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主讲人:李丹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宪法)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世纪末,明治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召开地方官会议。

?1876年,明知天皇向元老院下达了起草宪法的敕令。

?渐进派右大臣岩仓具视主张钦定宪法设立独立于政党的内阁。最终渐进派获得胜利,其主张成为了制宪方针。

?1881年下达了1890年前召开国会的敕令?1882年伊藤博文被派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5年12月,伊藤博文组织了首届内阁。从而为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准备了主体条件。

?1886年4月,完整的宪法草案出台。5月,枢密院得以设立,以审议宪法。

?1889年2月11日正式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11月29日明治宪法开始施行。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和性质

?1.特点

?①天皇主权原则

?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②建立了以天皇大权为中心的统治体系?依据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拥有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权利的权限。

③规定了“皇室自律”原则

?有关皇室的事项均由皇室自身决定。

④宪法外机关

?内阁与枢密院、元老、重臣、敕令等诸多宪法外国家制度。

⑤对国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彻底性

?明治宪法给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自由和权力。

?在权利条款中大量适用了法律保留原则。一方面只能在“臣民”这一地位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只要依据法律即可加以剥夺和限制。

?依据31条,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⑥形式上的权力分立原则非常不健

?明治宪法名义上赋予了国务大臣(实为天皇)、议会和法院分立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天皇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立法和司法毫无独立的地位。三权并没有真正的分立,更无法实现彼此的制衡。

2.《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性质?《大日本帝国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是由政府草拟,天皇公布的钦定宪法。它形式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但实际上却是民主主义思想与绝对天皇制、反民主主义思想之间相妥协的产物,而且专制色彩浓烈。

(三)《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内容

?第一章天皇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第三章帝国议会

?第四章国会大臣及枢密顾问

?第五章司法

?第六章会计

?第七章补则

(四)功过与实施

? 1.功过评价: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

?但是,其中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宪法条文简单,带有纲目式的特点,且运用诸如“安宁秩序”、“善良风俗”等弹性风俗,为统治阶级在以后的宪法实施过程中进行任意解释留下余地。

2.实施

?条文虽未正式修改过,但一些原则和制度却因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新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集中表现在帝国议会地位的改变,尤其是众议院。?1898年,大隈重信(激进派)最早尝试日本政党内阁,数月后倒台;

?1912年贵族院议员、东京帝国大学教授美达部达吉提出“天皇机关说”

2.实施

?1912年到1924年,要求以民主宪政为中心的两次宪政拥护运动爆发,客观上提高了一会的地位,使日本出现了短时期的有限民主制度。

?直到1932年,日本逐步法西斯化,议会地位不断下降。

二、《日本国宪法》(和平宪法)?(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

?1.制定的背景

?国际背景:二战接受,签署《波茨坦公告》?国内背景:国民呼吁新宪法,政府采取消

极态度。

?1945年10月,东久内阁反对修改宪法而集体辞职。

? 1946年1月,新的币原内阁起草了“松本草案”。

?同年2月,盟军总司令部政治局起草了“麦克阿瑟草案”。

?同年3月,币原内阁拟定“日本宪法修改草案纲要”

?同年4月,草案纲要形成的正式的宪法草案交付于枢密院咨询。

?同年6月,枢密院通过草案,帝国议会开始审议工作。

?同年10月29日,天皇批准,11月3日正式公布。

?1947年5月3日期正式施行。

(二)《日本国宪法》特点、原则?1.否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天皇,确定国民主权原则

?2.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主义原则。?3.扩大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4.明确了分权制衡原则。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数国会、政府、法院这三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分权:

?41’:“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的立法机关”?65’:“行政权属于内阁”。

?76’:“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下的下级法院”

?但是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独占立法权,控制国家政治,并且拥有广泛的国会调查权。

?

立法权

(国会)

行政权(内阁)

司法权(法院)

三、《日本国宪法》的内容

?(一)天皇

?1.象征天皇制

?宪法第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是日本国民同意的象征”。

?2.天皇的职权:“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一)天皇

?3.皇室的经济

?第88条规定皇室财产被国有化,皇室开支必须列入预算,经国会决议通过。

?此外,皇室接受或赐予财产也必须经过国会的决议。这是为了防止皇室与特定个人或团体建立特别关系而拥有不当的支配力。

人教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下册第一单元2.1《推动和平与发展》同步习题含答案

推动和平与发展》同步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20年是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 周年。对此, 下列认识正确的有() ①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我们应珍惜今天的和平,共谋发展 ③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 ④中国应自强不息,谋求发展,主导世界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2.当今世界,人类运用多种方式维护和平,为实现和平不断进行新的探索。维护和平的方式有() ①面对侵略战争只能忍让 ②成立联合国,不断建立健全维护和平的机制 ③派驻维和部队 ④签署核不扩散条约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3.为解决国际争端和热点难点问题,我国的做法是( ) A.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B.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C.坚持改革开放 D.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的手段解决 4.2018年5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协议, 并重启对伊朗的制裁。此举给中东和平进程和世界防核扩散事业造成重大打击。这一举动表明 () ①争取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任务仍然艰巨 ②国际秩序一片井然 ③只有合作互惠,才能使世界各国共同发展 ④霸权主义仍然存在

A。①②B。③④ C.①④D。②③ 5.下列关于当今世界局势的说法,其中错误的是() A.局部战争与冲突从未间断 B.世界整体上维持和平的态势 C威胁和平的因素依然存在,比如民族问题、宗教冲突、领土争端和恐怖主义等D驱散战争的阴影、维护世界和平只是维和部队的事 6.消除一切形式的极端贫困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首要目标。目前,全球范围还有7 亿极端贫困人口,其中一半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1/3 在南亚。这说明() ①世界发展还面临着挑战 ②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 ③世界各国应积极行动,为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共同努力 ④贫困问题是威胁世界和平的根本因素 A.①②④B。①③④ C ①②③D。①②③④ 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一:2018 年 3 月8 日,中国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上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半岛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最关注的一个话题,朝韩双方抓住冬奥会契机,展开一系列密集互动,南北关系迅速解冻,为冰封已久的半岛局势注入了久违的暖流。 (1)半岛南北关系迅速解冻体现了当今时代的哪一主题? 材料二: 2018年5月3日为日本“宪法纪念日” ,当天有6万民众聚集在东京进行集会,喊出“捍卫宪法第九条”的口号,表达维护和平宪法的强烈意愿。 (2) 当今世界的和平形势是怎样的?请谈谈你的认识。 《推动和平与发展》同步习题答案 .单选题(共 6 小题) 1.A;2.C;3.D;4.C;5.D;6.C; .材料分析题 (1)和平与发展 (2)局部战争与冲突从未间断,霸权主义、民族问题、宗教冲突、领土争端和恐

日本国宪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宪法全文 令狐文艳 公布日期 1946年11月3日 施行日期1947年5月3日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 三个依据所支持. 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 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 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 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 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 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 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 ∞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 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10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大全-(10601)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 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93 题。 1.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B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自然环境 B.生态环境 C.生态平衡 D.生存环境 2. 我国《宪法》规定,( 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D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 在我国,国家的领导阶级是( A )。 A.工人阶级 B.知识分子 C.全体公民 D.农民 5. 我国的政权基础是( B )。 A.工人阶级 B.工农联盟 C.农民 D.知识分子 6. 我国是( D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契约自治 B.民主共和 C.群众自治 D.人民民主专政 7. 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 A )。 A.国有经济 B.私有经济 C.共有经济 D.民营经济 8.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A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9.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叫做( D )。 A.民族区域制度 B.民族分管制度 C.民族管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0. 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 B )的社会保障制度。 A.更高 B.相适应 C.更低 D.同发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 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 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内阁下辖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递信等省。 内阁并无固定任期。《明治宪法》中并未提到“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等词语,只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提到“国务大臣”的内容。这种情况是由于《明治宪法》规定了天皇对文武大臣的任免权,内阁的更迭是天皇的权力事项。这种权力机制使得内阁固定任期制度变成不可能。宪法制定者在解释这一情况时说:“大臣对国法负有责任,而裁制其责者乃君主而非人民,因为君主拥有国家的主权……故大臣对君主负直接责任,而对人民负有间接责任……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 1.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大日本帝国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4.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院 o C.人民检察院 o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身的意愿 o B.工作的需要 o C.上级的指派 o D.宪法的授权 ? 6.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B.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C.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 常委会提议 ?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委员 o D.全国政协主席 ?8.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共同纲领》 o C.《民法通则》 o D.《临时约法》 ?9.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o B.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 和民主原则 o C.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日本国宪法(中文本)

日本国宪法(中文本) 文章类型:宪法汇编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5月26日12:36 日本国宪法 1946年11月3日通过 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日本概况期末试卷

200803考试批次 《日本概况》大作业 学生姓名学习中心学号考号 专业年级层次 2008年 1 月5日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日本概况》期末试卷(A卷)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大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凡是大作业的课程必须采用学院统一规定的大作业封面; 2、大作业一律要求是A4纸打印稿件,手写稿件无效; 3、必须严格按照每门课程的答题要求完成作业,不得拖延,逾期不交者,按0 分处理; 4、没有按照学院要求来做的大作业,将酌情扣分; 5、作业完成时间:请于2008年3月1日前交到所在报名点。 第I卷(客观卷)答题处 一选择题 第II卷(主观卷)分值 第I卷(客观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1.日本的国土面积是中国的:() [A] 6分之1 [B] 16分之1 [C] 26分之1 [D] 36分之1 2.日本最长的河流是:() [A] 信浓川[B] 鸭川[C] 利根川[D] 多摩川 3.下面各项中,属于日本海沿岸气候特点的是:() [A] 四季如春[B] 阳光明媚[C] 多台风[D] 多雪 4.江户幕府的开创者是:() [A] 德川家康[B] 德川庆喜[C] 丰臣秀吉[D] 毛利康多 5.徳川家康在1600年有名的“関ケ原の戦い”一战中击败的是:() [A] 丰臣秀吉[B] 石田三成[C] 伊藤博文[D] 坂本龙马 6.日本最大的在野党是:() [A] 自由民主党[B] 共产党[C] 日本民主党[D] 公明党 7.下面各项中不属于日本行政省的是:() [A] 总务省[B] 对外经贸省[C] 文部科学省[D] 外务省

8.日本国防政策的支柱是:() [A] 专守防卫[B] 睦邻友好 [C] 确保在亚洲的领导地位[D] 日美军事同盟 9.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年份是:() [A] 1971年[B] 1972年[C] 1978年[D] 1979年10.美国政府对美日合作的态度是:() [A] 把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基础 [B] 把它作为美国太平洋政策的基石 [C] 把它作为美国亚洲政策的基础 [D] 把它作为美国遏制中国政略的基础 11.发动政变,推行“大化改新”的是:() [A] 圣德太子[B] 中大兄皇子[C] 伊藤博文[D] 苏我入鹿12.下列地区中,山地面积比例最大的是:() [A] 北海道[B] 四国[C] 本州[D] 九州13.在“本能寺之变”中杀害織田信長的是:() [A] 明智光秀[B] 丰臣秀吉[C] 北条氏政[D] 伊達政宗14.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 [A] 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B]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 [C] 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D]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 15.在日本新宪法中规定永远放弃战争的是:() [A] 宪法第七条[B] 宪法第八条[C] 宪法第九条[D] 宪法第十条16.日本陆、海、空自卫队的最高指挥官是:() [A] 防卫大臣[B] 内阁总理大臣[C] 防卫厅长官[D] 国防部长17.90年代后期,日美关系的第一目标是:() [A] 抓住中国发展这一大好机遇[B] 牵制中国 [C] 加强日美军事同盟[D] 减少日本对美国的贸易顺差18.2007年中国大陆将成为日本的:() [A] 第一大贸易伙伴[B] 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C] 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的第三大贸易伙伴[D] 最大投资国 19.JETRO的全称是:() [A] 日中贸易促进委员会[B]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C] 国际贸易促进机构[D] 日美贸易振兴机构 20.音读不包括:() [A] 吴音[B] 宋音[C] 唐音[D] 汉音21.佛教传入日本的时间是:() [A] 6世纪[B] 7世纪[C] 8世纪[D] 9世纪22.废除禁教令,宣布对基督教实行解禁是在:() [A] 江户时代[B] 明治时代[C] 大正时代[D] 昭和时代23.日本的杂志中发行量最大的是:() [A] 日刊杂志[B] 周刊杂志[C] 月刊杂志[D] 年刊杂志24.日本的传统节日“祗园祭”的举行地点在:() [A] 东京[B] 大阪[C] 京都[D] 奈良25.日本花道的最早的流派是:() [A] 草月流[B] 末生流[C] 池坊流[D] 专庆流

宪法学(第二版)

《宪法学(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导源于()。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澳大利亚 2.()从法律上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使国民党一党专政合法化,实际上确立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的地位。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3.直接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 A.1/2至2/3 B.1/5至1/2 C.1/3至1倍 D.1/3至1/2 4.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正确的公布日期是()。 A.7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陕甘宁边区施宪法原则》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共同纲领》 6.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教育 D.人格尊严 7.宪法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的支配。 A.党政机关 B.其他社会团体 C.外国势力 D.任何人 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A.初等义务教育 B.中等义务教育 C.职业教育

D.法治教育 9.在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10.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属于()的范畴。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精神自由 D.言论自由 11.认为选举权是公民应有之义的学说是()。 A.财产附着说 B.公民属性说 C.固有权利说 D.社会职务说 12.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A.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B.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可以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D.可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附: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大举行会议时,可以提出罢免案的有()。 A.主席团 B.常务委员会 C.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D.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E.专门委员会 2.()属于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A.由立法机关监督 B.由普通法院监督 C.由宪法法院监督 D.由宪法委员会监督 E.政党监督

大日本帝国宪法と日本国宪法の相违点を述べなさい

大日本帝国憲法と日本国憲法の相違点を述べなさい。 1.時間的な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1889年2月11日 日本国憲法は、1946年11月3日 2.憲法のモデルの相違点: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ドイツのプロイセン憲法をモデルにしている、 日本国憲法は、基本的にアメリカ憲法もでるにしている。3.憲法の性質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は、憲法第一条に天皇主権を規定してます。 日本国憲法は、国民主権である。 4.憲法の目的の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の目的は、富国強兵である。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の最終目的は、平和と民主主義である。5.兵役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下では、国民皆兵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たが、日本国憲法では軍隊がなくなり替わりに自衛隊が設けられている。自衛隊も国民の自由意思により、参入が可能な制度である。6.参政権の相違: 女性に参政権がなく、貴族?皇族?納税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る20以上の男性。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では、20歳以上の男女に参政権与えられて

いる。 7.大外戦争に関する相違: 戦前の憲法は、富国強兵憲法で日本を軍国主義?対外拡張に走らせた。 戦後憲法第九条では、戦争の廃棄、戦力の不保持、交戦権の否認。 8.基本的人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では国民の基本的人権が大幅に制限されていた。戦後は、国民基本的人権の自由権?参政権?社会権?平等権?請求権が保障されていた。 9.国会の地位の相違: 戦前の国会には立法権がない。 戦後は立法権がある。 10.三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により、立法権?行政権?司法権などの三権はと天皇に掌握されていあた、 戦後の憲法により、三権分立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る。 11.

日本 宪法

日本国憲法 前文 第1章天皇(第1条~第8条) 第2章戦争の放棄(第9条) 第3章国民の権利及び義務(第10条~第40条)第4章国会(第41条~第64条)第5章内閣(第65条~第75条)第6章司法(第76条~第82条)第7章財政(第83条~第91条)第8章地方自治(第92条~第95条)第9章改正(第96条) 第10章最高法規(第97条~第99条)第11章補則(第100条~第103条) 昭和21?11?3?公布 昭和22?5?3?施行 《分野》全般-憲法 最初 前文

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て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民は、国家の名誉にかけ、全力をあげてこの崇高な理想と目的を達成することを誓ふ。 最初 第1章天皇 第1条天皇は、日本国の象徴であり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つて、この地位は、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 1.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大日本帝国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4.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院 o C.人民检察院

o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身的意愿 o B.工作的需要 o C.上级的指派 o D.宪法的授权 ? 6.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B.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C.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委员 o D.全国政协主席 ?8.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共同纲领》 o C.《民法通则》 o D.《临时约法》 ?9.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日本概况

日本国家概况 (转自外交部网站,截止2011年10月) 【国名】日本国(Japan)。 【面积】陆地面积约37.8万平方公里,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和其它6800多个小岛屿。 【人口】约1亿2771万(2011年4月)。主要民族为大和族,北海道地区约有2.4万阿伊努族人。通用日语。主要宗教为神道教和佛教,信仰人口分别占宗教人口的52.3%和42.2%。 【首都】东京(Tokyo)。人口约1319万(截至2011年4月)。 【国家象征】天皇明仁(Akihito),1989年1月即位,年号“平成”。 【重要节日】天皇生日:12月23日(相当于国庆节)。建国纪念日:2月11日(系按阳历推算出的公元前7世纪日本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元年的元旦)。 【简况】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西隔东海、黄海、朝鲜海峡、日本海与中国、朝鲜、韩国、俄罗斯相望。属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终年温和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6月多梅雨,夏秋季多台风。1月平均气温北部-6°C,南部16°C;7月北部17°C,南部28°C。 1

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地震、火山活动频繁。全球有1/10的火山位于日本,1/5的地震发生在日本。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2004年新澙县中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引起世界关注。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里氏9.0级特大地震,并引发海啸和核电站泄漏事故,被称为“日本战后以来最严重的危机”。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1945年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战后初期,美军单独占领日本,1947年颁布实施新宪法,由天皇制国家变为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内阁制国家。战后奉行“重经济、轻军备”路线,20世纪60年代末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80年代中期以来提出成为政治大国的目标,90年代经济陷入长期低迷,2002年起出现缓慢恢复,复苏时间创战后最长纪录。2008年以来,先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3·11特大地震冲击,目前正处于灾后重建阶段。外交上,日本坚持日美同盟,重视亚洲外交,力争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治】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目前民主党和国民新党联合执政。执政党在众议院中拥有稳定多数,但在参议院中席位未过半数。日本国会呈现执政党控制众议院、在野党控制参议院的局面。 【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 2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 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 学号:YX150304Z2043 【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 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建武新政 (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一、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 在古坟时代前期日本本土还没形成一个集权式或分权式的政府体系,仍是以部落为中心后来,公元300就开始出现许多小国,开始出现“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阶级,汉朝称之为“倭”。此时日本已经收到了中国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儒家思想。后在飞鸟时代圣德太子改革,开始出现了有“宪法”字样的成文法《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是中日文化交流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文化日本化的光辉结晶。《十七条宪法》集中国古代儒释道等多种文化为一体,并用来整顿朝纲,打击奴隶主贵族经常“下犯上”的嚣张气焰 ,维护以夭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日本统一 , 进入了奴隶社会之后,在6世纪后半叶旧日本的部民制奴隶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 首先是阶级斗争的激化和社会生产的停滞;其次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引言2003年5月3日,是《日本国宪法》实施56周年的日子.现在再回过头来端详这部曾以其树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享誉世界的宪法,是否青山依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岁月流逝,和平宪法尽管在形式上未变一词一句,但是实质上已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和平宪法已经名存实亡。《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不是某一条宪法修正案造成的,也不是某些国会议员一时心血来潮的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政治、法律、思想根源。而作为《日本国宪法》三大基石之一的“和平”原则的消失必将对日本乃至世界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下面仅就与《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有关的和平性的体现、和平性消失的方式以及原因、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这对深入了解战后日本政治、唤起国民对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的高度警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体现《日本国宪法》被誉为和平宪法,顾名思义,是因为该宪法强烈、充分地表达了日本希望和平的愿望与决心,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日本人民对世界和平的渴求。《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集中表现在它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日本国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仅有一个条文即第九条。该宪法没有将第九条放在补则等别的章中,而是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章,放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之前,这首先从形式上表明了该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可以看到该条分为两款,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2].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很多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仅体现在第九条,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还体现在其序言中。[!--empirenews.page--] 也许有人认为不应该将序言与第九条等量齐观,因为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待商榷。关于宪法序言理论界存在“无效力说”和“有效力说”之争,有的学者通过对部分效力说的批判,结合以上两种学说,还提出了“模糊效力说”。我认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的宪法实践也承认了这点[3].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它的效力形式因其内容的多样性而呈现出多样性(这反映了立宪者对宪法效力的多元化需求)。譬如说,宪法序言中的目的性内容对宪法的修改、解释有着指导作用;史论性内容体现了序言的确认作用,它使宪法确认的史实和结论成为法律上免证的事实。《日本国宪法》的序言是原则性内容,它具有以下效力:(一)指导宪法解释,控制宪法解释的随意性;(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弥补宪法漏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相提并论。《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体现了在整部宪法中一以贯之的“民主、人权、和平”三大原则,定下了整部宪法的基调。该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深怀支配人类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