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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10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

收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地

〔1994〕25号

1994.5.17

11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沪税外

〔1994〕74号

1994.6.24

1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二

〔1994〕28号

1994.7.4

1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

彻意见

沪税外

〔1994〕84号

1994.8.13

14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沪地税政二

〔1995〕17号

1995.3.27

15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

纲〉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

〔1995〕37号

1995.7.13

16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

〔1995〕45号

1995.7.28

17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

〔1995〕28号

1995.9.18

1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国税流

〔1995〕64号

1995.11.3

1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5〕76号

1995.11.29

2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

〔1996〕65号

1996.8.19

2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

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6〕80号

1996.10.10

2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沪国税流

〔1996〕98号

1996.12.25

2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

〔1997〕64号

1997.9.18

2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7〕163

1997.12.2

25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

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7〕180

1998.1.5

2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

税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一

〔1997〕149

1998.1.7

27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

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

〔1998〕19号

1998.5.11

28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外

〔1998〕56号

1998.6.8

29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沪国税流

〔1998〕160

1998.9.9

30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

沪国税流

〔1998〕173

1998.10.7

3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8〕198

1998.11.6

32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

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9〕49号

1999.5.10

33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

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二

〔1999〕27号

1999.9.16

3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1999〕138

1999.9.23

35关于印发《上海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二

〔1999〕29号

1999.11.22

36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

〔2000〕3号

2000.1.10

3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

政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流

〔2000〕19号

2000.2.18

3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

〔2000〕80号

2000.10.31

3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

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退

〔2000〕20号

2000.12.25

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

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0〕207

2000.12.26

41上海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工程局、国税局关于转发财

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

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

〔2001〕29号

2001.1.18

4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

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

沪税稽

〔2001〕32号

2001.4.18

4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

〔2001〕135

2001.5.9

4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

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

沪税所二

〔2001〕19号

2001.6.14

4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

沪税流

〔2001〕311

2001.7.20

4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

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

〔2001〕612

2001.12.12

4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

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

〔2001〕596

2001.12.21

4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

〔2002〕8号

2002.1.10

4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所二

〔2002〕8号

2002.4.29

5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

〔2002〕68号

2002.7.16

5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

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

〔2002〕139

2002.10.18

5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

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

〔2003〕19号

2003.5.22

5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沪国税稽

〔2003〕61号

2003.7.28

5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

通知

沪国税稽

〔2003〕71号

2003.9.4

5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3〕119

2003.10.30

5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

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3〕152

2004.1.5

5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

〔2004〕1号

2004.1.18

5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

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

〔2004〕52号

2004.6.16

59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沪地税稽

〔2004〕2号

2004.6.16

6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

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

〔2004〕85号

2004.7.29

6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

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所二

〔2004〕27号

2004.8.20

6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

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4〕71号

2004.9.14

63上海市国税局转发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

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4〕78号

2004.9.24

6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4〕89号

2004.10.12

6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稽

〔2004〕89号

2005.1.7

6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

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稽

〔2005〕2号

2005.1.14

6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

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5〕24号

2005.3.25

6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

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

〔2005〕13号

2005.6.24

6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

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5〕43号

2005.6.24

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

〔2005〕37号

2005.6.30

7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沪国税流2005.12.5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98号

7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

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

〔2005〕68号

2005.12.28

73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

〔2006〕8号

2006.2.28

7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

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

〔2006〕19号

2006.3.10

75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

〔2006〕1号

2006.4.20

7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

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6〕38号

2006.7.21

77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

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流

〔2006〕65号

2006.10.11

78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操作意见(暂行)

沪地税所二

〔2006〕19号

2006.12.7

79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印花税票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地税地

〔2006〕90号

2006.12.16

8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

〔2007〕2号

2007.1.10

81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

〔2007〕16号

2007.4.28

82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

〔2007〕43号

2007.5.9

83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

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意见

沪国税稽

〔2007〕9号

2007.5.14

8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

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

沪国税进

〔2007〕36号

2007.9.5

知》的通知

85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

2007.11.23

86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关于本市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本市中型巴士专线车营业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特聘

教授奖金”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等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税款交纳期限和加收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业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国税法[2010]3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10-08-24 【实施时间】2010-09-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

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 (制定主体)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第四条 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第五条 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六条 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第七条 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 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第八条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哪些施工方案要专家论证

哪些施工方案要专家论证 以下安全专项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平方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平方米的模板支撑系统;4.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城市拆迁或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还有预应力张拉工程也需要专家论证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起重吊装工程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住建部﹚ 以下安全专项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1.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 地下暗挖工程; 3. 高大模板工程,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平方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平方米的模板支撑系统; 4. 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 城市拆迁或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 (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编辑本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最新)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 为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x〕129号),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概念 (一)文件调整的对象是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涉及到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一定时期”包括几个月或者几年不定;“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三)“涉及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等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四)“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些群体的,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x 地区的居民、部分餐饮个体工商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区划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有些批复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而且适用于批复机关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2017年2月28日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国税)

2017年2月28日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国税) 1.请观察下图,并拟2个标题,就其中一个联系社会现象展开? 【考察要素】综合分析 【答题要点】 标题一:诚信为镜,利国利己 标题二:常照诚信之镜,洗净人格尘埃 以标题一展开,参考答案。 诚信是立身之本。诚信是中华民族千年的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生活准则。古语云:人无诚信,不可立于世。人生在世,靠的就是信字,古今中外无数的人和事都证明了一个道理,惟有诚实守信才能立足于社会,惟有诚实守信才有机会获得成功与财富。做为公务员(国税工作人员来说)来说,有了诚信,才能赢得上级、同事、下属、亲人、朋友、(纳税人)的信任,得到其帮助,使自己能更好地立足岗位履行职责。 诚信是兴业之道。有道是:业无信必衰。每一个行业都必须讲诚信,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三鹿奶粉事件充分说明,一个企业如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抛弃诚信、忘记社会责任,一定会被市场和消费者所抛弃、所唾弃,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走向穷途末路。 诚信是执政之基。烽火戏诸侯而亡国的悲剧向我们形象讲述了国无信必危的道理。李克强总理强调,治国理政,无信不立。俗话说得好:国以诚立心,一国有了诚信,才能得到他国的信赖与支持,执政党只有讲诚信,才能赢得民心。

讲诚信须慎言行。无论是一级政府、一级部门,还是一个公务员,诚诚信就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因此,就必须谨言慎行,不该表的态不能表,无法做到的事情不能说,凡事都须周密思考,科学决策、符合实际,才不会让我们陷于不诚信的尴尬境地。 讲诚信须做引导。要营造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必须有制度保障,尤其是建立全民信用制度,让诚信守信的人享受到诚信的好处,让不讲诚信的人付出惨痛代价,通过制度引导,使国民增强诚实守信意识,构建人人守信的大环境。 做讲诚信的楷模。做为一名年轻的公务员(国税人),要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率先要做到重诺守信,有诺必行,为纳税人做出表率,才能让纳税人诚信纳税、依法纳税,降低征收成本,实现税企双赢。 我拟定的两个标题是照见诚信的自己和诚信为镜,利国利己。下面我针对诚信为镜,利国利己进行阐述。 漫画中一个大大的“信”字像是一面镜子把人们的所作所为映示出来,你对它笑,他就对你笑,这告诉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警醒自己,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只有每个人都去践行诚信准则,我们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温暖与美好。 《论语》有云,人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那怎么可以呢, 可以说诚信即是为人之本。做人缺乏诚信,你将难以交到真心的朋友,谁敢和缺乏诚信的人推心置腹呢?做事缺乏诚信,所有的事情都变成一锤子买卖,人生的路会越走越窄。千金易得,信义难求。在当下,人若不讲诚信,大到购车买房没法按揭贷款,小到吃喝住行都难以享受便利快捷。而与之相反,拥有良好的诚信,你会发现整个世界都对你温柔相待,你可以免押金租汽车,你可以凭借信用提前消费,你可以与他人自在相处。 诚信不仅对个人很重要,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也不可或缺。商鞅辕门立木,方知大秦一统六合良有以也;幽王烽火戏笑,以致强周分崩离析岂徒然哉。一个人是否诚信都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的强盛或衰败,若是整个社会缺失诚信该是多么可怕。目前社会上出现很多假冒伪劣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诚信的缺失。某些商人缺少诚信导致毒食品肆意横行,某些开发商缺少诚信致使烂尾楼频起,凡此种种大大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诚信于个体使我们生活的更便捷,诚

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

熟悉专项方案编制与论证要求 本条文所指专项方案系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质[2009] 87号文件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办法”附件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0年7月27日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区县局、分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 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及税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需专家论证的工程及方案

需专家论证的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般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国税局2017年个人工作总结3篇

国税局2017年个人工作总结3篇 一年来,我在局党组的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在政治上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中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国税宗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十七大的精神实质,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为推动我市国税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现就本人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加强了思想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握时代脉搏,与时惧进。两年来,本人在政治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及其他一系列问题的风云变幻,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党我国在各个时期不同的政策走向,以期使自己的思想真正与党接轨,做到与时俱进。另外,我还多次观看了一些典型违法违纪和腐败案件题材电视片,作为反面教材,时刻警示自己,一切都要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不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和公务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时代先进人物为榜样,与同事中的先进看齐,结合自己的实际,学习他们先进的东西,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不足,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 认真地学习有关税收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一年来,我参加了区国税局组织的新版车辆购置税软件的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全国“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视频培训班”,

以及各种公务员业务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加深了我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从而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 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开拓创新,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论领导安排给我什么任务,我都会愉快地接受,并且能认真地做好;遇到同事出差或休假,我能主动地协调好各个工作岗位,以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两年来,车购办的每一位同志的工作都经历了从不熟悉到熟练,由慢到快的过程,我们不断改善每个工作流程,不断创新,快速地为纳税人服务,从而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所以,我的工作能让领导放心,让同事安心。由于自己的努力和工作出色,以及同事们的帮助,已经连续两年被评选为市国税局优秀公务员。 努力地学习,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学识修养和竞争力。学习,无疑已成为了当今人们不断提升自己、改变自己命运的重要途径。其实,在我的心目中,单位里的每一位同事都是我的前辈,都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他们经验丰富,功底深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性,这些我都非常注意观察,学习他们的长处,并以此作为自己言行的借鉴。目前,我就是怀着这样的态度进行工作和学习的。为了丰富我的业余生活,除了体育健身活动以外,我还坚持函授学习,完成了本科学历,并取得了学士学位;此外,我还学习了大量的管理讲座和社交礼仪。目前华人世界中最杰出、最具影响力的管理培训大师余世维博士的各种讲座,如《成功经理人讲座》、《有效沟通》、《打造职业化团队精神》、《赢在执行》、《领导商数》等等,我都反复认真地进行了

专家论证的方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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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 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4-11 【实施时间】2013-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 (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

2017年国税个人总结范文

2017年国税个人总结范文 2017年即然过去,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税局和东风区局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及帮助下,我顺利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现总结认真学习和实践xxxx 重要思想,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不断学习,使自身的思想理论素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思想上树立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一年以来,我在行动上自觉实践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用饱满的热情积极、认真、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立足本职工作,做好份内事,为领导分忧,为纳税人解难。严格遵守四条禁令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生活中,团结同志、热爱劳动、不贪污、不受贿,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 工作之余认真学习《税收征管法》、《征收岗位实务》、《职业道德修养》、《计算机基础知识》、《税收与会计基础》等,发扬不懂就学、不懂就问的精神,克服重重困难,认真专研。注重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结合,通过不断实践,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思想上进取心不强。至今尚未向党组织递交过一份入党志愿书,总认为自己的条件远远不够,与局里的前辈们相比,存在这诸多的缺点与不足。 2.学习力度不够。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应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税收理论知识,着重加

强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方面的学习,以适应工作需要。 总之,短短的一年是我不断成长的一年,也是我对税收事业由熟悉到热爱并愿意为之终生默默奉献的一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加倍努力,克服不足,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的整体推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需要专家论证的方案办事指南

关于需要专家论证的方案办事指南 一、本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1、人工挖孔桩工程施工方案(已完成专家论证) 2、地下连续墙工程施工方案 3、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方案 4、高支模工程施工方案 5、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 6、幕墙安装工程 二、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一些专家论证会的要求: 1、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 成文日期:2010-06-0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法》的公 告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办法 (办法的内容)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问题公告如下: ××××××××××××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75892811.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8期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

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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