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及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及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及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及方向

2013北京CBD国际论坛9月6日在京举行。北京CBD国际论坛作为北京CBD举办的具有最高水准、最广影响力和最强品牌效应的主题活动之一,致力于邀请企业领袖和专家学者集思广益,共同探讨研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与世界经济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和未来趋势。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出席论坛并发表演讲,以下是文字实录:

谢谢,中国的经济面临一系列新的变化和挑战,面对新的形势,中国的经济体制肯定要做出新的调整。其中,作为政府和企业居民之间最紧密的联系纽带,税收制度的调整肯定是相当大的。对此,我想我们有很深刻的记忆,远的不讲,单讲1994年的税制改革,实际上影响了此后中国20年的经济发展。

目前,中国的税制改革面临哪些问题呢?我想,下一步该做哪些调整?大家肯定是积极关注的,我用不到20分钟的时间把有关的问题和大家作一些分享。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中国现实的税制状况。

第一张图这是2012年中国税收收入的结构图,如果从税收的名称把它换算成税收收入的份额,我们再看这张图就比较简单了,这张图告诉大家,18个税种中只有5个税种是最重要的。这18个税种当中只有5个税种是最重要的,5个税种相加占全部税收收入的90%,我的意思是说只要把握了这5个税种的变化,实际上你就能大致把握中国税收制度以及结构的全貌。

第二张图,我们把上面的第一张图稍加整理,按照税种来归类,我们发现如果把它归为流转税、所得税和其它类的话,发现能够纳入到流转税中的占70%以上,两个所得税税种两者合计26%,出乎意外的其它类税种只有4.3%,所以,大家从中特别关注的就是流转税的占比。

第三张图,税收来源的结构,也就是谁把钱交给了税务系统?尽管我们可以把中国的纳税人结构区分为七大块,但其实其中的六块的性质是一样的,比如这里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涉外企业,当把这六块求和的时候你会发现来源于企业的税收占比占90.5%,只有9.5%来自于非企业,也就是说来自于居民个人,那么这样的税制结构和世界上通行的税制结构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点,最突出的印象就是我们的税制结构不是特别的均衡。

大家看这张图展示的是OECD国家在2009年税收收入及其来源的结构图,从中可以

看到流转税的占比占45%左右,除此之外的非流转税占55%左右,这是从税收收入的结构情况来看。如果把流转税视为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给税务机关的,再加上企业所得税,那么由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的来源的构成也不过是50%多一些,剩下的就是居民个人所缴纳的,它是一个大致均衡的税制结构。对比国际通行的税制结构和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我们有什么值得把握、值得关注的?我只提出三个数字或者说三个比例。

一个比例是70%,请大家特别关注这70%的税收收入是来自于流转税,什么是流转税?我们把它称之为间接税,什么是间接税?这就意味着这些税收要融入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当中,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价格通道。

第二个数字是90%,这里讲的是我们有90%的税收来源于各类企业的缴纳,而不是来源于居民个人的缴纳,这意味着中国税收收入的来源几乎集中于企业一个出口,我们把它称之为企业出口。

第三个数字是6%,它讲的是中国税收从居民个人口袋里直接拿过来的钱大体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左右,这也告诉我们,其实中国税收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对接点是非常狭窄的,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难处个人)。

由此决定中国税收的征管,税务局的工作格局也是非常特殊的,我们由上述三个比例可以把它顺带归结为三条:一是主征企业税,换言之和税务机关直接打交道的主要是各类企业;二是主征流转税,换言之税务局主要的工作重点是盯住各种流转环节的税收;三是主征现金流税,换言之税务局的工作重心是盯住各种流动当中的税源。离开了流量那么税务局的工作事业很难深入到存量环节。那么这样的税收收入格局和税收来源格局究竟有什么问题?我们说是优劣并存,在目前的条件下,缺点是大于优点的。

我们还是从三个比例来看,比如说70%的税收来源于流转税,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政府取得税收这个过程是比较简单、比较具有效率的,因为70%的税收都融入到各种商品价格当中,人们可以在不知不觉当中承担各种税收收入的负担,因此在征收的环节很少遇到麻烦。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即便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总量或宏观税收水平是相同的,但是因为中国的流转税的税制结构占比偏高,换言之意味着中国的税收收入要加入商品和服务价格当中的比例过高,就在现实当中造成国与国之间融入商品和服务价格当中的税收的含量的差异,由税收的含量差异或者税差极容易导致各种商品和服务之间的这种价格的差异,比如大家最近这几年当中在国外采购的热潮,显然是越来越多。那么表面上我们赚取的是价差,实际上在其中深含

的因素是税差,这个税差简单的说是流转税差。

其二,90%的税收来源于企业,这比较适用于中国政府的这种管理格局,我们的管理格局基本上这样的,政府管单位,通过单位管个人,从税务局的角度讲,只要管住了企业就等于管住了中国90%以上的税收来源,这使得税务局的工作变得简单、易行,但是它也有一个天大的麻烦,那就是即便国与国之间的宏观税负水平是相同的,但是具体到中国这样的税制结构,90%以上的税收都压在企业身上,就意味着宏观税负的总量我们虽然不是世界最高的,但是企业所承担的税收的负担水平却可能在世界上是属于前列的。

其三,只有6%的税收收入来源于个人,这意味着中国的税收和个人之间的对接点是非常狭窄的,这使得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努力几乎陷于难有作为的这样一个阶段。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需要对中国的税收收入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调整的方向其实就是一句话可以概括,那就是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增加居民个人的税,减少企业交纳的税。

那么在目前的条件下,实际上这样一轮改革已经开始出现,怎么去减间接税?目前来讲,中国最大的间接税是三个,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而目前能够减的税主要是增值税,其它两种税是不便于提上减税日程的。为什么这样说?第一,增值税的块头最大,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如果在增值税上稍加削减就会极大的影响中国税收收入的格局。第二,营业税虽然也该减,但是因为营业税的前途已经锁定,那就是实行营改增,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对现有的情况进行调整。第三,消费税,表面上大家说的消费税在中国只是特种消费税,一类是奢侈品,一类是资源能源类产品,而对这类产品减税历来难以达成共识,所以权衡下来,目前能够减的主要是增值税,而营改增恰恰是实施增值税削减的一个最主要的通道。目前看来,从上海、从北京的情况来讲,我们已经长到了增值税减少各方面的效果。比如在上海,原来的预期是能够减税120亿,实质的减税结果是减了250亿,北京的情况现在还没有来得及总结和发布,但从上海的角度讲,如果实际的减税效应远大于最初的减税效应的话,这里面是有一些原因的。其一,能够尝到营改增减税效应的不仅是服务业,而且服务业所涉及的交易对象,它的左邻右舍也因此减税,比如说钢铁业和交通运输业,原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交通运输业给钢铁业提供的是营业税的发票,因为现在交通运输业改交增值税,它给钢铁业提供的发票就是增值税发票,而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因此不仅仅是服务业减税,钢铁业同时也可以获得减税,或者说和营改增所涉及的企业相关的交易对象也因此享受了减税

的优惠。再比如2009年我们给制造业推出了很大的减税措施那就是增值税转型改革,转型改革说到底就是给制造业增加了一项扣除,但是这项优惠没有同时给予服务业,没有给予营业税,现在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转交增值税,因此他就可以享受到这样一种特殊的优惠。比如说远洋公司,比如说大的航空公司,如果在改交增值税的条件下,它购买飞机、购买远洋货轮,它甚至可以几年不用交纳增值税,这样一来对于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效应,目前看来我们还得有比较充分的预估。连全国的情况都在调整,在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曾经讲过,如果营改增在全国铺开将减税1000亿,但是今年8月1号当营改增的方案向全国推广的时候,我们现在的预期是将减税1400亿,这是从8月份到12月底的减税效果,如果扩展到全年就可能达到3000亿,这还是在1+6或1+7的范围内实施的营改增,如果全部的服务业都改为交纳增值税,那么它所带来的减税效应可能会超过4000亿甚至5000亿,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涉及到产业结构调整、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

在间接税减少的同时,显然政府的支出是难以削减的,为此就需要调增直接税,目前调增的对象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在分类所得税制条件下,你的所得要分成若干类,一类类的计税。第二种是征财产税,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当中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我们还没有针对居民个人征收的财产税,没有财产税就意味着在税收负担的分配当中我们还没有把财产作为分配考虑的线索之一,而更多的是把它放在消费上、放在人们的支出上,因此,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比如说中国进入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家庭财产总量在急剧扩张,很有必要把财产作为征税的一个因素纳入到我们税制涉及的这种考量当中。所以征收财产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居民个人征收的,也就是说征财产税就等于增直接税、居民税,那么这种财产税的征收显然要从房产税的征收入手,由房产税扩展到遗产税和赠与税,但是所有的这些变化,我们讲的是税制结构上的这样一种增减变化,都要求我们税收的管理机制跟着变化。

中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机制基本上是税务局管单位,单位管个人,换言之在目前的格局条件下,税务局基本上只能收间接税,很难收直接税,基本上只能收单位汇总交纳的税,很难把税收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居民个人。因此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进程当中,税收征管机制的革命性变化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无论如何,这样的变化终归已经发生了。

大家可以看一下十八大报告关于税制改革的描述,只有25个字,“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如果把构建地方税体系作为一个税制改革的入手处,把结构优化、社会公平作为这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发

生在中国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无非可以作这样的概括,那就是减企业缴纳的税,增居民个人缴纳的税。

未来十年中国税费将大幅增加

税制改革不仅对中国,而且对所有主要国家来说都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美国政府最近关门背后的原因就是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对医疗支付和对富人增税方案存有分歧所致。中国税费将来必会大幅增加,但谁将为此买单?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中国非常关键。

和所有国家一样,中国在制定经济战略时也必须要确定能产生预期效果的税制改革方向。因而,未确定税制改革方向,只依据总体经济动态就贸然制定税制改革政策决定,其结果必然只会是抽象、无成效的,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社会动荡。

税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的联系非常精密。显然,征税不是目的,而仅是为政府支出提供资金的手段。因而,中国必须面对“政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将会大幅增加”的基本事实,因其正经历从“发展中国家”过渡到“小康社会”,最终成为“高收入国家”的转型过程。

因为政府支出终究是源于税收,这意味着中国的税费也将不得不大幅增加。下文将会分析中国未来数十年的平均税率(average tax)增速将会快于GDP增速的原因。谁来为这些额外的税费买单必然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稳定。因而,讨论税制改革的中短期措施预期效果时,就如“383”改革方案一样,必须要从长远的角度来综合考虑。

事实上,可以直言不讳地说:如果说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反腐败斗争是关乎中国社会稳

定的迫在眉睫的问题,那么从中期来说,建立税收制度体系也同等重要。

下图1显示了中国税费大幅将会增加的必然原因,因为中国将成为更发达经济体。如图所见,对比中国与主要工业国家,中国政府支出占GDP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中国这一比重仅为25%,不仅远少于德国的45%、日本的41%,而且也远低于通常被视为小政府模式的发达经济体——美国的39%。因为除极短期外,政府支出必然是源于税收。也即是说,中国政府支出将大幅增加,因为中国正转型过渡为更发达经济体。这必然就要求税收相应大幅增加。

图1:2012年中、德、美、日四国政府支出占GDP比重

试图避免这一实际后果的建议明显自相矛盾,例如同时建议中国降低税收和增加社会保障净支出以刺激居民消费,或者依赖一些必然会造成短期经济动荡的措施——例如地方政府当前就过度依赖土地销售。

许多学者指出,社会支出应是最优先考虑的事,但这同样和税收有直接的关系。例如,

中国现有2.6亿农民工,但其雇主为其支付的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4%、24%、8.4%。鉴于在发达经济体,这些税种的覆盖率基本达100%,中国雇主缴纳的税种覆盖率显然将会大幅增加。下文将论述个人课税( personal taxation )。

更重要的是,下图2所示的美国州政府民用支出有助于看清发达经济体的政府支出整体轨迹。最新数据显示,美国州政府民用支出从1947年占GDP比重的12.3%升至2013年第二季度的30.4%。美国政府支出占美国经济比重增加,和中国一样,也是由城镇化推进和经济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社会保障网的支出所拉动的。

图2:1947-2012年美国州政府民用支出占GDP的比重

下图3举例所示的是中国和美国本世纪的总政府支出——此数据包括军事和民用支出。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支出占GDP比重已从17.1%大幅升至24.9%,但美国政府支出占GDP 比重亦同样有所增加——从32.6% 升至38.8%。因而,中国和美国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的差距从15.5% 缩小至13.9%。但中国政府支出占GDP比重仍然远低于发达经济体水平。

本世纪中美两国政府支出占GDP比重

鉴于这些趋势,社会稳定和税收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如果政府支出不朝着发达经济体水平提高,就不能可能建立适当的医疗和社会保障网。要是那样的话,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当缺乏安全感成为普遍现象时,这种不良情绪不仅会影响自身,还将会抑制消费支出。

如果税收增速快于GDP增速,必然会带动政府支出占GDP比重增加,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为这些增加的税收买单。这必然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试图通过权宜之计,比如通过地方政府卖地避免这一根本问题,不仅不会有效解决这一固有的短期问题,而且会产生抬高土地价值和推高住房成本等诸多不良副作用。

回到税制改革如何才能做到满足政府支出必将大幅增加的首要原则,正如被广泛指出的,这必须要从间接课税急剧转变到直接课税——政府支出主要是源于间接课税会增加最不富裕人口的相对税收负担和引发通货膨胀。

中国显示了发展中经济体比发达经济体更依赖间接课税的特征。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印

度仅3%的人口支付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而美国的这一数据则为49%。中国在2011年启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但也仅8%的人口支付个人所得税——勉强高于印度,但远低于发达经济体水平。从此数据看,很明显,中国直接课税的范围将会大幅扩张。

个人所得税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直接课税的主要税种,但在美国,其和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是一个税种,虽然在其他国家,这两个税种是独立的。然而,中国目前缺乏两种在发达国家理所当然的直接课税税种——一般被称为物业税(property tax)和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曾有很多人从中国宏观经济层面讨论过物业税效果。物业税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经济体的主要地方税种的原因是因为其和个人课税密切相关。累进物业税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税。事实证明,这一税种的效果非常好,而且也很难逃避——百万富翁愿意住在贫民区以逃避支付物业税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物业税的收益也非常稳定和容易计算——不象个人所得税,销售税或增值税——因为他们不会随商业周期而急剧波动。

颇为奇怪的是,中国居然没有遗产税这一税种。因为这一税种缺乏不仅有悖“社会主义”原则,而且甚至有悖理性的“资本主义”原则!没有国际证据证明,遗产管理总的说来是有效率的——管理家族传承财富是不发达经济体而非发达经济体的典型症状。因而,从本质上来说,传承世袭累积的大笔财富是一种经济失衡。比尔-盖茨(Bill Gates)和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 )捐出他们99%的财富可能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也要注意到房产税(estate tax )。在美国,房产价值超过525万美的房产税率为40%。

中国在做直接课税的关键决定时一定要按原则办事。美国税收制度给人一种难以逃税感觉的原因之一就是其高效的采集系统,但这依赖于两个关键的原则:首先,美国公民必须缴税,不管他们住在哪个国家;第二,如果他们试图靠放弃美国国籍来逃税,他们就必须支付

“退出国籍税(放弃国籍税)”。鉴于美国税收采集系统的高效性,建议中国也效仿美国的这些原则。

与复杂的个人课税相比,对企业课税的原则很简单。统计数据显示,经济增长主要是由投资拉动的。对企业课税的设计应该秉承这样的原则:如果企业将利润用于投资,就应课以较低的税率;如果企业用利润支付如红利等的支出,则应课以较高的税率。

当然,上述框架太大,可能不会这次就被引入三中全会或者将来的一系列会议——但这代表中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要全面推进的一系列税制改革。然而,这代表中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如果三中全会能通过物业税和遗产税等政策,这意味着中国的税收制度迈向了接近发达经济体的第一步。这些措施与中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一致,并非背道而驰。但与其他国家所做的粗略比较已经表明,中国制定任何合理的税收政策必须是基于事实,而非神话。

·以发达经济体标准看,中国税费并不高,反而非常之低。因而,过去一段时间发生的政府支出增加不是偶发事件,相反这一过程还只是刚刚开始,并且还将继续。

·“大市场,小政府”的口号完全是误导性的。中国政府支出规模不会缩小,反而会大幅增加,因为中国正迈向发达经济体。

三中全会的作用是在合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税制改革进程——这就要全面理解“中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平均税率增速将会远快于GDP增速”这句话所蕴含的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介绍:前英国伦敦经济与商业政策署署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中国税制改革的成就与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网发布时间:2014-01-13责任编辑:蔚力

作者:

舒小林,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旅游经济。

摘要:

本章回顾了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的重大措施和取得的辉煌成就,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健全的税收法制保障下,提出了实现税收收入稳定的最低目标,迈向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平和环境优美的最高目标,充分发挥税收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三大职能,改革税制调控中税负、分税制、税收结构和依法治税等问题的思路与措施。

关键词:

税收制度税负税收结构依法治税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税收制度,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政统一、结构优化、公平合理、调控有力的政府财政税收体系,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公共财税运行规律的税收体

制。诚然,十年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2011年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而中国近来房地产“加名税”和“月饼税”等税收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我国税收制度的讨论。虽然“税收痛苦指数”这一指标不尽准确,但对我国当期的税制改革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前税制改革仍需在总体框架、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收入分配与调节、法制建设以及政府职能与市场分工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为此,本章试图通过对中国最近10年税制改革历程的回顾和对当前税制改革做出基本判断,对新时期的税制改革进行展望。

第一节税收体制十年改革与发展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十分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税制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时期、五次重大改革。

经过1994年以来的大规模税制改革和调整,到2003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但仍需要逐步改革和完善。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要“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决定》确定了八个方面的改革内容:“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

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这标志着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开始,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可以说200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相关部门按照《决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扶持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税制改革主要内容

(一)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种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到2003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以工业和建筑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不断提高,“三农”问题、资源与环境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瓶颈不断凸显。为此,《决定》确定了“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的目标和任务,这要求税制改革要不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2003年以后,我国基于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各种税制改革。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公元前594年春秋时期鲁国实施“初税亩”,到2006年我国全面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2006年4月1日起,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这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更进一步增强了消费税的消费引导作

用。

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由此,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重大改革,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截至2012年12月1日,中国目前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扩大至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和宁波市,中国“营改增”试点省、市已达12个,“营改增”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受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除上述重大改革措施外,近年来我们还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相继出台其他多项改革举措。主要有改革出口退税机制,较大幅度地调整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外贸产品结构优化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强化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税收调节作用;颁布并实施烟叶税条例,成功实现了对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替代。

(二)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随着以人为本理念以及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坚持以民为本、民生为重的理念,改善民生已经成为我们税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2005年12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将个税所得费用标准提至2000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行第六次修正,

将费用减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工薪所得税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新《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所加大。

近年来,我国还在加强与改善民生方面相继出台其他多项改革举措,主要集中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调整和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决议,同意在部分城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此外,立法部门和税收政策制定部门还多次调整了有关住房转让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契税等政策规定。

(三)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实行了内外不同的税收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统一内外税制成为大势所趋。1994年,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全面统一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所得税制度中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后,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推进内外税制统一问题屡次议而未决,或者决而未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车船税的内外统一。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两套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现了耕地占用税的内外统一。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内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现合并,进一步推动了税制的统一、税负的公平,促进了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的形成。

(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税收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这要求我们要不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研究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和开发新能源的税收政策,积极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收政策。按照“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增加资源开采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完善资源税费关系,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思路,在调整部分应税品目和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同时,研究制订了资源税的总体改革方案。

2010年6月1日,新疆资源税费改革正式施行。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将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

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于2011年10月28日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与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制度:一是将上述两种税收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是大幅度提高上述两种税收的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且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高税额标准从10元提高到50元,并有加征的规定。

(五)促进外贸的税收改革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认真履行承诺,关税水平逐年降低。从2002~2005年,我国履行承诺进行了4次较大幅度的降税,关税水平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从15.3%降至9.9%,降幅高达35%。到2005年,大部分产品的降税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此后按“入世”承诺降税的税目数大为减少。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截至2010年1月1日,在降低了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在履行降税承诺的同时,我国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加大了对进出口的主动调控。一方面,为支持节能减排,降低了煤炭、成品油等多项能源资源性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为鼓励自主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对部分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暂不能满足要求的原材料、关键设备及

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此外,还较大幅度地降低了部分关系民生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丰富了市场。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进出口关税税率进行部分调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六)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提高

依法治税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税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不断规范,社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了更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我国相继进行依法治税改革。

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此后又于2011年1月19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解读》,这两份文件对于改进纳税服务、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近年来税收工作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动了我国税法体系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这两份法律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税务行政立法和纳税人权利法律救济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是我国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标志。

上述税制改革措施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调整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保护资源和环境、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和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体系

200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中,统一企业所得税、取消农业税和增值税转型是改革的核心,同时其他税种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经过这些年的改革,我国税制由23种减少为19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这样,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第二节十年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2003年以来,我国推进税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进展,基本实现了增值税转型、内外税制的统一、税收结构逐步优化、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税制改革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一十年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10年来,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深入开展,我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事业取得了不小成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建了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框架。10年来的税制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制度、耕地占用税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车船税制度,从而使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基本一致,形成了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走向科学发展奠定了的统一、规范、公平和透明的税收制度基础。同时,正向着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政统一、税负合理、结构优化、政策透明、调控有力的税收体系框架迈进,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调控能力逐步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

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税收收入快速增长,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就税收的功能而言,收入是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经济的内部转型升级与向外调整,尤其需要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态环境”,而充裕的税收收入是国家稳定安全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保障。2003~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530683亿元,年均增长19.08%,2012年税收收入达100600.88亿元,是2003年税收收入20017.31亿元的5倍,2012年税收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85.8%,如图2所示。我国税收收入的连续快速增长,为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财力需要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3.市场主体的活力波动中不断增强,税源基础得到夯实和壮大。10年来的税制改革,使得企业利润大幅增长,年均增长高达27.9%。据统计,2002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增加值32995亿元,利润总额5784亿元,2011年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1396亿元,虽然企业利润占增加值的比重在2004年、2008年曾大幅下降,但2005年、2009年后开始缓慢回升,2011年受国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再次大幅下降,如图3和图4所示。2009年1月1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009~2010年,全国企业新购设备进项税额4683亿元,加上东北、中部地区上年转结的设备进项税额129亿图32002~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及增长率示意资料来源:根据2003~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所得。图42003~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及企业利润占增加值比重资料来源:根据2004~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所得。元后,设备进项税额累计达4812亿元,这意味着企业进行了28305亿元的设备投资。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设备工器具购置规模增幅为27%,全社会固定投资增幅为31%,2010年上述两项数据分别为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以及税款征收和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的角度探寻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提出适合的税制改革思路和有关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制度的建立与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税制;税制改革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税收制度,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加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政策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研究比较各国税制状况,可以总结出某些富有共性的经验,以便对我国税制改革有所助益。本文通过比较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税收结构、征管模式以及税种结构等方面的改革和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我国税制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9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9514.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同比增收5290.91亿元,增速比2008年的增速回落了9个百分点。由于上半年工业生产下滑、进口低迷、增值税转型等多种因素影响,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三大主体税种增收额仅占税收总收入增收额的16.9%,明显低于历史上其他年份。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税收增收的贡献达到了四成以上,房地产交易和保有环节税收对税收增收的贡献显著提高。其中,流转税收入33737.57亿元,占税收收入的56.3%;所得税收入15483.7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0%;其他税收10534.1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7.7%。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五点:一是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民众保障较少;三是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税负较重;四是法制监督不力,税制不健全;五是税负不均。 二、中外税制的比较 1.税制结构差异 目前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采用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采取这种税制结构能起到加速商品流通与交换,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障碍,扩大市场。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同,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比较低,还没有出现发达国家那样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因此采用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更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2.中外税种结构的比较 税负的提高必然会导致税种的增多,高税负国家的税收往往呈现多税种的特

分税制改革_缘起_现状及展望概要

一、分税制改革的缘起 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高度集权所引发的地方政府积极性、责任心的缺失,以及中央政府自1959年以来持续20余年的沉重的财政负担(见表1,促使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选择了财政分权,也称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既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让地方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职责。在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和责任心的同时,也产生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问题,最终造成“中央穷,地方富”的局面。从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上看,1980-1993年间,均在40.5%以内。其中,1980-1982年、1991-1993年甚至低于30%。从这一比重的增长趋势上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79-1984年,也即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前期,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持续上升;二是1984-1993年,也即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后期,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大体呈持续下降趋势。到1993年,这一比重更是低至 22.0%(见表2。前期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 的比重持续上升显示了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在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上的作用;后期这一比重的持续下降趋势则说明了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有利于地方筹集收入、但不利于中央筹集收入的弊端,也反映了改革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必要性及意义。为 此,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 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 表11953-1979年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年份

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实现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为实现这一战略构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 一、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第一,单独设置的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地租,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或者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净所得征收,或者是对企业和居民拥有的财产征收。我国的农业税既不是商品税(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或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以常年计税产量为依据,不论农产品商品率如何,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用地,都必须缴“税”。农业税计税过程中,不扣除生产成本和农民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这种农业税制虽然在建国以后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起,曾为积累原始资本、建立新中国工业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国民经济进入客观上要求工

农业平行发展、逐渐以工补农的 阶段时,继续维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不仅直接妨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第二,农民作为生产者,其税收负担大大高于城镇工商业者,也大大超出其负担能力,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从间接税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规定最高为8.4%,如果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农产品的增值税率,那么它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率最多高出8.56个百分点。另外,在城镇,增值税纳税人达不到起征点(销售额2000~5000元/月)的,不用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从直接税角度看,如果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扣除其生产成本,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如果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绝大多数农民根本达不到800元/月的免征额,不应该缴纳所得税。 第三,征收农业税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于规范的商品劳务税,对进口的国外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l3%)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收;对于我国出口的农

(XXXX11)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中国现行税制情况介绍及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 一、中国现行税制运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30年内,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税种包括对商品及劳务征收的流转税和对企业及个人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两大类。另外,还有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些财产行为类、资源类税种等。目前,中国共设有20个税种,除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7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除铁路运输、国家

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近年来,中国税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1年-2007年,税收收入总额(不含关税,未扣除出口退税)由15710亿元,增长至49451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左右,高于同期GDP年均14.7%(按现价计算)的增长速度。中国税收收入能够呈现出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保持了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为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中国税收结构也得到了不断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稳定。2007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和26%,2008年,这个比例为58.2%和27.47%。二是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比例关系趋于稳定。近几年,中央税收收入与地方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基本保持在六四开这一稳定合理的区间,较好地适应了中央强化宏观调控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地方财力所需。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和方向 学号:090710174 班级:09级工商二班 姓名:乌日汗

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 正文 1994年税制改革已经过去三年多,尽快提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并加以深入研究、论证,以早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已经成为财税部门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我认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调整税负,优化结构,完善税种,加强征管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调整税负 合理确定税负总水平是优化税制的基础,是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影响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的主要因素是: 1.经济发展水平。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税负水平也会相应上升。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其税负水平也高于发展中国家。 2.政府职能范围与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应当不断优化。现代国家的政府不仅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统治,而且十分注重保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以税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由税收的特点和职能作用决定的。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有税收、收费和专门基金、国债三种形式。 (二)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高低的主要方法是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 1.横向比较是指将本国的税负总水平与其他国家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0%,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15%,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全部税收收入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多一点,其中中央政府的税收只占5%,显然偏低了。 2.纵向比较是指与将本国不同年度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8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负总水平曾经达到20%以上,随后逐年下降(平均每年降低约一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扭转,1996年已经降至10.2%。这个问题的出现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最新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

关键词:分税制问题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一)分税制的实质、划分原则及依据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实施,既是一国政府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国以法治税思想在财政、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的体现,又是一个国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体现,也是一国财政管理体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 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一般来说,共享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上下两级政府分别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权的一类税种。共享税的决定性划分标准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征收管理权,而是税款所有(支配)权,是按照税款归属标准进行的划分。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 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的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世界税制改革与趋势

世界税制改革与趋势 早在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的税制建设4原则,演变至今的主流观点成为公平、效率和经济稳定3大原则。但事实上,税收原则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为止并没有真正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国家的税制变 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低效率,越来越不公平。近年来,税收原则在世界税制改革中的应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公平、中性和效率原则日益突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逐渐弱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相继对本国的经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税制改革,陆续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如1999年澳大利亚的“一揽子”税制改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两税合一”改革都是这进程的体现。在比较各国、各地区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世界税制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 (一)减税浪潮和扩大税基的所得税改革仍在继续。 始于80年代里根政府的减税计划几乎一夜之间风靡全球,不少国家积极响应,实 施了大幅度的减税政策。经过80年代“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改革,目前各国所得 税实际负担趋于接近,公司税率一般在30%-40%之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趋势是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最高税率稳定在45%左右。据OECD专家介绍,2004年OECD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30%,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31%。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欧盟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平均 税率已经降到48%。不难看出,八十年代美国政府采取减税措施,是基于供给学派的主张,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来对付当时日益严峻的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引起的“滞胀”问题。因为拉弗曲线认为存在税收的禁区:税率过高会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收入下降;而相反,降低税率至最优税率点将会带来税基的扩大、相应带来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事实上,美国的减税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这这个是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保持高增长、低通货膨胀的良好态势的原因,美国的成功使一些经济学家惊呼,克林顿政府改变了“菲利普斯曲线”。总的看来,减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不失为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目标。 (二)各国税制趋同化明显。 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中直接税、间接税所占比重大小的问题。一般认为,发展中国

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税法随堂论文信工吴鹏20102450126 论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意义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后,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5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税制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连年增收开辟了广阔的税源。从2006年到201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35822.8亿元增至249529.9亿元,增长了83.7%,年平均增长率为16.4%;中国的税种从24种减少到20种(实际开征19种),减少了4种;中国的税收收入从20017.3亿元增至45622.0亿元,增长了127.9%,年平均增长率为22.9%;中国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4.7%上升到1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国家采取了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措施,支持农业、能源、交通、外贸、金融、房地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改革和特定区域的发展(如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几乎涉及所有税种。下面挑三个简单说一下 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及意义 (一)确立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原则,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改革目标,农村税费改革“费改税”的方案虽有不足,但它为解决“三农”

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通过这种形式的改革,从制度上制止了各种名目的收费,确立了税收作为处理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主导方式,摒弃了其他非规范的方式;也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所以,作为整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改革措施必须全面推行。从目前试点情况看,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导引出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投入机制。 然而,也需要明确,要真正建立起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制度和体制,必须调整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路,着眼于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着眼于农业税收制度的现代化。 (二)建立规范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打破农村基层机构与农民之间的“零和不对称博弈”局面,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必须加大外部资金注入力度,中央财政在这方面应当率先垂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完善中央、省、市、县、乡镇之间财政分配体制。首先,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尤其要明确省以下特别是县、乡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三)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税收制度 通过上述税制改革,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将进一步规范、合理,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将产生一系列的积极效应。 第一,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为对农产品商品征收增值税,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改革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

完善工作。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1994 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

发达国家税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学术报告 学生姓名孙凡珺 学号133148302 所在学院名称法政学院 专业名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年级2013级

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现状与改革情况,对于我国税制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可以避免出现一些可预料到的问题,同时对于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找到类似解决的经验或者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主要介绍美国、英国、法国、日本4个发达国家近年来税制改革的情况,从中找过对我国税改的启示。 关键词:税制结构;美国;英国;法国;日本 一、西方国家税制结构的演变过程 (一)以直接税为主 早期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处于农业经济时代,商业属于从属地位,此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土地收益税为核心,主要对土地和人头征税,即人头税。 (二)以间接税为主 西方国家采取了自由放任的自由贸易政策,其优点为:采取国内消费税的方式,改变了直接向产品产业征税的方式,从而减轻资本家的负担,收集财政收入;以关税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削弱了封建势力。 (三)现代直接税或直接税为主 这一阶段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是因为:第一,保护贸易政策的关税壁垒阻碍了资产阶级全球性地对外扩张和侵占市场,同时提高了物价,容易引起人民的不满,甚至动摇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第二,重复性课税加重了生产者的负担,同时提高了物价,遭到消费者的抗议;第三,资本的原始积累结束,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公。第二,由于战争的爆发,关税所能筹集到的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国家支出的需要。因此,法国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先推行了增值税。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以间接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认识到了直接税的可行性。比如英国1798年抗击拿破仑侵略的“三部合成捐”后来成为所得税。由于一战的契机,所得税取代了

最新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 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选择字号:大中小本文共阅读 447 次更新时间:2013-01-06 13:44:25 进入专题:地方税收制度 ●财政部财政所课题组 摘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

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都有立法权。美国自189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就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遵循“不违宪就合法”的法律原则。在地方税收立法方面,联邦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地方税税收立法权,只要地方的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与发展逐渐被人们重视。文章先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再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个税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职能、缺陷、对策 正文: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个年头,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税 制改革中的重点。2010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问题又成为热点话题,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的提议。而今年个税修改意见的征集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各方反映激烈,自2011年4月25日个税修正案意见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征集以来,已收到超过22万条意见,在这创纪录的22万条征集意见足以反映人们对个税改革的关注,这些充分表明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一、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无论从我国税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看,还是从税制结构的分工和功能上看,个人所得税都必然是一个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税种。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筹集财政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为1,738亿元,同比增长22.57%;2005年增至2,094亿元,同比增长20.48%;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全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0%。从这组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2.调节收入分配 调节和分配收入属于市场经济的职能,但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社会公正难以实现,这就使政府不得不考虑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既要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3.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繁荣,使整个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并有适度的增长,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但税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妨碍了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在一些几个方面: 1、调节贫富差距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始征收,为组织财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对贫富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收入分配差距正在逐渐加大。 通过对相关统计资料加以归纳总结,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可以通过各年度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比、生活水平差距以及细分的基尼系数变动等指标具体体现出来。研究表明:2005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已经达到3.7:1.0,如果考虑城镇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之比将达到6∶1。①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1:1.3:1.0,如果考虑东中西部居民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等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东中西部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2.9:1.5∶1.0。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3.9:1.0,如果考虑居民享有的各类保障性因素,实际上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与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差距将达到5.0∶1。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乡村贫困人口与乡村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2:1.0。②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之比已达到7.1:1.0,如果考虑行业内成员享有的单位福利和各类保障性因素,我国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居民平均实际生活水平差距已达到7.2:1.0。我国公共部门与其他领域社会成员平均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

从增值税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地方税体系现存问题剖析与改革方向探索 内容提要: 一九九四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扭转了“两个比重”过低的不利现象,中央政府的财力得到了保证,宏观调控力度有所提高。地方税体系也得到了加强。然而在新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地方税体系仍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改革方向作了相应的探索。 关键词:分税制地方税体系问题剖析改革方向 一九九四年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适应党的十四大所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的困扰中国财政多年的不利局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收入的增加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在加强地方税征管、增加地方税收入、建立地方税体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相当显著的作用,然而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对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剖析,并对未来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方向作出相应的探索。 一事权财权划分不够明晰。 公共财政理论是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的分税制应以“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为目标,而九四年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比重”过低问题,是一种中央与地方分钱的改革模式。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上还不明晰,中央政府出现了缺位与越位现象,比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基础科研、支农支出方面,中央政府投入不足,直接造成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已完全是吃饭财政,更遑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了。而在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方面则没有及时退出,依然处于越位位置。因此必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划分的事权中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职能: (一)以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的对全国居民提供的集体性质的公共品提供,如国防、外交、对外援助、跨省特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等; (二)具有规模经济和经济外部性等特点,或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些公共品提供,应由中央政府负担其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如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学、卫生保健、社会保险、公共防疫,以及全国性交通干线、通迅、能源发展等; (三)跨地区政府管辖范围的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doc

③资源税类。对采掘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特别目的税类。为达到宏观调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⑤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这些税的收入多归地方财政。⑥涉外税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和沿用的税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编辑]中国工商税制的特点 ①税收收入结构,以对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占主导地位。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前占全部工商税收85%左右,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陆续开征了一些调节投资、分配的税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这是适应中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选择。 ②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前,税收收入中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缴纳的占99%,改革开放后仍占90%以上。 ③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措施等,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分配政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税收

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④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较低。1990年工商税收占全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7.1%,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

中国环境税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环境税制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上) 李慧凤(北京联合大学) 摘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实施环境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本文介绍了环境税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中国环境税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中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由于存在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等问题,其力度和系统性不足以形成对环境的保护。并对中国环境税制度建设对策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将部分排污费改为环境污染税,征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使其成为中国环境税的主体税种的基础上,调整现行资源税和消费税,构建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税制,税收体系,环境保护 一、引言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污染是市场机制外部不经济的典型表现,为了克服这一市场机制的缺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协调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政府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管制措施和经济措施两种类型,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愈演愈烈,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管制手段因无法约束日益市场化和分散化的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可能带来的高成本与低效率等问题正日益暴露其弊端。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措施,具有使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使其外部效应内部化,从而限制对环境有损害的经济活动,矫正市场失灵的效果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建立环境税收体系调节经济运行。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在全球掀起低碳经济浪潮的今天,研究中国环境税制度现状、问题及建设对策,对于保护中国脆弱的环境和生态,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