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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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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

为了保证法院诉讼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本人(单位)确认以下地址为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原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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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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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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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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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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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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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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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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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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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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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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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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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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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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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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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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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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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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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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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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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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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已经阅读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中关于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相关内容,知悉其法律后果。现确认上述地址为本人(单位)和本案当事人的有效送达地址,并为其准确性承担法律后果,如遇地址变更,本人(单位)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送达地址。

确认人签名:

200 年月日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 一、破产债权范围 (5)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 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 四、债权申报文件 (7) 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 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 一、债权审查内容 (11) 二、债权审查方法 (11) 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 四、债权审查原则 (14) 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 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 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 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 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 第五部分附件 (17)

一、债权申报表 (17) 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 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 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 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 六、债权确认单 (17) 七、债权表 (17)

第一部分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债权确认 债权登记 债权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无异议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2020)粤03破240号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指引

(2020)粤03破240号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申报指引 一、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申报债权。管理人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A1510,收件人:王中石,电话(略)。 二、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权人身份证件。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见附件2)。 3.受领破产分配款的债权人账户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仅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5.债权申报表(见附件5)、证据目录(见附件6)、证据复印件。 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填写多张债权申报表及证据目录。债权申报表中“债权形成基本事实”或“申报利息计算过程”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发生的基础性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债权人支付凭证,如付款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债权人请求偿付的证明,如催告函;债权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明;债务人已偿付债务证明;法院、仲裁机构文书等。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还应提交债权有财产担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他项权利证明等。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邮寄或现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公章(如申报人为自然人,应当逐页签字并捺手印)。复印件页数较多的,可加盖骑缝章。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4日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 3次会议通过) 深中法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 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 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由案号( ) 字第号 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送收件人:收件人: 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认其他:其他: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年月日 电 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 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达 年月日 备 注 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地址地址:第一联 法院存卷联

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 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 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 联 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 法 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 存 书面告知。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 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 知 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事人签署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邮寄、电话通知领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送达。 说明: 1.本样式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使用。 2.受送达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背面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事项告知;受送达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受送达人无法现场填写确认书的,可以在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完毕交回法院,不填写交回的,由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 4.本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七、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四、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九、十条制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料文本说明

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信 贷 资 料 文 本 承贷信用社: 借款人姓名: 借款人住址: 包收责任人: 信贷档案编号: 贷款年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料文本说明 一、本资料文字除客户和本社信贷人员签具意见及签名外,一律使用A4纸(含复印件)电脑打印,其标题用黑体小二或三号字,正文用仿宋体四号字(表格除外)。 二、本资料所有签字处一律使用墨水笔,手印、印章使用红色印泥。 三、本资料的相关签字处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章),他人在未经合法委托的情况下代签无效。 四、本资料的相关内容必须相互衔接,如授信资料与贷款资料,信息采集表与家庭资产价值确认书,贷款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应来源于信息采集和贷款客户面谈记录。 五、借款合同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必须与审批的意见一致。 六、信用社应将本资料妥善保管,并对其内容严格保密。

目录 一、评级授信资料 1、农户评级授信申请书(资料一) 2、农户评级授信信息采集表(资料二) 3、农户评定授信审批表(资料三) 4、农户家庭资产价值确书(资料四) 二、贷款资料 1、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表(资料五)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资料六)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面谈记录(资料七) 4、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资料八) 5、个人信用信息(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查询报告(资料九) 6、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资料十) 7、信用社贷前调查报告(资料十一) 8、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资料(资料十二) 9、借款合同(资料十三) 10、贷款发放通知书(资料十四) 11、借款借据留存联(资料十五)

农户评级授信申请书 信用社: 我叫,性别,现年岁,已(未)婚,家住本乡(镇)村组,本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现承包水田亩,旱地亩,山林亩,水面亩,家庭主要从事,年纯收入约万元,家庭总资产约万元,根据信用社评级授信的要求,特向贵社申请对我户进行评级授信。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家庭主要成员(已婚配偶,未婚父母)签字按手印:

吴江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书不需提交)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邓霄翔、王涛、陈荣泉的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裁定受理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所为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小组作为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在2018年8月10日前向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已年检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及《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及《债权申报证据清单》;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人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8月23日13时30分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镇中路36号桃源镇严慕文化广场召开。 四、债权人未按要求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将不予登记。 特此通知。 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附:1.债权申报须知;2.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3.债权申报表;4.债权申报书;5. 债权申报证据清单;6送达地址确认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 9.财产线索征集表;10.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收费标准。管理人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麻溪路488号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5237;联系人:李超律师;联系电话:0,。

(2020)鄂01破10号债权申报通知

(2020)鄂01破10号债权申报通知 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畅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纵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鄂0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绣锦科技有限公司对纵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鄂01破10号决定书,指定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担任纵畅公司管理人。 纵畅公司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就法院裁定受理纵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项向您(单位)书面通知如下: 一、请您(单位)在2020年9月18日前按要求向纵畅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邮编:430065;联系人:马家强、赵丹;电话(略))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为了保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同时也便于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核确认,纵畅公司管理人拟定了《债权申报须知》、《诚信申报债权保证书》、《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地址/受偿账户确认书》等文件,并上传在该案专用163邮箱。请各债权人自行登录邮箱下载,并按照《债权申报须知》的要求填写相关文本后及时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邮箱账号: 邮箱密码:zc00001。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450号武汉工人文化宫5号楼维也纳国际酒店一楼贝多芬厅召开,请您(单位)务必准时参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汉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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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破产债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篇一: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全) XXXX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X年2月26日,XXXX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XXXX管理人。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XXXX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X年4月14日 附:1.债权申报须知

2020年送达地址确认书给银行

送达地址确认书(给银行) 要点 借款人向银行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确认其提供的地址为有效地址,且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被拒收、退回等,仍视为有效送达。 地址确认书 致:银行 本单位/本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合同”),现就有关文书送达事宜作如下确认: 一、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声明以下送达信息为本单位负责人(代理人)/本人所提供,且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电子邮箱: 二、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地址向本单位/本人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该文书一经留置即视为送达。 若本单位/本人提供错误或不准确的送达信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三、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传真号或电子邮箱,同样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信息用手机短信、传真或其他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向本单位/本人发送了相关文书的,即视为送达。 四、合同所涉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本单位/本人如对第一条约定的送达信息作出变更的,则承诺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贵行,该通知书需详细列明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传真号及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否则,送达信息仍以第一条确认的为准,本单位/本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五、贵行对本确认书条款已向本单位/本人提请注意并主动进行了充分的释明,本单位/本人对各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均已清楚、明确知晓。 确认单位/人(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传真:电话: 为便于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下列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主要送达地址(甲方为自然人的,须为本人的真实信息;甲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真实信息)(1)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地址:

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五条甲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同时向甲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向甲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之法律后果。 第六条主合同项下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双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 第七条乙方就本协议条款内容已向甲方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释明。 第八条甲方确认上述主合同的编号、名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填写,明确知晓乙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主合同项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规定为准。

债权人申报用表格

附件一:债权申报表 债权申报表 填报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申报回执)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提交人(签字):签收人(签字):提交时间:签收时间:

附件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法人债权人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债权人用) 在我任职务,是我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授权委托书 (法人债权人用)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委托人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重整程序。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处理与债权申报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重整程序内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3.参加本案的债权人会议并代表委托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4.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附:核实委托人营业执照、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后留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债权人用) 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债权人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委托人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重整程序。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处理与债权申报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重整程序内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3.参加本案的债权人会议并代表委托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4.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受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附:核实双方身份证原件后留复印件各一份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017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f18828531.html,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017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在文书送达之前对送达地址确认的一种文书,那么这个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该怎么写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依据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

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址: 收件人: 电话(特别重要):邮编: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代收人:与本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特别重要):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并接受该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精品文档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由案号( ) 字第号 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送收件人:收件人: 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认其他:其他: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年月日 电 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 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达 年月日 备 注 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地址地址:第一联 法院存卷联

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 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 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 联 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 法 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 存 书面告知。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 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 知 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事人签署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邮寄、电话通知领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送达。 说明: 1.本样式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使用。 2.受送达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背面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事项告知;受送达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受送达人无法现场填写确认书的,可以在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完毕交回法院,不填写交回的,由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 4.本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七、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四、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九、十条制定。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事项】 一、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提早到期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对账单等,若引起诉讼的,法院的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等。 二、若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送达人,或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送达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有效送达地址】 签收方式:□当事人本人签收□指定代收人签收 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 代收人名称:__________ 送达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 【当事人确认】 我已阅读了福建省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确认,上述地址如有变更,我将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贵社。 若涉及诉讼,我在诉讼中如托付诉讼代理人,则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即为向我送达。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备注】 管户客户经理签字: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对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信息 姓名(名称)

地址确认书

地址确认书 致:银行 本单位/本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编号 为的《》(以下简称“合同”),现就有关文书送达事宜作如下确认: 一、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声明以下送达信息为本单位负责人(代理人)/本人所提供,且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电子邮箱: 二、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地址向本单位/本人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该文书一经留置即视为送达。若本单位/本人提供错误或不准确的送达信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三、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传真号或电子邮箱,同样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

第一条确认的信息用手机短信、传真或其他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向本单位/本人发送了相关文书的,即视为送达。 四、合同所涉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本单位/本人如对第一条约定的送达信息作出变更的,则承诺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贵行,该通知书需详细列明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传真号及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否则,送达信息仍以第一条确认的为准,本单位/本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五、贵行对本确认书条款已向本单位/本人提请注意并主动进行了充分的释明,本单位/本人对各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均已清楚、明确知晓。 确认单位/人(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由案号( )字第号 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送收件人:收件人: 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认其他:其他: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年月日 电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 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达 年月日 备 注 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地址地址:第一联 法院存卷联

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 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 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 联 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 法 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 存书面告知。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 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知 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 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 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事人签署本 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邮寄、电 话通知领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送达。 说明:1.本样式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使用。 2.受送达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背面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 事项告知;受送达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受送达人无法现场填写确认书的,可以在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7 日内 填写完毕交回法院,不填写交回的,由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 4.本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七、 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 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四、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九、十条制定。

中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 号 ( )东法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为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在东莞内注册执业的律师在收到法院领取文书通知后,应当于四个工作日内前往法院领取文书,否则视为同意邮寄送达,律师亦可直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凡邮寄送达的,邮资由律师承担。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1、当事 人户籍所在地 ()1、当事人 经常居住地 ()1、当事人 其他居住地 ()1、代收人或 律师所在地 送达方式: ()1、当事人或律 师前往法院领取文书 ()2、当事人或执业 地址在东莞市外的律 师,同意邮寄送达 ()3、执业地址在东 莞市内的律师同意邮 寄送达,并承担邮费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地 址选择第1-3项者填写): 当事人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 代收人或律师姓名及送达 地址(送达地址选择第4 项者填写): 代收人或律师电话(移动 电话):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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