带有?条列?二字);省 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7.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 ⑴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⑵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谁制定谁裁决?;⑶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适用地方法规则适用地方法规,如适用部门规章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8.建设法律包括建设领域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 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9.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 非财产性不是主要责任】、 10.法人应具备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12.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3.代理的法律特征: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⑵代理 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以自己名义,则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⑷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1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法定代理(年龄或精神状态原因)、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15.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按法律规定执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标明代 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有单方取消代理委托的权利,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以通知对方表明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委托代理,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⑶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⑷代理人死亡;⑸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⑴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⑵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⑶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⑷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1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⑵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 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除外);⑶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⑷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须有三个构成要件: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为善意的(主观条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人的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IZ301014 掌握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

优秀的法律读书笔记参考

优秀的法律读书笔记参考 近一段时间,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比较感兴趣,所以看了昂格尔的一部很重要的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这本书是吴玉章翻译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八十年代盛极一时,并逐渐将影响力波及到全球。我国的信春鹰教授也在八十年代末期将批判法学介绍到国内。总体上而言,批判法学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思想理论为指导,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进行根本的批判。他们或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演变,从而认为法律根本不是什么“公意”,相反只不过是为商界,企业界利益服务的;或者从哲学的深度去分析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实质和难以回避的矛盾,从而认为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用实证的方法去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不可分离的关系。九十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开始陷入低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批判法学总体上也确实没有提出足以摧毁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理论学说,这使得批判本身的果效不理想;批判法学批判很多,建树却很少,这使得它的实际果效大受影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得批判法学这种左翼法学面临极大的尴尬和现实困境。然而,批判法学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和启发,正如自由主义法学大师德沃

金所说“如果能够避免由于普遍怀疑论的野心而犯下的错误,仅采取内在怀疑主义的方式的话,那么批判法学研究是重要的。我们可以从它的批判活动,从它的成功和失误中获得许多教益。” 昂格尔被认为是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他原籍巴西,1970年来哈佛法学院读书并于同年取得LLM,1976年获得哈佛SJD,1971年法学助理教授;1976年,28岁的昂格尔当上哈佛法学教授,成为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XX年起为“罗斯柯庞德”法学教授。他的早期著作主要有《知识与政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后期他对自由主义法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接受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代表著作有《激情:人论》,《政治学:建构性社会理论》。我所阅读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典型的代表了他早期的法律思想。该书分为四章,分别是社会理论的困境,法律与社会形态,法律与现代性,再谈社会理论的困境,本文将沿循该书的体例分章进行粗略的评析。 作者在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社会理论家探讨问题时常用的逻辑分析和因果解释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他认为逻辑必然性和因果解释都以必然性,顺序和客观性来描述相互关系。然而二者存在异点:因果关系意味着事物间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逻辑必然性则无此要求;因果关系一定是具体的特定的事物的相互关系,逻辑必然则一定是形式的,抽象的事物

卫生法律法规笔记

卫生法律法规 健康----卫生法规基本原则 在我国宪法最大。超范围行医—刑法.民法.行政法 2年。 1、考试条件: 1)执业医师(都是6年才可以考):本1专2中5 (1)本科,试用期满1年。 (2)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 (3)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 (4)七年制或八年制---毕业当年 (5)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助理医师:(1)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 (2)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 2、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考试通过--医师资格证(2年之内注册)→执业医师证 3、准予注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4、不予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1)刑罚不满二年(2)吊销不满二年 5、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5)中止执业满二年。 6、被注销有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 7、不予注册有异议-----15日内上诉 二、执业规则 1、医师权利:是被动的,是应得的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主动的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患者的权利:1)生命权—便利,获得条件,接受条件,质量2)身体权3)知情同意权 4)自主决定权5)隐私权6)名誉权7)赔偿权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笔记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学习笔记) 学校:XXX大学 系部:XXX学院 作者:醉 中 求 日期:2014-11-10

读书笔记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教材内容参阅:P002—P036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高等学校的组成及基本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的类型: 1、按照举办主体划分: 以举办主体为依据,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划分为公历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 2、按照办学形式划分: 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履行这两类高等教育任务的学校被称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按照办学层次划分 在第二种分类的基础上,我们将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施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院校(含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和专科院校。 二、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 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除具有相应权利外,高等学校还有相应的义务: 9遵纪守法 9贯彻方针 9维护权益 9提供情况 9合理收费 9接受监督 三、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结构简要如下: 1.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民办高等学校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3.高等学校的校长 4.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 5.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法律的读后感400字3篇

关于法律的读后感400字3篇 篇一: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1篇通过对比新旧《中小学生守则》可以明确的感受到新版有两大优点:其一是读起来朗朗上口,其二是对中小学生的要求更加具体,使教育工作者和中小学生对每条守则的理解具体到了每一项事件上。 结合现在大多数学校,几乎都可以看到中学生守则,但对中学生守则的内容真正知晓、能够背诵的中学生确实很少,这点证明了我们教育工作者在对中小学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上是有缺失的,应该尽快给学生补上这关键的一课。首先应使学生会背诵相关的内容,然后是在日常的生活在利用相关规则来严格要求自己,最终达到守则能够潜移默化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学生的生活学习习惯。 现在学校都在不断的完善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因此,在制定相关的评价方案时应该把《中小学生守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拓展,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对学生进行定期的评价和总结合集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上课专心听讲(上课是否有违纪现象,精神是否饱满,发言了几次,讲解效果如何,课堂笔记效果,堂堂清效果等),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

习惯(在每个月内阅读的书目有哪些,阅读体会如何)。 总的来说,《中小学生守则》是中小学生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从小学一年级开始抓实抓好,坚持不懈,经过九年的义务教育,必然会使每一个学生受益匪浅。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2篇寒雪梅中尽,春风柳上归。在这柳枝吐翠,乍暖还寒的时节,我校迎来了新的学期。2016年2月24日,上午第一节课四年级二班,在教室在收看了开学第一课视频:学习了《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2015年的新版《守则》是2004年发布后,10年来的首次重新修订。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守则》补充了更接地气的具体行为规范内容,如主动分担家务、自觉礼让排队、不比吃喝穿戴等;增加了新时期学生成长发展中学校、社会和家庭高度关注的内容,如养成阅读习惯、文明绿色上网、低碳环保生活等。 结合《守则》要求,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全班师生观看后,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则。如:学校礼仪常规,学习行为习惯,待人接物的礼仪、不比吃穿、勤劳节俭的规定等,让孩子逐步养成良好习惯。在《守则》陪伴下健康快乐成长,努力使自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守则》也将融入师生和家长的生活学习中去。 2016开学第一课小学生守则观后感范文400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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