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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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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 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 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 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 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 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 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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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 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收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一物理监测、检测类 ㈠一般检查 1 1 色度、透明度项次 4.5 2 浑浊度项次 2 化学法项次 4.5 3 仪器法项次21 4 3 比重项次 5 5 4 感官检查项次 4.5 6 5 凝固点、熔点项次 5 7 6 吸水力项次8 8 7 脱色试验项次7.5 9 8 溶解度项次15 10 9 降尘项次20 11 10 干燥失重、水分、全乳固体项次15 12 11 包装密封检查项次 2 13 12 杂质度项次16 14 13 电导率项次16 15 14 崩解时限(仪器法)项次28 ㈡电、磁测定 16 1 电场或磁场强度测定点次15 17 2 工频电磁场点次64 18 3 微波、超短波漏能测定点次15 19 4 人体感应电流测定点次12 20 5 射频辐射点次50 21 6 高压电场点次50 ㈢热辐射测定 22 1 高温测定点次15 23 2 热辐射强度测定点次12 24 3 热环境综合温度40 ㈣噪声测定 25 1 噪声强度测定点次19 26 2 噪声频谱测定点次19 27 3 等效连续声测定点210 ㈤振动测定 28 1 振动强度测定轴20 29 2 振动加速度测定轴20 30 3 白指试验人次 2 31 4 皮温测定人次 1

32 5 全身振动轴次65 33 ㈥超声波测量台次210 ㈦气象条件和光学测定 34 1 微小气候四项(气压、温度、湿度、 风度) 点次12 35 2 照度测定点次 4.5 36 3 影院银幕光学测定点次 4.5 37 4 折光指数点次 4.5 38 5 通风量测定点次 6 39 ㈧紫外线强度测定点次 6 40 ㈨正负离子测定点次30 ㈩人体状况测定 41 1 机体机能测定三项 (呼吸、耗氧、哈弗台试验) 人次 1.5 42 2 疲劳测定(剂量作业、反应时、眼 电兴奋和明时持久度) 人次 1.5 43 3 智力测定人次 1.5 44 4 性格测定人次 6 45 5 记忆力测定人次9 46 6 暗适应力测定人次 4.5 47 (十一)眼镜质量检测副 4.5 48 (十二)净化器除尘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49 (十三)净化器分级效率台按净化器大小协商收费 50 (十四) 管道粉尘浓度点次50 51 (十五) 粉尘分散度项次15 52 (十六) 可吸入颗粒项次45 53 (十七) 呼吸性粉尘项次45 54 (十八) 通风系统技术参数测定(风速、风 量、动压、全压、静压、风机全压) 管道30 二化学监测、检测类 (一) 样品前处理 55 1 干式消化项次30 56 2 湿式消化项次30 57 3 萃取分离项次22 58 4 溶剂浸取项次18 9 5 蒸馏回流项次27 60 6 微波萃取项次100 61 7 微波消化项次125 8 浸泡处理 62 微生物法项次390 63 化学法项次99

广东省检测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梅交监宣发布时间:2008-6-19 阅读:3079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 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粤价函[2004]405号 颁布日期:2004-7-19 实施日期:2004-8-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4]3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

复函》(粤价函[2001]265号)试行期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 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 218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在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 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一、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1、路基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3.46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2011]742号) 发布于:2011-07-20来源: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xls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https://www.sodocs.net/doc/8918716543.html,/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 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环境监测收费规范

欢迎阅读采样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地面水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0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2 地下水点·个·项12 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表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15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点·个·项25 废水点·个·项15 海水近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15 远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25 流量测试点·次50 水深点·次20 底质个·项45 水生生物单样45 降水单样45 二、土壤及固体废弃物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土壤表层(深度≤0.5米) 个·项35 中层(0.5米<深度≤1米) 个·项60 下层(深度>1米) 个·项115 固体废物个·项50 三、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S02、NOx、TSP 8:00-20:00 次·点·项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55 可吸入颗粒物(PMl0) 次·点65 C0 次·点25 降尘次·点115 硫酸盐化速率次·点115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次·点·项55 氟化物滤膜法次·点55 石灰滤纸法次·点130 硫酸雾次·点115 氯化氢次·点70 汞次·点70 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次·点·项45 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次·点·项70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次·点·项35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次·点·项70 苯并(a)芘及其它对人体三致毒性污染物的采 样 次·点·项170

风向、风速、气压次·点·项18 24小时连续采样日·点·项300 四、污染源废气采样 采样项目计算单 位 收费标准(元) 锅炉烟道废气烟尘锅炉≤4吨孔·次400 4吨<锅炉≤10吨孔·次500 锅炉>10吨孔·次600 烟气中有害成分锅炉≤4吨单样·项100 锅炉>4吨单样·项140 煤质分析采样次35 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等速采样项目孔·次400 不等速采样项 目 单样·项100 机动车尾气委托测试(C0、HC、烟度) 辆·次50 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 (一)理化测试 监测方法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感观指标单样·项 3 温度计、浊度计单样·项 5 稀释、对比法单样·项15 pH计、电导仪单样·项10 溶解氧单样40 酸碱滴定法单样·项35 综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单样·项40 电极法、电位滴定法单样·项60 可见分光光度法单样·项60 重量法单样·项60 微库仑法单样·项70 离子色谱法单样·项80 紫外、红外、荧光分光光度法单样·项80 冷原子吸收法、冷原子荧光法单样·项80 5日培养法单样l00 原子吸收法火焰法单样·项70 石墨炉法单样·项100 气相色谱法单样·项100 液相色谱法单样·项300 色—质联机单样·项400 土壤氧化还原电位、有机质、质地分析、全盐量单样·项50 土壤全氮、胺态氮、全磷、全硫、硝态氮单样·项65

北京环境保护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第一条化验分析收费标准 一、水质化验分析

二、大气化验化析

三、土壤、作物、体固废弃物化验分析

四、物理监测 说明: 1、大量送样超过50个以上,可减少项目收费20%; 2、同一项目少于5个样品者,增加收费20%-100%; 3、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情况,根据委托方要求,由双方协商议价收费。 第二条仪器开机、予处理收费标准 一、仪器开机费

说明:国产仪器开机费可下浮20~30%,表中开机费为最高限价。 二、前处理费 1、简单处理5~15元(一般萃取、浸泡、吸收沉淀、过滤、离心分离水蒸汽蒸馏等); 2、复杂前处理15~30元(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吸附净化、动植物样品制备、消解,标准方法以外的复杂样品的分离、掩蔽技术等)。 第三条现场工作收费标准 一、采样工作 1、大气:每点每天10元; 2、水质:清水每点每样5元,污水每点每样8元; 3、土壤或固体废弃物:每点20元; 4、植物或水生物:每点15元; 5、动物样品:根据工作要求,协商议价; 6、剧毒、致癌样品:每点每天20元; 7、凡污染事故,在采样收费标准1~6条基础上加收30%;仲栽、技术成果鉴定在1~6条基础上加收50%。 二、交通费:城区(20公里以内)收费20元;近郊区30元;远郊区1.20元/公里。 三、凡需监测人员到现场进行调研、勘察、选点、定方案及鉴定、咨询服务等工作,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40元,工程师每人每天30元,助理工程师每人每天25元,技术员每人每天2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15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四条培训人员收费标准 一、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培训:化学分析每人每月按所学项目10个样品价格收费;色谱、原子吸收等大型仪器每人每月300元(不包括上机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大中学生学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环境监测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文章来源::2009-11-12文章作者撰写时间 河北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1996]95号 转发河北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 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 现将河北县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冀价函[1996]64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河北县省物价局 冀价函[1996]64号 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省环保局: 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1994]113《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冀环函 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附后)执行。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河北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河北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1年7月四、《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 》同时废止。号文附发的《河北县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1990]6冀环 附件:河北县省环境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函主题词:环保收费 、自治县物价局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物价检查所、各市、县(区)

份)170主办:收费管理一处电话:3134155(共印号文附件:[1996]64省物价局冀价函 河北县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 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

气样测试 分析总悬浮颗粒物 (大流量采样) (中流量采样)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县级以上环境监测中心站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般地区地表水、废水采样 5元/点.次.项 1、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深层水样,每下降5米收10%采样费。 3、其他固体物采样参照土壤准进行收费。 下水、内海域海水、偏远山区地表水采样 10元/点.次.项 海域海水采样 20元/点.次.项 河、内海域底质采样 15元/点.次.项 生生物采样 15元/点.次.项 量测量 5元/点.次. 壤采样 15元/点.次. 50元/剖面 观指标、水温现场测量 2元/个数据 2、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环境大气采样 20元/点.次.项 1、开设监测孔、采样点位、频次、项目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2小时以上连续采样按100元/点、次、项收费 3、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大于5米)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4、当烟气温度>100℃,增加10%收费。 5、生产工艺尾气和工业炉窑废气参照烟尘、烟气采样标准收费。 降水采样 10元/点.次 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现场测量 10元/点.次 降尘、硫酸盐化速率(一个月) 30元/点.次 烟尘、烟气采样 5元/点.次.项 林格曼黑度 20元/一组数据 烟气参数(温度、湿度、co 、co 2、o 2、n 2、压力)现场测试 30元/点.次 烟气含氧量测试 30元/点.次 3、现场物理测试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等效声级20元/点.次 频谱分析70元/源 振动测定25元/点.次 4、监测人员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5、样品少于5 个时,按5 个样品收费。 6、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要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劳务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7、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8、表中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同类标准。 二、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 1、理化分析 序号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1 稀释、对比法 5 2 ph计、电导仪 5 3 溶氧仪10 4 酸碱滴定法10 5 络合滴定法、碘量法、高锰酸盐指数20 6 重铬酸钾法40 7 五日培养法70 8 电极法、重量法20 9 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法25 10 紫外、红外、荧光法40 11 离子色谱法50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法25 石墨炉法30 13 气相色谱法50 14 高压液相色谱法100 15 色—质联机150 16 总有机碳仪器法40 17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超过5个元素,加5元 /元素) 50(元/样) 2、生物检测 序号项目分析方法收费标准(元/个数据) 1 细菌总数培养法25 2 大肠菌群发酵法30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doc

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序号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收费基数100万元以101-500 501-1000 1001-5000 5001万元-1 内万元万元万元 1亿元以上 亿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 量清单 工程预 清单计价法 算的编 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 制或审造价 核 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 工程结算的编制 (1)基本收费 工程结算审核 (2)效益收费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 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 审核报告 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 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 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 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 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 报告 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具 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 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 出具工程结算书 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 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的 造价咨询服务 受委托进行鉴证 受委托进行鉴证 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 程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 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 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 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 估算价 1.3 ‰ 1.1 ‰0.9 ‰0.7 ‰0.5 ‰0.4 ‰ 概算价2‰ 1.8 ‰ 1.6 ‰ 1.3 ‰ 1.2 ‰ 1.1 ‰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3‰ 2.5 ‰ 2.4 ‰ 2.2 ‰2‰ 1.8 ‰ 标控制价)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1.8 ‰ 1.6 ‰ 1.4 ‰ 1.2 ‰0.9 ‰0.8 ‰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预算造价(预算价、招 3.5 ‰3‰ 2.8 ‰ 2.7 ‰ 2.4 ‰2‰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结算价 4.5 ‰4‰ 3.5 ‰ 3.3 ‰3‰ 2.5 ‰ 送审结算价 2.8 ‰ 2.5 ‰ 2.2 ‰ 1.6 ‰ 1.3 ‰1‰ | 核减额 |+| 核增额| 5% 概算价12‰11‰10‰9‰8‰7‰ 鉴证后标的额12‰10‰8‰7‰6‰5‰ 争议差额 争议差额在 1000万以下(含 1000万)按 5%收取, 1000万以上按 4%收 取 按实际钢筋使用量12元/ 吨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 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 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 150元/ 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 工时 人员: 100元/ 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 60元/ 人·工 作小时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 累进计费;总收费=基 本收费 +效益收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不包驻场人员的费用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或 双方均无造价 双方各有造价 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造价咨询费不足 2000元的按 2000元收取。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合同包干价加签证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的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广东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附件一: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以外部分)

广东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国家收费标准1512号文以外部分) 1. 长度计量器具( C ) (1) 2. 电磁计量器具(D) (13) 3. 光学计量器具(G) (20) 4. 力学计量器具(L) (21) 5. 热工计量器具(R) (29) 6. 声学计量器具(S) (33) 7. 无线电计量器具(W) (35) 8.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 (36) 9. 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 (37) 10. 物理化学计量器具(WH) (38)

11. 专业计量器具(ZY) (39)

1.长度计量器具(C) 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 收费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C001 量块三、四等≤100mm 块50 三、四等100mm<L≤500mm 块100 三、四等500mm<L≤1000mm 块150 五、六等≤100mm 块27 五、六等100mm<L≤500mm 块80 五、六等500mm<L≤1000mm 块120 C002 量块组合附件(14件装)≤250mm 套640 C003 测微计±(0.1~5)μm 台100 C004 比较仪±1μm ± 30μm个100 ±1μm ± 100μm个210 C005 电感式比较仪0.1μm、1μm ±(0~2000)μm 台840 C006 铁路轨距尺支120 C007 套管尺米120 C008 钢直尺≤1m 支30 (单面) C009 尺类零位检定器个160 C010 铟瓦水准尺(0~3)m 米90 C011 木质水准尺等外(0~5)m 米60 C012 铝质水准尺(0~5)m 米8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7号)

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8〕77号 省建设厅: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清理意见的复函》(粤建复函〔2007〕196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我局未制定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前,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暂按我局粤价函〔2004〕428号文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428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申请收费增项的函》(粤建管函〔2004〕221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试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可按下浮不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10%的幅度制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我局粤价〔2002〕168号文转发)中已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该文规定执行。从事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的,其收费按我局《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 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 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1 空气(含室内空气)空气采样 溶液吸收法(小 时值) 元/ 点·次·项 50 2 溶液吸收法(日 均值) 150 3 滤膜法80 4 注射器法20 5 固体吸附柱法 (小时值) 50 6 固体吸附柱法 (日均值) 100 放射性采碘盒100 7 风速、风向、气 压、气温、湿度 等的测试 仪器法 元/ 点·次·项 20 8 空气连续采样 监测紫外荧光法 元/ 点·日·项 1000 日采样大 于12小时 9 紫外吸收法1000 10 化学发光法1000 11 β射线、微量天 平法 1500 12 红外法1500 13 降水采样标准雨量计元/点·次50 14 干沉降采样干沉降采样器元/点·次80 15 气溶胶采样气溶胶采样器元/100m360 16 气体专用分析 仪测试 仪器法 元/ 点·次·项 80 序号类别采样/测试项目名称采样/测试方法计价单位收费 标准 备注 1 排气筒(或烟 道)废气有组织 排放采样/测试烟(粉)尘、废气采样 废气采样测试 方法 元/ 点·次·项 100 *注 ①- ④ 2 排气参数测试废气采样测试 方法 100 3 管道风量测试皮托管法100 4 林格曼黑度图表法/测烟望 远镜法 元/每个数 据 30 5 烟气成分分析(SO2、NO、 NO2、O2、CO、CO2等) 电化学法元/ 孔·次·项 100 红外法300 6 饮食业油烟废气采样测试 方法 元/点·次150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7 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测试 烟尘、废气采样分析 溶液吸收法注射器滤膜法 元/ 点·次·项 60 8 气体专用分析仪测试 仪器法 80 9 臭气样品采样 三点比较法 元/点·次 100 10 焚烧废气采样 二噁英采样 EN1948、EPA23方法(等速采样) 6000 11 汽车尾气测试 汽油车CO 、HC 、NOx 、 Pb 汽车尾气测试 仪 元/辆.次. 项 50 12 柴油车烟度 不透光烟度计 100 13 摩托车 尾气测试仪 10 14 燃煤煤质分析 工业分析 ------ 元/样·项 100 15 热值 120 16 元素分析 100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土壤 表层(深度<0.20米) 元/点·样 35 注⑤ 2 中层(<深度≤0.6米) 70 3 下层(深度>0.6米) 150 4 工艺原料、建筑材料、 固体废物 60 5 煤质 100 6 底泥 浅层(深底≤1米) 50 7 中层(1米<深度≤1.5 米) 100 8 深层(深度>1.5米) 150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 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一般地表水 表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元/点·次·项 10 注⑥ 2 中下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12 3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 水体 表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15 4 中下层(距水面> 0.5米) 瞬时样 25 5 地下水 (储源井水) --- 瞬时样 30 注⑦ 6 工业废水 --- 瞬时样 20 7 --- 连续采样 100 8 流量 污染源 流速仪、 元/点·次 70 注⑧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监测费 (一)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采样及测试 2、废气采样及测试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4、水质采样

5、物理检测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注: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检测 3、生物指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8]742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表 --“粤价函 [2011]742 号 最高收费标准 收 序 咨询项服务 费 101- 501- 1001- 5001 万 备注 号 目名称内容 100 万 500 1000 5000 1 亿元 基 元 -1 元以内 万元 万元 万元 以上 数 亿元 依据 建设 项目 可行 性研 究方 案编 制或 核对 差额 投资估算的 项目 估算 定率 1 投资 价 1.3 ‰ 1.1 ‰0.9 ‰0.7 ‰0.5 ‰ 0.4 ‰ 编制或审核 累进 估 计费 算, 出具 投资 估算 报告 或审 核报 告 依据 初步 设计 图纸 差额 计算 工程概算的 概算 定率 或复 2 价 2‰1.8 ‰1.6 ‰1.3 ‰1.2 ‰ 1.1 ‰ 编制或审核 累进 核工 计费 程 量, 出具 工程

工 程 预 清 算 单 的 3计 编 价 制 法 或 审 核 概算 书或 审核 报告 依据 施工 图编 制或 预算 单独 审核 造价 编制 工程 (预 或审 量清 算 核工 单, 价、 程量 出具 招标 清单 工程 控制 量清 价) 单书 或审 核报 告 依据 施工 图、 工程 预算 量清 造价 单编 单独 (预 制或 编制 算 审核 或审 价、 工程 核预 招标 量清 算造 控制 单报 价 价、 价, 投标 出具 报 工程 价) 报价 书或 审核 报告 差额 3‰2.5 ‰2.4 ‰2.2 ‰ 定率 2‰1.8 ‰ 累进 计费 差额 1.8 ‰ 1.6 ‰ 1.4 ‰ 1.2 ‰ 0.9 ‰ 0.8 ‰定率 累进 计费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

浙江省物价局(通知) 浙价费[2000]147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 (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 (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 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 粤价函[1999]532号 省建委: 《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报告》(粤建函[1997]338号)悉。房地产业有关管理收费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粤办会函[1999]77号),现复如下: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 1、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 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相应调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 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费 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收取上述登记费后,不再征收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等证照工本费。同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二、房地产交易收费 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房地产交易所(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可收取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成交额的1‰缴纳,有关评估、表册等不另收费。此项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收支纳入财政管理。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按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向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费款项2‰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维持现行规定,即只在广州市征收,其他市不征收。 四、以上收费除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之外,其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不开征房屋租赁登记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经由财政部、国家计委[94]财综字81号文明令取消,不宜恢复收取。 以上规定请自1999年11月1日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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