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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交公路发[1998]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九条车辆类别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划分为普通货车、特种货车两种。特种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他具有特殊构造和专门用途的专用车。

第十条货物类别

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详见附表一);特种货物分为长大笨重货物、大型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五类(详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集装箱类别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又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

集装箱按货物种类分普通货物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

第十二条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区域类别

汽车运输区域分为国内和出入境两种。

第十四条营运类别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的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货物运价价目

第十五条基本运价

一、整批货物基本运价:指一等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基本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基本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十六条吨(箱)次费

一、吨次费

对整批货物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按货物重量加收吨次费。

二、箱次费

对汽车集装箱运输在计算运费的同时,加收箱次费。箱次费按不同箱型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一等货物为基础,二等货物加成15%,三等货物加成30%。

第十八条特种货物运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运价

(一)一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二)二级长大笨重货物在整批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二、危险货物运价

(一)一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0%~80%。

(二)二级危险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三、贵重、鲜活货物运价

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

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快速货运运价

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运价

一、标准集装箱运价

标准集装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

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运价在非标准集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

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货物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五条延滞费

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待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

(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道路阻塞停运费

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收取运费;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车辆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非标准箱等需要对车辆改装、装卸和清理所发生的工料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取消或变更货物托运手续,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五节货物运费计算

第三十一条整批货物运费计算

一、整批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整批货物运费计算公式:

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零担货物运费计算

一、零担货物运价按货物运价价目计算。

二、零担货物运费计算公式:

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集装箱运费计算

一、集装箱运价按计价类别和货物运价费目计算。

二、集装箱运费计算公式: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一、包车运价按照包用车辆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

二、包车运费的计算公式: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运费单位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发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

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无/千克千米。

四、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四十条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级、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第四十一条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和非等级公路。

第四十二条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四十三条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运价的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价价目

第四十四条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第四十五条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50%~350%;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25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20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10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四十六条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25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

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20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12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50%。

第四十七条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按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25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0%~20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15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100%。

第四十八条卧铺高级客车运价

卧铺高级客车运价,按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四十九条卧铺中级客车运价

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50%。

第五十条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

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五十一条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二条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三条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四条春节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计算。

第五十五条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五十六条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

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五十八条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五节旅客运费计算

第五十九条计程旅客运费

一、计程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六十一条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行包运价

第六十二条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六十三条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的价目已确定幅度的,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未确定幅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大型物件的运价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等级序号货类货物名称

------------------------------------------------------------------------一1砂砂子。

等 2 石片石、渣石、寸石、石硝、粒石、卵石。货 3 非金属矿石各种非金属矿石物 4 土各种土、垃圾。

5 渣炉渣、炉灰、水渣、各种灰烬、碎砖瓦。二 1 煤原煤、块煤、可燃性片岩等 2 粮食及加工品各种粮食(稻、麦、各种杂粮、薯类)及其加工品。货 3 棉花、麻皮棉、籽棉、絮棉、旧棉、棉胎、木棉、各种麻类。物 4 油料作物花生、芝麻、油菜子、蓖麻子、及其他油料作物。

5 烟叶烤烟、土烟。

6 蔬菜、瓜果鲜蔬菜、鲜菌类、鲜水果、甘蔗、甜菜、瓜类。

7 植物油各种食用、工业、医药用植物油。

8 植物的种籽、树、草、菜、花的种籽、牧草、谷草、稻草、芦苇、草、藤、树条树条、树根、木柴、藤。

9 蚕、茧蚕、蚕子、蚕蛹、蚕茧。

10 肥料、农药化肥、粪肥、土杂肥、农药(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除外)。

11 糖各种食用糖(包括饴糖、糖稀)。

12 肉脂及制品鲜、腌、酱肉类、油脂及制品。

13 水产品干鲜鱼类、虾、蟹、贝、海带。

14 酱菜、调料腌菜、酱菜、酱油、醋、酱、花椒、茴香、生姜、芥末、腐乳、味精及其他调味品。

15 土产杂品土产品、各种杂品。

16 皮毛、塑料生皮张、生熟皮毛、鬃毛绒及其加工品、塑料及其制品。

17 日用百货、棉各种日用小百货、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麻制品

18 药材普通中药材。

19 纸、纸浆普通纸及纸制品、各种纸浆。

20 文化体育用品文具、教学用具、体育用品。

21 印刷品报刊、图书及其他印刷品。

22 木材圆木、方木、板料、成材、杂木棍。

23 橡胶、可望材生橡胶、人造橡胶、再生胶及其制品、电木制品、料及其制品其他可塑原料及其制品。

24 水泥及其制品袋装水泥、水泥制品、预制水泥构件。

25 钢铁、有色金钢材(管、丝、线、绳、板、皮条)、生铁、毛坯、属及制品铸铁件、有色金属、材料、大、小五金制品、配件、

小型农机具。

26 矿物性建筑材料普通砖、瓦、缸砖、水泥瓦、乱石、块石、级配石、条石、水磨石、白云白、蜡石、莹石及一般石制品、

滑石粉、石灰膏、电石灰、矾石灰、石膏、石棉、白

垩粉、陶土管、石灰石、生石灰。

27 金属矿石各种金属石。

28 焦炭焦炭、焦炭末、石油焦、沥青、焦木炭。

29 原煤加工品煤球、煤砖、蜂窝煤。

30 盐原盐及加工精盐。

31 泥、灰泥土、淤泥、煤泥、青灰、粉煤灰。

32 废品及散碎品废钢铁、废纸、破碎布、碎玻璃、废鞋靴、废纸袋。

33 空包装容器篓、坛罐、桶、瓶、箱、筐、袋、包、箱皮、盒。

34 其他(见注1)未列入表中的其他货物。

三 1 蜂蜜蜂、蜡虫。

等 2 观赏用花、木观赏用长青树木、花草、树苗。

货 3 蛋、乳蛋、乳及其制品。

物 4 干菜、干果干菜、干果、子仁及各种果脯。

5 橡胶制品轮胎、橡胶管、橡胶布类及其制品。

6 颜料、染料颜料、染料及助剂与其制品。

7 食用香精、树食用香精、糖精、樟脑油、芳香油、木榴油、木蜡、胶、木蜡橡蜡、(橡油、皮油)、树胶。

8 化妆品护肤、美容、卫生、头发用品等各种化妆品。

9 木材加工品毛板、企口板、胶合板、刨花板、装饰板、纤维板、木构件。

10 家具竹、藤、钢、木家具。

11 交电器材电影机、电唱机、收音机、家用电器(见注2)、打字机、扩音机、闪光机、收发报机、普通医疗器械、

无线电广播设备、电缆电线、电灯用品、蓄电池(未

装酸液)、各种电子元件、电子或电动儿童玩具。

12 毛、丝、呢绒、毛、丝、呢绒、化纤、皮革制品的服装鞋帽。

化纤、皮革制品

13 烟、酒、饮料、各种卷烟、各类瓶罐装的酒、汽水、果汁、食品、罐茶头、炼乳、植物油精、(薄荷油、按叶油)茶叶及其

制品。

14 糖果、糕点糖果、果酱(桶装)、水果粉、蜜饯、面包、饼干、

15 淀粉各种淀粉及其制品。

16 冰及冰制品天然冰、机制冰、冰淇淋、冰棍。

17 中西药品、医西药、中药(丸、散、膏、丹成药)及医疗器具。

疗器具

18 贵重纸张卷烟纸、玻璃纸、过滤纸、晒图纸、描图纸、绘图

纸、国画纸、蜡纸、复写纸、复印纸。

19 文娱用品乐器、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及其他演出用

具及道具。

20 美术工艺品刺绣、蜡或塑料制品、美术制品、骨角制品、漆器、

草编、竹编、藤编等各种美术工艺品。

21 陶瓷、玻璃及瓷器、陶器、玻璃及其制品。

其制品

22 机器及设备各种机器及设备。

23 车辆组成的自行车、摩托车、轻骑、小型拖拉机。

24 污染品炭黑、铅粉、锰粉、乌烟(墨黑、松烟)、涂料及其

他污染人体的货物、角、蹄甲、牲骨、死禽兽。

25 粉尘品散装水泥、石粉、耐火粉。

26 装饰石料大理石、花岗岩、汉白玉。

27 带釉建筑用品玻璃瓦、琉璃瓦、其他带釉建筑用品、耐火砖、耐酸

砖、瓷砖瓦。

------------------------------------------------------------------------注:1、未列入表中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

2、家用电器包括家用制冷电器、空气调节器、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淋浴器)、熨烫器具、取暖用具、保健用具、家用电器专用配件等(摘自国际标准全国工农产品分类与代码)。

附表二

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类别分类概念各类档次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长大一级货物长度6-10米或重量4吨以上(不含4吨)至8吨的笨重货物。

货物二级货物长度10-14米或重量8吨以上(不含8吨)至20吨类的货物。

大一级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型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物二级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件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级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级1、长度在40米以上者;

2、宽度在6米以上者;

3、高度在5米以上者;

4、重量在300吨以上者;

危交通部《汽车一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物品、一级险危险货物运输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货规则》中列名级遇水易燃物品、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剧物的所有危险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

类物二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二级易燃液体、

有毒物品、碱性腐蚀物品、二级酸性腐蚀物品。

贵价格昂贵、运 1 货币及主要证券如:货币、国库券、邮票等。

输责任重大货2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钡、白金重物等及其制品;稀有金属如:钴、钛等及其制品。

3 珍贵艺术品如:古玩字画、象牙、珊瑚、珍珠玛瑙、货水晶宝石、钻石、翡翠、琥珀、猫眼、玉及其制品、

景泰蓝制品各种雕刻工艺品、仿古艺术制品和壁毯刺物绣艺术品等。

4 贵重药材和药品如:鹿茸、麝香、犀角、高丽参、

类西洋参、冬虫草、羚羊角、四三七、银耳、天麻、

蛤蟆油、牛黄、熊胎、鹿胎、豹胎、海马、海龙、

藏红花、猴枣、马宝及以其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和贵

重西药。

5 贵重皮毛如:水獭皮、海龙皮、貂皮、灰鼠皮、玄

虎皮、虎豹皮、猞猁皮、金丝猴皮及其制品。

6 珍贵食品如:海参、干贝、鱼肚、鱼翅、燕窝、鱼

唇、鱼皮、鲍鱼、猴头、熊掌、发菜。

7 高级精密机械及仪表如:显微镜、电子计算机、高

级摄影机、摄像机、显像管、复印机及其他精密仪

器仪表。

8 高级光学玻璃及其制品如:照像机、放大机、显微

镜等的镜头片、各种光学玻璃镜片、各种科学实验

用的光学玻璃仪器和镜片。

9 电视机、录放音机、音响组合机、录像机、手表等。鲜货物价值高、 1 各种活牲畜、活禽、活鱼、鱼苗。

活运输时间性2 供观赏的野生动物如:虎、豹、狮、熊、熊猫、

货强、运输效率狼、象、蛇、蟒、孔雀、天鹅等。

物低、责任大的 3 供观赏的水生动物如:海马、海豹、金鱼、鳄鱼、

类鲜活货物。热带鱼等。

4 名贵花木:盆景及各种名贵花木。

------------------------------------------------------------------------

附表三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名计量单位计费重量(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辆50

残疾人车辆100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辆20

摩托车辆250-400

洗衣机台50-100

风扇台40

电54厘米(21英寸)以下台50

视67-76厘米(25-29寸)台80

机76厘米(29寸)以上台100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结束——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 第六条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黑龙江省交通厅汽车运价1998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黑价联字[1998]第280号 各行署、市、县交通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8]502号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 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不含市区公共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按本《规则》执行。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汽车旅客运价凡九座以上由省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调整、制定;八座以下的小型汽车运价,由地、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制定,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货物运价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不同的计价方式。对汽车货物运输中的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国家定价;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实行国家指导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浮动20%,浮动幅度由各地、市交通、物价部门掌握;对其它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执行汽车货运交易场、站按运输条件、市场需求等定期公布的价格。汽车货运交易场、站外货物运输交易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当汽车货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将对汽车货运价格采取限价等干预措施。 省际间的汽车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或按交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旅客运输计价里程 第四条汽车旅客(包括行包)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第五条里程确定 省内的营运里程,按《黑龙江省公路营运里程表》执行。该表中未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县内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地市内跨县的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线路营运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全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执行,或按跨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第六条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达到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到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交公路发[1998]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2005(187)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 陕交发[2005]187号 关于颁发《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交通局、计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客运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客运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随文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汽车站和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 二、公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任何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均不得擅自抬高运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运输企业、经营者不论何种经营主体均执行统一运价,公平竞争。 三、全省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定基本运价率;跨省班线和省内高速公路班线的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具体核定;省内非高速公路跨市、跨县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县、乡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跨省班线旅客票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对等运价原则制定。 四、新增客运班线须经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旅客票价后方可营运。 五、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备案。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三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十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二、里程确定(一)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二)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三、里程计算(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第三十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按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执行。第三十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三)。第三十九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出入境运输,涉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 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1 2 确定。 3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 五档。 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 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正文: ----------------------------------------------------------------------------------------------------------------------------------------------------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第十二条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五条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 颁布时间:1996-03-18 实施日期:1996-0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3.18 •【文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 •【施行日期】199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 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0.12 •【字号】辽交运发[2000]156号 •【施行日期】200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 施细则》的通知 (辽交运发[2000]156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运价允许上、下浮动20%。跨省、市旅客运价的浮动幅度需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本市区内,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线路旅客运价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备案后方可执行。 我省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增设了春节旅客运价、夜班车旅客运价、公铁分流线路旅客运价价目,并规定了其加、减成范围。 二、客运运价中含有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保障金的具体使用

范围、赔偿方式及归属管理另行规定。 三、旅客客票中所包含通行费的计算方法: 通行费(元)额定座位×实载率实载率按70%计算。 四、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基本运价为0.5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取消长、短途运价,为调节长、短途价差,货物运价增设了吨次费,集装箱运价增设了箱次费。 五、汽车客、货站、场收费及其他辅助业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前,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颁布的《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 六、旅客运价和客、货运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客运车辆必须将省统一式样的票价表粘贴或悬挂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各市要根据经营者提出的运价浮动幅度,按照《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中的要求。重新核定本市跨省、市营运线路的具体运价,报省审批后执行。 2.对从始发站到终点站,不出本市境内,又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营运线路,在各种车型旅客运价的基础上确定运价浮动幅度,并根据其各种旅客运价的加、减成范围确定具体运价,报省备案。 八、这次运价调整面广、量大,各市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以保证运价调整到位。 九、《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 运站费收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10.23 •【文号】[87]交公路字758号 •【施行日期】198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 收规则》的通知 ((87)交公路字758号1987年10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公路汽车货运站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是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进行货物装卸、中转、仓储保管的营业处所和作业场所。为了适应我国汽车货物运输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汽车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完善汽车运价体系,加强运价管理,有利于货运站对社会开放,有偿服务,我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组织多次会议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对计费原则、计费方法以及费率水平等进行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同意,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对《规则》的贯彻实施,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组织运价、运务、财务等有关业务人员学习《规则》,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和相应费目的费率。并将施行中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随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货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 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发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托运货物站务费收 第五条计费单位 托运货物作业费收的计费重量,按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整车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百公斤,尾数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计算;零担以50公斤为单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 (1998年第4号) 现发布《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旅行。 部长黄镇东 主任陈锦华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87.09.21 •【文号】[87]交公路字681号 •【施行日期】1987.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1日〔87〕交公路字6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价、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汽车货(客)运站费收和装卸搬运费收等。 第三条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比价、合理确定公路内部各种运价之间的比价关系。涉外汽车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还

要参考国际价格水平。 第四条运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托运双方和旅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和公路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三种形式。以国家定价为主,逐步扩大国家指导价格的范围。 第六条公路运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公路运价工作,研究拟定全国性运价方针、政策、法规、运价规则、运价改革措施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公路运价工作。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的运价率、费率,按照公路运价分级管理权限管理。价格和费收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运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业人员,加强公路运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和货主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公路运价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八条交通部的职权是: 1.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公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拟定全国公路运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计价原则、计量标准、计价项目、价目比差以及公路货物运价等级。经国家物价局审定后颁发施行。 2.编制全国汽车运价长期、中期调整和改革规划。提出全国汽车客货运价的总水平和基本运价调整建议方案。平衡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运价水平。 3.制定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客)运站的主要费收项目的基

最新公路运价规则

公路运价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

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2006年修订)-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2006年修订) 正文: ---------------------------------------------------------------------------------------------------------------------------------------------------- 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 (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价格政策,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河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旅客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及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计价标准 第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布的最新《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未标明营运里程的以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四条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五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二)。 第六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计价类别 第七条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执行。 第八条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1.10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过人员应购买半价票;身高1.10米-1.40米的儿童购买半价票。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员、公安民警凭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人民警员伤残抚恤证》购买半价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持半价票的旅客应供给座位,免票儿童不供给座位。第四章旅客运价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运价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2.22 •【文号】[91]交运字134号 •【施行日期】199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8月17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 汽车运价规则 ([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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