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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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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释义.................................................................................................. . (3)

前言.................................................................................................. .. (4)

摘要.................................................................................................. .. (5)

正文.................................................................................................. .. (6)

一、ZC基本情

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

案..............................................................................................

(9)

四、债权受偿方

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

源..............................................................................................

(11)

六、经营方

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

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

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

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

宜 (15)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

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

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

体团队为ZC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FH 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及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截止目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成对ZC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ZC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ZC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ZC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营和盈利能力。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ZC予以预提,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

(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

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

(二)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

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4%的比例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2.除己预提、预付昀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外,按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一、ZC基本情况

(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

(略)

(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

zc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船厂,创建于1969年,原为xxx交通厅直属企业。1984年下放NB市,隶属NB市机械工业局,1989年成立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浙江船厂为NB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企业。1995年起浙江船厂被NB市列为重

点骨干企业。从1996年起,浙江船厂连续被NB市人民政府列入“320工程”企业;2000年,船厂成为NB市百强企业之一;2000年8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国

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IS09002认证证书;2003年2月成立zc有限公司。后

企业历经多次股权变动,企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如下:

(三)申请重整情况

因受到控股公司CH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ZC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

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xxxx民破xxx号),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

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

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四)资产情况

假设ZC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订单不再续建,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xx评咨字xxx号《评估咨询报告书》,经估算,截至201x 年x月x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1,335,280,387.65元。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17年1月13日,共有43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6514307395.49元,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2132403124.51

元,申报的税款债权为197558457.50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4184345813.48元。

2.债权审核情况

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084342321.54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336756131.31元;税款债权为4108641.20元,普通债权为1743477549.03元。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960076456.14元,其中已经债权人同意核减的金额为958683936.02元。

此外,债权人己进行申报,但由于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469888617.8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1.73元,税款债权为185451425.62元,普通债权为1901242633.46

元。

另外,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总金额为117170055.77元,

目前该金额己全部预提,其中己确认68671965.53元,尚待确认48498090.24 元。

3.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ZC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6600万元债权未申报。

(六)职工安置情况

鉴于ZC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部分员工处于待岗状态,继续营业劳动力过剩,导致ZC盈利能力削弱,因此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拟

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经营需要,定岗定编定薪,双向选择录用部分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管理人及ZC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ZC全体职工进行

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职工工资16539145.35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73933680.51元。目前上述金额己全部预提。

(七)偿债能力分析

经估算,ZC如破产清算,截至201x年x月x日,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

约为1,335,280,387.65元。在重整期间,ZC因持续经营收入渔业船、spa60#1 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计236,337,837.80元,己支付重整期间的破产费

用及共益债务共计217,679,847.29元。因spa60#1船舶己交付,上述201x年

x月x日的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中应扣除spa60#1船舶的变现价值22,257,602.63 元。因继续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己增加,若破产清算,该部分增加的成本变现价值预估约为28,411,577.48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金额优先受偿,故保证金己按照债权人的申报直接冲抵相应的债权,应予以扣除。故ZC若于现在进入破产清算,ZC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1,271,129,454.89元。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包括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部分)的清偿比例约为3.47%,具体如下表:(略)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若ZC进入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己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故为挽救ZC,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

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同时安排对ZC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ZC工商登记上的全体股东组成,即NB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xxx、xxx。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若有重整投资人引入的,ZC股东应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无条件转让给重整投资人,若ZC股东不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的,有权以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参与重整,如未能在三十日内出资的,视为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各股东应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及己冻结或己质押股权的解封、解除手续。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由于ZC职工在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己基本安置完毕,

相应的职工安置费用己依法预提,故本次重整不再设职工债权组,因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整: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719950690.04元,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336756131.31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

裁未决的债权)为1383194558.73元,共计6家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

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

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

(二)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总额为189560066.82元,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2.20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为185451425.62元,共计4家债权人。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100%

的比例现金清偿。

(三)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3644720182.49元,共计414家债权人,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1743477549.03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

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1901242633.46元。此外,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需要纳入普通债权组。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ZC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草案

对普通债权调整如下:

1.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ZC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

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

2.ZC劳务企业除己预提的债权外,按4%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

3.其余普通债权:

(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起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4%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确定债权的受偿方案

己申报的债权在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清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有权优先受偿:

(1)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在ZC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质押手续,并就扫傈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3)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

对于以(2)、(3)方式清偿的,ZC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

财产担保债权,其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ZC不承担清偿责任。ZC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无法就

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清偿。

2.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

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4.普通债权

(1)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己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由ZC继续履行,但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主张债权。原合同

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行的债权消灭,未履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清偿。已

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清偿。尚未确定是否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合同的,

待确定后按照同类债权予以清偿。

(2)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

①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

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②除己预提、预付的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ZC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外,按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二)己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己申报但暂未审查确认债权,待其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债权人己申报债权,但由于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金额有异议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等的,所涉债权的诉讼、仲裁未决的,待裁决确认后,以最终确认的债权性质及金额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

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三)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

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

向ZC主张权利。

因此,本重整计划按照己确认债权受偿方案为上述(二)、(三)项债权预

留现金,待其债权获得确认后对其进行清偿。

五、偿债资金来源

根据本重整计划,ZC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偿还各类债权所需资金来

源为生产经营所得、追讨债权所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或者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若有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收购资金(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可能有承

债式、债转股、增资扩股、资产置换等,具体方式在保障受偿率的前提下,由管

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协商确定)。

六、经营方案

为使ZC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人根据ZC的实际情况,制定

如下经营有案: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经营模式

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整合ZC原经营团队,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继续履行管理人与HJ公司签订的《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由HJ公司为ZC提供最高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由管理人委托HJ公司对ZC手持船舶进行建造计划和生产成本管理,并为了有效管控ZC运营成本和产品的生产进度,由管理人授权HJ公司负责管控ZC的物资配套部和生产运行部的业务,对续建过程中的的运营资金进行资金监管,提升ZC整体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二)继续建造在建船舶

对于在建船舶,ZC将结合市场情况以及船东的接船意愿,自行融资对在建船舶继续建造后出售;或与船东及相关方就在建船舶(及相对应的库存物资)进行结算后由ZC代建;或由管理人按市场价处置。

(三)努力完成其他在手订单

对于ZC现手持但尚未建造的订单,ZC将积极与船东交流沟通,同时寻求

保函开具方、代理商等合作者,在盈利的情况下完成订单。

(四)引入重整投资人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尚未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为避免ZC进入破产清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管理人将继续寻找重整投资人。

考虑到ZC破产重整期限长,债权关系复杂,工作任务繁重,若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顺利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按照债权最终清偿总额的1‰作为奖励予以支付给联合体团队。该笔奖励不包括在第一次债权入会议表决通过的联合体团队报酬中。

(五)追加分配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无重整投资人进入的,生产经营所得、追讨债权所得、管理人处置资产变现所得之和超过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金额的,

ZC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对债权人再次分配清偿。再次分配的时间节点为资产变

现到账且分配方案公告后六十日内。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有重整投资人进入的,重整投资人所提供的收购资金超过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金额的,ZC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对债权

人再次分配清偿。再次分配的时间节点为收购资金到账后六十日内。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一)分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额度占该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ZC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有异议的,应明确表示不同意,否则视为同意。

因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确认的债权,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享有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按照法院所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及债权金额参照同类债权分组表决。即使最终确认的债权的性质或金额与法院临时确定的存在差异的,其所作出的表决亦视为按照最终确认的性质及金额的表决,不发生改变。

(二)法院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如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未通过的,则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不予执行,不影响重整计划其他内容的通过。管理人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将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胁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保留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有重整投资人引入的,重整投资人应提出本重整计划的调整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法院批准。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本重整计划由ZC负责执行,由现ZC经营团队具体负责,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8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ZC应当严格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或终止

如非ZC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ZC应于

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如本重整计划在上述期限内己无必要继续执行的(如继续执行生产经营风险过大;现金流不足,无法维持ZC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市场行情变化等其他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形),ZC应向法院提交提前终止的申请。

如重整期限届满,仍未引入重整投资人、出资人组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或者重整计划提前终止,由管理人对ZC剩余全部资产采用拍卖、变卖、折价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受偿方案进行补充分配。

ZC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各类债权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债权人未受领部分己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

如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有重整投资人引入的,重整投资人收购ZC完毕,且各类债权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清偿比例、方式获得清偿的(包括提存完毕的),即视为执行完毕。(四)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18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

算。重整计划执行期延长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FH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一)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照管

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划扣,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未受领分配资金的提存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ZC受领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ZC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自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己提存的偿债资金归还ZC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管理人尚未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掘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偿债资金,待其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己提存的偿债资金在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ZC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

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未向浙船主张权利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向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ZC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

院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成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ZC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聘用人员费用、联合体团队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等)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的规定支付。ZC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

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HJ公司的借款等),由ZC随时清偿。

(五)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ZC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因此,ZC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向债权

人承担保证和清偿责任。

在ZC根据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相应债权前,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己向债权人清偿的,则相应调减债权人对ZC的债权金额,并就调减后的债权金额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六)重整投资人的股权实现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将继续寻找重整投资人,并与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进行协商谈判。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如有重整投资人进入,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变更重整计划的,经偾权人表决通过,可对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七)债务的减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ZC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八)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债权人委员会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继续履行职责。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五、偿债资金来源 (18) 六、经营方案 (18)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21)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22)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3)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5)

释义 1、“FH法院”指 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及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 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及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篇一: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债券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23字)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 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440字)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三: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241字)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 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一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 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二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企业破产重整规划方案标准范本.docx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 ZC 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释义 1、“FH 法院”指NB 市 FH 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3、“ZC ”、“债务人”指xxx 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 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 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 公司”指2016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 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 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 浙江 HJ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 指zc 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 生于 zc 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 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 、“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破产重整申请书3篇 (421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三:破产重整申请书(213字)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酒店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模版

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一、XD酒店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历史沿革 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D酒店或者公司)前身为SZXD酒店有限公司,由X等五家公司于X年3月8日发起设立。经SZ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股份公司。公司股票于X年1月3曰在SZ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X,股票简称XD酒店。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Z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曰起暂停上市。XD酒店注册资本X元,注所地X号,经营范围:经营酒店及酒店附属的车辆服务、自有场地出租、康乐设施、停车场、在酒店内经营餐厅、美容美发(不含医学整容业务)、桑拿按摩业务、经营卡拉OK、歌舞厅(不含的士高);洗车美容(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组织机构代码X。 (二)股本及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总股本X股,均为流通股,涉及股东24,379户。公司第一大股东为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HM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5,55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3%。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受让X产品贸易(SZ)有限公司持有的HM投资100%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重整情况 2015年7月24日,XD酒店接到债权人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新兴基金)的函,该企业以XD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SZ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提出对XD酒店进行重整的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债权。法院经审查认为,XD酒店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X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新兴基金对XD酒店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SZ市ZY清算事务有限公司、SZ市X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四)资产负债情况 1.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GZL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GZLX号”《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拟重整所涉及的SZXD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不含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9月30曰为基准曰,XD酒店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X 万元,其中为特定债权设立担保的财产评估价值为X万元。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 ( 2009 年4 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 次会议通过, 2009 年6 月1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且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四条本院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由本院管辖。 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 (二)存在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人经营困境; (三)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四)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来清偿到期债务; (五)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六)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七)本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九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第十条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十一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 、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证据材料; (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复习进程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 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4) 、八―_前言 (5)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4) 六、经营方案 (14)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5)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6)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8)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 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 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 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_应用文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 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xx年月日约定借款日到期,1 / 3

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债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元及利息(自20XX年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 / 3

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日 3 / 3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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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

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企业破产重整 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 ? 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 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 破产重整程序操作时间长,银行受偿结果不确定调查结果显示,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至重整方案通过的时间,一般在60~90天之间,最长者达到一年以上。重整计划执行时间一般也均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8年之久。按照重整计划方案,银行虽获得了比企业破产清算高的受偿,但若考虑延期支付的时间成本,银行实际受偿率并不比破产清算受偿率高多少,银行反而还要继续投入人力物力管理,并且承受以后很长时间的不确定因素影响。? 破产重整的结果大多是银行债权损失巨大从这些经历的破产重整项目受偿情况看,普通债权受偿率大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更低。担保债权因抵押物价值被有意压低,也未获得足额的保护,银行资产损失巨大。? ? 破产重整:银行债权损失的原因? ?

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

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破产重整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09年12月5日、12月6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秦岭水泥于2009年12月7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提交了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铜川中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批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须将全体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秦岭水泥股票继续停牌,待让渡股份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申请

复牌。附:《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2月16日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目录 前言3 一、秦岭水泥基本情况3 (一)公司概况3 (二)申请重整情况3 (三)资产负债情况4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4 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5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5 (一)担保债权组5 (二)职工债权组6 (三)其他社保及税款债权组6 (四)普通债权组6 四、债权受偿方案7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企业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计划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XXX 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2.各部门任务分配 (1)XX: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XX: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公司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XX收入;二是XX收入;三是XXX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XXX上升,取决于XX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XX部工作的运转。加强XX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XXX%,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XXX工作方面 XXX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XX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XXXX,XXXX,XXX质量﹑保证充足XX。 3. 开发﹑引进XXX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客户需求,形成多功能xxx,完成营业额_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公司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未来的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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