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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分析

药家鑫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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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分析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头换光碟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下车后,发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我当时特别慌乱,想着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我一时鬼迷心窍,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想再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药家鑫自述

案件开审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许涛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什么是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案件评论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西安大学生“撞人补8刀”案结果如何,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财富和权力人人畸形追逐、公众看不清定刑依据与量刑标准、司法常对权贵法外开恩的最终指向,是一个社会规则、道德及人心的溃疡。而我们的困境则在于:面对一再被洞穿的底线,面对无力收拾的野性,面对天天呼号的法律平等,我们如何修复,又拿什么修复?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

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马加爵、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一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价值取向——积极救助伤者的生命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刑法里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主观上没有直接的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交通肇事罪则定罪较轻,正因为是犯罪人主观上是过失,刑法才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较轻刑罚,同时,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是也最为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者事后,最为迫切的法定义务,必须积极履行救人生命的法定义务。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藏受害人,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最高可判死刑。足以见证刑法对肇事者不积极救助致伤者死亡的严厉打击的态度。

而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交通肇事后下车不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反而挥刀刺向可怜的伤者,试想药家鑫当时他怎么就下的了毒手。伤者是自己的同类,是人命,不是物呀?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8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这种严重漠视他人生命,漠视自己的同类,缺乏起码的人性良知的心里,是怎么产生的?

就是一个没受过一点教育的普通民众,起码也知道助人为乐,救助有困难的他人的道理,“大学生”药家鑫却反人性的反常识性剥夺他们生命,这是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一点不含糊。

据被告人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害怕受害人难缠,听说农民难缠,害怕陷入无休止的赔偿纠纷中,一闪念就取出了随身携带的剪刀刺向伤者,认为刺死了伤者就不用无休止的赔偿了。

药家鑫此类驾车的侥幸者大错特错了,交通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伤者,救人性命,只会让自己越陷越深,直至走向黑暗的铁窗生活,若逃逸致人死亡,恶性的案件还会受到刑法处以死刑的制裁。

好好清醒清醒吧,药家鑫之类驾车肇事后不去积极救助痛苦呻吟的人命的丧心病狂们,敬畏他人性命,就是敬畏自己的性命,漠视他人的性命,法律也会毫不留情的剥夺你的性命。

二刑法中的死刑难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有罪行的,可以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刑法没有规定的罪行,不得判处被告人刑法规定以外的刑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的判死刑,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死伤者案件事实清楚,公诉人出示的各项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故意杀人罪,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

药家鑫=大学生=21岁的年轻人,根据刑法规定剥夺一个被告人生命的同时,我们惋惜,还是恐惧?毕竟我们也在也在根据刑法合法杀人。人们会说古往今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他这是自作自受,活该。

那能不能我们给自己的同类这样一个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留下他的性命,让他在铁窗内度过漫长的几十年的赎罪生活,等到将来不惑之年,甚至花甲之年改造完全了,出狱了,重新做人。笔者注意到庭审中的一个细节:被告人药家鑫在做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颤抖的声音的一再表示愿意替死者赡养老人,照顾孩子,愿意赔偿赎罪,这一刻药家鑫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是一个杀人犯面临的可能被判死刑的恐惧后怕中发出的忏悔声音。父母给予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仅有的一次,我们能不能善待自己的生命,善待同类的他人的性命?这不仅仅是问给我们自己,也问给药家鑫,假如当初挥刀那一刹那间转而善待自己同类的性命,将会是另一种境地。佛家说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在此得到印证。

然而,当我们想到死于非命的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死者同样是活生生的年轻生命,而且是正在哺育两岁幼子的母亲,一位平凡的女子,死于非命怎能不痛心?一起普通交通肇事,受伤医治好了,继续生活也可以,但被告人药家鑫没有给这位不幸的女子一条活路。死者父母,丈夫,孩子,亲人,平凡的农民的家庭幸福被破灭,就在被告人的一转念之间狼性行为造成的终生悲剧,正如死者丈夫庭审所说,孩子永远的失去的母爱,这一生都无法弥补,是多少钱都换不回来的。

被告人杀了人,我们根据刑法规定合法杀掉杀人者,正义就实现了吗?我们是在实现正义?还是在延续杀人者悲剧——被告人被判死刑后的家庭悲剧?这样子,算一下,就会有两个家庭的悲剧。

三悲剧的根源在哪里?

罪刑法定,杀人偿命,毫无疑问,我们等待法庭的公正判决,等待正义的到来。政府学校组织近400名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来旁听此案,此番的苦心不明自言,我们大学生年轻人一定要树立对生命的敬畏意识,从内心里敬畏生命,要像怀有在人间做了恶事就会下地狱受惩罚的一样恐惧心理,去敬畏生命,才能不至于再造成悲剧的重演,有了对爱他们生命,就像爱自己性命一样的意识,才会在发生了类似的交通肇事后,第一反应是救助人命,而不是产生草菅人命的禽兽恶念。

同样的国内几十家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通过对此案的全国性公开审理,该案绝对会对今后交通肇事后必须积极第一时间救助人命,做出警世的教育,所有驾车的人们有着对人命关天的朴素的敬畏生命的意识,悲剧才会不会重演。最后为死者默哀,生者要牢记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积极救助人命这一常识。

药家鑫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11-3-26 15:55:00 阅读次数:286 所属分类:未分类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药家鑫当庭下跪哭诉悔罪,辩护律师以自首和“激情杀人”为其辩护,要求从轻处罚。检察院则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一时间,社会各界对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笔者浏览了网上公众的发言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觉得大多数人认为药家鑫必须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否则难消民恨,难除后患。对此,我也做了一些思考,这起案件到底怎样定性判处怎样的刑罚才是合适的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验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我认为该案以死缓结案是恰当的。在阐释我的理由之前,我想说几点:国家制定刑法的功能是什么?刑法的两大功能: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主要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外在表现。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又是什么?主要是预防犯罪,其次是惩罚犯罪。它强调刑罚适用的内在属性。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彰显刑法对社会最后一道保护底线的作用。我们看待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不能仅仅带着一个单纯、原始的刑罚观点看待社会发展中的犯罪问题,我们应该想到一个刑罚的适用对社会、对受害者及对加害者产生的整体影响,否则,国家也没有必要设立检察公诉机关主动揭发打击犯罪,任由我们自己解决罢了。

我一直以为,法律的真正武器不是从重处罚、杀一儆百,而是运用完善的法律,对每一个社会发展中发生的案件都公正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都不能被媒体绑架,更不能被民间舆论所倾轧。

我认为药家鑫案判处死缓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一,通过对自首前后药家鑫的行为表现可知,大学生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动机来自于对先前过失行为后果的逃避,并非事先预谋,本想以不为人知的结果摆脱“农村人的纠缠”,他是在恐惧、恐慌之中选择了一个更错的方式解决已经犯下的错误,但比起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来说,主观故意突然了许多,这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孩子来讲似乎可以考虑他的鲁莽,主观恶性没有到恶极的程度。

二,药家鑫的自首情节一般应当予以考虑。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改表现之一,这种悔改表现并非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且还要付诸实际行动。刑罚的目的根本在于预防犯罪,自首犯本身就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一类犯罪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真正愿意悔改的犯罪分子,如果我们轻易杀之,对个人对社会都没有好处,很容易滋生以暴制暴、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土壤,对生命敬畏与尊重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是一种阻力。

三,对药家鑫判处死缓符合刑法的制定目的。用死缓带来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药家鑫决意再犯罪的心灵。死刑立即执行确实具有威慑作用,可以让社会看到酣畅淋漓的隆重的集体谋杀行为带来的快感,但其作用又非常有限。我们可以轻易杀掉一个愿意悔过自新的药家鑫,但是,我们通过这个行为给药家鑫的家人朋友,给受害者的家人,给我们整个社会又带来了什么?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对象为“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罪大,指犯罪行为以及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非罪大,不杀;恶极,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它体现的是犯罪的主观过错程度,非恶极,不杀;只有同时具备罪大与恶极,才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能杀,否则就是错杀。我以为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即使达到“罪大”底线,尚未达到“恶极”的地步。适用死缓,2年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死缓的适用终身剥夺了罪犯的政治权利。对药家鑫适用死缓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

四,彻底摒弃媒体定罪和舆论审判。现在的媒体常常充当无冕法院的角色,法官还没有说话,律师甚至还没有辩护,哪个人该定何罪判什么刑罚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似乎都一清二白,这是很可怕的一种现象。媒体报道只能针对事实本身,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论断,否则偏离了媒体报道尊重事实真相的本质。同时,民间充溢的“杀人偿命”思想依然深厚,中国国民普遍从众的心理,在面对与普通民众通常判断不一致的法院判决时,民众更多愿意相信感觉而不是权威的法律,这需要法律人秉持心中的法律正义之剑,无畏而立。

五,近年来一系列案件事实也可以看到药家鑫案判处死缓的影子。2009年付某在课堂上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当堂砍死,付某在庭审中仍然不悔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和先前良好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的精神以死缓结案。付某在课堂上用刀将老师砍死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可以想见。“我爸是李刚案”的凶手更是被法院以在校园内发生交通肇事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些案件的危害性与药家鑫案相比孰轻孰重,大家很清楚,在高举保障人权和尊重生命旗帜的今天,恐怕不会也不应该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考虑到药家鑫是初犯、自首、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系列因素来看,对药家鑫处以死缓符合罪刑法定精神,但尚达不到对药家鑫动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

对药家鑫犯罪心理分析

对药家鑫犯罪心理分析 药家鑫案例说的是,一个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据悉,目前药家鑫在一审中被判死刑,但不知后面会具体怎样。 对于药家鑫此种行为,开车撞人不救死扶伤也就罢了,还把对方杀死的行为,从我的个人角度而言就是天地不容的事情,太缺乏人性了。接下来,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药家鑫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 首先,从他的家庭背景来看,其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青伟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已退休,(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因此可以看出,其家庭富裕,而其又是家里的独子,从网上了解到其自小就是过锦衣玉食的生活,父母一般是有求必应,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受到的挫折比较少,一旦遇到问题,就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并容易按自己的想法去解决这些,以自己为中心。当他发现受害人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可见其当时只想到了自己,丝毫没有顾及到受害人的感受,极其自私。 其次,从其的性格因素来说,从他的同学口中得知,药是一个平时不怎么说话,比较孤僻,比较怪异的人,平时也比较不合群的人。了解他的人很少。从这些,然我觉得要本身自己就是性格比较怪异,人格不够健全,比较不完善。遇到问题容易做出比较极端的事情。他可能是一个偏激的人。因此当他撞人之后,不仅没有救她反而尖刀相向,臵人于死地。 再次,从其的道德修养来看,其的父母或者学校并没有教好他如何好好做人,成为一个有道德有素质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药,是一个音乐学院的学院的学生,他的学校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他钢琴已过八级。从这些来看,药,是一个学习优秀的学生,但是,他个人的道德方面却没有像他的学业方面一样拔尖儿。当他看到受害人记他车牌时,怕她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这种只想到了自己,丝毫没有顾及到受害人的感受,随动起了刀,杀人的行为,可见其的道德修为太低。 最后,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上太多的人藐视生命,践踏生命,以社会“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不断出现,还有前几年的邱兴华,前不久的李刚儿子都是这号人物。社会是个扭曲的社会了,似乎是乱套的社会了。如果这件事,出现在美国,或者德国,撞了人之后,情形可能会大不一样。也许整个中国的社会风气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需要大家的反省了。 总结,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撞人后故意杀人行为,其犯罪心理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要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有个人修为,社会风气,政府的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入手来杜绝这个问题或现象的发生,每个人都应该引以为戒。

大学生犯罪心理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团队名称:大学生犯罪心理调研实践队 团队成员:吴瑶瑶项小岚胡灵敏南帅宁 指导老师:傅寅俊朱乐微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二0一三年四月

目录 引言 (1) 第一部分调查概述 (2) 一、内容摘要: (2) 二、调查目的: (2) 第二部分调查说明 (2) 一、调查对象: (2) 二、调查方法: (2) 三、调查内容: (2) 四、问卷调查说明和样本说明: (3) 第三部分调查结果分析 (4) 第四部分调查结论与建议 (10) 第五部分后记 (11) 第六部分 (13)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制度的改进使得旧有的价值观念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整个社会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西方的金钱观念、个人主义等一些意识糟粕的渗入和不断强化也是导致社会整体意识形态失序的重要原因之一。新旧价值观念交替碰撞导致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大学生犯罪就是其中非常突出的一个。 俗话说,苦读十年寒窗,终究磨成一剑。好不容易读完六年小学、三年初中、三年高中;好不容易熬过黑色七月;好不容易考进理想中的大学…… 大学是人生的又一道起跑线,新的校园,新的活力。然而,在当代社会中,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而且大学生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大学生3个字不仅代表着知识,也代表着高尚的道德、优良的品质。然而,现在的大学生却因一些琐事就要死要活不依不饶的,公子哥、阔小姐的习气太重了。”据这位老师介绍,现在的一些大学门槛太低,校方盲目追求效益和扩张而不重视素质教育,导致一些学校成了社会青年的集中营,而且一些家长花钱让孩子上学,无非就是找个地方把孩子拴住,基本上不靠上大学出人头地。在这种情况下,读书无用论又逐渐抬头,素质教育也基本上是零。如此盲目地走下去,今后“大学生”3个字将成为一个贬义词。大学生“激情犯罪”不容忽视。

药家鑫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药家鑫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摘要】药家鑫恶意杀人事件带来了大量社会舆论,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就此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一起恶意杀人事件呢?我们不仅应该反思最基本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也应该反思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生命价值观教育,这些问题关系到我们生活的状态,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安定,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社会舆论;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生命价值观教育 一、药家鑫事件 2010年10月20日晚,26岁的女服务员张某下班途中,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撞倒。药家鑫恐张某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某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某杀死。后警方现场勘查,受害人张某被撞倒之后,当时只是左腿骨折、颅脑轻度受损,并未有生命危险,药家鑫只需承担一些医药费,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这起恶性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网友们纷纷跟帖,对药家鑫的举动表示震惊,更是发出强烈声讨和谴责。 有网友说,“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这些词都没有指向残忍、冷酷、嗜血。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一位山东网友发帖:“交通事故总是难以避免,事情出现后就得冷静对待,接受处理。可是有些人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到了持刀刺人的程度,并非是一时性起,而是一种习惯使然,自以为‘家庭背景殷实’,就认为高人一等,似乎有了‘家庭背景殷实’,就能网开一面。”搜狐一位网友更直截了当说:药家鑫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出事时他不仅没有救人,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不管他的家庭有什么背景,司法部门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药家鑫交通肇事不仅不救助伤者,反而凶残将其杀死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当代大学生的声誉。 二、就药家鑫事件反思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问题 药家鑫恶意杀人事件突出反应了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的问题,为了从中吸取教训,很多学校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大学生中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为了增强高校师生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12月3日晚下发了《关于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大学生中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大学生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专项教育。 (一)我们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政治教育虽然整体态势良好,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冲击等造成了我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政治教育存在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A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药家鑫撞人杀人案 09应用心理学(一)班 学号:100209059 姓名:程秋霞

案例梗概 1、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3、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罪犯资料 1、姓名:药家鑫。 2、出生日期:1989年11月7日。 3、去世日期:2011年6月7日。 4、籍贯:陕西西安。 5、学历:西安音乐学院2008级学生。 6、家境:家境是普通工薪阶层,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已经退休;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前些年离职自谋职业。 7、其他:在校表现很好,生活中也能与人为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为其出具了13份奖励证明,其校友、同学、朋友、邻居向法院递交了4份请愿书,其本人也交上了悔过书。 案件分析 1、案发前: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 2、案件过程: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3、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

西安药家鑫案件

西安药家鑫案件 海军少将123 发表于1天前 标签:今年2月17日,西安市看守所组织羁押人员举行了一场元宵聚会。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弹电子琴和唱歌为他赢得了掌声,但当在场羁押人员得知:就是这个孩子用他弹琴的手,连刺受害者7刀致其死亡时,所有人都投去了异样的目光。2月17日下午,在管教民警陪同下,本报记者和药家鑫进行了对话。当时,药家鑫穿着羁押服,光头,没戴眼镜,也没戴手铐、脚镣。 “我跟爸妈说了实话,他们顿时嚎啕痛哭” 《华商报》:你为什么会随身携带刀子? 药家鑫:一把长约20厘米的尖刀,是我在超市买的,用来切水果的。 《华商报》:第二次肇事被警方控制后,你并未说实话。 药家鑫:当晚杀人后,我极度恐慌驾车飞奔,但过了没多久就撞上了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我再次驾车逃跑,被附近村民围了起来。直到交警赶到,我才被带上警车。到了交警队,我只交代了第二次撞人的事实,之后车辆就被暂扣了。去年10月21日凌晨,我离开交警队,和父母分头赶到高新医院,去探望第二次被撞伤的两个行人,替人家交了5000元医药费。当天凌晨回到家里一直没睡着,21日当天我还去学校上课了。直到23日清晨,我的内心非常煎熬,这才跟我妈说了实话。我爸妈知道后,他们顿时嚎啕痛哭。23日,他们把我送到了公安机关。“我不太和父母沟通自己的生活,我的朋友很少” 《华商报》:你家里的经济情况怎么样? 药家鑫:不怎么样,父亲复员后,一直没固定职业,母亲2008年下岗,下岗工资只有六七百块,家里没什么积蓄。 《华商报》:你父母奋斗多年都没有自己的车,你只是一个在校学生,父母为什么要花14万元为你买车? 药家鑫:我上大一时就学了驾照,由于家教地点最远的到了三原县,而且上课时间很多是在夜间,为了我的安全,我父母给我买了这辆车。 《华商报》:谈一谈你所受的家庭教育。 药家鑫:我爸对我这个独生子要求非常严厉,不允许我出错,要求我凡事做到超过别人甚至尽善尽美。我妈就是个普通的母亲,对我非常疼爱。我从四岁开始学钢琴,之后成长中的生活模子,都是父母为我设计好了的。学校、家庭、家教地点,中间由车辆连成三点一线的单调生活。我不太和父母沟通自己的生活,我的朋友很少,也没有人愿意和我交朋友,因此我的内心世界一直是封闭的。 《华商报》:进看守所之后和父母见过面没? 药家鑫:一次都没见过。刚进来时,心里非常恐惧,整日以泪洗面,也非常懊悔。想和爸爸妈妈说话,想找个依靠的对象,但已经不现实了。管教民警多次劝解我,并鼓励我给父母写信,我就写了三封。每次父母都回信了,在信里,他们劝我调整心态,坦然担起自己的责任,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华商报》:你和你父母的道歉信,我们都看到了。 药家鑫:要说写道歉信,我觉得是很无力很苍白的。但是,我确实有无限的愧疚,

多角度分析药家鑫案件

多角度分析药家鑫案件 虽然药家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的罪孽也从他执行死刑的那一刻起被清除了。但这件事件对我们社会大众的影响却是持久深刻的。很多人会想,为什么一名在老师眼中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会作出这么残忍的事情,是什么因素造就了这场人间悲剧的发生。 一、从个人身心健康角度分析 根据教育学的有关原理,一个人某种行为的产生与他的身心健康程度有关。一个身心健康的人,在面对不同的生活、学习情境时,能够做出理性、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在自己道德观念的支配下从事活动。即使有时候人们在遇到刺激情境使,会出现紧张、慌张、不知所措,但也会因为出于内心的基本道德规范,而做出在情理之中的行为,而不会像药家鑫那样做出杀人的偏激行为。一些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的产生,如药家鑫残忍地捅死张妙,可以推导出在这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身心的某一些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可能不会影响到正常的日常生活,但在出现意外的强烈的刺激条件时,就会被激发。 过去我们关心的健康是身体的健康,但现在健康不仅涉及身体健康,还有心理健康、社会适应性、道德健康。这些统统构成了评价人的健康标准。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个人的身心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个体的内在因素与外部环境两者的相互作用有关。内外因相互作用时,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药家鑫的疯狂的行为,与他自身的内在因素有很大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他的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个人如果缺失了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观念,就会做出一些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会危害到社会的健康发展。药家鑫在面对一个被他撞伤的妇女时,不是及时对其施救,反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把受害者捅死。可见,作为一名正常的人的基本道德观念、思想,在他身上没有很好地形成。他的道德判断水平相当于科尔伯格提到的前习俗阶段的相对功利的取向阶段。不仅如此,药家鑫是一名大学生,他的心理发展处于青年期,青年期的道德品德一般趋于成熟,为什么药家鑫却没有形成较成熟的伦理品德呢?这可能个人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关。人的心理发展可以因进行的速度、到达的时间和最终到达的高度而表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药家鑫虽然年龄上到达一个青年人的标准,但他的心理发展上并没有达到。也可以说他的心智年龄不成熟。这让他面对交通事故时,面对受害人时,采取极端方法,一心只顾自己。 二、从家庭教育角度分析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在家庭中,父母以及成年人对未成年的孩子进行教育,使孩子学会一些日常知识、学会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家庭教育贯穿一个人的始终,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对孩子影响最为关键的时期是幼儿和童年时期。它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人格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发展心理学将关键期概念引入儿童行为学习的研究领域,儿童心理的发展同样存在关键期。童年的一些事件,一些人对一个人的成长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尤其是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最为关键的。一般而言,良好的家庭教养方式有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相反,不合理的家庭教养方式对孩子的成长产生消极的影响。

犯罪构成分析药家鑫案例

犯罪构成分析药家鑫案例 药家鑫案例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 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药家鑫案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药家鑫将张妙撞伤,并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侵犯了张妙的生命权,剥夺了她的生命。在逃离现场后又将两行人撞伤,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药家鑫将张妙撞到下车又连捅数刀,其残忍的行为致张妙当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自然人。药家鑫已年满14周岁,现在年纪为21岁,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精神正常,具有自主判断能力,在学校里表现较好。 4、主观方面: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药家鑫属于直接故意,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拿出刀连捅数刀使张妙死亡。可见其明知自己行为一定会造成他人死亡仍去实施自己的行为,追求结果的发生,以逃避自己的责任,所以药家鑫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案件有感

药家鑫案件有感 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一审判决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药家鑫的家人似乎不满这样的判决结果,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

药家鑫事件调研报告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 学生实践调研报告 课程名称: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理论体系实践调研报告题目: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调研报告 ——浅析“公众舆论” 调研报告负责人:陈苑蓉 所在院系:机电学院 任课教师:周敏华 日期: 2011年6月13日

关于“药家鑫事件”的调研报告 ——浅析“公众舆论”作者姓名: 陈苑蓉侯涌珠蔡美风李振辉黄年栋陈锡周 【摘要】: 杭州飙车案中被称为“富二代”大学生的胡斌超速驾驶改装车撞死浙大毕业的谭卓,警方最初公布车速只有70码,整个事件让我们记住了网络名词“欺实码”;河北大学校园被认为是“官二代”的李启铭酒后驾车撞死该校大学生陈晓凤,最后让我们记住的是“我爸是李刚”这句网络经典。而紧接着的药家鑫事件就在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宣布暂告一段落。药家鑫是死了,但是对于围绕此案的舆论的反思何时开始?为什么药家鑫事件会引发喊杀声一片?这期间的公众舆论在扮演着什么角色?是公众的舆论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还是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展示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独立和自由人权的追求?而作为法治社会的理智思考是否能够枪下留人?这背后的一切都留待我们细细反思。 【关键词】: 药家鑫、舆论、监督、司法公正、问题、建议

前言 与回顾以往在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案例,比较著名的案件有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舆论监督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驶撞死撞伤人案件)、泸州二奶继承案(舆论监督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案件)、孙志刚案(关于救助收容方面的案件)、李思怡(办案人员“不作为”的案件)、黄静案(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案件)、刘涌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孙大午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件、李刚门案(“官二代”校园撞死学生“亮爹”案件)等,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展示了人们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独立和自由人权的追求。 现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也愈来愈强,与此同时,公众舆论监督事件也越来越成为聚焦的话题。究竟公众舆论现今在中国各项事宜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何正确引导人们对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独立和自由人权的追求?这一切都有待探究。同时“药家鑫事件”只是现今司法与公众舆论之间的一个社会缩影。如何从如此之多的“药家鑫事件”中让我们的舆论做到正确监督,如何做到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如何做到法治更为健全?都是笔者在这篇报告中所要彰显的内容概要。作为又一起与大学生相关的案件,本文拟通过药家鑫这样的“网络大案”,听取打中锋对此事件的声音,对大家的心声作详细的了解,并对数据、访谈进行分析和研究,正如题目所释从“药家鑫事件”着手浅析“公众舆论”。 案情简介 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数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药家鑫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一、药家鑫案件情况简介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北大学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的家庭环境 (一)从“权力型人格”的角度分析中国家庭 心理学家弗洛姆总结过一种“权力型人格”,就是指一个人强烈渴望别人顺从自己的意志,一旦不顺从就会让他怒火中烧、暴跳如雷。家庭、尤其中国家庭是这种人格最容易施展的场所,因为中国家庭给了这种人格最少的制约。 与一般人的认识不同,“权力型人格”并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逻辑,它的真实逻辑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投入——回报”,也就是说,他把对你的命令视作投入(我花了这么大价钱让你练琴),把你的顺从看做对他的回报(你好好练琴就对了)。 第二种是“贬损——听从”,也就是说,他对你永远不满意,永远否定,你做的差,他说你“不争气”;做得好,他说你“翘尾巴”或“还不够”。总之,你永远还“差得远”,应该听从于他。 (二)从心理学——“家庭恐怖主义”角度分析药家鑫的父亲 从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药家鑫的父亲很符合“权力型人格”。他一方面自认为对儿子倾注了全部的心血,要求儿子绝对的服从;另一方面,他很少认为孩子有做好的,不会去表扬孩子。 孩子未必会喜欢父亲的这种投入,反而往往想逃离,也就是不顺从父亲的意志。以药家鑫的家庭为例,父亲对这种不顺从,会表现出惩罚——拿皮带抽、关地下室;憎恶——对你失望、觉得你倔,甚至说出“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伤人的话(得有多么大的憎恶才能说出这种话啊,而且越是憎恶,越会看你哪都不顺眼,动辄得咎);刺激——误以为孩子的不顺从是因为自己的投入还不够大,所以辞职回家专门看管你,以加深投入来刺激你,让你对自己的不顺从内疚。这些是对第一种逻辑破裂的回应。 而在第二种逻辑里,父亲会靠经常的贬低你建立他的领导地位。 心理学家武志红把这种父亲对孩子的暴力(包括冷暴力)称为“家庭恐怖主义”。的确,对于孩子来说,这样的家庭还不够恐怖吗?药家鑫对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新闻一班 2010202304 褚孟琪 事件: 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受害人张妙亲属张显名誉侵权一案,在雁塔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药庆卫、张显再次回到舆论的漩涡中心。 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一审代理词(部分): 1. 自2011年3月至今,被告张显在其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把原告说成“督军”、“蛀虫”、“128天不道歉”、“四套房”、“有权有势”、甚至称原告的岳父为“神秘姥爷”等贬损原告及亲属名誉,为达到其个人目的,被告以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以及用“幕后黑手”、“庸政懒政”、“陕西冷娃挖黑幕”、“薄熙来来陕打黑”“不判死刑很快就能出来”等等抹黑陕西省、西安市政法机关的言论,影射原告利用“财富、权势”非法干扰司法审判想让儿子逃脱法律制裁。 2. 在张显的微博的渲染、隐射下,他微博的评论中,有大量网民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犯罪心理的剖析,说成是原告买通央视及李玫瑾教授要救药家鑫,张显的支持者“路见不平”甚至写对联侮辱李玫瑾教授(玫瑾倒练九阴真经),而本案被告张显不但公然转载,而且公开为此侮辱他人的对联大声叫好,这更进一步地推动了被告的支持者们变本加厉随意侮辱谩骂他人。今年8月,央视《看见》节目主持人柴静也因客观报道了本案原告及家庭的真实情况,招来了被告以及其支持者的侮辱、谩骂和纠缠。 3. 在原告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准备依法维权之时,被告更是用“杀人犯的父亲”、“希特勒”、“邪恶的化身”等言语侮辱、抹黑原告。至今,在被告张显的博客和微博中还有大量被告原创和转载侮辱、贬损原告的文章,其粉丝例如“路肩不平”“赵满幅律师”“李钛先生”“皇城御猫”“青梅煮酒518”“CC踢卫CC踢卫”等的留言更是将原告称为“药狗”、“冷血”、“蛀虫”、“有钱人对穷人的反攻倒算”、“老妖精”、“杀人犯的父亲”、“药朗台”“杀人犯的父亲药庆卫”等等。 4. 被告的支持者在其微博内的言行举止,正是由于被告将自称“他也无法查清”的猜测,通过其经过身份认证,并坐拥总计数十万粉丝的各门户网站微博和数百万阅读量的博客进行广泛、快速地传播、扩散,带来的后果贬损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理应因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 一. 被告张显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二. 被告张显制造的谎言和谣言,破坏司法机关司法诚信的同时,制造了社会群体对立,也将原告描绘成利用权钱交易进行“司法黑幕”的幕后黑手,并以谩骂、羞辱引起公众误解,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害方物质和经济保护的一项法律内容。但,被告将这种对受害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手段,妖魔化为原告“花钱买命”的根由,曲解说“法律是穷人的法律”、并制造出原告“冷漠”被害人,企图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四. 被告张显给本案原告带来的社会影响。

药家鑫事假犯罪心理学分析

案件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他的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 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2006年出嫁到同乡宫子村,2008年6月,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死者是被捅死的。 29岁的男子是之夫。据讲这段,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

讨个,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让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无法下葬。经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妻子骑着电动回家,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睁着眼,看见了自己。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关于药家鑫案的感想

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药家鑫案的感想 21岁的在校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私家车去看望女友途中,不小心撞倒了一个骑电动车的女服务员张妙,下车后,药家鑫发现张萌在看他的车牌号,于是,药不是想办法去积极营救伤者,而是掏出小刀,对准张萌连捅了8刀,最终导致张萌死亡。 一起本来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案却因为药的所作所为而转化成了故意杀人案。此事经媒体披露后,除引起网友的同声谴责之外,甚至还引起公安部的关注。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分析智伯无德而亡时曾有言:“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肇事者还是个正常的人,一般情况下都首先会想到如何去营救伤者。然而,药家鑫非但没有将伤者送往医院,反倒是连捅对方8刀。可见,这个在校大学生根本就不是人,是恶魔,是知识非人性化最恶劣的典型代表! 一个人打从娘肚子里出来到入校读书,从小学再到中学,到大学,所学的知识应当是不少了。然而,十几年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教育却没有培养出药家鑫对人对社会的关爱之心,反而招来了药对一个无辜伤者的莫名仇恨。农村人真的会是药家鑫所说的那么难缠么?看一下车牌会是药持刀杀人的理由么?当然不是!通过药家鑫这样一个披着人皮的恶魔的所作所为,我们不能不进行反思:学校、家庭,尤其是大学,该如何去培养合格的接班人,已经是一个十分急迫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了! 药家鑫,经过网友们的人肉搜索,这不是一个嚣张的富二代。是一个学习成绩优秀,享有奖学金的音乐系学生。是一个正规的大学生,绝非一个无所事事的流氓之辈。他不属于社会残渣阶层,是什么让一个同学们口中的好孩子对一般肇事后的受害者痛下杀手。我思量偌大的社会和先进的高文化集体没有一个人或一本书上教育这个孩子和这个孩子所处环境的所有孩子们遇到此类事件后,该怎么保护自己,正确处理时间,将彼此的伤害降低到最低。而媒体屡屡报道的时间严重影响到市民的衡量道德的标准。或是掺扶摔倒老人遭到勒索。或是将受伤群众送到医院后垫付药费反被诬陷,或是肇事后,积极救治伤员,却被无量理赔。如果当一个不故意肇事的事故当前,肇事者知道法律会公正的保护自己,量化赔付,有谁会故意将事实恶化,将自己推向死刑?! 这个孩子或许也会在公交车上位老弱病残孕让座,这个孩子或许会在学校里帮助需要帮助的同学,这个孩子或者有着美好的梦想、明确的人生目标所以刻苦学习,频频取得奖学金,这个孩子或许开车碰到小动物当街会果断踩下刹车甚至不考虑结果的躲避。但是孩子驾车不娴熟,导致交通肇事后,竟然采取了骇人的手段,将一个受轻伤的受害者当场杀死。他此时脑海中没有一个可行的办法、没有一句正常的引导语句、没有一个案例让无比慌乱的自己平静下来。试想——如果这个人不是他碰撞的,或许一个优秀学生的品质会让他停车进行救助。结果呢?一个社会上公开的秘密,一句市民的用来讽刺世事的话彻底断送了这个孩子无数美好可能的前程.那就是——撞伤不如撞死。这个大环境里无数案例的处理结果让孩子也默认了这句话,并不计后果的用行动加盟了这个社会需要改良的公开秘密! 情景修复,如果这个孩子在这个案件事发现场不是慌乱到极致,或许只有杀人恶魔才能如此错局的致人死命!我们能否为药家鑫说一句,死者家属能大恩盖天的原谅这个其实除了文凭一无所知的孩子!积极认错积极赔付后,从轻量刑这个孩子!他的行动违背真正的内心世界。让社会反思,为什么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从根开始,根除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民众血的教训应该真正唤

大学生犯罪心理主题班会策划书

主办方:**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一班及法学二班 时间:2012年3月29日

目录 一、活动名称 (3) 二、活动背景及目的 (3) (一)活动背景 (3) (二)活动目的 (4) 三、活动宗旨 (5) 四、活动时间 (5) 五、活动地点 (6) 六、活动过程 (6) (一)班会准备 (6) (二)班会具体流程 (8) (三)班会后期交流 (9) 七、活动意义与我们的思考 (10) 附录: (11) 一、案例详情 (11) 二、学生发言词 (15) 三、主题班会时间安排 (18)

一、活动名称 主题班会之大学生犯罪心理研讨 二、活动背景及目的 (一)活动背景 近些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开放程度的增强, 大学生犯罪率在继续保持上升趋势的同时, 其恶性程度也有所发展。学生在大学阶段, 会感受不同文化的碰撞, 初尝感情失败的困扰, 经历事不如意的挫败。而如今的许多大学生在步入大学校门之前, 类似生活能力的起点几乎为零, 因此, 大学成了他们被迫适应的恶补时期, 有些人会因此更加不适应新的环境, 继而自我迷失, 向内爆发则表现为轻生, 向外则表现为犯罪。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调查数据显示: 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 已从1965 年的1%, 发展为近几年的17%。这些犯罪以往主要集中于盗窃和伤害罪, 大部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学生也多为初犯, 多为冲动型犯罪, 主观恶性不大, 但是, 最近, 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大学生犯罪的因由和作案方式已浮现出复杂化倾向,这一现象的发展趋势令人堪忧。而犯罪心理学指出,任何个体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完成的,大学生违法犯罪也不例外。基于此,从

药家鑫事件论文

、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2008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药家鑫交通肇事不仅不救助伤者,反而凶残将其杀死的事件,经媒体连续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我省高校和大学生的声誉。药家鑫事件虽属偶发个案,但教训是深刻的,所反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为总结教训,增强高校师生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12月3日晚下发了《关于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大学生中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大学生 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专项教育。《紧急通知》要求,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开展一次法律道德的专项教育。陕西各高校要向学生全面通报药家鑫交通肇事行凶杀人事件,组织师生展开讨论。各高校 要组织大学生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举办思想道德教育专题报告会。各学校及院系领导要带头走入学生中间、走上讲台作报告,与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谈心。还要通过法律法规专题报告、组织大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知识答题竞赛等多种方式,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结合校纪校规、大学生行为规范等内容,加大教育引导的力度。 、社会反响这起恶性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网友们纷纷跟帖,除了对药家鑫的举动表示震惊外, 更是一片声讨和谴责声,网友跟帖已经超过3万多条。 网友“foye ”说,“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这些词都没有指向残忍、冷酷、嗜血。而事实却并非如上所述。” 一位山东网友发帖:“交通事故总是难以避免,事情 出现后就得冷静对待,接受处理。可是有些人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到了持刀刺人的程度,并非是一时性起,而是一种习惯使然,自以为‘家庭背景殷实’,就认为高人一等,似乎有了‘家庭背景殷实’,就能网开一面。” 搜狐一位网友更直截了当:药家鑫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出事时他不仅没有救人,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不管他的家庭有什么背景,司法部门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 、专家访谈1、加强校园人性善的教育,肇事后救治伤者也是保护自己。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讲,他代理过的无数案件中,有肇事后将伤者扔到荒地里致人死亡的,有再次倒车碾压致人死亡的,却从未有过这种大学生撞人 后将人刺死的。“原本只是个普通的交通肇事,他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现在却面临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张律师说,从这一案件来说,药家鑫后面的行为已经与之前的交通肇事完全分离,且后者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肇事,是典型的刑事犯

药家鑫事件

事件简介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人物简介——家庭背景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案件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

(整理)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3月2 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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