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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目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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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从民法的语源来看

二、从调整对象来看

三、从表现形式来看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二、近代民法

三、现代民法

第四节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的含义

二、民法体系的结构

第五节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第二节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平等原则的案例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

一、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二、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

第四节公平原则

一、含义

二、具体体现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诚信原则的起源

三、诚信原则的功能

四、我国诚信原则的确立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一、含义

二、案例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三、民事责任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二、分类

第二分编民事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的效力的

关系

三、自然人无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监护

一、概述

二、性质

三、监护的分类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

五、精神病人的监护

六、监护人的职责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

三、法人的本质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设立条件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民事能力的含义

二、法人民事能力的限制

三、法人人格否认

第五节法人的机关与分支结构

一、概念

二、种类

三、法定代表人四、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第六章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二节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二、分类

三、合伙的出资与财产

四、合伙的经营

五、合伙的债务承担

六、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客体的范围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

二、特征

三、物的分类

四、特别的物——货币

五、有价证券

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及其特征

二、历史沿革

三、制度功能

四、适用范围——民事行为

五、代理的种类

第二节代理权

一、概念和性质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权的终止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二、法律后果——效力待定

三、表见代理

第十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

三、除斥期间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三、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分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较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概况

一、物权法的概念与地位

二、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确认

二、物上请求权

三、请求赔偿损失——侵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的产生、内容变更与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种类

三、《物权法》物权变动规定的逻辑思路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模式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三节动产交付

一、交付的含义

二、交付的效力

三、交付的种类

四、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动产物权变动——抛弃

五、“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继承或者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建造与拆除行为

三、征收

四、有效判决或者仲裁

五、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再次变动

第二分编自物权

第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种类

第二节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善意取得

二、添附

三、先占

四、拾得遗失物

五、征收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

三、权利内容

第五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特征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通行权

三、利用相邻土地的关系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五、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

六、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处理原则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三、侵害相邻权的补救措施

第六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二、共有的特征

三、产生原因

第二节共有的分类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

第三节共有的分割

一、分割的概念和原则

二、分割地方式

三、分割的效力

第三分编他物权

第七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

三、当前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四、准物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类型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

五、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三、地役权的设立

四、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

五、地役权的消灭

第八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导言——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中的地位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四、担保物权在民法中的地位

五、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六、担保物权的实现

七、担保物权的消灭

八、主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时效问题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最高额抵押

五、动产浮动抵押

第三节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的功能

三、质权的特征

四、动产质权

五、权利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三、留置权法律关系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存、并存以及人保与物保的并存

一、担保物权的竞存

二、共同保证

三、共同物保

四、人保与物保并存

第四分编占有

第九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含义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性质

三、占有的要件

四、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之原理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体系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体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五、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三节债权与债务

一、债权

二、债务

三、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效力概述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第三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三、无因管理与代理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二、管理他人事务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

第四编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含义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三、人身权的分类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含义

二、关于人格权的理论热点

三、一般人格权

四、具体人格权

五、人格权的商品化

六、法人(或称社会团体)的人格权

七、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三节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含义

二、亲权

三、亲属权

四、配偶权

五、关于生育权

第五编侵权责任法

第一分编侵权法总论第一章侵权法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语义分析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三、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三节侵权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损害

一、含义

二、分类

三、纯经济损失

第二节致害行为

一、含义

二、注意两点

第三节因果关系

一、什么是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第四节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

二、过错的性质

三、过错的分类

四、过错的判断标准

第五节消极构成要件—抗辩事由

一、抗辩事由的含义

二、类型

三、正当理由

四、外来原因

第三章数人侵权

第一节数人侵权概述

一、数人侵权责任的含义

二、数人侵权责任(广义)的分类

第二节共同侵权

一、概念

二、分类

三、受害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或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赔偿请求时的处理

四、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责任方式与侵权民事制裁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民事制裁

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原则

二、财产损害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分编侵权法分论第五章一般侵权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一、含义

二、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三、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四、文学作品和新闻侵权

第二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

一、侵犯姓名权

二、侵害肖像权

第六章替代责任

第一节替代责任概述

一、替代责任的含义

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特殊关系

第二节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

一、监护人责任

二、用人者责任

第七章不作为侵权

第一节概述

一、不作为侵权的含义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扩张

三、我国法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第二节几种具体的不作为侵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2020年7月整理).pdf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 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 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单选题] 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1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邀约()①拍卖公告②招标广告③招股说明书④债权募集办法 [单选题] 13. 下列哪项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单选题]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 架图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 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 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 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 、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4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的法律效果)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1『 2< 其特征) 3 1、民法概述 5 6 1广 2 < 3 4 2、自然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 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 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 r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Y 2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 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 3、法人 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k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如何构建学科知识体系

作者:何辛欣 上篇讲过,不少考生也相当刻苦,但是取得的效果却不甚理想,这并不是基于智力因素而产生的分野,而是考的好的考生掌握了更加科学的方法。好的方法和勤奋的学习是缺一不可的。驽马十驾,功在不舍,如果南辕北辙,则虽有良驹宝马只怕离目标愈来愈远。所以考研成功无非四个字:勤奋、得法。勤奋你们来做,得法我写出我个人的经验,让你们少走弯路,那么你就一定是分子而不是分母。我发现有些考生在对具体知识点的掌握并不差,但是考试的结果却不理想,我想可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能深入细小的知识点而不能浅出,考题稍微一变换就不知所措,痛失得分机会。 构建学科知识体系是我两年备考的两大心得之一,说到这个词,感觉比较玄妙,其实很简单,特别是学法的人,要有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所学知识,形成体系。我尽量以口语化来说明,如果有疑问,请在下面跟帖询问。 前提:构建学科知识体系适用于自成体系的一切学科,尤其是法学(我发觉其他科目教材的体系都不如法学的教材体系强),但是不包括外语的学习。对于外语的学习,鄙人学了十数年的英语,仍然除了应付考试尚能聊以自慰以外,不堪实用,希望有对语言学习有心得的兄弟姐妹不吝指教。 某一学科,之所以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总有自己最鲜明的特点、自己的篇章结构顺序,因此要掌握这一学科,应当以此最宏观的特点入手,层层深入,才能掌握本门学科的精髓,进而全面系统地掌握该学科。举个通俗的例子,一个画师要画一棵树,必然先画其主干,然后才是分支,最后才是树叶,以及树叶上的纹理,而绝不会相反。那么我们在学习法律学科的时候,一开始就津津乐道于为什么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然而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自杀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这些问题,固然可以说是对法律学科有浓厚的钻研兴趣,但笔者认为本末倒置了。 法硕联考的五门学科,以及政治考试的五门学科(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以及其他学科,都体现了这一点,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学习每门学科,都必须从最基础的东西入手,而考生往往忽视这点,动不动就题海,光做题不思考,效果有限。比如缓刑和假释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答案缓刑是量刑制度,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知道了这一点,其他的区别就顺理成章了;又如刑法为什么必须罪刑法定,而民法一般则规定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比如合同法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要以为这些不会考试而不重要,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张无忌为什么能够迅速学好乾坤大挪移,因为他有九阳真经的深厚基础。掌握了构建学科知识体系这一方法,对将来学习大多数学科都有事半功倍之效。 具体如何操作? 我在上篇帖子讲过,第一遍读书的时候首先要看篇章结构,并抄录下来,这是学科知识体系的雏形。抄完后,看看这门学科大体分为几大块(虽然一门学科动则十几章,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四块)。每块由许多章组成,每一章就由许多小节组成,每一小节由许多知识点组成,每一知识点由组成该知识点的许多小点组成。这样你知道这棵树的主干、分支、树叶和纹理了。 第二遍读书的时候,根据最基本的概念,思考作者为什么会如此安排篇章结构顺序,各章节之间有什么内在关系,每个制度是如何围绕该学科最基本的原理并反应这个原理的。作者按照这样的篇章结构顺序自然有他的道理,如果对其思考,按照作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

民法体系图

民法体系图 1.民法的起源 (一)民法概述 2.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 一、民法综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四点意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⑵平等原则 ⑶自愿原则 ⑷等价有偿原则 ⑸诚实信用原则 ⑹公平原则 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⑻公序良俗原则 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种类;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事件 ⑵行为 ①概念 (一)公民的概述②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1.概念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特征 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4.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1.概念 2.特征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 3.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1.概念 2.作用 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三、民事主体—公民(四)监护 3.设定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关“近亲属”和“其他亲属”的差异 4.职责 5.终止 1.宣告失踪: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概念 (七)个人合伙 2.特征 3.类型、合伙的成立、变更、责任承担 (一)法人概述 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民事主体—法人 1.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二)法人的分类 按所有制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按公司法分非公司法人:非依公司法设立的法人 3.我国法人的分类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不一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 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 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 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 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第一章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5.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7.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 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

法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 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 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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