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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3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4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所的信息知识产权,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

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交易所对外信息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客户,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

第八条实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

信息,即实时行情。主要内容有:

实时行情(见附件1):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九条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2):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所有合约、所有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套期保值持仓量。

(三)交割信息:滚动交割、集中交割配对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期转现交易的当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3):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交割信息:每周最后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数量相比的增减量。

第十一条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每月行情(见附件4):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二条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或个人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交易所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所将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六条欲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交易所信息传播合同。欲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从交易所和经交易所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第十八条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交易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会员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户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所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所信息传播和使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实时行情(表式)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实时行情(表式) 文件量:42 KB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文件量:39 KB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文件量:39 KB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 文件量:38 KB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

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三章经纪与自营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一)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二)委托境外经纪机构,再由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客户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事先在期货公司会员

大连名称沿革及其由来

摘要:本文通过大量翔实资料收集研究,按照历史顺序(沙俄统治时期、日本侵占时期、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后等)详细考证了大连地名的变迁及特点,对深入了解大连地名发展过程有一定参考作用。 关键词:地名考证变迁特点 一、大连名称沿革及其由来 据史料记载,汉初(约公元190年),大连是一个小渔村,名叫“三山”,指大连湾外的三山岛:唐初称“三山浦”;唐中期改称“青泥浦”;明朝和清朝前期称“青泥洼”;清朝中期,开始称“大连湾”;1898年3月沙俄强租旅大后,称之为“达里尼”(意“遥远的”地方);1905年2月始称“大连市”。大连市名称来源于大连湾。为什么叫大连,说法较多。 1、俄汉对音说:1899年,沙俄入侵后,把青泥洼一带命名为“达里尼”。其俄语读音与大连谐音。 2、联小澳为大澳说:《南金乡土志》有“聚数澳于大澳,故以大连名”的说法。 3、因牡蛎得名说:因大连湾盛产牡蛎,称“大蛎湾”,因其称谓不雅,改称大连湾。 4、满语音译说:满语称大海为“达连”以讹传讹,读作大连。 5、褡裢化说等等:因大连湾形似褡裢,故称褡裢湾,谐音称大连湾。 二、青泥洼的地名及其特点清代的“青泥洼”是指东青泥洼村、西青泥洼村及黑嘴子等今鱼湾南岸村落。 “青泥洼”一名是中国居民对它的称谓,根据青泥洼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的自然情况来称呼,岸上低洼,河水带着泥沙流向大海,近岸陆地潮湿泥泞,滩涂又呈乌色,中国居民根据习俗、习惯,称之为“青泥洼”的名称。 “青泥洼”平面图中出现的一些地名体现了当时“青泥洼”地形地貌的特征,沟洼多,起伏大。“大日沟”、“二日沟”、“大张沟”、“小张沟”等名称,体现了当时地形地貌的特征,“东青泥洼村”、“西青泥洼村”、“东河”、“西河”等地名表示地理方位的含义,一些地名体现了中国汉族的风俗文化气息,如“大拉子头”、“小拉子头”、“范家茔地”、“于家茔地”、“山神庙”、“龙王庙”等。总之,上述这些地名体现了中国传统风俗及文化的内涵。 三、沙俄统治时期达里尼市街道的名称及特点 沙俄占领时期大连的街路分为大街、林荫街道、广场、街、小路五种,街路总延长50余公里。主要有: 大街: 莫斯科大街今人民路及中山路胜利广场以东 基辅大街今长江路东端 英国大街今港湾街 弗拉基米尔大街今五五路 萨姆逊斯基林荫街今七一街、民意街 医院大街今上海路北端 技师街今团结街 乌伊茨泰大街今鲁迅路西端 布劳斯别库街今友好路 圣彼得堡海岸街今海港内 广场: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

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违则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共19页文档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责任人 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核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 号)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 四、审核范围 有关单位。 五、申报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有使用目的、范围、节目名称、长度、载体形式、详细的内容介绍、制作单位、复制数量的说明);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样盘。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统一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转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 (二)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依次提出批办意见。承办人按照处领导批示意见,受理申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三)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建议依次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从受理申请材料到提出处室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科技与数字出版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会签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大连商品交易所互换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 为方便投资者在不同合约之间移仓交易,我所对套利交易指令功能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可利用套利交易指令实现一个合约平仓、同时另一个合约开仓交易。以交易所提供的下单软件为例,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同品种移仓交易(展期交易) 1.近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远月合约(卖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2.近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远月合约(买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卖开仓1

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3.远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近月合约(买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二、不同品种移仓交易(互换交易) 1.前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后一品种(卖平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对违反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须知 1、处罚程序(执法程序) (1)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出示证件、做好检查记录、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2、处罚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3)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4)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2)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3)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4)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5)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6)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3、处罚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19年9月6日《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改稿)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6月18日发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零售、出租”均修改为“零售”;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八、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九、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七)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十、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7]860号 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 (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的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份,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 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 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 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 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 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 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第二章出版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制度。 图书形内部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简称《图书准印证》)。 报纸形、期刊形内部资料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报刊准印证》(简称《报刊准印证》)。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批准后,核发《浙江省内部资料性电子音像准制证》(简称《准制证》),并核发《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统一称《复制委托书》)。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图书准印证》、《报刊准印证》、《准制证》核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 (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 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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