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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班级:城管1001 学号:1010080143 姓名:孟祥菁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无行为则无犯罪无刑罚”。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思想是静止的,但是它的载体是一种外部活动,会产生危害结果,因此是危害行为的一部分。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本文探讨的“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中进行判决的关键。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1、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由于思想属于人主观认识的范畴,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2、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故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3、危害行为的必然要素: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正当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二)其他观点

1、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4、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

5、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

6、应从行为概念中抛弃意思要素,而直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包括危害行为的概念。

第1至5条皆认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必须具备心素、体素、法律特征。第6条抛弃了心素之观点,但它仍然把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归纳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

(一)作为

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社会行为。

(二)不作为

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

(一)案例简介

王某与张某因盖房发生口角,张某扬言要教训王某。此后,张某出钱找到冯某等人要求对王某予以打击报复,经过踩点、认人等一系列预谋之后,张某亲自带冯某一行到市场上购得尖刀三把,并决定立即前去报复王某,同时制定好了作案后脱逃现场的方案。冯某一行在前去报复王某的途中恰好与其相遇,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冯某一行突然掏出尖刀猛刺王某身体的关键部位,导致王某立即窒息死亡。之后,冯某一行按制定好的脱逃方案逃离现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一方认为被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方辩称其行为为故意伤害。

(二)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的关系分析

“罪过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指导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危害行为,才能认定该罪过有效的性质。这一特性将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与犯罪客观危害行为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从这个角度讲,有什么样的危害行为如果要认定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与之相适应;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诸行为,也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为与之相适应。

危害行为是罪过的前提,我们怎样运用危害行为追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呢?“无犯罪则无罪过”原则告诉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行为中去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何种犯罪故意及其程度。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往往通过危害行为反映出来,所以危害行为细节中常常潜含着犯罪故意的“蛛丝马迹”。

综上所述,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将犯罪故意与危害行为调和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两个极端在犯罪构成中的出现。

(三)案例分析

在刑事程序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方面反映出来并进行认定。然而,实践中总是会出现一些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情况,结合本案,常规模式难以对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定性,因此不妨提出: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再由犯罪故意判定危害行为性质。当然,这仅适用于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且无其他有效证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方法的特殊情况下

的特殊案件。

首先,发案原因是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从而对王某怀恨在心,意图打击报复。其次,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进行过踩点认人,准备凶器及制定逃离作案现场的计划,说明行为人早有预谋,并且张某出钱雇凶,亲自购买作案工具的行为说明并非只想教训一下被害人。再次,行为人使用尖刀猛刺被害人身体致命部位,并且这些猛刺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正是由于行为人一系列连贯性的危害动作迅速结束了被害人的性命,这是导致被害人死亡最直接的原因。最后,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置之不理,即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更未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等其它积极意义上的意欲减轻危害程度的措施和举动。通过上述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细节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追溯到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也可以明显追溯到犯罪行为人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因此,从危害行为映证犯罪心理的角度,通过危害行为追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人张某等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形式要件。

(四)小结

“法律不惩罚意向”,但这并不代表当犯罪刚开始以某些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意向时不值得惩罚。犯意表示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行为人为减轻刑罚而将杀人的行为辩称为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法律的天平在趋向犯罪的真实心理想法上则责无旁贷。从这个意义上说,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则给犯意的真实再现带来了一线生机,也算是给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一个公平交代。

参考资料:

1、吴汉东主编:《法学通论》第五版

2、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3、肖中华:《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

5、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6、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黎宏:《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 (一)特征: 1、有形性——表现为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举动 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 问题:思想、言论能否治罪 中国古代有腹诽罪,即对法令有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习谤。《汉书食货志》:御史大夫张汤与大农令颜异郁崇,张汤奏称颜异“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载: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 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主要是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如果一个人的思想,无论多么邪恶或反动,只保留在自己的头脑之中,思想就不会成为现实,因而不能作为犯罪来追究。更何况,由于思想本身是无形的,如果允许追究人的思想倾向,必然失去确定的法律标准,从而导致专政。因此,刑法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追究人的内在思想,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条原则。 言论(包括言语与文字)与思想已经有所区别,言论当然包含一定思想,但言论本身已经不仅仅是思想,它是思想的载体,已经有了一定的客观存在形式。因此,言论作为表达思想、表明主观意图的外在活动之一,可以说是一种行为。言论作为一种行为,也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在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言论构成犯罪应该是严格限制的。我国刑法中,只是把那些具有相当程文艺报社会危害的言论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或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 2、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积极的身体举动是刑法所禁止的

组织行为学学习总结

《组织性为学》学习总结 为期一个学期的《组织行为学》课程结束了,在感受到一种失落的同时更多的是一种获得知识的喜悦与充实。通过这门课程,让我无论在学习还是生活中的管理与通的能力都有了显著地提升。在学习知识的同时,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李老师诙谐幽默的上课方式,他的知识渊博他的有才都使我深深的喜欢上了《组织行为学》这门课程,这也是我在大学中为数不多的带着期待的心情去上课的课程。 组织行为学是一个研究领域,它探讨个体、群体以及结构对组织内部行为的影响,目的是应用这些知识改善组织绩效。在此期间我们从个体行为到群体行为、再到群体沟通、谈判与冲突到激励,组织结构,文化以及变革等进行了学习,收获颇丰,深深感受到组织行为学的魅力,它是以组织行为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组织体系中人的行为与心理表现。针对组织行为的特征,找出特定组织环境下的组织行为共性,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结合老师课堂上的案例分析与情景游戏,我从更深的角度体会到组织行为学的魅力,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素养和自身素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到《组织行为学》是从个体、群体、组织系统和组织动力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的,它系统而完整地阐述了组织行为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个体行为、个性心理与知觉、群体规模与行为、团队组织和管理、群体沟通与冲突、领导与决策、权利与政治、组织结构与组织文化等等。使我全面深入地理解了组织中个体、群体、组织、领导的心理和行为的特点及规律性,了解了如何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有效地激励人的行为,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组织管理和不断创新能力。在组织行为学中系统研究了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性。它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生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性,从而提高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人的行为预测和引导能力,以便更有效地实现组织预定的目标。学好组织行为学能有效提高管理人员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顺利实现组织预期目标和提高组织成员的个人满意度。 通过学习《组织行为学》,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和群体互相依存关系。任何一个群体和组织都是由很多的个体所组成的,所以个体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这个群体或组织的团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以“麦道夫诈骗案”为例一、事件简述 伯纳德·麦道夫是美国华尔街的传奇人物,曾任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董事会主席。多年来,他一直是华尔街最炙手可热的“投资专家”之一。他以高额资金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不断注资,以新获得的收入偿付之前的投资利息,形成资金流。这个骗局维持多年,直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他面临高达70亿美元资金赎回压力,无法再撑下去,才向两个儿子,也是其公司高管坦白其实自己“一无所有”,一切“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麦道夫的儿子们当晚便告发了老爸,一场可能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欺诈案这才暴露在世人眼前。二、事件本质 “麦道夫诈骗案”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仅仅就是“庞氏骗局”的另一种应用。庞氏骗局(Ponzi scheme),在中国又称为“非法集资”,是层压式推销方式的一种,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而所赚的钱是来自其他新加入的参加者,而非公司本身透过业务所赚的钱。投资者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付钱,以支付上线投资者,通常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但随着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骗局泡沫爆破时,最下线的投资者便会蒙受金钱损失。 庞氏骗局虽然应用手段多样,但本质上还是有不少的共性特征: (1)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如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0%,但他非常强调“投资必赚,绝无亏损”。但无论如何,骗子们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揭示或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2)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征 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

组织行为学

组织行为学复习要点组织行为学 第一章组织行为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组织 1、识记:组织的概念:组织是在共同目标指导下协同工作的人群社会实体单位,它建立一定的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它又是通过分工合作而协调配合人们行为的组织活动过程。 2、领会:说明组织涵义的六个要点 1)组织是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 2)组织是相对静态的人群社会实体单位; 3)组织必须具有共同的目标 4)组织是有一定的需要动机、情感和进取心的团体意识和精神的结合体。 5)组织是一个投入产出的系统, 6)组织是物的系统、人的系统和社会环境系统相结合的社会技术系统。 (二)行为 1、人的行为的概念:人的行为是指人这种主体对所处环境这种客体所作的反应。侠义的行 为是指人受其生理、心理支配或客观环境的刺激而表现出能被观察到的一切外显的活动。 2、人的行为的特点:1具有适应性;2具有多样性;3具有动态性;4具有可控性;5 行为 实质 (三)组织行为学 1、组织行为学的概念:组织行为学是研究在组织中以及组织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人们从事 工作的心理活动 ....规律性的科学。 ....和行为反应 2、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规律性 研究范围: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规律性 研究方法: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生理学、生物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原理,说明组织中人的行为规律性 研究目的:在了解和掌握组织中人员的心理与行为规律性的基础上,提高各级领导和各类管理者对人的行为的预测、引导和控制的能力,特别是在准确预测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相适应的措施和方法,把消极的行为诱导转变为积极行为,保持和发展积极行为,从而提高组织中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工作绩效,更好的实现组织目标。简单的说就是提高管理者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达到组织既定的目标。 (四)管理者研究和应用组织行为学的意义与作用 管理者研究组织行为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主要是由组织行为学的实质和管理者的工作性质做决定的。 (1)研究组织行为学中的个体行为与管理,可以提高管理者知人善任,合理使用人才的水平。 (2)研究组织行为学中的群体行为与管理,可以是管理者改善人际关系,增强他们所

健康教育单选题

1.健康教育学是一门以()为对象的科学和艺术。 A.健康相关行为 B.健康 C.疾病 D.环境 E.教育 2.健康教育学是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A.健康教育 B.健康促进 C.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D.健康与教育 E.健康传播 3.根据我国疾病负担归因危险度分析,不良生活方式因素占()。 A.68% B.58% C.48% D.38% E.28% 4.健康教育的核心是() A.提供健康的信息 B.获取健康的知识 C.营造健康的氛围 D.树立健康的态度 E.养成健康的行为 5.健康促进的3项基本策略包括() A.倡导、増权、教育 D.教育、増权、协调 C.倡导、増权、协调 D.参与、増权、协调 E.参与、倡导、协调 6.人类的最基本的生物性行为主要表现为() A.人的摄食行为 B.人的适应行为 C.人的目的行为 D.人的求知行为 E.人的本能行为 7.人类行为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 A.行为的获得性和可塑性 B.行为的好奇性 C.追求刺激行为 D.求知行为 E.本能行为 8.当被告知有病时,为尽快恢复健康而主动获得治疗的行为,属于健康行为中的() A.预防行为 B.疾病行为 C.保健行为 D.病人行为 E.预警行为 9.下列哪项不是危害健康的行为() A.致病性行为 B.不良生活习惯 C.高危险行为 D.不良疾病行为 E.预警行为 10.A型行为模式与下列哪项疾病关系最密切() A.冠心病 B.恶性肿瘤 C.糖尿病 D.高血压 E.心理障碍 11.危害健康行为中,影响范围最广、危害最大的行为是() A.致病性行为模式 B.不良生活方式 C.违规行为 D.不良疾病行为 E.预警行为 12.医务人员都明白吸烟是有害健康的,而他们中的部分成员仍然存在吸烟行为的情况被称为() A.认知不协调现象 B.不良生活方式 C.以认知为基础的行为模式 D.社会性行为表现 E.需求和需要动因现象 13.刘先生,某公司职员,每次驾车时都注意使用安全带,该行为属于促进健康行为中的() A.基本健康行为 B.预警行为 C.保健行为 D.避开环境危害行为 E.戒除不良嗜好行为 14.在一项控烟健康教育项目中,研究人员运用生态学理论模式设计戒烟干预策略时,除了关注个体健康观念和知识、戒烟行为,还应关注对象的() A.基本健康行为和戒除不良嗜好行为 B.家庭成员、单位同事、领导的避害行为和保健行为 C.单位关于控烟的规章制度和同事、领导的吸烟行为 D.吸烟的形成过程和对控烟的态度 D.家庭成员、朋友、同学、同事、领导,以及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等 15.整合行为模式的构建要素除了计划行为理论的要素外,其他要素有() A.信息、动机和行为技能 B.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C.个人性格和行为特征 D.性别和年龄 E.执行行为的知识和技能、行为特点、环境因素和习惯 16.下列计划行为理论的要素中,不属于其构建要素的是() A.行为态度 B.主观规范 C.感知行为控制 D.行为的知识和技能 E.行为意向 17.理性行动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均认为下列哪一个构建要素是影响行为最直接的因素和行

组织行为学

组织行为学 第一章导论 1、组织行为学:研究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及其规律,提高管理人员预测、引导和控 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科学。 2、组织行为:指各类社会组织的成员在组织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所有行为。 3、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内容及目的: 内容:(1)个体心理与行为 (2)群体心理与行为 (3)组织心理与行为 (4)领导行为 目的:1、揭示不同个体心理活动特点与规律及其个体行为和绩效之间的内存关系,提高对于个体行为的管理能力,为管理者知人善任,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2、使管理者提高人际管理水平,增强群体凝聚力有效实现组织目标。 3、这一部分的研究是管理者提高人际管理水平,强化团队建设,增强群体凝聚力, 有效实现组织目标,通过这一部分研把握组织结构,组织文化变革和发展对组 织成员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提高组织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 4、通过这部分研究掌握领导行为理论和方法,提高领导者的素质与领导行为绩效, 有效实现组织目标。 4、组织行为学的特征: (1)综合性:综合运用心理学,管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在管理实践中研究组织成员的心理与行为规律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 (2)层次性:组织行为学作为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其内容区分为相互联系的四个层次,即个体、群体、组织、领导,只有在相对区别的基础上有机结合 四个层次的内容,才能完善把握科学内容。 (3)双重性:这是组织行为学最突出的特点即该学科既具有一般规律性或称自然属性有具有特殊规律性或称社会属性,是二者的辩证统一。 (4)实用性:学习组织行为学是为了联系组织管理实践,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心理和行为,从而高效实现组织目标。 5、组织行为学历史分期及各个时期的代表人物和理论: (1)理论探索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将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管理研究对, 象萌发了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基础,这一时期的标志是古典管理理论 和工业心理学,代表人物是泰罗、法约尔、韦伯和芝斯特伯哥。 (2)初创期:20世纪20—30年代,其标志是霍桑试验和人际关系学说创立,由此组 织行为学获得了理论和实证基础,代表人物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 奥。 (3)形成期:20世纪40—60年代,其标志是行为科学的形成和组织学的确立。 (4)发展期:20世纪60年代至今,发展体现在研究范围扩大至各类社会组织,研究 方向综合化,研究方法多样化,主要代表人物和理论是阿基雷斯和 麦格雷戈的人力资源论,卢瑟斯等人的权变理论以及组织文化与组 织过程理论。

《行为生活方式与健康》章节测试题与答案

《行为生活方式与健康》章节测试题与答案 第1章单元测试 1、据研究,世界上由吸烟引起的癌症占 答案:30% 2、体内乙醇含量达到多少 ml 时会导致生理功能失调,精神失控? 答案:50~100 3、下列哪项最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 答案:身体上、精神上的完满状态,以及良好的适应力 4、亚健康状态的人约占总人口的: 答案:75% 5、2008 年我国城市疾病死亡率排首位的疾病是: 答案:恶性肿瘤 6、危害健康行为的特点 答案:长期稳定的习惯、对个人和(或)他人的健康有明显的危

害、后天形成的习惯 7、危害健康的习惯性行为包括: 答案:饮食偏好、少量吸烟、喜静不喜动、大量饮酒 8、日常生活中促进健康的行为包括: 答案: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积极锻炼、适量睡眠、积极的休息 9、吸烟是许多疾病的主要危害因子 答案: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冠心病 10、健康四大基石包括 答案:心理平衡、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 第2章单元测试 1、世界上只有一种东西天生就是给人吃的,营养最全面: 答案:母乳 2、哪种营养素是体内氨的唯一来源? 答案:蛋白质 3、血糖是指血液中的

答案:葡萄糖 4、体内主要的贮能物质是 答案:脂类 5、缺乏时可导致食欲减退、性成熟障碍等症状的是 答案:锌 6、三大营养物质通常是指 答案:蛋白质、糖类、脂类 7、属于必需氨基酸的是() 答案:缬氨酸 8、人体所需的碳水化合物主要来自 答案:薯类、谷类 9、属于体内微量元素的是 答案:铁、铜、碘 10、关于维生素A,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是第一个发现并正式全名的维生素、缺乏时可导致夜盲症、胡萝卜、鱼肝油中含量较多、过量摄入会中毒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组织行为学复习题(湘大)

第一章导论: 1、组织的定义及组织的存在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试述组织行为学的概念和含义。 2、举例说明组织行为知识对管理人员的重要性。 3、说明组织行为学产生的必然性。 4、说明瓦格纳法案对管理发展的历史意义。 5、对比说明韦伯“科层制”组织与“新组织”的不同特点。 6、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有哪些基本类型和方法。 7、说明实验室和现场试验的区别。 8、劳动分工有哪些优越性和不利方面?其演进对组织结构有何影响?举例说明。 9、分析信息技术对企业、员工及其关系的影响。 1.0、组织的定义及组织的存在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定义:是为了达到个体和共同目标而在一起工作的人的集合。 条件:1)组织是人组成的集合。 2)组织是适应于目标的需要。 3)组织通过专业分工和协调来实现目标。 1.1、试述组织行为学的概念和含义。 概念:研究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及其客观规律,提高管理人员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科学。 三层含义: 一、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性。 二、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范围是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与行为的规律。 三、组织行为学的研究目的是研究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及其客观规律,提高管 理人员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实现组织既定目标 2、举例说明组织行为知识对管理人员的重要性。 一、培养与提高人际关系技能 二、进行成功的和有效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三、提高对员工行为的科学认识,认识组织冰山潜层的问题;管理之道,重在管人;管人之道,重在行为! 四、成为一个有效的管理者 3、说明组织行为学产生的必然性。 组织行为学的产生,是组织演变、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组织行为学是随着组织的演变、管理理论的发展而产生的。 一、管理科学的发展经历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和现代管理三个发展阶段。人是管理的 主体,也是管理的对象,在管理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涉及到对人的管理,于是研究人的行为的规律,便成为管理科学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的进步促使组织中的管理必须重视对人的管理,组织管理学、人事管理学这些 管理学的分支,越来越显示出其在管理科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组织行为学正是在管理学特别是在组织管理学和人事管理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而 来的,是管理学的新发展。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刘宗亮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研究,却属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地带。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刑法理论对于行为概念的层次缺失,导致了危害行为与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等概念纠缠不清,随之建立的犯罪论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如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狭义共犯人的处罚依据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应当对危害行为概念进行重新剖析,以期对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剖析刑法中危害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

作。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危害行为而连结成为一个整体。没有危害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也就失去了表明的对象。以上通说观点主要存在两处矛盾其一,既然危害行为是身体动静,就应该是存在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性行为,怎么会是作为规范形式存在的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呢?危害行为如果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它应该是与客体、主体、主观要件中要素居于同一序列的位置,并且在功能上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各自从不同的方面说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样危害行为中就不能包含意识要素,因为这会与犯罪主观要素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

危害行为之行政不作为 危害行为概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其有三方面特征。 危害行为特征与危害行为关系特征内容 有体性外在(客观)特征人的身体动静、外在举动,包括借助自然力、工具等有意性内在(主观)特征人的有意识活动,是人意志支配下的产物 有害性社会(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行为侵害法律(刑法)保护的权益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本人的专业是劳动与社会保障,而其更多的涉及到的是不作为这一方面,即行政不作为。偶尔会在新闻报道中提到的某某把xx市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因其行政不作为的的做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农民工等群体在遇到劳动、劳资纠纷的时候依法行使其法定义务,与雇主进行磋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而被告上法庭的往往不积极行使其义务,作为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机关来讲,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都将构成违法不作为。 另外,多年以来,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应当包括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之可能性和程序上的逾期不为等三个特殊要件。 (1)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前提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作为义务为前提,无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但是,构成行政不作为之前提的“作为义务”又是有着特定含义的,且必须基于特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构成行政不作为之前提的“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依法应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也就是说,这种义务必须是一种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且必须是一种现实的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来

组织行为学简答、论述

组织行为学 第一章思考题 1、什么是组织行为学? 答案要点:组织行为学是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研究一定组织系统及其个体、群体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从而提高管理人员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科学。 2、组织行为学关于个体特性的基本假设是什么? 答案要点: (1)个体差异假设。 (2)完整的人假设。 (3)行为有因假设。 (4)渴望尊严假设。 3、组织行为学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答案要点:组织行为学的理论来源。一个是管理科学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有关理论,另一个是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有关理论。 4、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目的是什么? 答案要点: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是组织系统及其个体、群体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范围是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方法是系统分析的方法;组织行为学的研究目的是提高管理者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

能力,以达到组织既定的目标。 5、组织行为学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要点:跨学科性、层次性和实用性。 6、组织行为学的方法论原则是什么? 答案要点:人本原则、系统原则和权变原则? 第二章思考题 1、个体行为有哪些特点? 答案要点:从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差异性来看,人的行为具有自为性、有因性、目的性、持久性、可改变性的特点。从观察者与被观察者的关系来看,人的行为具有不连贯性、环境依赖性、隐蔽性、应变性、复杂性难以描述和度量性的特点。 2、影响个体行为的因素有哪些? 答案要点:影响个体行为的主观因素,包括个人经历、个性和认知三类因素。其中,个人经历是指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个性包括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两个方面;认知则包括个体的认知过程和决策。 影响个体行为的客观因素,指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一切外在因素的总和。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个体行为发生影响作用的组织因素,如组织的激励制度、组织结构、组织文化、领导风格等等;另一个是对个体行为发生影响的社会因素,如个体的家庭状况、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等等。 3、什么是个性,它有哪些特点?

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浅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学院:金融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1103班 姓名:谢晓宇 学号:1103010301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在内 关键词:刑法危害行为首要因素 一、现有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概括起来,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危害行为”,或称为犯罪行为,即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第二种认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即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第三种认为“危害行为”,在这里专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4}。 第四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第五种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思决定所支配的违反刑法的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身体动静。 第六种认为“危害行为”指的是由行为人意志自由所支配的,客观上违反刑法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的身体动静。 我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首要内容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在犯罪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为是指行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通过引起错误、利用陷于错误的状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或者强迫他人而为自己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广义上来看,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属于间接行为。而且,有些间接行为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变为直接行为。例如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行为本身是非直接的实行行为,而属帮助行为,但是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而变为一种直接的实行行为。 (三)单独行为、同时行为与共同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都是单独犯既遂犯模式。现实中是否真正由单个人实施犯行独立完成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情形:单独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单独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构成要件行为而独立完成犯罪的情形。同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缺乏通谋的情形下偶然地同时

做真实的自己,这七种行为看似负面实则很健康

【向上】这七种行为看似负面实则很健康2014-12-13 07:24 阅读(27) 赞(5)评论(1)转载分享(2)复制地址收藏夹按钮收藏更多 已经是第一篇| 下一篇:为什么说越有本事... The most healthy behavior is simply for you to be authentic. Yet often we avoid our own authentic behaviors thinking they are unhealthy ones. Your own mind and body know what you need. And if you need a reminder why it is important to follow your authentic self, look at these common behaviors which are often considered negative which can actually be healthy. 最健康的行为就是做真实的自己。然而,我们经常会避免真实的言行举止,认为它们是不健康的。你的大脑和身体知道你需要什么。为什么真情流露那么重要?看看下面这些常见行为,这些行为看似负面,实则健康。 1. Anger 愤怒 Anger is something many of us avoid expressing and yet it can often be very liberating. Being angry and expressing it in a healthy way can create powerful and positive change in our lives. Anger is simply a type of emotional energy that rises up in us when we have been wronged and a personal boundary has been crossed. That energy is set out on a mission to dismantle the inappropriate situation that has caused our suffering. 许多人总是避免表达愤怒情绪,然而愤怒是非常有益的。愤怒并且以健康的方式宣泄出来,这可以让我们的生活产生强大而积极的改变。当我们被无理对待,超过我们的底线时,体内就会升起愤怒这种情感能量。身体释放出这种能量是为了打破导致我们痛苦的不利形势。 So, learn how to embrace that energy and put it to positive use. When you become angry, examine how you can express that anger in a positive way that will create change for the better. It is when we deny our anger and avoid it that it can turn into more unhealthy ways of being, such as rage or depression. Know that healthy anger is there for a reason, to be your protector and liberator. 所以,学会接受这种能量,加以积极利用。当你愤怒的时候,找到积极的方式表达这种情绪,从而让事态发生好的转变。当我们拒绝愤怒,避免表达愤怒情绪时,往往会产生不健康的影响,比如暴躁或抑郁。要知道,健康的愤怒情绪有原因的,它是你的保护者和解放者。 2. Being Lost 迷茫 We are feeling lost when we have lost our sense of direction. Yet when we are lost, it makes us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投资学1301 李幸果1306100114 摘要: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素。而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理论上刑法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 而为之”,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作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抢劫,诈骗等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但是这不表示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2.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因此作为必须是在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二)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只有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时才成为作为。刑法中设立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多数属于禁止性刑法规范。 (三)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具体有以下五种主要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这是常见的实施方式,这种作为可以表现为四肢甚 至五官的活动。四肢的行为包括拳打脚踢、绘制淫秽书画,五官的行为则包括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等。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指利用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而产生的行为。例如放火、决水 等。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犯罪工具 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刀枪棍棒,伪造证件等普通物质性工具,以及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 法益的行为。现实中,往往表现为唆使恶狗咬伤他人、利用攻击性毒蛇杀害他人等驱使动物实施犯罪的情形。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这里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将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加以利用而 实施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况: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贩卖毒品;通过引起错误、利用陷于错误的状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如医生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或者强迫他人实施危害行为,如用枪指着他人强迫其伪造公文。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而被利用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则是间接正犯实施犯罪的工具。

组织行为学公司组织特征及存在问题分析报告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组织行为学》期末分析调查报告一 广州友谊公司组织特征及存在问题 分析报告 学院:专业: 年级:班号: 学生:学号:

一、公司概述 (4) 二、公司领导力状况分析 (4) (一)公司高管特征及领导力分析 (4) 1.公司高管基本状况分析 (4) 2.公司高管领导力的成就及优势分析 (5) 3.公司高管领导力的不足分析 (5) (二)公司董事会结构及管理能力分析 (6) 1.公司董事会结构基本分析 (6) 2.公司董事会结构管理能力分析 (6) (三)公司监事会结构及管理能力分析 (7) 1.公司监事会结构基本分析 (7) 2.公司监事会结构管理能力分析 (7) 三、公司员工管理状况分析 (7) (一)公司员工基本特征分析 (7) 1.学历结构分析 (7) (二)公司员工激励机制分析 (8) 1.员工晋升机制分析 (8) 2.薪酬机制分析 (8) 3.培训机制分析 (8) (1)知识培训 (8) (2)技能培训 (8) (3)员工的自我培训 (8) (4)员工内部培训 (8) (5)部门内部培训 (9) (6)员工外派培训 (9) (7)员工交流论坛 (9) 4.改进建议 (9) (三)员工情绪管理能力分析 (9) 1.人格测评机制及员工减压机制分析 (9) 2.员工工作满意度分析 (10) (四)公司中的非正式群体的存在状况分析 (10) 1.非正式群体的存在现状 (10) 2.非正式群体的作用(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 (10) 3.如何管理和引导 (10) 四、公司组织文化建设状况分析 (10) (一)公司组织文化建设的现状及成就 (10) (二)提升公司组织文化建设水平的措施 (11) 1.树立不断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11) 2.倡导个体创新 (11) 3.倡导团队创新 (11) 五、公司组织结构及组织建设状况分析 (11) (一)公司组织结构基本状况分析 (11) 1.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 (11) 2.公司组织结构的优势分析 (12)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 刑法中“危害行为”之探析 刘宗亮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研究,却属于理论研究的薄弱地带。问题的根源在于现有刑法理论对于行为概念的层次缺失,导致了”危害行为“与刑法中一般意义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等概念纠缠不清,随之建立的犯罪论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如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狭义共犯人的处罚依据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应当对”危害行为“概念进行重新剖析,以期对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剖析:刑法中“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而没有将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关于行为概念的表达,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行为“指的就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即使是在”危害行为“这个层次的行为概念,也众说纷纭。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

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坚持危害行为的这一特征,对于防止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具有重要意义。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传统的研究思路对刑法中行为的研究只着眼于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认为危害行为自然是刑法中行为最重要的部分。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客观上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其他构成要件,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它们都以危害行为作为基本依托,并且围绕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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