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醉酒后袭警会怎么处理

1、醉酒的人有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酒后袭击警察并且导致警察受伤,应该按照行为人暴力妨碍公务来处理。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酒后袭警,涉嫌袭警罪,根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酒后袭警的处理方式与具体案情相关,如果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较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

给公交车司机失物算防碍公物罪吗

2、答案:不是犯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篮球是可以的,因为篮球并不

属于违禁物品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篮球造成了其他乘客的不适或者占用了其他乘客的座位空间,就需要及时处理避免引起纠纷。

3、司机都会交给部门处理,然后由公司来寻找失主。现在司机的道德素质一般都

很高。公交公司设有专门的失物寻领这一块。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

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

看护职责的公民)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替考罪虚假诉讼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猥亵男性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新增罪名包括捕食野生动物,乱养外来宠物,干扰司机驾驶等罪名。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司法解释

1、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该法律条文是关于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处罚规定。(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法律主观:治安管理处罚的普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审核、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

4、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达到了暴力、威胁的程度,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了该罪,旨在为政府进行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立法条文的简约语句,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许多疑难与混乱,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且在刑法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的探讨较少且缺乏深度。因此,对妨碍公务罪加以研究,无论是完善现行刑法还是深化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从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三个方面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阐述,旨在揭示妨害公务罪的本质含义,从而客观地认定妨害公务罪,解决司法疑难认定问题,统一司法操作。犯罪客体是认定犯罪的基础。笔者从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得出妨害公务罪所要保护的是国家法益,并结合妨害公务罪的实质认为,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还包括红十字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从犯罪客体的含义出发,排除执行人员的人身权利可以作为本罪的次要客体,而可以作为刑法附带保护的随机客体而存在。同时,笔者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认定,与执行职务有密切关系的物品、执行人员的辅助人员以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员从事特定公务时是可以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犯罪对象,但执行人员的亲友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笔者分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在公务执行合法性的问题上,无论是对法条内容的理解还是从刑法的双重保护理念出发,公务的合法性应当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同时,应当从“客观说”的角度、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公务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其次,是有关本罪手段行为方式的研究。通过分析,确定了暴力和威胁的含义以及范围,本罪的暴力手段不具有无形力的特征但却可以指向执行行为人以及与公务有密切联系的物。对行为人以侵害自身的人身权益相威胁阻碍公务执行的行为,除非情势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与现实性,一般不能认定该种手段为本罪的“威胁”。最后,基于刑法保障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国民合法权益的双重职能考虑,行为手段入罪程度应该持“具体危险犯说”比较适宜。同时,笔者不认为本罪的行为手段存在强度的上限问题,造成轻伤害以上结果的行为依然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主张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案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虽然现行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是经过79年刑法修改完善而来,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滞后于处罚该行为的现实需要。笔者主张将社会生活中妨害职务执行的不同于暴力、威胁的新型手段增加为本罪的行为手段,还要进一步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要增加有公务执行有密切联系的物体,更要将在现实中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一部分人员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本罪第二款规定,仅仅是起到提示性的作用,所以没有保留的必要;而对于第四款中规定的从事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侵害人使用一定的行为手段妨害其职务执行的,应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第一款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其实,公务人员很不容易。当很多人在舒适的家里,天天与家人在一起,不愁吃不愁喝,还喊着“闷死了,要出去放风玩耍的”日子里,公务人员却早在春节家里日返岗,在最危险的第一线排查疫情,防范宣传,不能回家,不能与家人团聚。所以,即便没有法律之约束,我们也应该对他们的付出多一些理解与感恩。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

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又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一)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戴上镣铐、拘禁等强烈行为;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戮、伤害、毁坏财产或破坏名誉等形式的精神胁迫。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本罪侵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为主要客体,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权为随机客体。妨害公务罪违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个国家要稳定有序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干扰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区别于单纯侵犯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这种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者使用暴力和威胁为基础。但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公务时,其有害后果不仅会干扰国家机关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上述公职人员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 本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即使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些活动,或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属于依法执行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履职且尚未结束之前;二是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范围。 “履职”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具体命令在其他地方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随时随地抓捕犯罪嫌疑人,都要依法履行职责。但是,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被他人制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醉酒后袭警会怎么处理 1、醉酒的人有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酒后袭击警察并且导致警察受伤,应该按照行为人暴力妨碍公务来处理。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酒后袭警,涉嫌袭警罪,根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酒后袭警的处理方式与具体案情相关,如果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较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罚金。 给公交车司机失物算防碍公物罪吗 2、答案:不是犯法。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篮球是可以的,因为篮球并不 属于违禁物品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篮球造成了其他乘客的不适或者占用了其他乘客的座位空间,就需要及时处理避免引起纠纷。 3、司机都会交给部门处理,然后由公司来寻找失主。现在司机的道德素质一般都 很高。公交公司设有专门的失物寻领这一块。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 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 看护职责的公民)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替考罪虚假诉讼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猥亵男性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新增罪名包括捕食野生动物,乱养外来宠物,干扰司机驾驶等罪名。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碍公务罪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 我国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代表;(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 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 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 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香港俗称阻差办公,泛指以武力、暴力或恐吓,妨碍公务员(或警察)行使职权。或是侮辱或意图侮辱公务员或公署。 台湾 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妨害公务罪(第135条~第141条) 香港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侵害人身条例》36条B:“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警队条例》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 刑法,第二编罪,第五章,公务の执行を妨害する罪。(第95条~第96条の六)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视或罚款。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猛烈攻击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2条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购买的妇女或儿童,应依照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并处以刑罚。 [法律法规]

如果《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不使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比照适用该处罚。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拘留十五日。 国家安全机关拒绝依法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拒绝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协助,或者没有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的。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命承担国家安全任务的。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济组织。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协会具有法人社会团体的地位;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各行业的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比照适用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不使用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在全国人民的健康因为疫情而受到威胁时,不能再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让现在本不容易的生活雪上加霜。今天为大家普及的法律知识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1、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标准 本罪为行为犯。 3、责任要件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对本罪中“暴力”、“胁迫”的理解 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

力。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此外,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罪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 5、特别说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进行公务的正常活动,有时还侵犯了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本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其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第二,正在依法从事公务。其有二层含义。其一是依法从事公务,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务活动。其二是正在执行,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指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行留置与阻挠干涉等行为,一般是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体使用有形力量,也可以是不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力量,比如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等。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暴力方法不包括杀害、重伤从事公务人员的方法。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杀害、伤害有关工作人员的,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侵犯人身(殴打、伤害、杀害)、侵犯财产(毁坏、盗窃、抢劫)、破坏名誉(捏造或散布谣言、暴露或宣扬隐私)等相要挟,从而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这种威胁多是直接进行的,但间接进行也可以,比如行为人经第三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告威胁等等。威胁可以是口头发出,也可以是书面发出。但是,威胁方法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如果吵闹、谩骂包含人身侮辱性的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使上述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仅表现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职务,还表现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迫变更依法应当从事的公务的内容,并且变更后的内容,既可以是合法的,如本来应执行甲公务,却被迫变更为先执行乙公务;也可以是违法的,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依法已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分子。此外,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结果的,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故意阻碍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指在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采取种种非暴力、非威胁的手段,如采取置之不理、拖延等方式,故意不为国家专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在国家专门机关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拖延、欺骗等手段,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对于这类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公民和组织来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公务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以实际行为为主要构成要件的犯罪,必须具备客观上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行为是指被告人实施了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 二、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以危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正常工作秩序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对于一般的干扰、阻碍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妨害公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对于一般的干扰、阻碍行为,如果只是个别案例,可能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综上所述,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妨害公务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危害性和严重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为您答疑解惑。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问 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去学习,竭诚为您服务。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任何人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阻 挠等手段干扰、干预或破坏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罪行为 严重侵犯了公务人员的执法权威和正当权益,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为了维护法治,保障公务人员的工作安全和公正执法,立案标 准成为妨害公务罪认定的重要依据。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判 例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探讨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首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具备两个主要要素: 第一,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第二,他人以暴力、威胁、阻挠 等手段干扰、干预或破坏。这两个要素是妨害公务罪得以成立的基本 条件。公务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等公共职能的人员,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等。而以暴力、威胁、阻挠等手段干扰、干预或破坏是指对公务人员进行实际的或口头上的威胁、恐吓、殴打、阻拦、刁难等行为。 其次,立案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不同情形下的妨害公务程度。在 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可以采取案件性质与具体情 节并重的原则。案件性质包括妨害公务的方式、手段、对象等,具体 情节包括作案时的环境、作案者的主观恶意、对执法活动的影响程度 等因素。例如,对于妨害公务的轻微行为,如与公务人员争辩言辞激 烈但未实际干扰其工作的情形,可不予立案处理;而对于明显有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导致公务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严重扰乱公共秩 序的情形,则应予以立案处理。 再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也作出了 一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是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妨害国家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行为。”该法明确了妨害公务的法律定罪标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暴力抗法罪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暴力抗法罪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妨害公务与暴力抗法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们破坏了社会秩序与法治环境。本文将针对这两种罪行展开讨论, 并探讨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性。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胁迫、拆毁证据等手段,干扰、阻碍、破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等公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履行职责。这类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范围广泛,包括个人、团体和组织。 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严重破坏 了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务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执法。司法机关是维护 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而妨害公务罪的发生,使司法机关 的工作受到干扰,导致案件难以侦破和公正审判。其次,妨害公务罪 给工作人员造成了心理和生理上的创伤,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和职业荣誉感。再次,妨害公务罪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 不安,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全。 与妨害公务罪相似,暴力抗法罪也是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犯 罪行为。暴力抗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以使用暴力、抗拒逮捕、阻碍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为手段,干扰、阻碍或抗拒司法机关的合法执法活动。暴力抗法罪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或团体。 暴力抗法罪的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直接攻击了执 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威和尊严,削弱了执法机构的威信和公信力。 执法机构的存在和正常运行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基石,而暴力抗

法罪的发生破坏了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了执法机构的威望与公 信力。其次,暴力抗法罪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给他 们带来生命和身体上的巨大风险。再次,暴力抗法罪容易引发公众对 社会秩序和法治的不信任和质疑,进而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 为了有效打击妨害公务与暴力抗法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 环境,我们需要加大对这两类罪行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首先,要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妨害公务与暴力抗法罪的定义和处 罚标准。其次,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保护,建立健全相关 机制,维护他们的工作环境和人身安全。再次,要加强公民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法治和社会秩序的认识和尊重,减少妨害公务与暴 力抗法罪的发生。 总之,妨害公务与暴力抗法罪是破坏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的严重犯 罪行为。这两类罪行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社会稳定和安全产生 巨大危害。为了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我们必须加大对这类罪 行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法治的认同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罪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罪在刑事案件中,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罪是两个常见的罪名,它们通 常指的是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干扰或阻碍。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 条文的解析以及实际案例的探讨,探讨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罪的性质、特点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与特点 妨害公务罪是指故意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我国 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被定义为:“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 该罪为数罪中的一种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对执法人员尊 严的保护以及对正常行政秩序的维护。 妨害公务罪的特点在于,犯罪主体常常是直接的行为人,他们通过 暴力、威胁、恐吓、诬陷、打骂等手段来制造各种干扰,以达到阻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目的。此外,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以 及其结果并不要求是实际上的妨害,而是基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 常履职行为的干扰,这一点与妨害他人行为自由或侵犯他人权益的犯 罪有所不同。 二、抗拒执法罪的概念与特点 抗拒执法罪是指对处于执法职能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组织 履行职责的行为,采取暴力、威胁、胁迫、辱骂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以抗拒、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抗拒执法罪被定义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看出,抗拒执法罪的刑罚相对于妨害公务罪较为轻微。 抗拒执法罪的特点在于,犯罪行为涉及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的抗拒,多为在实施执法过程中的过激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相比,抗拒执法罪的主体行为更多地体现在对自身个人权益的捍卫或反抗。此外,抗拒执法罪也需要具备客观方面上的抵抗行为,即对执法人员的某种实际的、明显的干预,而非仅仅是语言上的威胁或抗议。 三、妨害公务与抗拒执法罪的比较与衔接 妨害公务罪与抗拒执法罪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有一些交叉情况。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在一次事件中同时涉嫌妨害公务罪和抗拒执法罪。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区分和认定所涉及的罪行,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处罚。 妨害公务和抗拒执法之间存在着衔接关系。妨害公务罪属于一种被动犯罪,即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行为进行阻碍;而抗拒执法罪则是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时,行为人有意识地采取一系列违法行为阻碍执法过程,进而抵抗国家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抗拒执法罪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案例分析与启示

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造成轻伤后果

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造成 轻伤后果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妨害公务罪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立案呢? 妨害公务罪最新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论妨害公务罪

论妨害公务罪 作者:苑嘉宁张安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 摘要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这一罪名,目的就在于惩戒各种妨碍国家社会管理工作的行为的同时保证社会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预防各种非法干扰,保障国家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妨害公务行为的界定,也暴露了本罪的缺陷:一方面,妨害公务案件中的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却无法做出适当的处罚;另一方面,对法条及司法本质的错误认识也使得妨害公务的认定层出不穷,甚至到了只要“侵害”对象是公务人员,就盲目的认定本罪,完全混淆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鉴于上述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对妨害公务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犯罪认定、罪名转化及其他存在争议问题的研究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帮助“公务”人员正确界定及运用本罪,对妨害公务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及制裁;二是减轻人民内部矛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公务暴力威胁 作者简介:苑嘉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安娜,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sodocs.net/doc/8019176189.html,ki.1009-0592.2018.11.246 一、妨害公务罪的定义 北齐的颜之推曾在《颜氏家训·兄弟》中写道:“所以然者,以其当公务而执私情,处重责以怀薄义也。”“公务”在词源上是公事,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依据《辞海》的释义,公务即公事。 在我国《刑法》中,“公务”已经是一个比较固定的词汇,《刑法》中多次使用从事或履行公务等用语,但关于“公务”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立法定义,也并未达成一致的理论共识,其定义极为模糊。甚至有些刑事立法解释与刑事法条产生了逻辑矛盾。这就导致了因“公务”本身的不同内涵造成了刑法学界对“公务”的不同看法:一部分人认为“公务”是指“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公务”是“公共领域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可解释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从事的事务,它是公共利益的外在体现”;还有人认为“公务”是指“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活动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活动” 。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的各方论点都有自身的道理,但他们的描述都仅仅局限于公务的字面意思,并不能够将实质上的公务行为加以区分,无法区别出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无法界定妨害公务罪中所涉及的“公务”。同时也造成了刑法学界对于公务的紊乱认知。这就需要我们对“公务”的含义加以进一步的诠释。当今社会正在飞速发展中不断进步,“公务”

过度公务消费成集体活动-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过度公务消费成集体活动|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过度公务消费成集体活动|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近年来,各地出现政府财政规模膨胀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并存的怪现象,因此“政府的钱是如何花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地方财政支出运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课题组”于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间,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协助下,以北京地区市区(县)两级政府为样本,走访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东城、西城、海淀、平谷等区县的人大和部分区县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并对十余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结合研究外省区市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目前政府财政支出的四大顽症。 顽症一:过度公务消费已成集体性活动 调查显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等巨大的公务消费已成为政府的一种惯常的集体性活动。 表征一,既得利益者对制度约束抵制或变相抵制。如出国考察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演变成为一种福利待遇,当财政部门要求削减出国考察经费时,便遇到了一定程度的阻力。公车改革的阻力最大,甚至出现了改革后财政投入更多而不得不叫停的情形。虽然各地具体改革方案不尽相同,却具备同一个特征,即被改革的对象是主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 改革失败的原因在于:改革政策过多地考虑了如何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而忽视了现行制度和“改革”结果给公共财政和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表征二,对权力部门的约束无力。通常有能力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的都是政府、财政、税务、法院等权力部门。比如,某地方财政局严重超标的办公大楼项目经过了当地发改委、规划局等四五个政府部门正式审批。当地纪检监督部门分析,“因为财政局是一个权力单位”,相关部门都有“碍于面子、没有坚持原则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财政局怎么报就怎么批的状况。对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尚且如此,可想而知,对党政“一、二把手”的约束自然更是无能为力。 表征三,由于现有制度的漏洞与不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常常出现“为了花钱而花钱”的情形。如某部门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延期一年,但项目资金的使用期限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管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 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 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 必须是依法进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