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doc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doc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doc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doc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早日与国际接轨、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进展较为缓慢。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各政府的责任”,即国家责任,“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在援助对象上,规定申请援助的主体仅限于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案范围上,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直接与当事人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那部分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①罪犯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④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提供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其进行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公民在请求诉讼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和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而关于行政诉讼,《条例》虽未明文规定其相关范围,但公民可以就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在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审查方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中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两类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外,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必须是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即需要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此外,《条例》还对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程序、法律援助的实施及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目前,我国共建成法律援助机构3000多个,专职人员12000多人,近60%有律师资格。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81余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多万件,有近97万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不少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组织形式不健全、实施经费缺乏、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是诸多问题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组织形式的架构

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属于英美法系,无论是属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类型中的福利制度型还是属于私人操作型,当事人都无权自己选择律师,而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来承担,或者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指定、委托私人律师来承担。公职律师的费用由国家从国库中支付,私人律师则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报酬并得到相应的援助费。

除刑事法律援助以外的其他援助活动,在实施援助的机构

及其人员方面,就不尽相同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专职律师模式,或称公职律师模式,即由政府拨款,并通过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来进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是承担法律援助法定义务的律师,不得拒绝合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而当事人原则上也没有选择律师的权利。

二是司法保障模式,即法律援助业务全部由私人律师承担,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私人组织或私人律师提供服务,政府设有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称为“法律援助委员会”或“法律援助协会”等,但只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指派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是混合模式,即既有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业务,又有私人律师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多种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业务。这种模式下,司法保障与专职办公室混合使用,所有需要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先去某一个地方的法律援助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接受对其经济状况和案情条件的初步评估,如果申请成功,案件即被接受并开始运作,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一位私人律师或带薪律师为其服务。

可以说,三种模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模式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规范化。但依赖政府拨款往往导致专职律师的收入较低,缺乏竞争使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固定人数的专职律师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而第二种模式虽然方便、灵活、易于推行,符合律师独立执行的要求,且竞争机制保证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但是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控制却相对较弱。某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疏忽了援助义务,不能及时、真实地帮助受援人,反而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对于混合模式,它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于一身,显示出更鲜明的优越性。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法律援助需求量大,而政府财政负担却能力有限,采用单一的公职律师模式显然不合适。而如果依靠社会职业律师来操作法律援助,就必须具备完善的律师制度,而我国当前律师的数量远远无法满足众多受援对象的实际需求,故我国也不能单纯采取司法保障模式。

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公职律师,或由其指定的个体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承担;刑事以外的法律援助,则采用混合模式,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既包括公职律师,又包括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职业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还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间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以公职律

师提供服务为主,既可以体现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性质,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又可以充分发挥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缓解财政压力,更多的满足受援对象的需要。

(二)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经费的保障

必要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保障。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付,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就目前来看,法律援助资金严重匮乏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政府投入,必须完备机制,加大宣传,多方位、多渠道地筹措资金。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笔者认为想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实施法律援助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以依靠以下几种渠道:

第一,财政拨款。这是占主导地位的基金模式,各地方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不能仅依靠中央财政的拨款。《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财

政支付,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尚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点急需改善。必须保证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按时按量拨款,而且该经费不必经过申报审批程序,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派专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款应更多地用来缩小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地方政府拨付援助经费上的差距,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公民享受一定程度上的平等待遇。

第二,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团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个律师应当资助的份额,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社会捐赠。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虽然我国已在1997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门负责募集、管理和计划使用国内外包括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并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如义卖、晚会义演、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辅助法律援助事业。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舆论引导,使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尽其所能捐赠资金。

第四,被援助人赞助。《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受援人因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

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即要求被援助的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结束之后,从自己胜诉所取得的资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如2%或5%,作为支持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赞助金。尽管如此,能够保证这样做的仍寥寥无几,可以借助香港“法律援助指导计划”的有关做法,由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签署“承诺书”,表明其在胜诉获利后愿意付给法律援助中心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保证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其他途径。除了以上方式,法律保险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费、提交对执业律师的强制性免费服务要求等,都可以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此外,还有学者建议将罚金、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及其利息、对保证人处以的罚款等,也通过适当的途径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三)我国法律援助组成人员的思考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援助体制中,能够独立地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援助的只有律师。虽然《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并未将实施主体具体化。我

国现有律师不足10万人,并且分布极不均匀,相对于急剧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而言,单靠律师是远远不能满足的。因此,扩大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范围,对于供需矛盾的缓解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除应包括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外,还可以包括实习律师、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都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具体做法如下:一、对于具有律师资格,本身就是注册律师的,应采取积极措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利用自身条件,提供所有形式的法律援助,并以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为主。二、对于未从事专门的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基层法律工作者,允许其在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援助事务。三、对于获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的实习律师,则要求其在一年的实习期限内,必须专门从事一定量的法律援助业务。由于我国《律师法》已规定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只能由律师进行,为保持与其的一致性,可规定实习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范围为非诉讼代理和咨询、代书业务。四、充分利用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院校师生等法学资源,引导和帮助他们建立非营利性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退休法律工作者虽然已经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但却拥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组织其中自身条件较好又愿意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开展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务,不仅可以使其老有所为,而且有助于满足更多人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而对于

各法学院校,可以设立类似“法律诊所”机构,由法学院的师生为本社区的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这种做法,既为学术界和学生提供了实践与认识社会的窗口,又为法律援助开发了丰富的潜在资源。五、充分利用社团优势,逐步建立起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团维权组织为依托的法律服务网络,不仅能为那些经济困难的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减、免费用的法律帮助,更重要的是在平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就自觉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等到权益受到侵害后才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节省法律援助资源。

另外,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实施的质量。目前,我国虽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了《法律援助条例》,但该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不仅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建立现代化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人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法律的时机已日趋成熟。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组织形式、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扩大实施主体的范围,对于解决目前的供需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完善的法律援助立法又是其得以实现的坚强后盾。可以预见,完善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将以其特有的功能,对我国的未来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张红丽

浅议如何以宣传报道推动企业发展,现代经

济信息,

《现代经济信息》

:单良

摘要:本文分析了企业宣传报道的重点工作内容,接下来阐述了企业在宣传报道中应该注意的几点事项。

关键词:企业发展;宣传报道;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 (2012)07-00-01

随着经济市场的逐步完善,人们发现:宣传报道不但有传播信息的作用,还有隐藏的经济功能,企业用宣传报道能够增加知名度与透明度,实现市场注意力的最大化,最终得到营销成功。可以说,宣传报道对于企业来说,其实是一种生产力。

一、企业宣传报道的重点内容

(一)主动性

企业宣传工作要实现从自我为中心向服务为中心的改变。彻底解决宣传同工作重心脱节的问题,真正实现宣传与管理一体化的目标。企业的宣传工作要实现从单独动作向全体动作的改变,真正实现实效性与大宣传的目标。此外,在评价问题上,要从原来的自我评价转变为效益评价,彻底解决宣传中的权、责、利问题,只有用经济效益来检验实际工作效果,才会有所作为。

(二)针对性

首先应当找准切入点,牢固把握工作主旋律,走向基层,贴近实际,进一步增强实效性、吸引力与感召力。大力弘扬企业战略措施与发展愿景,大力宣传优秀企业的经验做法,用强化宣传来增强干部职工的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其次应当把握住结合点,注意宣传报道同企业发展的结合性。不断丰富宣传报道工作的内涵,实现创业创优创新,争先率先领先的精神建设,挖掘提升干部职工转型发展的精神动力。第三要激发共振点,想了解企业宣传报道工作的效果,重要是看能不能得到全体干部职工的心理共鸣,所以企业在报道编纂与报道实现的过程中,应当把干部职工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出来,用开设形如对标管理、转型风采等栏目的办法,提高宣传工作的参与性要求。

(三)有效性

提升宣传广度与深度,通过企业的报刊、网站及宣讲团、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工作覆盖面,防止单一声音苍白无力的表达。注意宣传的深度,建立自上而下的企业宣传队伍与信息反馈制度,用加强培训、及时评稿、采写交流等办法,提升宣传队伍人员的能力与积极性,促成稿件质量的高标准建设。

二、企业宣传报道的注意事项

(一)宣传报道不是会议记录

现在很多将会议当作主要宣传报道内容,篇幅长、口号空、效果差、看不到实质内容,并且过多地关注会议程序与列席会议领导的座次,照搬领导讲话,不注重把握会议重点,以及职工关心的问题,程式化、长篇大论地报道。忘了读者是有血有肉有思想的个体,是有态度、有理念、有观点的干部与职工。这种形式的宣传报道,一定要下大下决心改革,应大力提倡在会议中找新闻、抓重点、寻中心,大力发掘,进行广度与深度的报道,让干部职工得以方便地了解到企业甚至是行业的重心工作,提倡在会议中找寻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改革过去程式化的报道形式。使干部与职工爱看、想看,可以在会议报道里得到有价值的信息,让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让干部职工的工作有力、生活有趣。

(二)宣传报道不能违反法律

多数宣传人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宣传时常有违法现象发生,我们应该谨记,企业进行宣传报道,要用行动去树立遵纪守法的形象,影响并引导干部职工遵守国家法纪,并且要用自身的

报道内容与行为的准确性、合法性帮受众明确分析法和非法之间的界限。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在自身做起,树立明确的法律意识,树立科学的报道观念,坚持不断地进行法律学习,尤其是注意媒体的行业法规,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正确把握与应用,采写报道中,应当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敏锐的普法眼光,准确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变化发展。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不以偏盖全、不道听途说、不捕风捉影。更不能为了轰动效应,凭空想象、添油加醋、无中生有,使用夸大其词的话误导读者。特别是涉及到婚恋家庭等一些隐私问题的时候,用词要慎重,不然极易引起新闻失实,形成法律纠纷。若宣传报道里涉及到难以明确的法律问题,应当积极同专业人士沟通,寻求帮助,然后再见诸文字。

(三)宣传报道不能言过其实

企业的宣传报道稿件时常出现不注意分寸、绝对化、刻意拔高的现象。比如报道领导进入基层进行例行的工作检查,则不分路途情况,不管天气如何,一定要加上风尘仆仆几个字,做的讲话一定是“重要”的,提的问题一定是“关键”的,这样写,非常有失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再比如,对现在的成果进行总结,对过去的基础不置一定,写经济成果时,为了吸引眼球,把数字写得越来越夸大。这是不注重日常管理所出现的工作疏漏,这样的报道也极易引起前任与后任领导之间不必要的隔阂误会,因为单从字面上看起来,上一任领导的工作没有做好,后一任领导强

化了管理工作,所以在此期间经济数量总量才会提高很多。还有,对先进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基本离不开亲人住院不脱岗,全年未休一天假,带病坚持工作,不顾客观事实,就随意写什么某知名企业高薪聘请被其婉言谢绝。等等内容,不一而足,全篇都是溢美之词,没有缺点,无所不精、无所不能,将先进人物报道成为没有七情六欲的神仙,给人以敬而远之、高不可攀的感觉。报道没有人情味当然也就没有可信度,失去吸引力、感染力那是势所必然的,宣传效果也自然会大打折扣。

三、总结

宣传报道可以有效增加企业的知名度,企业若想有效经营,就必须发布足够量的信息。信息因为类型不同,其社会价值自然也有所差异,但是都能放在同一社会空间中成为工具化信息载体。在经济生活里,传播功能的深入与广泛,会让企业得到更为长足的发展。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事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保证。从国家立法来看,从国务院法规到地方性规章均以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指派的机构、指派对象、指派程序和指派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法律援助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并进一步细化对法律援助指派制度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司法部颁发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指派做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2016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试行“点援”工作方式,使受援人能够选择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综合上述规定“考虑相关因素”成为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归纳起来影响指派主要相关因素有地

工地管理人员规章制度范本

工地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本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同时为保障全体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监理合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施工单位必须与进入___________ 生产楼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 业的班组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对分包施工区域(段)及居住的生活区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分管区域的安全情况,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工程的安全保安工作,非本工程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四、施工单位必须统一着装,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佩带项目部特制的施工作业卡。 五、特种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无证操作、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六、进入施工区域必需配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戴好安全帽的或虽戴安全帽,但不系帽带或戴帽的颜色不符应进行罚款。 七、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将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在本项目施工的工作人员严禁打架斗殴、酗酒及酒后上班。 九、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上道工序的成品及与其它工种作好密切配合。 十、本工程严禁任何偷工减料行为。严禁扣减水泥、钢筋等材料,以劣充优;钢筋焊接焊渣不清除;模板加固不当造成爆模;模板缝封闭不严,造成砼漏浆而起砂;砼出现峰窝、露筋,砼表面起砂或不平整;柱、墙施工缝不按规定处理;砼浇筑过程中未经同意,而拆除模板支撑;砼浇筑完毕不按规定养护等行为,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监理合同 规定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十二、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一) 未知少年触法网法律援助显真情 案由:未成年人盗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等5人,均为男性,无业。其中,张某,男,17岁,2008年伙同其他4人盗窃10次之多,盗窃范围从惠农区流窜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盗窃目标主要是摩托车和面包车,张某被指控盗窃价值37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指定辩护,2009年9月1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惠农区人民法院的指派函后,及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辩护律师调查、核实取证,对指控证据不足的部分提出异议,且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着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最后落实张某的盗窃数额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律师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用,律师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随同或帮助他人实施盗窃,对盗窃的赃物去向不关注、不在乎、不追求分赃,且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情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有太大作为,但是律师以把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案件、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为宗旨,不因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掉以轻心委以应付。他们深入的分析,反复的奔波,终于用质朴的语言打动了法官,减轻、从轻判处未成年人的处罚。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CCCLE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项目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典型案例汇编002号 九名保安状告公司追索加班费获支持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梁某等九人自2007年12月起,陆续被聘到宁夏一物业公司从事公共秩序维护员工作,工资为800元/月。工作期间,该公司长期安排员工加班,但拒绝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从而导致梁某等九人一直没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就连春节也不例外。长期加班,又没有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偿,2009年3月11日,梁某等九人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梁某等九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受案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九位申请人取得联系,积极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值班日志》、物业公司自认要求加班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以及工资条。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快使申请人拿到应得加班费,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撮合申请人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开庭前形成初步的调解方案。 承办结果: 金凤区仲裁委于2009年5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基于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九位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0000元。后因物业公司迟迟不履约,最终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6月17日,金凤区仲裁委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裁定:该物业公司分别向九位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被拖欠的工资,并退回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共计42200元。至此,这桩涉及多人的劳动仲裁案件最终以全额支持而告以段落,而恶意拖欠费用的物业公司也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孝义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且有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书

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优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公布如下承诺: 一、严格主要职能 (一)指导、管理、监督本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组织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和调研工作; (三)组织、管理、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专线电话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受理、审查本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和县级公安、检察机关转送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相应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五)受理、审查公民提出的需由本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六)受理、审查农民工提出的由本县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指派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七)承办**司法局及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细化服务内容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免费解答群众来人、电话、来信等法律咨询; (二)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需要出示的证件、证明材料,法律援助审批、指派、承办、监督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三)及时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办案质量; (四)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相关工作; 三、确定服务对象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关注我实时更新最新资料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 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 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 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 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社会弱者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补充和改进,现已初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不足。亟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改进,即在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受益主体,以及法律援助社会化、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优秀成果,在扩大受援面、拓宽经费来源、加大普法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社会弱者;司法救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帮助弱者参与诉讼、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救济制度,它既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相继出台了含有法律援助内容的法律、法规,推进了法律援助的实施,帮助了许多经济困难者参与诉讼、争取权利。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建立,经济困难者获取了参与诉讼的必要帮助。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援助立法稳步推进 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是健全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确立,并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完善起来的。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始于1996年: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概念,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年通过的《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施助主体,老年人和其他社会弱者是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1997年颁布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颁布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原则、对象、范围及适用程序,搭建了我国刑事

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机关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行为,及时了解、掌握现场运行情况,帮助和督导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确保公司管理系统健康有序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管理人员是指机关各部室在XXXX 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是指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部部长、副部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一次,运营部管理人员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两次,其他部室管理人员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深入实际,了解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严禁违章指挥,避免越位指挥,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错位。 第六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积极参与一些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职工就餐、住宿、洗浴及冬季供暖、夏季防暑等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

2、了解在考勤休假、绩效考核、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查看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宣传教育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4、核对仓储量、运输量等各类统计上报数据的实际情况,规范各种报表。 第八条运营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装卸、库存、料堆打水、取制样及机车、车辆运行等作业环节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同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2、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现场设备进行点检,查看各类设备管理记录台账,对设备缺陷、隐患及时处理; 3、检查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6S”现场管理情况,重点是“三违”、隐患排查情况,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九条市场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兑现情况,采购物料化检验指标是否达到合同标准; 2、主动关注、及时掌握策克口岸煤炭进口量、价格、销路等市场动态。 第十条财务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合同兑现情况,提前筹划资金; 2、开展核对结算数据、报税等财务工作。

[规章制度]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一)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二、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2018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及2018年计划

2018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及2018年计划 2018年以来,xx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016#件,其中民事诉讼2016#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民工讨薪2016#件,刑事案件2016#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162016余人次,录入咨询20162016条。共有法律援助律师2016名,法律援助志愿者2016#名。 一、法律援助工作总体情况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服务网络,打牢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法律援助中心融入“#+X”,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2016个乡镇司法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配置相关制度和规范,在2016#个村居设置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有序开展咨询接待、案件受理、提供刑事案件线索等业务活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派驻律师值班。自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我中心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不断完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促进我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情况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

统一监督”的原则,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号一卷,认真审核,严格把好三个关口: #.强化责任意识,把好案件承办关。按照省厅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要求承办人认真细致了解案情,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在办理刑事援助案件过程中,援助律师能够及时阅卷、会见被告人。 #.注重规范化管理,把好卷宗归档关。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卷宗封面,按照统一的归档目录和归档要求进行归档,做好一案一卷,案卷卷面填写规范,装订整齐。对卷宗材料不齐,要求援助人员补齐,否则不予结案和发放办案补贴。 #.开展案件跟踪,把好质量监督关。在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案件的同时,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同时做好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庭审旁听,案件旁听率达#%。通过回访没有发现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以及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没有发生投诉。 (三)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经费管理规范。按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法律援助专款特别是中央转移支付专款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单列法律援助科目,与县财政部局共同制定的《xx县法律援助经费

工地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工地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国家卫生法规,加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将工地卫生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做到文明施工。 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切实把卫生工作落到实处,营造卫生良好局面。 加强饭堂、厨房、宿舍的卫生管理,各场室每天清扫1—2次,库房每周至少打扫一次,确保工地环境卫生。 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确保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每月对工地消毒2次,加强除“四害”工作。 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严禁往窗外乱扔杂物,严禁在室内、过道内焚烧杂物。 建筑材料分区堆放,不乱堆木块、泥沙等建筑废料。施工单位定期对工地周围公路的泥沙进行清理。 项目主管人员对卫生工作要勤检查,勤督促,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建筑工地食堂的饮食制作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筑工地食堂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各建筑工地临时设立的食堂,施工单位必须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提供餐饮服务。 2、各施工项目部要加强对临时食堂的管理,建立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一

名具体负责人,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3、工地食堂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备餐、仓库等主要加工场所必须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可附设餐厅等辅助用房。严禁在食堂内搭铺住人。 4、工地食堂内禁止存放农药、消杀药品和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品,严防误食误用。标识标签不全、用途不明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工地食堂。 5、食堂用水必须是集中式供水管网自来水,严禁擅自采用未经检验或消毒的地下水或地面水。 6、蔬菜、肉类和水产类食品原料要分池清洗、分开切配。清洗后的待加工食品要注意保洁,不得着地堆放。 7、饭菜在烹调时必须要加工彻底,易发生食物中毒的蔬菜(如扁豆等)、大块畜禽肉、冰冻的水产品必须烧熟、烧透后方可食用。 8、建筑工地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冷藏的隔餐饭菜必须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无冷藏条件的食堂不得保存和食用隔餐饭菜。 9、工地食堂应当配备餐饮具、公共用具消毒设施。使用后的公共用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并注意保洁。盛放生、熟食的容器必须分开并有明显的标志。 10、提倡禽肉、豆制品和蔬菜定向、定点采购供货。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向销售者索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肉禽类检疫证明及相关销售凭证,并每日做好验收登记。严禁购买和食用来历不明的蘑菇、难以鉴别的贝类、腐败变质的食品和原料、标签要素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不得采购、供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食品和原料。 11、食品运输工具要专用,并保持清洁。食品仓库要保持通风干燥,库存食品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并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的食品,要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 12、炊事人员和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

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想

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想 时光总是那么匆匆,总在我们热情渐涨的时刻给予我们警醒。一个学期的课程要结束了,尽管有无数个不情愿,但我依然要拿起笔,记录下在江科大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种种。 提起笔,一股说不出的感受涌上心头。过去的点点滴滴,都是自己成长的见证,是对自己能力的挑战,而这一切,都将成为自己最宝贵的人生经历,值得一生珍藏。 我庆幸,因为我能进入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开心,因为我用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别人;我喜悦,因为我在这里收获、成长;我失落,因为学期的结束,我要暂时离开我的队友们. 刚步入大学时,仿佛懵懵懂懂的孩子刚来到一个新的世界,面对新的学校,新的面孔,新的生活,我有过迷茫,找不到该走的方向。 学校严谨的作息时间,辅导员,学长们热情的关怀,同学之间相互的真挚交流,使我渐渐融入大学生活。优秀的师资队伍,先进的教学设备,丰富的图书资源,加深了我探寻知识宝藏的信心,求学的路途尽管艰苦,但也体会到为学的乐趣。 学校的各种社团,组织,活动可谓包罗万象,不论是为缓解学习压力还是为锻炼胆量,增长经验,广交朋友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只要有时间我还希望能参与更多的活动,从中得到锻炼,学到实际技巧,也能挖掘自己的潜力,展现自我。 我在大一刚开学时就加入了校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多次参加校法援中心举办的社会实践如到镇江总工会值班,到镇江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我感受到了象牙塔般的学校外的社会竟如此复杂,通过这些活动,我也进一步了解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生活的现状。 记得在暑期出外打工期间,我这样写到:有很多人因为委托人法律知识不够,而造成他们不必要的损失;更有很多人的权益出于其他种种原因,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而独自伤心落泪。而我只有在痛心和同情之余,感叹自己的无力的悲哀。在看到学校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招人时,我毫不犹豫的参与了面试。很值得庆祝,

法律援助制度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和公证、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金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 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 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 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生产车间是生产和加工各类物质的地方,现场工序复杂多样,人员众多,制定相关的现场管理制度,规范车间 的现场管理工作,维持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营造良好的车 间工作氛围,保证工厂车间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确保生产 现场人员和作业符合要求,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 安全、卫生生产,提高工作生产效率,促进工厂车间更加稳 定快速的发展。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一篇关 于生产车间管理规章制度的参考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 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 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 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 班;(如、车间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提前5分钟到,主管主持);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晚上:19:00-22:00;每月厂长根据生产进度安排公休一天;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4.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如吃东西,聊天,听歌,离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厂指定区域; 5.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 6.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各级主管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7.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伙.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 2.生产流通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 程中发现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负责人报告研究处理; 3.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进 行清理,保证工序内环境卫生,通道或公共区域主管安排人员 协调清理;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 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域内;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不能混料.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际协调好,标示醒目; 6.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设备 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生产主管的责任. 7.车间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 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品质问题,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生产现场物品摆放及清洁卫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产现场的,仓管员必须按规定的 位置并摆放整齐,标示清晰;各生产现场原材料保管和适用,由该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或该工序直接操作使用员工直接保管 和维护,不得随意放置物品。 2.生产现场均为设定作业区,员工不得随意到非作业区 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场地,应请示批准。 3.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暂放区内,标示明确,以便检 查验收及转序寻找,搬运方便,防止在使用型号,规格时拿错。

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大全修订稿

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大全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成都市X X X法律援助中心部分规章制度汇编 接待制度 ? 一、周一至周五为值班时间。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二、值班接待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三、值班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配证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举上端庄、态度热情,准确、耐心、细致地向来访(电)者解答法律咨询。 五、如遇到重大、紧急、特殊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 登记制度 ? 一、认真填写法援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做好接待登记,做到一件一表; 二、对重要的咨询来访,应在咨询登记表上注明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备查。

三、对受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及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函),实行逐件登记,登记分类为:案件登记和信(函)登记。 四、登记内容包括:案(事)由、受援人、承办人、收案(信)时间、处理意见、备注。 ? 受理审查指派制度 一、按照司法部“四统一”原则,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受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的咨询者,由值班接待人员填写《咨询登记表》后,经初步审查,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而且要审查与申请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的可能性等,必须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经主任同意,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法律援助中心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主任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案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咨询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条、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第三条、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尽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讲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对矛盾尖锐有可能影响稳定和危及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可立即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做好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和宣传,了解掌握法律援助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 第七条、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评价及建议。 第八条、认真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时交送报表,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费用。 化东社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依法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推广“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将规范服务贯穿法律援助活动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接待进行规范管理,更加方便、快捷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创新机制,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继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落实十项便民措施。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在法律援助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切实做到思想上有新认识,作风上有新转变、能力上有新提高、整改上有新措施,落实上有新成效。 (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积极向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增加地方财政经费投入。 (七)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立志愿者工作管理档案,关心志愿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发挥好志愿者的作用。 (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信息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 化东社区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完整版)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是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是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能遵守国家法令及各项政策的模范。 二、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严格履行项目经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所辖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三、组织及领导和实施工程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计划及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控制等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项目以上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协调协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控制并承担第一责任。 五、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作业计划及劳务、材料、构件、机具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素的使用计划,并通过签定各项合同以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六、根据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信息反馈系统,积极推进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和科学技术,依靠技术创新求得最佳效益七、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合同规定接受企业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向级公司定期汇报。 八、建立项目核算制度,加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注重成本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经济活动分析会,有效控制各项成本开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九、加强工程的统计工作和项目各类经济技术资料的管理,及时办理各种签证,积极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办理经济索赔,及时总结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经验。 十、对工程项目产品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在项目上的落实,制定并落实质量奖惩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三检制。组织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整改和质量评定。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经理搞好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向项目经理负责。 二、负责项目现场施工与管理,抓好现场各种方案的落实。 三、与技术人员一起研究制定各种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计划的完成。 四、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人员的管理。 五、督促各种材料及时进场,并做好检验、实验和成品保护措施。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