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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07-12-31 17:07:00 阅读次数:451

这是笔者代理一件土地行政案件时碰到的问题,傅先生在发现他弟弟利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土地登记部门,将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之后,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要求,要求更正登记。傅先生要求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是,土地登记机关未予理会。

问题是,傅先生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土地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其实,类似的问题不少。譬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当事人根据这些条文,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理会,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从这些条文得出的第一判断大多是,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行为,他们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既然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话,撤销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予撤销的话,自然就可以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以后,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话,《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会完全落空。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没有结果,仍然只能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原

具体行政行为;又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会造成救济途径的混淆。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误会,法律条文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同时笔者又认为,这只应该一种原则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已经错过行政救济时效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譬如,笔者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市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开发公司在笔者委托人厂房的边上建造了一幢18层的高层住宅,无法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规划建设局却违法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人却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救济。让无法满足消防间距的楼存在,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规划建设局又不肯主动撤销核发给下属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赋予当事人要求规划建设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利,在无法达到目的时,还应该允许其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实践中,类似的的情况不少。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28条就这种情况作出规定“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之。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济程序中主张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事后发生有利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变更者。二、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处分者为限。三、其它具有相当于行政诉讼法所定再审事由且足以影响行政处分者。/前项申请,应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三个月内为之;其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者,自发生或知悉时起算,但自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请。”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37条(再审之事由)规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一、适用法规显有错误者。二、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三、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者。五、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或代表者。六、当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为所在不明而与涉讼者。但他造已承认其诉讼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者。八、当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它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关于该诉讼有刑事上应罚之行为,影响于判决者。九、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十、证人、鉴定人或通译就为判决基础之证言、鉴定或通译为虚伪陈述者。十一、为判决基础之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它裁判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十二、当事人发见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前已有确定判决或和解或得使用该判决或和解者。十三、当事人发见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裁判者为限。十四、原判决就足以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者。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经司法院大法官依当事人之声请解释为抵触宪法者,其声请人亦得提起再审之诉/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决已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提起再审之诉。”第274条规定(为判决基础之裁判有再审原因)规定“为判决基础之裁判,如有前条所定之情形者,得据以对于该判决提起再审之诉。”显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列举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予撤销,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的。

而大陆地区,不仅法律未对此作出规定,学者们研究的触觉也似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学者们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撤销、废止、变更的情况,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譬如,应松年老师和姜明安教授版本的规定都是一样的。“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具有多项内容的行政决定,其中部分内容具有上述情形,且该部分内容的撤销并不影响整个行政决定效力的,可以只撤销行政决定的该部分内容。”“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予以变更或部分变更:(一)行政决定内容显失公正的;(二)因形势发生变化,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有部分不适当或者违法的;(三)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因行政决定的变更而给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补偿。“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应予以废止:(一)行政决定作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被撤销、废止或改变的;(二)因形势发生变化,原行政决定继续存在将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三)行政决定原定目标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四)需要废止的其他情形。/行政决定的废止效力自废止之日起产生。/行政决定所赋予当事人的利益因行政决定的废止而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偿。/废止必须在废止原因发生后二年内作出。”

笔者希望《行政程序法》制订程序正式启动时,立法者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无疑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但同时考虑大陆的实际情况,法律应该明确行政机关不撤销职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征求意见稿) (2004年4月)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 (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 (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 (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 (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

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 篇一:调查令申请书 调查令申请书 申请人:(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开具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令前往调取案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等诉我委托人纠 纷一案,依法提起反诉。反诉依据的证据,即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故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以上事项开出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持令前往法院调查取得上述具体证据材料。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律师年月日 篇二: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

申请人:XXX 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 接受调查人:XXXXXXX 请求事项 因XXX(原告)诉XXX(被告)XXX(案由)一案存在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XXX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一、 二、 三、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上海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调查令申请书 调查令申请书 合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由于本案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刷,且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卡原卡在申请人手中,故而需要获取合肥市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报案的材料。由于该报案材料对查明本案事实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申请人及委托代理律师先后多次前往合肥市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报案材料,合肥市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均告知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方予以配合。现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出调查令申请。拟调查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拟调查内容:调查李某向合肥市公安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的材料。 拟调查内容证明目的:证明申请人李某银行卡被盗刷,且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卡原卡在申请人手中。 以上调查令申请,请求贵院予以签发。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律师,执业证号: 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doc

(一)受案范围 1、概念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2、受案范围确立方式 (1)列举式 (2)概括式 (3)结合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受案范围采用的是结合方式。 3、受案范围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 (二)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强制主要有: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3)对行为的强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诉讼流程: 一、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不必经过复议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起诉期限,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法律法规如规定了起诉期限,应在该期限内起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对于上述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

调查令申请书模板

调查令申请书模板 调查令申请书模板1 申请人:(贵州___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_______)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南明区国税局关于______号增zh shu发票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__年3月5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__年3月8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______号增zh shu发票,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发票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增zh shu。)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__年__月__日 调查令申请书模板2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调查取证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___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___管理。现___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___,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行政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 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

广西十三类法院不受理案件

十三类法院不受理案件 “十三类法院不受理案件”源于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通知》。在当时引发了各方面争议。 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是;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车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国家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策略性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一般认为,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就国家重大政治问题所采取的行为,属于政治性行为而非纯法律行为,若采取这类行为失当,国家机关及其首脑也只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属司法机关,只有权审查法律行为,追究因国家行为产生争议的法律责任,不能由司法机关而只能由人民或者政治性机关追究政治责任。 我国不实行弹劾制,政治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不由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宪法》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质询案当然可以针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如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采取的国防或者外交等国家行为失当,需要追究政治责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它们的领导人员。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有意见时,既可以向作出该国家行为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才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公正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积极应对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际,制定本解答。 1.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复,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对涉及国防、外交等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的,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或者答复,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答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 答: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除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二)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 4.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答:申请人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等非常设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非常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主体,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申请人对非常设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017行政诉讼法题库 - 答案在后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难题】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81137352.html,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如果要打官司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并且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费用是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经济成本。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交纳。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881137352.html,/zixun-xiangqing-15843.html),其中“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予以颁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倾向性观点。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适用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

执行调查令申请书

执行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 申请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 ()调查令号单位(个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纠纷一案,案号为,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证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律师事务 所律师(律师证号:)来你(单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无误后,为持令律师查询并提供上述指定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或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章。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

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 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一般就是指民告官,通常是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时也要注意有一些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是复议前置,也就是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若是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再去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2007年12月31日)

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07-12-31 17:07:00 阅读次数:451 这是笔者代理一件土地行政案件时碰到的问题,傅先生在发现他弟弟利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土地登记部门,将他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自己的名下之后,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要求,要求更正登记。傅先生要求更正登记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是,土地登记机关未予理会。 问题是,傅先生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土地登记机关更正登记。其实,类似的问题不少。譬如,《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城乡规划法》第6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当事人根据这些条文,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理会,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或者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从这些条文得出的第一判断大多是,行政机关不予撤销行政行为,他们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既然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话,撤销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予撤销的话,自然就可以状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以后,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话,《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就会完全落空。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没有结果,仍然只能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原

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其实法院方面也不是说就一定会受理离婚案件,这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标准。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院不受理该离婚案件。那究竟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

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离婚诉讼中要注意什么 离婚诉讼中,核心问题有四个: 1、首先是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1)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 (2)1989年12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这14个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起诉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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