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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二条日本臣民于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条日本臣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日本臣民接受法定法官审判之权不得剥夺。

第二十五条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未经其许诺不得侵入其住宅及搜索。

第二十六条日本臣民除法律规定情况之外,其书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日本臣民之所有权不得侵犯。因公益需要之处分,依法律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不违背臣民义务下,有信教之自由。

第二十九条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三十条日本臣民遵守相当之礼貌并遵照所定规程,得实行请愿。

第三十一条本章所定条款于战时或国家发生事变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定条款,与陆海军法令或纪律不抵触者,准行于军人。

第三章

第三十三条帝国议会以日本贵族院、日本众议院两院组成之。

第三十四条日本贵族院依日本贵族院令之规定,由皇族、华族及被敕任之议员组织之。

第三十五条日本众议院依选举法之规定,由公选之议员组织之。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同时为两议院之议员。

第三十七条凡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

第三十八条两议院得议决政府提出之法律案并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九条两议院之一院所否决之法律案,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提出。

第四十条两议院就法律案及其他案件,得各以其意见建议于政府,但未被采纳者,不得于同一会期中再次建议。

第四十一条帝国议会每年召集之。

第四十二条帝国议会以三个月为会期,遇有必要时,应以般令延长之。

第四十三条遇有临时紧急需要时,应召集常会以外之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之会期依敕令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帝国议会开会、闭会、延长会期及停会,须两院同时实行。

日本众议院被命解散时,日本贵族院应同时停会。

第四十五条日本众议院受命解散后,依敷命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五个月内召集日本众议院会议。

第四十六条两议院非以其议员总数2/3以上出席,不得开始议事和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两议院之议事以过半数决定,可是相等时,由议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两议院之会议公开举行,但依政府之要求或该院之决议,得举行秘密会议。

第四十九条两议院得各自上奏天皇。

第五十条两议院得接受臣民呈出之请愿

第五十一条两议院于本宪法及议院法所列规定之外,得制定整理内部所需之各项规则。

第五十二条两议院之议员于院内所发表之意见及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的演说、刊行、笔记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时,应依一般法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两议院之议员,除有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外,在会期中无该议院之许诺,不受逮捕。

第五十四条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无论何时均得出席各议院会议及发表意见。

第四章

第五十五条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

(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五十六条枢密顾问依枢密院官制规定,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法院之构成,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十八条法官以具有法律规定之资格者充任之。

法官非依刑法之宣告或受惩戒处分者外,不得免职。

惩戒之条规,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十九条审判之审讯及判决公开,但有碍安宁秩序或风俗之虞时,得依法律或法院之决议,停止公开审讯。

第六十条应属于特别法院管辖之案件,另以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一条因行政官厅之违法处分而使其权利受到伤害之诉讼,当属于另依法律规定之行政法院审理,不在司法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应以法律规定之。

但属于补偿的行政上的手续费及其他收纳金,不在前项范围之内。

除发行国债及预算规定者外,订立应由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

第六十三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重新改定者,仍依旧征收。

第六十四条国家之岁入岁出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每年列入预算。

超过预算之款项或于预算之外另有支出时,须于日后求得帝国议会之承诺。

第六十五条预算案应先在日本众议院提出。

第六十六条皇室经费依之定额每年由国库支出,除将来需要增额时外,无须帝国议会之协赞。

第六十七条基于宪法大权既定之岁出及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无政府之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第六十八条因特别之需要,政府得预定年限作为继续费用,要求帝国议会之协赞。

第六十九条为补充预算中不可避免之不足或充作预算外之必要费用,可设预备费。

第七十条为保持公共安全,有紧急之需用,因国内外情势政府不能召集帝国议会时,得依敕令以为财政上必要之处分。在前项规定情况下,须于下次会期提交于帝国议会,以求得其承诺。

第七十一条在帝国议会未议定预算或未能通过预算时,政府应施行前一年度之预算。

第七十二条国家岁入岁出之决算,由会计检查院检查确定之,政府须将其连同检查报告提交帝国议会。

会计检查院之组织及职权,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章

第七十三条本宪法之条款于将来有修改之必要时,须以敖命将议案交付帝国议会议决。

议此案时,两议院非各以其议员总数2/3以上出席不得开议,且非以出席议员2/3以上之多数通过,不得作出修改之决议。

第七十四条皇室典范之修改,无需经帝国议会之议决。

不得以皇室典范更改本宪法之条款。

第七十五条宪法与皇室典范不得于设置摄政时变更之。

第七十六条无论法律、规则、命令或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凡与本宪法不相矛盾的现行法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在岁出上之契约或命令系属政府之义务者,悉依第六十七条之例。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 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 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内阁下辖外务、内务、大藏、陆军、海军、司法、文部、农商、递信等省。 内阁并无固定任期。《明治宪法》中并未提到“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等词语,只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提到“国务大臣”的内容。这种情况是由于《明治宪法》规定了天皇对文武大臣的任免权,内阁的更迭是天皇的权力事项。这种权力机制使得内阁固定任期制度变成不可能。宪法制定者在解释这一情况时说:“大臣对国法负有责任,而裁制其责者乃君主而非人民,因为君主拥有国家的主权……故大臣对君主负直接责任,而对人民负有间接责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 1.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大日本帝国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4.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院 o C.人民检察院 o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身的意愿 o B.工作的需要 o C.上级的指派 o D.宪法的授权 ? 6.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B.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C.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 常委会提议 ?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委员 o D.全国政协主席 ?8.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共同纲领》 o C.《民法通则》 o D.《临时约法》 ?9.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o B.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 和民主原则 o C.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宪法学(第二版)

《宪法学(第二版)》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导源于()。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澳大利亚 2.()从法律上确认了国民政府对国民党的隶属关系,使国民党一党专政合法化,实际上确立了蒋介石的最高独裁者的地位。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 3.直接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 A.1/2至2/3 B.1/5至1/2 C.1/3至1倍 D.1/3至1/2 4.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正确的公布日期是()。 A.7日之前 B.15日之前 C.20日之前 D.10日之前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陕甘宁边区施宪法原则》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共同纲领》 6.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教育 D.人格尊严 7.宪法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的支配。 A.党政机关 B.其他社会团体 C.外国势力 D.任何人 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A.初等义务教育 B.中等义务教育 C.职业教育

D.法治教育 9.在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10.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属于()的范畴。 A.政治自由 B.人身自由 C.精神自由 D.言论自由 11.认为选举权是公民应有之义的学说是()。 A.财产附着说 B.公民属性说 C.固有权利说 D.社会职务说 12.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A.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B.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C.可以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D.可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附: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大举行会议时,可以提出罢免案的有()。 A.主席团 B.常务委员会 C.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D.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E.专门委员会 2.()属于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A.由立法机关监督 B.由普通法院监督 C.由宪法法院监督 D.由宪法委员会监督 E.政党监督

大日本帝国宪法と日本国宪法の相违点を述べなさい

大日本帝国憲法と日本国憲法の相違点を述べなさい。 1.時間的な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1889年2月11日 日本国憲法は、1946年11月3日 2.憲法のモデルの相違点: 大日本帝国憲法は、ドイツのプロイセン憲法をモデルにしている、 日本国憲法は、基本的にアメリカ憲法もでるにしている。3.憲法の性質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は、憲法第一条に天皇主権を規定してます。 日本国憲法は、国民主権である。 4.憲法の目的の相違: 大日本帝国憲法の目的は、富国強兵である。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の最終目的は、平和と民主主義である。5.兵役の相違: 大日本国憲法下では、国民皆兵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たが、日本国憲法では軍隊がなくなり替わりに自衛隊が設けられている。自衛隊も国民の自由意思により、参入が可能な制度である。6.参政権の相違: 女性に参政権がなく、貴族?皇族?納税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る20以上の男性。 戦後の日本国憲法では、20歳以上の男女に参政権与えられて

いる。 7.大外戦争に関する相違: 戦前の憲法は、富国強兵憲法で日本を軍国主義?対外拡張に走らせた。 戦後憲法第九条では、戦争の廃棄、戦力の不保持、交戦権の否認。 8.基本的人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では国民の基本的人権が大幅に制限されていた。戦後は、国民基本的人権の自由権?参政権?社会権?平等権?請求権が保障されていた。 9.国会の地位の相違: 戦前の国会には立法権がない。 戦後は立法権がある。 10.三権の相違: 戦前の憲法により、立法権?行政権?司法権などの三権はと天皇に掌握されていあた、 戦後の憲法により、三権分立制度が採用されている。 1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92分 ? 1.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大日本帝国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D.1999年宪法修正案 ? 3.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4.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院 o C.人民检察院

o D.全国人大常委会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身的意愿 o B.工作的需要 o C.上级的指派 o D.宪法的授权 ? 6.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B.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C.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委员 o D.全国政协主席 ?8.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共同纲领》 o C.《民法通则》 o D.《临时约法》 ?9.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引言2003年5月3日,是《日本国宪法》实施56周年的日子.现在再回过头来端详这部曾以其树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享誉世界的宪法,是否青山依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岁月流逝,和平宪法尽管在形式上未变一词一句,但是实质上已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和平宪法已经名存实亡。《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不是某一条宪法修正案造成的,也不是某些国会议员一时心血来潮的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政治、法律、思想根源。而作为《日本国宪法》三大基石之一的“和平”原则的消失必将对日本乃至世界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下面仅就与《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有关的和平性的体现、和平性消失的方式以及原因、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这对深入了解战后日本政治、唤起国民对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的高度警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体现《日本国宪法》被誉为和平宪法,顾名思义,是因为该宪法强烈、充分地表达了日本希望和平的愿望与决心,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日本人民对世界和平的渴求。《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集中表现在它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日本国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仅有一个条文即第九条。该宪法没有将第九条放在补则等别的章中,而是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章,放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之前,这首先从形式上表明了该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可以看到该条分为两款,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2].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很多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仅体现在第九条,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还体现在其序言中。[!--empirenews.page--] 也许有人认为不应该将序言与第九条等量齐观,因为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待商榷。关于宪法序言理论界存在“无效力说”和“有效力说”之争,有的学者通过对部分效力说的批判,结合以上两种学说,还提出了“模糊效力说”。我认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的宪法实践也承认了这点[3].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它的效力形式因其内容的多样性而呈现出多样性(这反映了立宪者对宪法效力的多元化需求)。譬如说,宪法序言中的目的性内容对宪法的修改、解释有着指导作用;史论性内容体现了序言的确认作用,它使宪法确认的史实和结论成为法律上免证的事实。《日本国宪法》的序言是原则性内容,它具有以下效力:(一)指导宪法解释,控制宪法解释的随意性;(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弥补宪法漏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相提并论。《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体现了在整部宪法中一以贯之的“民主、人权、和平”三大原则,定下了整部宪法的基调。该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深怀支配人类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

《大日本帝国宪法》及其统治机构

《大日本帝国宪法》及其统治机构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 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 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参议、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欧洲考察德国立宪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伊藤一行从柏林大学的鲁多尔夫?冯?格奈斯特、维也纳大学的罗伦斯?冯?史坦两位学者处得到了宝贵的建议:《宪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如果一个国家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必须先学习这个国家的历史。》因此,考察官员们一直认为德国的宪法体制最适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没有像过高评价德国宪法的井上毅一样,考虑将德国宪法全盘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国,并命令井上毅着手宪法草案的起草,并设立宪法取调局(次年改称制度取调局),正式开始了制定宪法、设立国会的进程。 1885年(明治18年),随着太政官制的废止和内阁制度的创立,伊藤博文被任命为首任内阁总理大臣。井上毅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人罗斯勒(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和莫塞(Albert Mosse)等人的协助下着手起草宪法,并于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以该草案为基础,伊藤、井上、伊东巳代治、金子坚太郎等人聚集在位于夏岛的(神奈川县横须贺市)的伊藤别墅中,进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谓的《夏岛草案》。此后,在夏岛草案的基础上再做修改,于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随后不久,伊藤设置枢密院,并自任议长,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持续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终结。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向全体国民公布。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由此,日本成为东亚首个拥有近代宪法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同时制定的法典还有作为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范、议

大一期末宪法学考点归纳

宪法学考点归纳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1.宪法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特征: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Ⅰ特定主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人大代表提议)Ⅱ修改程序严格2/3以上多数通过III修改内容限制)③宪法具有最高效力(Ⅰ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Ⅱ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3.宪法分类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②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③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法国1830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4.宪法渊源(指法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②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类) 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⑥国际条约 5.宪法制定概念: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并通过制宪机关制定的活动。 6.宪法解释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宪法修改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部分修改方式:决议、修正案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8.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第三章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9.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权利制约原则④法治原则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0.我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阶级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1.政权组织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体制。 1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13.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4.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15.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④秘密投票原则⑤差额选举原则 16.政党概念: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 17.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 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 学号:YX150304Z2043 【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 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建武新政 (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一、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 在古坟时代前期日本本土还没形成一个集权式或分权式的政府体系,仍是以部落为中心后来,公元300就开始出现许多小国,开始出现“王”、“大夫”“下户”“生口”等不同阶级,汉朝称之为“倭”。此时日本已经收到了中国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儒家思想。后在飞鸟时代圣德太子改革,开始出现了有“宪法”字样的成文法《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是中日文化交流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文化日本化的光辉结晶。《十七条宪法》集中国古代儒释道等多种文化为一体,并用来整顿朝纲,打击奴隶主贵族经常“下犯上”的嚣张气焰 ,维护以夭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日本统一 , 进入了奴隶社会之后,在6世纪后半叶旧日本的部民制奴隶社会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 首先是阶级斗争的激化和社会生产的停滞;其次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主讲人:李丹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宪法)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世纪末,明治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召开地方官会议。 ?1876年,明知天皇向元老院下达了起草宪法的敕令。 ?渐进派右大臣岩仓具视主张钦定宪法设立独立于政党的内阁。最终渐进派获得胜利,其主张成为了制宪方针。

?1881年下达了1890年前召开国会的敕令?1882年伊藤博文被派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5年12月,伊藤博文组织了首届内阁。从而为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准备了主体条件。 ?1886年4月,完整的宪法草案出台。5月,枢密院得以设立,以审议宪法。 ?1889年2月11日正式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11月29日明治宪法开始施行。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和性质 ?1.特点 ?①天皇主权原则 ?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②建立了以天皇大权为中心的统治体系?依据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拥有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权利的权限。

③规定了“皇室自律”原则 ?有关皇室的事项均由皇室自身决定。 ④宪法外机关 ?内阁与枢密院、元老、重臣、敕令等诸多宪法外国家制度。 ⑤对国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彻底性 ?明治宪法给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自由和权力。 ?在权利条款中大量适用了法律保留原则。一方面只能在“臣民”这一地位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只要依据法律即可加以剥夺和限制。 ?依据31条,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主要表现如下: (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3] (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军队统帅权独立于内阁之外,议会和内阁无权过问。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4)采取皇室自律主义,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使得议会无法干预。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德意志帝国宪法》

[键入文字] 2017 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德意志帝国宪法》 历史网的小编给各位考生整理了2017 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德意志帝国宪 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历史网。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德国历史学家常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德语:Bismarcksche Reichsverfassung),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 办下由1866 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修改而成,由多个单独的文件汇总而成, 颁布于1871 年4 月16 日,到1918 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德意志帝国宪法》出台的背景 1、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1871 年1 月统一的德 意志帝国宣告成立,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政权基础。 2、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比较低,资产阶级力量比较弱小,而封建容克贵族和军阀 势力强大。在统一战争中,资产阶级没有能充当领导地位,而充当领导地位的是容克 贵族。 3、启蒙思想在德意志的广泛传播,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础。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 1、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由22 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权力极大,各邦 有一些民政自治权,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 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 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但是由普鲁士掌握全帝国最高行政权,保留了浓厚封建 残余与军国主义传统,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资产阶级代议制。 1

日本首部宪法对其法律意识的影响

日本首部宪法对其法律意识的影响 在两千多年的民族发展中,日本经历了多次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的变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基因”。“明治维新”前的日本,由于吸收中国法律的原因,古代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呈现出与中华法系相类似的景观,带有鲜明的中华法系特点。到了 19 世纪中期,日本社会受到外来文明的巨大冲击,日本国内发生了一场剧烈的政治震荡,最终产生了“明治维新”。1889 年 2 月11 日,作为明治时期政治与法律制度改革的产物,《大日本帝国宪法》( 简称“明治宪法”) 应运而生。明治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近代日本的政治意识,也使得日本“法律文化基因”发生了革命性的“突变”。然而,这种变化与突破仍有着一定的范围和限度,近代日本国民的法律意识仍表现出很强的滞后性,并与传统的法律意识保持了千丝万缕的。本文从明治时期的司法制度和选举权等侧面,探讨明治宪法对日本法律意识产生的革命性突破及其内在局限。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层面,是因为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建构的象征和基础,而选举权意识则是大众政治文化的主要标志。在一个成熟的民主与法治国家,公民选举权意识相当发达,司法体系也高度完备。相比之下,明治时期的日本是一个典型的转型国家,无论是司法审查制度还是选民参政文化都有待发展和深化,而探讨两者的互动变化对于勾勒制度与文化变迁的复杂轨迹尤具意义。 一、明治宪法对近代日本法律意识的突破与变革 对日本古代法律制度而言,明治宪法的首要突破是司法制度从传统的权力一元政治体制中分离和独立出来。古代的日本虽具备较丰富的成文法典,却无法提供作为调整社会秩序准则的成文法; 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混为一体,并没有专门的法院,审判官一般就由地方行政官兼任。明治宪法的实施使得这一状况发生了改变,日本从此有了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1 〕 ( 一) 独立司法制度体系建立对法律意识的突破 在明治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掌握权力核心的统治层并没有彻底改变保守传统文化的意识,〔2 〕作为行政官员的司法大臣仍享有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政权。然而,新制度的实践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社会资源的分布,并释放曾经受到压抑的社会力量,最终使自己获得新兴利益集团的支持。在明治宪法时期,司法官基本由那些升迁可能性非常小的非萨长藩军人或行政长官担当。他们无法超越萨长藩阀独裁的束缚,也无法从传统的利益机制中获得好处,因而具有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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