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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内容摘要: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藏族地区施行土司制度,加强了藏区、佛教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边疆藏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也有利于藏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宗教文化的保护,对藏族地区的历史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字:藏族地区土司制度佛教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

2002年,根据阿来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上映后在全国引起了轰动,其社会反响不言而喻。该小说于2000年荣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亦可见其文学价值之大。《尘埃落定》通过对康巴藏区麦其土司家族两代人人生经历的描写,展现了浓郁的民族风情和土司制度的浪漫神秘,为我们揭开了土司制度下藏民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揭示了土司制度走向衰亡的历史必然。也是从看过该剧后,我便对土司制度,特别是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一、土司制度及藏区概括

1、"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50年代,长达一千多年。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藏族地区,简称藏区,意为藏族生活居住的地区。我国的藏区按照地形和地域特色主要分为卫藏地区、安多藏区和康巴藏区三个主要的藏族文化区。藏族地区占有我国版图的西南大部及西北一部,是我国除汉族文化区外最大的少数民族文化区。藏区较好的保存了藏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为深入研究藏族历史和文化提供了很好的场所。

二、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括

土司制度在产生之初并不是就是为解决藏族问题而设立的,而是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设立的。在藏族地区比较普遍而有力的政治制度是僧官制度,即通过佛教首领或者僧侣来统治人民的制度。之所以僧官制度普遍而有力,则是因为在藏区,可以说是全民信教,而且对于僧侣具有较高的崇敬感和信任感,同时由于僧侣以研习佛法为主,以此僧官制度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施行性。虽然说土司制度在藏区也有所施行,但是施行的力度和广度是不尽相同的。在卫藏地区,由于佛教各派别的大型寺院多汇聚于此,佛教对民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因此该地区的土司数量明显少于另外两个藏区。在康巴藏区和安多藏区,由于离汉族文化区较近,深受汉族政治文化的影响,距离统治中心也要比卫藏地区近,同时有不少其他少数民族与之杂居,因此在这两个藏区的土司制度就比较发达,拥有众多的土司。这两个藏区土司的政治性色彩也比较浓厚,佛教对于政治的影响力也较弱,但是土司与佛教、中央政府之间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藏族土司的职权

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管理,与地方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土司拥有一些汉族地区流官所不具有的特殊职权。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部分,藏族土司的职权与其他少数民族土司的职权大致相同。

在明代时,土司是该区域内的最高管理者,在中央政府的官位称谓为土百户长、土百户、土知府等,土司人选一般为当地的大族,由中央政府或各地州府的册封文书或信物,并每年领受朝廷俸禄。藏区土司实行世袭制,一般为“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与中央政权皇室贵族传承方式相似,这是它与其他政治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土司拥有自己的官吏体质,一般以管家协助自己管理各种事物,另外拥有大量更低级别的管理人员管理更小的行政单位。藏区地区的文明程度较低,存在大量的农奴,藏族土司就相当于该地区的“土皇帝”,享有其管理区域内的生杀大权。同时,其还享有该区域的财政税收、军事等特权,各土司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战时可随朝廷出征,以此获取封赏或升迁。

2、藏区土司与寺院的关系

藏族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民族,虽然各教派的教义不同,但是佛教在藏民中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作为藏民的一部分,藏族土司也多是虔诚的佛教徒。藏族地区散落着数以千计的佛寺,僧侣人数众多,宗教生活是藏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虽然土司在该地区享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但是人民的思想却是由僧侣和佛教统治的,也包括土司本人。因此,土司对于其管理地区的寺院多给予优待,不仅为寺院捐赠大量的粮食和钱财,还为僧侣提供安全保护,以此来换取僧侣对于其统治的支持。藏区的土司与寺院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少有的。

3、藏区土司与僧官

僧官与土司都是藏族地区管理人员,两者共同组成了藏族地区政治统治的主体。不同的是僧官为寺院管理,土司为家族管理。僧官除具有与土司相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权力外,还在思想信仰上管理着当地人民,这是土司所无法触及的。但是土司制度较僧官制度更具先进性,其更接近于封建制度统治形式,更有利于加强藏区与中央政府的联系,促进藏区的开发和管理。

4、藏区土司与中央政府

土司制度作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其具有较强的政治独立性。藏族土司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在地方享有军事特权,常常彼此征伐,然而中央政府紧紧依据当地习俗给予物质上的处罚,可见中央政府对于藏族土司管理的乏力。但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藏族土司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各藏族土司都委身与中央政府,接受其统治,并以此为自身寻求更多的利益。地方土司在历史上曾尾大不掉,中央政府也曾因此进行过“改土归流”,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改土归流”的地区大多为靠近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对于藏区的“改土归流”是很少的,可见藏族地区社会环境的复杂性。

四、对藏区土司制度的评价

对国家而言,在藏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无耐性和进步性。在藏区的一部分地区实行土司制度,能够限制僧侣日益增强的势力,保证国家的统一。同时,土司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对藏族社会的以此重要改造,将较为先进的土司制度引入藏区,有利于加快藏族的封建化进程,从而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其统治。此外,中央政府将军政大权下放给土司,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司来巩固边防,防范外族势力入侵。同时,土司制度其实是一种“以夷制夷”的方针,能够消弱

藏族人民的反抗意识,有利于藏区的社会稳定,从而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

对藏区而言,土司制度的实行促进了藏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总多方面的全面发展,促进了藏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然而各土司手握兵权,常常为一己私利而大动干戈,造成大量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藏区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土司在其辖区内作威作福,给下层农民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综上所述,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藏族地区施行土司制度,加强了藏区、佛教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边疆藏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也有利于藏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宗教文化的保护,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其对藏族地区的历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书目:

1、龚荫《中国土司制度》

2、贾宵锋《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3、陈绍举《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

藏区土司制度

藏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作为国家推行于民族地区的民族自治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藏区土司制度形成一方面与中央王朝传统治边的政策有关外,另一方面与吐蕃王朝解体后,吐蕃在藏区的戎边大将,割据一方,地方政治的独立化有密切关系。各地封建领主在发展经济、军事势力的同时,均十分重视扶持佛教、利用佛教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西藏佛教各教派相继建立,而且都和某个有势力的家族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政、教结合的局面。藏区的政治力量通过不断的扩张、兼并与组合,在公元14世纪蒙古入据吐蕃前,已形成十几个较大的政教势力。为了治理这个地域广袤,各地因历史、地理发展差异等原因,社会、文化的发展也不完全一致的藏区,中央政府自元代以来在除了逐渐采取多封众建、政教合一的僧纲制度;文武相卫、土流参治的卫所制度之外,主要的一项制度就是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本文主要以元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施政为背景,通过中央政府对藏区逐渐推行土司制度,从土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剖析藏区土司及藏区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藏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认为藏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的,其本质与内涵是传统治边政治“因俗而治”和“天下一统”思想在封建时代的终极体现,且藏区土司始终处于依附与扩张这种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中。

在对藏区土司制度的内涵与本质分析研究中,分析了土司制度在西南部和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于宋代,在藏区正式形成于明代,因为土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就是其职官名称,而土司制的职官名称包括文职和武职,但他们并非同时形成,在宋代文职土司就已形成,明代才正式形成了武职土司。从总体考察,土司制度正式形成于明代。通过考证研究,根据土司家族(部落)粗略统计,藏区各族土司总计849家,其中藏族土司795家,其他各族土司54家。论文不但从职官制度、承袭制度、奖惩制度、朝贡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了藏区土司制度整体性和个体化特点,而且也分析了藏区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土司政治对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的影响,尤其是中央政府根据“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与根据“政治神化”准则构建了藏区的集权统治网络,并且成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造的一种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在此基础上,论文通过藏区土司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分析了藏区土司分别与中央政府、寺院的政治关系,认为藏区土司政治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司为了生存,不时依附于某个政治力量,以期乘机扩张自己的势力,尤其是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除了实力弱小的土司基本上能效忠于朝廷而外,势力较大或地处偏远的土司们,随着中央政府力量的消长而消长:当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时,土司们基本上能“瑾守王命”,当中央政府力量弱小或无暇顾及时,便结合周边某些土司或寺院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最后,随着社会的发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 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 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如《贵州土司现状》 (《地学杂志》二年(1911)第十八期)、《四川宁员土司调查记》(《东方杂志》9卷4号。)、《土司献地外人之密议》(《中亚教会报》1911年9月)、《云南土司一览》(《东方杂志》9卷9号。)、《土司维新》(《东方杂志》4卷10号)、《改土归流之计划》(《地学杂志》5卷11期)等,作者们大都没有受过学术训练,文章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比较粗糙,甚至有不少错讹之处。算不上严格的学术论著。 ②参见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光华大学半月刊》第二卷第五期,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新亚细亚》第十一卷第六期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佘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五卷五期,民国二十五年五月)等文。 ③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④参见参见江应梁《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第六卷第一期,民国三十六年三月。 ⑤ ⑥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第二卷第十一、二期合刊,第三卷第一期、第二期。 ⑦《禹贡半月刊》1卷1期,5卷5期。 ⑧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贵州省置省的意义

内容提要:贵州建省的历史原因最根本的是贵州的战略地位所决定。贵州建省在贵州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对贵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产生了深刻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贵州省元代分全国为腹里及十一行中书省,今贵州之地,当时分属于湖广、四川、云南三行省,实为三省毗连的极边之地。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设立贵州承宣布政使司,贵州始为一省,成为明代十三布政使司之一。有明一代,除北京、南京而外,建立省一级行政区的只有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广(包括湖南、湖北)、陕西、四川、云南、贵州,而东北三省、内蒙、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均未有省区建置。 贵州建省之初,幅员狭小,仅有1宣慰司、8府、3州,即贵州宣慰司并思州、镇远、铜仁、乌罗(后并入铜仁)、思南、石阡、黎平、新化(后并入黎平)八府及安顺、镇宁、永宁三州,大致相当于今贵州省境的三分之一。建省63年即成化十二年(1476年)始增设程番府(后改贵阳府),弘治七年(1494年)开设都匀府,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分播州地置平越民府,次年升安顺州为安顺府。终明之世,贵州有10府、9州、14县,约相当于今贵州面积的2/3。是时,乌撒和遵义二军民府尚属四川,荔波县及黔西南部分地区属广西,天柱县及平溪、清浪、镇远、偏桥、铜鼓、五开六卫属湖广,直到清雍正三年至五年间才拨属贵州。 “地广人稀”是明代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据(万历)《贵州通志》记载,贵州都司所辖18卫2所有“军户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三户,二十六万一千八百六十九丁口”,贵州布政司所属各司府有“民户六万六千六百八十四户,二十五万

四百二十丁口”,军民合计不过51万多丁口。 由于地狭民稀,经济不发达,“纳粮不多,军卫屯田所贮,不支半年”,因而财政窘逼。据查,全省每年所征军卫屯科粮及府州田赋,通共不足20万石,入不敷出,不得不仰给川、湖、云南协济。湖广每年坐派解纳贵州粮米12.24万石,四川解纳10.97万石,另由播州、乌撒、乌蒙、镇雄、东川诸府交纳3.17万石,通计为25.91万石,约占贵州财政收入的60%。故明代志书说:“贵州为天下第一贫瘠之处”,“全省赋税不如中州一大郡”,“诸所应用,大半仰给川湖”。 若按土地、人口和赋税条件,贵州本不足以建省,然终究列为13布政司之一,而且在此后500余年相沿不改,其中有极深刻的原因。贵州建省的历史原因,最根本的是它的战略地位,尽管历代省区累有分合,而贵州依然不变。自贵州建省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影响极为深远。本文拟从建省原因和建省后贵州的发展两方面来阐明贵州建省的历史意义。 一综观全国形势,自唐宋以来,江南经济迅速赶上北方,西南地区也有较大进步。四川成为“天府之国”,两湖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誉,云南则是南诏、大理崛起,广西亦为边防重地。元代武功极盛,势力达于西南边疆,在西南设置行省和推行土司制度,但元朝仅存80余年,统治未能深入。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国势日强,自然要着手经营西南,谋图加强对西南的统治和云南边防的巩固,于是看重贵州的战略地位,把它视为连接湖广、四川、云南、广西纽带,使西南结成一个整体。

四川天全土司制度与徒国文化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统治天全达790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结束。 建置沿革 隋大业二十四年(618)唐王朝建立(618—907)。高祖李渊在平定巴蜀后,于武德元年(618)改临邛郡为雅州,领严道、名山、扬启、芦山、灵关、依政、临邛等十六县。同年割依政、临邛、蒲江、临溪、火井五县置邛州,割江源、阳山二县置登州,灵关即今宝兴县灵关镇,扬启今天全县,至贞观元年(627)年撤消,为时九年。天宝元年(734)年改雅州为芦山郡,肃宗乾元初又复为雅州,共辖六个县、四个兵镇和五十七个羁縻州。其中和川镇在今县城西,始阳镇在今始阳镇,安国镇在今多功乡,灵关镇在今宝兴之灵关镇。 唐代中叶以后,朝廷统治力量削弱,镇兵废弛,逐渐形成藩镇割据。公元八八O年黄巢起义进军长安, 次年唐儒宗逃往成都,建立逃亡政府。这时雅安地区一带时有叛乱发生,唐军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和太原人杨端先后率部西征, 进入天全地区, 从此停留下来, 高部以现始阳、新场一带为据点;杨部以现城厢、老场一带为据点, 各自扩充实力, 逐渐控制了天全全境和现宝兴、芦山、荥经的一部份地方, 进而扩大到今泸定、康定一带, 形成割据局面。从此高、杨二土司统治天全, 沿袭至清代。 《天全州志》载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以军校从从征西路有功, 留镇和川。太原人千牛卫杨端, 随军入蜀,后以军功留镇。《雅州府志》载杨氏副招讨世祖杨端以千牛卫怠从僖宗幸蜀,也于六番招讨司境。昭宗嗣位,命与高氏分土而治。 唐末五代时期,公元九O七年唐亡,王建称帝成都,史称前蜀。公元九三四年孟知祥据成都称帝, 史称后蜀, 直至公元九六五年结束。在前后蜀统治期间, 建置一如唐制,无所更变。后蜀时, 高卜锡之孙高襄〈阁藏〉和杨端后代杨夹矢率众旧附,受封碉门、黎、雅、长河西、鱼通、宁远六军民安抚司, 高土司建土署于始阳,杨土司建土署于碉门,正式开始了天全的土司统治。 载《天全州志》、《芦山县志》、《雅州府志》: 及天全境内高杨土司有关碑记。蒲孝荣氏考证:后蜀置碉门安抚司,在今天全城关镇西。 公元九六0年,宋太祖赵匡胤称帝, 于公元九六五年灭后蜀,将四川纳入版图,仍置雅州

藏族服饰审美分析1.7部分 昌都服饰

1.7昌都服饰 昌都位于西藏东部,昌都以金沙江为界限,与四川藏区隔江相望。东南与云南接壤。西南西北分别与那曲,林芝相邻。北与青海玉树藏区交接。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昌都成为连接藏、青、滇、川的枢纽。气候以寒冷的为基本特征,具有垂直分布明显和区域差异性特点,日照充足,日温差大,年温差小,山脉河流南北纵向排列有利于暖湿气流的南北输送,峡谷高差悬殊,生活在这里的人被称之为康巴人,高山林密的险境使得这里的人强壮魁梧而健美。湍急的河流幽深的湖泊,赋予康巴人丰富的想象力,这些都是表现在康巴的服饰艺术之上。康巴为农牧结合区,服饰也以农牧为分化点。农区以氆氇,哔叽,布为衣料。牧区以耐寒的动物毛皮为衣料。如今社会发展,农牧区没有太大区别,一般都喜好穿锦缎绣花袍,都有镶边的习惯,有黑色毛呢,彩条氆氇,袖口处有时也会镶嵌赖毛,狐,虎,等动物毛皮。 这里的藏靴分两种,松巴鞋和嘠洛鞋。是康巴人平时喜欢穿的。松巴鞋以牛皮做底子,鞋面是氆氇或黑色布料,鞋帮有红蓝绿等个色彩绣。鞋腰后面开有10-15厘米的口子,腰高至腿肚,一般用牛毛捻的绳纳鞋底,夏季穿用。嘎洛鞋也是用牛皮做底子,鞋帮用三层氆氇黏制而成,鞋尖如船上翘,跟和尖都用黑皮包缝,斜面用黑牛皮和丝线镶边,鞋筒也是氆氇质地拼接而成,形成竖立的条纹状,后腿度也是又开口,加染色羊皮加固,甚是受欢迎。

图21 图22 图23 图24 图25 图26 图27 总结,康巴男女装束以昌都最为典型,女子其主要标志是梅朵头饰,以银、青铜铸造并镀金,中间镶嵌红珊瑚。在康巴妇女服饰中有些物品被不断放大,如胸前的卡乌,显得比别的地方浑厚,康巴女子的背饰是一大特色,用珊瑚,琥珀(蜜蜡)层层叠叠堆砌,很像某种神话传说中的海神。女子在头顶也有单独的一个蜜蜡,中心镶有红色珊瑚做装饰,也是女子成年的代表。相对于女子康巴的男子服饰就显得很简单了,主要标志就是红艳艳的英雄结,狐皮帽。藏袍色彩追求大气,以红色做底,彩色氆氇镶边。肥大粗犷。衬衣多为纯洁的白色。康巴汉子强悍彪壮,喜欢显示自己男人的雄威,刀枪是他们常有的配饰。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

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 目前,外国学界对中国帝制晚期(13-18 世纪)的研究日渐深入,其中也不乏涉及西南地方社会渐次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统治过程的研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一统”观念作为一套最具强势的诠释话语主导着这方面的研究进程,我们亦可称之为“开化”、“汉化”等。究其根本,和自先秦以来所崇尚的“大一统的政治哲学不无关系。总得来看,这无非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探究思路,或者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视野模式。这种“自上而下”的视野必然是探究中央王朝和地方关系的一条线索,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认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裨益不多。当然,就这一点,历史人类学家就做出了相当多 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的贡献。其中 司制度的改革》就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笔者对该文略陈管见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教。 全文以雍正帝于1728 年所颁布的“改土归流”诏引出在西南土司与晚清中央政府关系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时人(士大夫)对雍正朝“改土归流”意见不一的尴尬境况,并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雍正偏离了自顺治、康熙以来力图通过对边疆土司制度的改革来深化清朝政府的政治影响及文化声望,以求在“开化夷民”的基础之上废除土司制度的“大一统”之路。但同时作者又认为,雍正的这一举措却是对清初改革西南土司制度意外结

果的合理反应。 文章用较大的篇幅描述了清朝初期(顺治康熙时期),中央 政府为稳固统治对西南土司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作者以土司承袭 制度和土司区官学体制作为切入点,详细描述了这一时期土司职 位承袭途径的变迁以及中央利用优势汉文化渗透边疆社会的模 式的建构,并以此论证清朝统治者试图通过这一长期计划, 阻碍西南地区一体化进程的诸多政治和文化堡垒。 譬如中央政府 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确定土司区父子相传的承袭制度, 只有土司的直系后裔才具有承袭权, 如此一来,就颠覆了以往较 为混乱的继承模式,使得原本有机会承袭的土舍或其他土著精英 失去了这一权利,自然而然地将边疆社会精英阶层内部分化开 来。当然了,并非只要作为土司直系后裔就能顺利继承掌管一方 社会中的影响,并将其与土司承袭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且对接 受官学的资格做出了特殊的说明。 如此一来,又在无形之中拉大 了精英们的距离。所以,作者也注意到了清初西南土司制度改革 下所引发的与统治者初衷背道而驰的客观结果——西南边疆土 司社会内部暴力冲突不断升级并最终取代了中央预想的稳定安 邦的社会局面,这就是雍正帝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 而这个问 题也印证着清初土司改革之后西南边疆土司社会内部原有的传 统政治关系的决定性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才有了开篇中提到 的雍正帝进一步推行“改土归流”的圣命。 消除 规定 的权利, 中央政府通过官学体制的推广强化了正统价值观在边疆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贵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 1.8%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夏之前称"赤水"。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汉属荆州,益州。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清代沿用明制。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的继承和发展。

恩施地区土司史话

恩施地区土司史话 中国土司制度发端于两宋之交,形成于元朝,鼎盛于明朝,衰落于清朝。 元朝以前,中原朝廷对今恩施地区的统治主要为羁縻制度(即封赠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官爵以统治本族人民)。 据光绪十八年(1895)《湖北舆地记》卷17记载:五代时置 羁縻感化州。宋代在今恩施南部设立了一些羁縻州县。如定州(鹤峰县南部并跨入湖南境内)、富州(后为柔远州。今 来凤一带)、顺州(今宣恩沙道沟一带)、保顺州(宣恩县李家河一带)、高州(原称珍州,后改为高州,复改西高州。 今宣恩县高罗一带)、懿州(今咸丰县境)、龙渠县(今利川市忠路一带)。 元代统治中国后,鉴于宋代的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每到王朝衰微时,不听其控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乃改宋代的羁縻制度为土司制度。其时在今恩施境内共设14个土司,包括宣慰司3个即施南道宣慰司、

镇边忠峒宣慰司、镇边毛岭峒宣慰司(注:一说宣慰司3个即施南宣慰司、镇边毛岭峒宣慰司、怀德军民宣慰司);宣抚司6个即散毛军民宣抚司、誓崖宣抚司、安定宣抚司、怀德宣抚司、高罗宣抚司、师壁宣抚司);安抚司4个即忠孝军民安抚司、木册安抚司、盘顺安抚司、龙潭安抚司;宣抚司7个即散毛军民宣抚司、容美峒宣抚司、高罗宣抚司、隆奉宣抚司、龙潭宣抚司、隆中路宣抚司、龙渠峒宣抚司;安抚司6个即忠孝军民安抚司、盘顺军民安抚司、忠义军民安抚司、金峒安抚司、大旺安抚司、木栅安抚司。此外,还有忠建军民都元帅府、容美总管府、唐崖千户所。 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改柔远州曰散毛峒。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升为散毛府。至正年间改散毛府为散毛誓崖等处军民宣抚司。又于施州东南蛮地置沿边溪峒招讨司。 至正二年(1342年)改沿边溪峒招讨司为施南道宣慰使司;又于施州东南蛮地置叉把安抚司、隆奉宣抚司。又于宋西高州地置大奴管勾等峒长官司、石溪峒长官司。至正十一年(1351年)改大奴管勾等峒长官司为忠孝军民府;至正十五年(1355年)忠孝军民府改为忠孝军民安抚司、石溪峒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陈绍举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

“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 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关于《“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河池学院、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来宾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广西忻城县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8月19-22日在广西忻城县隆重举行。本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下载论文网 8月20日上午,研讨会举行了隆重的开幕式。开幕式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院长周长山教授主持。中共广西忻城县委书记谢大研、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研究员、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希清教授、国家清史研究会编纂委员会副主任马大正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商传研究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研究员、贵州省人大副主

任傅传耀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来自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河南、甘肃、青海、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16个省、市、自治区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开幕式,共有9位专家作了主题发言。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郭旃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现状与思考”的发言中,强调“土司制度在中华民族大一统国家形成、巩固、发展过程中一个确切的历程、作用和意义,土司制度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景图,它的发展、沿革、保存状况、类型、代表性要素、组合方式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有何关联?土司制度所体现的文化交融、民族关系的演进,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地位和意义”有待于专家、学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为土司申遗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建筑遗产保护预研究(课题负责人:陈同滨)”课题组李敏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现状分析”的发言中,“以地理文化区域为基本划分方式、以主题框架对应的遗存类型为参照指标,同时再加上人口、历史政权等参照体系,从而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个重要的缺口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苍铭在“从申遗看土司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的发言中,强调“申遗文本编制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学术研究不充分的问题,也是

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 ①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②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康北地区霍尔土司家族以及霍尔土司制度

康北地区霍尔土司家族以及霍尔土司制度 霍尔是藏族对蒙古族的称呼。康北的甘孜、炉霍和道孚县的部分地区因曾经是霍尔人居住地,故称之为霍尔地方,有着发达的古代文明。康北霍尔部落的来源众说纷纭;至清代已发展到巅峰,作为藏族的一个支系,康区北部的霍尔人与周围其他的藏族人群相比,在语言、体质、文化面貌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他们被普遍认为与蒙古族存在一定的族源关系。本文对霍尔土司家族以及霍尔土司家族的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更全面的了解这个家族。 标签:霍尔;霍尔土司家族;霍尔土司家族制度 引言 最开始的时候,霍尔家族最开始只是一个部落,在十三世纪的时候依附元朝(蒙古人)开始发展,逐渐成为纵横康北地区强大土司。家族传承最大的缺点就是子孙的繁衍最终会起内部纷争,最后要么分裂要么被篡权。因为子嗣争权,曾经强大的霍尔家族在十七世纪分为霍尔麻书、霍尔章谷和霍尔朱倭三个土司,后来霍尔麻书又分出一支霍尔孔萨,霍尔朱倭另辟一支霍尔白利,再后来又分出霍尔东谷和霍尔杂安,总共是七家,称为霍尔七土司。 一、霍尔土司家族概述 霍尔”是历史上藏族对蒙古人的称呼。霍尔七土司是指清代设立在康北的霍尔孔萨安抚司、霍尔麻书安抚司、霍尔朱倭安抚司、霍尔章谷安抚司、霍尔咱安抚司、霍尔白利长官司、霍尔东科长官司等七个出自蒙古族霍爾家族的土司。上述7土司,被民间称之为“霍尔7部”或“霍尔7土司”。 霍尔家族统治的地方,即康北的甘孜、炉霍两县和道孚县的部分地区,这是康北自然环境、交通条件最好的地方,著名的川藏茶马古道北线的必经之道,是重要的交通枢纽。独特的天时和地利,造就了它具有康北各地所不能比拟的发达的经济和文化。 霍尔家族是蒙古人在康北播下的一粒种子,至清代时,霍尔家族已发展壮大,其家族成员已成为当地7个部落的首领。至公元1728年(清雍正六年),清政府对这7个部落首领均授予土职。其中授安抚司职5个,长官司职2个。 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福康安平息廓尔喀(尼泊尔)对西藏的入侵,霍尔部落诸土司随征有功,再次受到诏封,使霍尔部落更进一步走向辉煌。 但是,满清政府在给予霍尔部落无限荣耀的100年之后,却又通过改土归流亲手剥夺了他们所给予霍尔部落的一切。好在川边改土归流在辛亥革命浪潮中草草告结。民国初立,中央当局无遐顾及康区诸事,各土司、头人趁机复辟。刘文辉入主西康后,对地方势力采取笼络政策,对复辟土司、地方头人均委以区长、

土家族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 据资料搜集证明:茅冈土司内覃姓最盛,其次为田、向、彭、黄、庹、罗、秦等姓,这些姓氏全都是当地土民。经过几次征剿和通婚,特别是“改土归流”后,汉民族逐渐增加,茅冈也杂居有土汉苗族的人民。 茅冈土家人的个性:刚劲淳朴,勇于拼搏,守其信义,敢于追求争议,不惜自我牺牲,其类皆衲于言,而敏于行,易激愤,不善言巧。这就是土家族山水造成的“辛辣精神”。 茅冈土家族民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接近彝语支的一种独立语言。土家族因受种种条件限制,有语无文。存于乡间土语略举稍许:土家族自称毕兹卡(本地人的意思)祖父叫爬铺,父亲叫阿巴,母亲叫阿业,叔叫安杯,叔母叫业捏,兄叫阿可,弟叫阿矮,儿子叫卵必,女叫必优,孙子叫惹必,孙女叫惹必优,外祖父叫嘎公,外祖母叫卡不,吃饭叫直戛,大米叫司里,肉叫食,碗叫切必,筷子叫不支,茶叫(日阿)泽,喝杯茶叫(日阿)泽、拉术服等等。土家族语法有一显著特点,即多为倒装语,如公鸡叫鸡公等。目前还流行的土家语言有:哈太(不懂),哈拉糊(傻瓜),冲(枪),赶仗(狩猎)放快(早晨说龙蛇虎)等等。土语地名有:杉那子、毕笼、土家旮、哈溪等等。 茅冈土家族服饰:男人裹青头巾,穿青灰色对胸布扣上衣,下穿青兰色大裤脚,脚穿草鞋,雨天带脚马。女人头插水红色小花,带银耳环,银手镯,上身穿绣花边青兰色满襟,下穿青兰色绣花边大裤角,脚穿绣花鞋,不裹脚。 土家族的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多姿多彩,并且贯穿于广大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之中,如开荒锣鼓、薅草歌、澧水号子、放牛山歌、散花调等等。乐器主要有唢呐、大号、二胡、锣鼓等。特别逢年过节、集会就要跳“摆手舞”、“唱山歌”、“踢踺子”、“打飞棒”、“摔撑腰”、“卖龙车车”、“金二排”等。春节期间群众最喜闻乐见的是闹“花灯”、“阳戏”(俗称杨花柳)、“武术”、“气功”常伴于“狮子灯”、“龙灯”表演。各村寨还札有二、三丈高的“秋千”,男女青年打起来最为壮观。 茅冈土家族信仰与禁忌:土家族人崇拜祖先迷信神鬼,如供奉“大老爷、二老爷”(土家先祖)和“龙王三神”、“黑保大神”,并把士老司(巫师)、土医奉为尊敬的人。多数小孩在三至九岁的时候都请土老司“渡关”、“还愿”、“托帛”、“泼水犯”,如果成年长期生病,请郎中治疗不愈,就请土老司祛邪,土老司身穿法衣,手执宝剑,为病人“赶鬼”,还要“上刀山”(把罐头烧红),“摸油锅”(把油在锅里烧开),最后是“砍草人”、“扛马脚”(马脚抬着神飞天坎、溪坎)等。 土家的禁忌较多,如:过年吃年饭不能喝汤,年初一不准向外泼水,不能扫地,不能向外倒垃圾。早饭前不能说龙、蛇、虎、猴,早晨听见乌鸦叫是不吉利。进主人的屋不能脚踩撑架鼎(土家多在火坑用鼎罐煮饭吃),借水桶不能送空水桶,或挑担水,或在门外改双手提空桶送进厨房,借药罐不能送,只能主人去取。买药不能背,只能提在手里,嫁出去的女回娘家不能夫妻同房,妇女坐月后,母亲去陪女同房,三十天时,母女一起回娘家坐十八天,才能回婆家。寡妇不能引新娘入洞房等。 《六月六日——覃垕忌日》:茅冈土家族确信六月六日是覃垕被朱元璋的大将周德兴利用朱思济(覃垕的女婿)把覃垕从千山万峒中骗出来抓去杀害的,其时间按《明实录》记载的几件大事可以推断:明洪武五年(1372)四月长江大水,汤和入川大军在三峡被阻隔不能入川,便派曹良臣等约六万人增援周德兴围攻覃垕起义军,七月西上行军,六月六日覃垕牺牲时间是真实的。

【精准解析】云南省昆明市第一中学2021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摸底测试历史试题

昆明第一中学2021届高中新课标高三第一次摸底测试 文科综合试卷 一、选择题 1. 《诗经?大雅》称“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尚书?召诺》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统治者也有意识地整编前代文献。“殷鉴”观念 A. 推动了重史传统的形成 B. 旨在强化对思想的控制 C. 有利于贵族政治的延续 D. 是对商文化传统的沿袭 【答案】A 【解析】 【详解】根据材料可知,西周时期形成的“殷鉴”理念是为了吸取商亡的历史教训,并且整编文献,推动了重史传统的形成,故A项正确;B项表述在材料中没有体现;贵族政治的延续依靠宗法制度,材料中没有体现,C项错误;根据材料可知,“殷鉴”理念是要反思殷商之失,D项表述错误。 2. 据考古发现:汉代海昏侯墓中出土器物铭文中,昌邑(王国封地)年号出现过六次,分别为昌邑二年、七年、九年、十一年(公元前87年);而汉宣帝使用过的元康年号也出现过六次,分别为元康三年和四年(公元前62年)。这反映出 A. 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加强 B. 纪年法推动国家统一 C. 王国问题成为心腹大患 D. 郡国体制已完全废止 【答案】A 【解析】 【详解】材料中反映出的昌邑年号主要是前期,而后期年号则以汉宣帝的元康年号为主,说明朝廷对昌邑的影响力扩大,故A项正确;B项在材料中无法体现;这一时期王国问题已基本解决,C项与史实不符;王国问题解决后,郡国体制依然并行,但地方王侯仅“得衣食租税而已”,不再拥有实权,故D项错误。 3. 宋人记载:“田农之家,往往举息钱以市种与牛,乃克播种”,又有人总结道“富贵之家,积谷以邀价,放债以取息,与民争利,不一而足”。这表明当时 A 小农经济脆弱 B. 抑商政策松弛 C. 借贷关系普遍 D. 土地兼并严重 【答案】C

土司文化

土司 土——土人,即当地人;司——管理:土司——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 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官职,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 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简介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在桂西少数民族地区,宋王朝平侬智高起义后,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为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流官的州县不同,故称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 含义 第一,宗族大姓之长不是土司。识别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族要在“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袭其职”基础之上加入“世统其兵”四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豪强首领一旦具备“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特征,就成为土司。可以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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