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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全国信息安全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

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由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主办。

关键信息基础设正常运转,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逐渐向网络化、泛在化、智能化发展,网络安全成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目标。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相关战略、规划、立法以及实施方案等,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深化和实施,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重要性、保障性、战略性地位日益突出,构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是当前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任务。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可能遭到重点攻击的目标。我们必须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 2016年8月12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网办发文〔2016〕5号),要求“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指出“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明确提出要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2016年12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要求“建立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从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法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2017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目前国外主要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起步较早,已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战略、规划、法律、标准、技术、监管等等一系列举措,大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建设,不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对于我国而言,一方面,我国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加快产业更新换代的同时,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和设备受制于他国,存在系统受控、信息泄露发

现滞后等隐患,也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各领域带来许多安全隐患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缺乏针对性、指导性的标准体系,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网络安全环境。本标准的制定主要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态势判断和决策支持,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部门及运营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方法参考。

1.2. 编制目的

本标准主要解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的评价问题。本标准主要用于:评价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现状,包括建设情况、运行情况以及所面临的威胁等;为政府管理层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态势判断和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及管理部门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参考。

1.3. 主要工作过程

1、2014年,项目组完成网络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阶段性研究报告。主要针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国外特别是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网络安全保障评价指标研究方面的资料,总结网络安全保障评价的相关方法、指标、规定和标准;研究新形势、新技术条件下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挑战,分析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新需求,对我国与网络安全保障评价有关的法规、制度、标准进行梳理和总结;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2、2014年12月-2015年6月,项目组赶赴电力、民航、电信、中国银行等相关行业(企业)进行调研。

3、2015年1月-2015年7月,项目组根据项目要求开展了研讨会,针对调研结果中各行业在网络安全评价中的成功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

4、2015年1月-2015年9月,项目组与关键信息设施保护等进行工作对接。

5、2015年1月-2015年7月,项目组进行了广泛研讨,并咨询了专家意见:2015年1月,对研究提出的网络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框架,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了崔书昆、李守鹏等专家的意见;2015年6月,召开专家会,听取了中国电信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态势评价工作的介绍;2015年7月,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关于民航、电信、互联网领域安全指标体系的研究现状,与会专家对网络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课题提出意见建议。

6、2015年8月-2015年9月,与2015年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关键信息基础保护工作进行对接。

7、2016年1月-2016年2月,与网络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对接,采用指标体系对相关检查结果进行了统计测算,并撰写评价报告。

8、2016年4月-2016年8月,针对指标体系在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进一步更新了指标体系。

9、2016年9月-2017年2月,与关键信息设施检查办进行对接,对指标体系的实际应

用进行了深入讨论。

10、2017年3月,项目组在草案初稿的基础上,召开行业专家会,形成草案修正稿。

11、2017年4月,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工作组会议周上,项目组申请国家标准制定项目立项。

12、2017年6月,“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标准制定项目正式立项。

13、2017年7月,项目组召开专家咨询会,听取了李守鹏、魏军、闵京华、韩正平、张立武等专家的意见。

14、2017年7月,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WG7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项目组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1.4. 承担单位

起草单位: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协作单位:国家信息中心、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匡恩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韩晓露吕欣李阳毕钰郭晓萧等。

2.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2.1. 编制原则

为保证所建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有一个客观、统一的基础,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及指标的选取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性原则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是通过从整体和全局上把握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效果、运行状况和整体态势,形成多维的、动态的、综合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标准设计的首要原则是综合性。

2、科学适用性原则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是在符合我国国情、充分认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基础之上建立的。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总目标的设计原则,把关键信息基础实施安全各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考虑。指标体系必须符合理论上的完备性、科学性和正确性,即指标概念必须具有明确完整的科学内涵。

适用性原则,就是指标体系应该能够在时空上覆盖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的各个层面,满足系统在完整性和全面性方面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必须考虑由于经济、地区等原因造成的各机构间发展状况的差异,尽量做到不对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造成困扰。这一原则的关键在于,最精简的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整体水平。

3、导向性原则

评价的目的不是单纯评出名次及优劣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引导和鼓励被评价对象向正确

的方向和目标发展,要引导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健康发展。

4、可操作性强原则

可操作性强直接关系到指标体系的落实与实施,包括数据的易获取性(具有一定的现实统计基础,所选的指标变量必须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测量得到的或可通过科学方法聚合生成的)、可靠性(通过规范数据的来源、标准等保证数据的可靠与可信)、易处理性(数据便于统计分析处理)以及结果的可用性(便于实际操作,能够服务于我国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的)等方面。

5、定性定量结合原则

在众多指标中,有些因素是反映最终效果的定性指标,有些是能够通过项目运行过程得到实际数据的定量指标。对于评价最终效果而言,指标体系中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不可或缺。但为了使指标体系具有高度的操作性,必须在选取定性指标时,舍弃部分与实施效果关系不大的非关键因素,并且尽量将关键的定性指标融合到对权重分配的影响中去。该指标设计的定性定量结合原则就是将定性分析反映在权重上,定量分析反映在指标数据上。

6、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是衡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的实际效果的客观标准,是方案权威性的重要标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指标应该既可以横向对比不同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的差异、又能够纵向反映国家及各地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各级指标的定义、量化和加权等方面。

2.2. 主要内容

本标准概述了本标准各部分通用的基础性概念,给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设计的指标框架和评价方法。本标准主要用于:评价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的现状,包括建设情况、运行情况以及所面临的威胁等;为政府管理层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态势判断和宏观决策提供支持;为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及管理部门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标准主要框架如下: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指标体系

5 指标释义

附录A(规范性附录)指标测量过程

参考文献

本标准主要贡献如下:

1、明确了标准的目标读者及其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指出标准主要由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第1部分包括1-3节,描述了本标准的范围和所使用的术语与定义,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等概念进行了阐释;第2部分为第4节,详细描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的体系框架和指标;第3部分包括第5节和附录A,给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各具体指标的衡量标准和量化方法,为体系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保证。

2、给出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一旦数据泄露、遭到破坏或者丧失功能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规定: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一旦数据泄露、遭到破坏或者丧失功能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金融、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业制造、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领域和国家机关的重要信息系统,重要互联网应用系统等。

3、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围绕三个维度进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评价围绕三个维度进行,即建设情况、运行能力和安全态势,并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对象和内容进行分析和分解,一级指标包括战略保障指标、管理保障指标、安全防护指标、安全监测指标、应急处置指标、信息对抗指标、威胁指标、隐患指标、事件指标。

4、给出了指标测量的一般过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测量的一般过程描述了指标如何依据测量对象的相关属性设立基本测度,应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得出测量值,并通过分析模型将测量值折算成指标值,最终应用于保障指标体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评价测量过程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将测量对象进行量化以实现评价测量对象的目的。

3.其他事项说明

a.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指标的体系建设和测量过程方面,试图使所提出的指标体系与测量过程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以便于指标体系的推广和扩展;

b. 考虑到指标设计方面应用的可扩展性,在体系建设和测量过程之中,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实际评价对象的特性做出相应的指标调整,以完善指标体系并得出合理公正的评价。

《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标准编写组

201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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