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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考场回忆版)法考复习资料法律学习冲刺

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打印版

必做题目一法治理论:

材料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材料二: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摘自《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材料三: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摘自《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995年7月,甲市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赵某。蓝某事前打探了赵某的行踪,二人决定在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当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起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元的财物。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死亡,便将赵某扔到水库,导致赵某溺死(事后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06年9月,洪某辞职后回到甲市,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处得知,所有出租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向小额贷款公司C公司借款50万元,C公司负责人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打听到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地。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待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犯罪事实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题目:利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便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查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监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 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判决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必做题四民法、商法、民诉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1.2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案情: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问题: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被告能否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4.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上诉人撤诉的条件是什么?如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撤诉,二审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5.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二审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甲有限公司有四个股东,分别为A、B、C、D公司,四个股东分别持有53%、37%、8%、2%的股份。注册资本为5000万,股东均已缴足。甲公司董事会共设5个股东席位,比例为2:2:1,股东来自A、B和C公司。其中A公司指派的王X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指派的刘星担任甲公司总经理。B公司所持股权中有17%是B公司代E公司所持,刘星实际上也是E公司所指派。除了刘星外,E公司也派员参加甲公司历次股东会,其他股东皆对该情况知情,但未有表示。

2018年6月,甲公司拟增资2000万元,全部由投资人乙公司认缴,此时C 公司提出:同意增资方案,但是1.自己有权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2.自己有权优先认缴其他股东放弃主张优先认缴的增资。C公司的提议遭到强烈反对,增资计划因此搁置。

2018年10月,B公司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20%股权为担保向D的借款为其设立股权质押,不久后,又将10%的股权为丙公司设立质权。后B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D公司主张对20%的股权行使质权。

E公司因对丁公司的债务不能偿还,丁公司经核实发现其与B公司有代持协议,便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

问题:

1. C公司能否主张第一个优先认缴权?

2. C公司能否主张第二个优先认缴权?

3. D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4. 丙公司能否取得质权?

5. 如丁公司的强制执行的主张被认可,B公司可以主张哪些救济?如已经进入执行阶段,B公司可以主张何种救济?

6. 如丁公司请求的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B D E公司是否均能主张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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