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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2017/52.姐夫宣告死亡,小舅子获赠轿车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考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影响

1、命题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配偶“原地待命”,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乙未再婚。则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A。

(3)关于《民法总则》第51条但书的解释: 51条但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配偶没有异动。二是配偶未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本题题干中交代了一层意思,即配偶没有异动。没有交代第二层意思。?做题时,顺从命题老师的意思即未交代就是没有。故配偶乙没有提出书面反悔,所以甲乙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命题点:继承物权变动,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人老公的物权由活人老婆继承

(1)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家里的轿车说明是夫妻共有。老公甲的一半发生继承。而题干交代,老婆乙是唯一继承人。故0.5轿车(从老公处继承)+0.5轿车(老婆自己)=1辆轿车。故老婆乙将轿车赠送给弟弟丙属于有权处分。乙有权赠与轿车给丙。故选B。

3、命题点:“活死人”复活,财产是否退还坚持区分原则。继承的退;其他合法取得不退。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53条的规定是继承者应该返还财产,没有规定第三人应该怎么办:《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有规定第三人应该怎么办,即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压根没规定第三人返还问题。《民通意见》规定第三人合法取得就不返还。这个合法可以扩大解释为

包括第三人受赠。④显然,命题老师的观点是区分原则: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在,就原路退回。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经做了处理,第三人合法取得就不用退回。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第三人合法取得不用退回。小舅子成功获得了姐夫“活死人”的轿车。选C。

4、命题点:“活死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无权处分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1)法律依据: “活死人”行为不受影响说:《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单纯知情无权处分不等于恶意串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具体到本题: “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2016年10月卖房时,甲是“活死人”,被宣告死亡。?甲卖夫妻共有房屋给知情的丁,丁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④故甲、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选D。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之继承、婚姻和索赔

2016/5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继承、婚姻、赔偿

1、命题点1:宣告死亡启动遗产继承。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第2款,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继承意见》第1条第1款,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④《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继承人退财产,言外之意就是曾经的死亡宣告已经发生了财产继承的法律效果。

(2)具体到本题:“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甲的财产发生继承。

(3)结论:A对,选。

1、2017/52.姐夫宣告死亡,小舅子获赠轿车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考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对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影响

1、命题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配偶“原地待命”,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具体到本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乙未再婚。则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A。

(3)关于《民法总则》第51条但书的解释: 51条但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配偶没有异动。二是配偶未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本题题干中交代了一层意思,即配偶没有异动。没有交代第二层意思。?做题时,顺从命题老师的意思即未交代就是没有。故配偶乙没有提出书面反悔,所以甲乙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命题点:继承物权变动,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人老公的物权由活人老婆继承

(1)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家里的轿车说明是夫妻共有。老公甲的一半发生继承。而题干交代,老婆乙是唯一继承人。故0.5轿车(从老公处继承)+0.5轿车(老婆自己)=1辆轿车。故老婆乙将轿车赠送给弟

弟丙属于有权处分。乙有权赠与轿车给丙。故选B。

3、命题点:“活死人”复活,财产是否退还坚持区分原则。继承的退;其他合法取得不退。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53条的规定是继承者应该返还财产,没有规定第三人应该怎么办:《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有规定第三人应该怎么办,即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还。《民通意见》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压根没规定第三人返还问题。《民通意见》规定第三人合法取得就不返还。这个合法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第三人受赠。④显然,命题老师的观点是区分原则: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在,就原路退回。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经做了处理,第三人合法取得就不用退回。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第三人合法取得不用退回。小舅子成功获得了姐夫“活死人”的轿车。选C。

4、命题点:“活死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无权处分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

(1)法律依据: “活死人”行为不受影响说:《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单纯知情无权处分不等于恶意串通:《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具体到本题: “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

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2016年10月卖房时,甲是“活死人”,被宣告死亡。?甲卖夫妻共有房屋给知情的丁,丁知情不等于恶意串通。④故甲、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选D。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之继承、婚姻和索赔

2016/51.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继承、婚姻、赔偿

1、命题点1:宣告死亡启动遗产继承。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第46条第1款,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第2款,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继承意见》第1条第1款,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④《民法总则》第53条第1款,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⑤“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继承人退财产,言外之意就是曾经的死亡宣告已经发生了财产继承的法律效果。

(2)具体到本题:“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甲的财产发生继承。

(3)结论:A对,选。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 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实施代理行为。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 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 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 承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则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 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 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 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 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叫自己代理,后者叫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 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很难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 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 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代理人最终总是要倾向于一方的,所以法律也禁止双方代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

项目管理知识点总结

《项目管理》知识点总结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 1.工程网络计划分为:双代号网络计划、单代号网络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 2.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包括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 3.单代号搭接网络图的几种逻辑关系:STS、FTF、STF、FTS. 4.国际上,工程网络计划有许多名称,如:CPM,PERT,CPA,MPM等 5.工程网络计划按持续时间的特点划分为:肯定型问题的网络计划,非肯定型问题的网络计划,随机网络计划 6.按工作和事件在网络图中的表示法划分为:事件网络和工作网络 7.按计划平面的个数划分为,单平面网络图,多平面网络图。 8.美国多使用双代号网络计划,欧州则较多使用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 9.总时差最小的工作就是关键工作。当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时,总时差为零的工作就是关键工作。 10.当考虑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①缩短时间不能影响质量和安全工作②有充足备用资源的工作③缩短时间所需增加费用相对较少的工作 11.总时差是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12.自由时差是在不影响其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时间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13.本工作的紧后工作为关键工作时,该工作的自由时差等于总时差。项目进度控制方法: 1.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涉及管理的思想,管理的方法,手段,承发包模式,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2.常见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有:组织风险,管理风险,合同风险,资源风险,技术风险等。 3.重视信息技术在进度控制中的应用。虽然信息对进度控制而言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但它的应用①有利于提高进度信息处理的效率②有利于提高进度信息的透明度③有利于促进进度信息的交流④有利于项目各参与方的协同工作 4.建设工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化学必修二第二章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化学反应与能量 第一节化学能与热能 一.化学键与能量变化关系 关系:在任何的化学反应中总伴有能量的变化。 原因: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时,从微观来看,断开反应物中的化学键要吸收能量,而形成生成物中的化学键要放出能量。化学键的断裂和形成是化学反应中能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个确定的化学反应在发生过程中是吸收能量还是放出能量,决定于反应物的总能量与生成物的总能量的相对大小。 H2O(g) CO(g)

注:反应条件与吸放热无关。 (3)放热反应与吸热反应的比较 (1)概念:把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叫做原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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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工程项目管理期末知识点总结

名词解释 1.项目: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 2.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是指为了形成特定的生产能力或使用效能而进行投资和建设,并形 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 3.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运用科学的理念、程序和方法,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 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系列活 动。 4.横道图比较法:横道图比较法是指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实际进度收集到的数据,经加 工整理后直接用横道线平行绘于原计划的横道线处,可以形象直观地反映实际 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情况。 5.工期:是指从第一专业投入流水作业开始,到最后一个专业队完成最后一个施工过程的 最后一段工作退出流水作业为止的整个持续时间。 6.进度:是一个综合指标,它将项目的工期,成本,资源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反映项 目各活动的进展情况。 7.流水施工:建立在分工协作和大批量生产的基础上,其实质就是联系作业,组织均衡施 工。它是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有效方法。 8.费用偏差:任何一项工作的估算费用与与此项工作的实际费用的差值。 9.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10.工程风险管理;经济单位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评估、分析,并在此基础 上有效地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11. BOT: 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 种方式。 1.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 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是通过选择合理的管理方式,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进行规范有序的管理,力求项目决策和实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协调、顺畅和高效,以达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目标,实现投资建设投资省、质量优、效果好。 2.工程项目前期策划中注意哪些问题: 答:(1)须优先注意在整个过程中进行不断的环境调查,并对环境发展趋向做合理的预测。 (2)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的安排,须重视在现代工程项目中项目管理专家的早期介入。 (3)在项目前期策划中还应注意决策层系统的问题、目标和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注意充分开发项目产品的市场和边界条件的优化;充分利用环境条件,选择有利地址,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当地的供应条件、基础设施;充分考虑与其他单位的合作机 会和可能性。 3.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答:(1)做好安全事故报告(2)处理安全事故,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志,保护现场等。(3)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4)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5)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落实。 4.职能式项目组织的优缺点: 职能式组织模式是市场营销组织的传统模式,它是按照不同的市场营销职能来设立不同的部门,由市场营销副总经理统一管理和协调它们的活动。 职能式组织模式的主要优点是管理层次少、分工明确、便于协调组织。缺点是(1)没有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 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 1、命题点:遗嘱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

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和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余某可以为自己找堂兄做监护人。故选C。 2、监护制度之坑孩的爹妈被“股市”坑 2016/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职责、无因管理、诉讼时效

数学选修2-1第二章知识点总结

(好好记公式,你们是最棒的,加油,老师与你们一起努力!) 椭圆的几何性质 焦点的位置 焦点在x 轴上 焦点在y 轴上 图形 标准方程 ()22 2210x y a b a b +=>> ()22 2210y x a b a b +=>> 范围 a x a -≤≤且 b y b -≤≤ b x b -≤≤且a y a -≤≤ 顶点 ()1,0a A -、()2,0a A ()10,b B -、()20,b B ()10,a A -、()20,a A ()1,0b B -、()2,0b B 轴长 短轴的长2b = 长轴的长2a = 焦点 ()1,0F c -、()2,0F c ()10,F c -、()20,F c 焦距 ()222122F F c c a b ==- 对称性 关于x 轴、y 轴、原点对称 离心率 )2 2101c b e e a a ==-<< 准线方程 2a x c =± 2 a y c =± 13、设M 是椭圆上任一点,点M 到1F 对应准线的距离为1d ,点M 到2F 对应准线的距离为2d ,则121 2 F F e d d M M = =.

双曲线方程 平面内与两个定点1F ,2F 的距离之差的绝对值等于常数(小于12F F )的点的轨迹称为双曲线.这两个定点称为双曲线的焦点,两焦点的距离称为双曲线的焦距. 15、双曲线的几何性质: 焦点的位置 焦点在x 轴上 焦点在y 轴上 图形 标准方程 ()22 22 10,0x y a b a b -=>> ()22 22 10,0y x a b a b -=>> 范围 x a ≤-或x a ≥,y R ∈ y a ≤-或y a ≥,x R ∈ 顶点 ()1,0a A -、()2,0a A ()10,a A -、()20,a A 轴长 虚轴的长2b = 实轴的长2a = 焦点 ()1,0F c -、()2,0F c ()10,F c -、()20,F c 焦距 ()222122F F c c a b ==+ 对称性 关于x 轴、y 轴对称,关于原点中心对称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项目管理知识点归纳一

1、项目管理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项目决策期管理主要任务:确定项目的定义。实施期任务是通过管理使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 2、业主方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总组织者,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 3、按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项目管理分: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 4、业主方:投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方利益的。施工方:施工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供货方: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和施工任务综合承包,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综合承包(EPC承包)。 5、业主方项目管理的目标:投资(总投资)、进度(动用或交付的时间)和质量。 6、全寿命周期包括决策、实施、使用阶段。 7、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最重要的任务,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物质利益。 8、设计方管理目标: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9、施工方管理目标:施工的成本目标、施工的进度目标、施工的质量目标。 10、总承包管理目标:项目的总投资目标和总承包方的成本目标、项目的进度目标和项目的质量目标。 11、推行监理制度目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12、监理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其他工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13、建设监理: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国际上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14、监理内容:控制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研究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组织分工、工作流程组织。 15、组织结构模式:职能组织结构、线性组织结构、矩阵组织结构。 16、职能:传统的,每一个部门可能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线性:每个部门只有一个指令源,指令路径过长。矩阵:较新型的,设纵向和横向部门,指令源两个,用于大的组织系统。 17、组织结构模式反映各子系统间或各元素(各工作部门)间的指令关系。组织分工反映各子系统或各元素分工。组织结构模式和组织分工都是相对静态的组织关系。 18、工作流程组织反映各项工作间逻辑关系,动态关系。包括管理工作、信息处理流程、设计工作、物资采购、施工流程。 19、项目管理的组织是项目管理的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可见项目管理的组织的重要性。 20、控制目标措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最重要。1、项目结构图(ProjectDiagram)或WBS:通过树状图对项目的结构逐层分解,反映组成该项目的所有工作任务,表达项目总体的结构框架。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完整版)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软件项目管理知识点整理好

第1章、 1、什么是项目 项目(Project),是指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预算、资源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项目参数包括项目范围、质量、成本、时间、资源。 2、软件项目的特征 (1)复杂性:了解软件产品中每一美元、没一英镑、每一欧元是如何花费的,要比其它工程制品更复杂。 (2)一致性:通常,传统的工程师会用物理系统,以及水泥、钢铁这样的物理材料来工作,这些物理系统有一定的复杂性,但都服从一定的物理定律。而软件开发者,必须与客户需求保持一致。不仅因为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可能不是同一个人,而且对于组织来说,由于集体记忆会有差错、内部交流不够通畅,决策也会有失误。 (3)可变性:软件可以方便的修改,这是软件的长处之一。然而。软件系统一旦与物理系统相连,一有必要,就要改变软件来适应其它组件,而不是改变其他组件来适应软件。所以,相对于其他组件,软件系统可能要经常变更。 (4)不可见性:有形制品(比如桥)的建造过程,可以立即看到,而软件的进展不能立即可见。 3、课本第八页的重要概念 (1)检查点:指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对项目进行检查,比较实际现状与计划之间的差异,并根据差异进行调整。可将检查点视作一个固定采样的时间点,时间间隔,根据项目周期长短不同而变化,频率过小失去意义,频率过大增减管理成本。常见的间隔,每周一次,项目经理需要召开例会并上交周报。 (2)里程碑:是完成阶段性工作的标志,不同类型的项目里程碑不同。在软件项目的生命周期里,重要的里程碑节点是相同的,如项目立项、项目启动、需求分析、系统设计、软件编码、系统试运行、项目验收这些阶段完成时间均可作为里程碑。 (3)基线:指一个、一组配置项在项目生命周期的不同时间点上,通过正式评审进入正式受控的一种状态。软件项目中,需要的基线、配置基线等都是一些重要的项目阶段里程碑,但相关交付物要通过正式评审并作为后续工作的基准和出发点。基线一旦建立,变化要受到控制。 4、SMART原则 (1)绩效指标必须是具体的(Specific) (2)绩效指标必须是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 (3)绩效指标必须是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 (4)绩效指标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证明和观察(Realistic)

物理必修一第二章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探究匀变速运动的规律 专题一:自由落体运动 1.定义:物体从静止开始下落,并只受重力作用的运动。 2.规律:初速为0的匀加速运动,位移公式:22 1gt h =,速度公式:v=gt 3.两个重要比值:相等时间内的位移比1:3:5……,相等位移上的时间比(:1).....23(:)12-- 专题二:匀变速直线运动的规律 1.(以下公式全是适用于匀变速运动)常用的匀变速运动的公式:○ 1v t =v 0+at ○2x=v 0t+at 2 /2 ○ 3v t 2-v 02=2ax ○42/02 t t v v v v =+=-x=(v 0+v t )t/2 ○52aT x =?(一定是连续相等的时间内) (1).上述各量中除t 外其余均矢量,在运用时一般选择取v 0的方向为正方向,若该量与v 0的方向相同则取为正值,反之为负。对已知量代入公式时要带上正负号,对未知量一般假设为正,若结果是正值,则表示与v 0方向相同,反之则表示与V 0方向相反。 另外,在规定v 0方向为正的前提下,若a 为正值,表示物体作加速运动,若a 为负值,则表示物体作减速运动;若v 为正值,表示物体沿正方向运动,若v 为负值,表示物体沿反向运动;若s 为正值,表示物体位于出发点的前方,若S 为负值,表示物体位于出发点之后。 (2).注意:以上各式仅适用于匀变速直线运动,包括有往返的情况,对匀变速曲线运动和变加速运动均不成立。 专题三.汽车做匀变速运动,追赶及相遇问题 (1)追及 追和被追的两者的速度相等常是能追上、追不上、二者距离有极值的临界条件. 如匀减速运动的物体追从不同地点出发同向的匀速运动的物体时,若二者速度相等了,还没有追上,则永远追不上,此时二者间有最小距离; 若二者相遇时(追上了),追者速度等于被追者的速度,则恰能追上,也是二者避免碰撞的临界条件; 若二者相遇时追者速度仍大于被追者的速度,则被追者还有一次追上追者的机会,其间速度相等时二者的距离有一个较大值. 再如初速度为零的匀加速运动的物体追赶同一地点出发同向匀速运动的物体时,当二者速度相等时二者有最大距离,位移相等即追上. (2)相遇 同向运动的两物体追及即相遇,分析同(1). 相向运动(两物体对着运动)的物体,当各自发生的位移的绝对值的和等于开始时两物体间的距离时即相遇.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工程项目管理》必背知识点汇总

《工程项目管理》考前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工程项目管理概论 1.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容(★重点掌握) 2.建设程序(★重点掌握) 3.综合应用:(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重点掌握) 第二章施工项目管理概述 1.施工项目经理的工作容(★重点掌握) 2.施工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重点掌握) 3.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容(★重点掌握) 4.施工项目组织形式(★重点掌握) 第三章流水施工方法 1.组织工程施工的基本方式(★重点掌握) 2.流水施工主要参数(★重点掌握) 3.成倍节奏流水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重点掌握) 4.异节奏流水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重点掌握) 5.无节奏流水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重点掌握) 案例一成倍节奏流水施工的组织方法 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施工过程组成,各施工过程的流水页脚

节拍分别为:2周、4周、6周,试组织成倍节拍流水施工。 案例二无节奏流水施工的组织方法 某项工程项目分解为甲、乙、丙、丁4个施工过程,在组织施工时划分为4个施工队,各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的流水节拍如下表,试组织流水施工。 第四章工程网络计划技术 1.单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重点掌握) 2.单双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重点掌握) 3.单双代号网络图进度计划的编制(★重点掌握) 案例一 网络计划的资料如下表所示,试绘制双代号网络计划图,计算A、B、C、G四项工作的六个时间参数,并找出关键路线,求出总工页脚

期。 时间参数表 第五章施工组织纲要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 1.总体施工准备的容(★重点掌握) 2.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重点掌握) 3.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容、编制程序(★重点掌握) 4.主要资源配置计划的编制(★重点掌握)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计步骤和设计要点(★重点掌握) 第六章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1.施工方案编制容(★重点掌握)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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