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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淮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救助病种

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

2、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3、主要病种:

(一)大病病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及并发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心肌梗塞、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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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虫病、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二)重症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及脑血管畸形、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腔炎、颈椎病(脊髓型)、腰椎间盘滑脱症、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脊柱侧弯(≤18岁)等。

(三)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参保参合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医疗救助办式。

(一)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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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

2、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后,不论在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对低保对象的救助:

1、对农村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可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2、视情实施医前救助或“一站式”即时结算。

3、低保对象如因家庭非常困难,造成暂时没钱住院治疗的,可按病种享受医前救助。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大病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4000—6000元定额医疗救助;属于重症慢性病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对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不设病种限制,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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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各种保险)各项保险补偿后,按照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五)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

1、所患必须为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2、视情实施医中或医后救助。

3、医中救助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大病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元定额医疗救助。

4、医后救助按照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项保险补偿后,根据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额多少、分段救助:个人自付额1万元—2万元(含1万元),给予2000—3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2万元—3万元(含2万元),给予3000—5000元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8000元医疗救助。

(六)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患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可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七)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救助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确定调整标准后执行。

四、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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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持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的同时,到受理即时结算窗口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医前或医中救助程序:

申请。困难群众申请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证件);

3、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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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进行筹集。

(二)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区级财政承担一半);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四)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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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县区,省、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六、部门职责

(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相互免费提供数据接口,稳步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同时,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并负责落实各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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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结算先行垫付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即时结算服务工作。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网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将补助金额扣除、先行垫付,确定专人按月与县区民政部门对账,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垫付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重要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申请救助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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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如数追回。

(五)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八、附则

(一)市辖区统一按此实施办法执行,凤台县可参照此实施办法,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行文。

(二)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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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改善服务门诊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方案

改善服务门诊一站式服务平台实施方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优化门诊服务实施方案一、目的: 优化服务流程,切实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提升医患满意度。 二、实施方向: 成立门诊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具体方案如下: 1.组织管理:医院一站式服务接待中心由门诊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人员培训;护理部协助人员调配;计算机中心协助信息化维护;后勤部协助服务台建设。 2.服务项目:预检分诊、传染病筛查、预约挂号(取号)、健康咨询、投诉接待、发放检验报告、提供便民服务,接待双向转诊上转患者。3.服务时间:上午7:30~下午17:00,双休日、节假日照常服务。4.接待中心设立在门诊一楼显眼位置,服务电话xx。 四、具体工作内容: 1.工作人员由门诊部按服务项目合理安排,服务到位。对不能立即落实 的,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答复。 2.门诊代理主任现场值班,审核签章工作前移。 3.预检分诊,指引患者选择对应科室就诊,避免患者挂错科室,延误患 者就诊,减少患者退改号例数。

4.提供患者复诊预约服务,并协调相关科室安排就诊时间,指导患者自 助挂号。 5.为患者提供健教处方、专家简介、特色科室简介等资料;提供健康咨 询。 6.设意见箱,发放门诊满意度调查问卷,指导患者就诊结束后将问卷投 入意见箱。 7.接待门诊投诉,当日解决患者投诉问题。职能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 转交投诉办公室。 8.指导患者使用检验报告自助打印机,为无自助能力的患者打印检验报 告。 9.拓展便民服务,为85岁以上患者提供轮椅,全程陪诊。 10.设立巡导志愿者岗位,安排导医、志愿者协助年老、行动不便患者办 理就诊手续。 11.接待新农合、社区转诊患者,安排就诊。 五、服务要求与管理 1.遵循“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落实服务接待中心的各项制度。 2.坚持规范服务,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3.耐心、细致地回答病人的各种询问。 4.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5.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严禁脱岗。 6.巡导志愿者每两小时轮换一次。 八、设备与环境配备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

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保临界对象; (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 (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报销比例: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

一站式服务中心运营方案(决议合并稿2013-3-14)

一站式服务中心运营方案 一、机构设置 1.各省设置省级运营管理中心,省经理一名,下设订单部、仓储物流部(仓储和司机)、财务部、综合部(后勤服务、数据分析费用核算和投诉督导考核)。 各省部门人数以实际需要配置,公司统一审核。 2.每个地区设地区经理1名,每个县设县区经理1名。 3.县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采取加盟合作方式。 二、省级运营管理中心及各经理职责 (一)省级运营管理中心及各经理职责 1.负责全省销售计划的制定与落实; 2.负责全省的督导和考核; 3.负责全省的仓储管理和物流配送工作; 4.负责全省的订单处理及结算工作; 5.负责全省的组织培训和业务辅导; 6.负责全省销售方案的制定与研讨; 7.负责沟通协调全省各级经理与总部之间的关系; 8.有权责令地区经理、撤销违反公司规定或能力不行的县区经理的经营权; 9.有权对地区经理进行奖罚; 10.有权向总部申请撤换地区经理; 11.对地区经理的费用支出有审核审批权;

12.按公司规定有权出来客户投诉事件; (二)地区经理职责 1.负责本地区销售计划的制定有落实; 2.负责本地区销售方案的制定; 3.负责本地区的督导与考核; 4.负责本地区各县中心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本地区各县中心的开发与经营辅导; 6.负责本地区各县中心的交流与学习; 7.有权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能力不行的县区经理进行处罚和教育; 8.负责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他工作; 9.有权向省经理申请撤销违反公司规定或能力不行的县区经理;(三)县区经理职责 1.按公司要求自行解决营业场所及车辆,房租、装修、车辆维护等费用,根 据每月完成户数,公司将给予0.4元/平的补贴; 2.注册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 3.按公司要求招聘工作人员和壁纸工; 4.无条件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培训制度,无条件执行公司服务标准及公司 制定的价格体系; 5.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权益; 6.完成公司按政策标准落实的销售任务; 7.按公司要求和地区销售方案协调工作,带好队伍;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

目录 商务部分 (1) 1.投标函 (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3.没有重大记录证明函 (4) 4.投标一览表 (5) 5.投标报价明细表 (6) 6.技术响应情况表 (7) 7.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实施方案、服务承诺、培训等) (8)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 11.投标人简介 (12) 技术部分 (14) 1、项目概述 (14) 2、业务需求 (17) 3、业务流程 (19) 4、系统架构 (19) 5、项目验收 (22) 6、售后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 (24)

商务部分 1.投标函 致:招标代理 根据贵单位项目编号HNZY20的投标邀请函,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商务代表)代表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书正本一式壹份,副本一式贰份。 本公司谨此承诺并声明: 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要求,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 2、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的60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中标,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 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不论在任何时候,将按贵方要求如实提供一切补充材料。 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审小组所作的评审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投标报价最低并不一定获得中标资格。 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贵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获得中标并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如期签订合同并履行其一切责任和义务。 8、我方在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不以任何不当手段影响、串通、排斥有关当事人或谋取、施予非法利益,如有不当行为,愿承担此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 实施方案 XX民政局 二0一六年三月

目录 1概要 (3) 2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3) 3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3) 3.1建设目标 (3) 3.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 3.2.1公众服务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 (4) 3.2.3志愿者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4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5基础设施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4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 (27) 4.1项目总投资估算 (27) 4.2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 (27) 4.3资金来源与落实 (28)

1概要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我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残无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建立救助对象数据库。救助对象在我区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的同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二位一体”受理、审核、网上审批即时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只需通过一张社保卡就能便捷快速地在该系统中实现医疗费用的即诊即免。避免困难对象先自付、后报销的形式,实现了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升了行政服务管理的效能,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同时,“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了不同社会救助部门之间救助对象的统一管理和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多头补助和漏补’现象,使救助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限救助资源的最优化分配,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发放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加强可政府监督力度,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2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2.1建设目标 按照“规范标准、数据准确、一库多用、共建共享”的要求,依托XXX统一的基础网络平台,结合国家标准,按照XX区困难群众的管理规范,建成由区、街道(乡镇)、社区(村)3级构成,覆盖XXX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单位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标准统一的信息系统。 横向上整合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部门(民政、卫生计生)业务,实现了各类不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受理、协同办理和联合审批,实现参与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提升审批工作效率,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多头补助和漏补”现象,使救助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向上通过对救助工作的3级网络化管理【社区(村)→街道(乡镇)→市】,实现医疗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实施方案.doc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 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提升社区为民服务的效能,打造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社区服务管理创新模式,提高居民满意度,根据区委统一部署和龙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乡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服务场所最大化、办公场所最小化、社会效益最大化”要求,通过统一平台名称、统一服务项目、统一硬件标准、统一人员配备等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建设,开展社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提升社区为民服务的效能,打造便民、利民、快捷、高效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 二、预期目标 将社区服务大厅打造成硬件设施标准、服务功能多样、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统一,实行“一门式”受理和“一站式”服务的工作窗口。社区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大厅集中办公。 三、建设步骤 9月份之前在红旗社区进行试点,打造样板,在9月份社区“两委”换届之后全面推开,原则上要求在2016年底

各社区均要建成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大厅)。 四、建设标准 1、统一大厅名称 “一站式”社区服务大厅名称统一规定为:龙狮桥乡XX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篆刻喷绘在大厅醒目位置。 2、统一服务项目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分成若干类:民政、社会保障、计生卫生、党建服务、综治调解、综合服务等。 将所列服务项目集中公示在服务大厅内,实行“一门式”受理、办理。 3、统一硬件标准 服务大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设立6+3个对外服务窗口:民政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计生卫生服务、党建服务、综治调解服务、综合服务,另外预留3个服务窗口。 每个窗口配备一台电脑,每个服务中心配备一台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一部电话机;统一设立服务项目标牌;统一设立长条形服务柜台(高100cm左右),分段划分服务窗口区域;统一配置办公桌椅,服务大厅内墙重新粉刷,等待区安排5-8人座椅,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消防等器材,同时配置若干台柜式空调。 4、统一人员配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 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根据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指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指剔除新农合或医保认定的不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二、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重症精神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脑性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帕金森氏综合征。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 - 1 -

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 - 2 -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是为了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上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xx年完成1055个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每个新建村卫生室中央和省级共补助10万元,实现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20xx年起,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每月200元增加到每月400元。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到20xx年贫困村村医全部具备乡村医生职业资格以上标准。充实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20xx年,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全科

医生3名以上,20xx年达到5名。到20xx年完成九县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20xx年起,建立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机制,每年选派市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和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20xx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xx 年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措施 1.贫困地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 加大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完成1055个未达标贫困村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现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全覆盖。每个新建村卫生室由中央和省级投入10万元,20xx年建设750个,20xx年建设305个,同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为每个贫困村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 2.提高贫困村乡村医生待遇 对于贫困村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从20xx年起,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200元/月增加到400元/月。

在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

在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 在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仪式上的讲话同志们: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政府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减少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今天正式挂牌成立。下面,我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精神,简要讲二点意见。一、分析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成立县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是新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目前已成为各地发展的主导方向,象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薄弱地区,也只有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大力吸引外来资金投入,才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更好地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可以缩减项目审批环节,规范收费行为,能更好地吸引外来投资,所以说建立服务中心是扩大开放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去年,我省连云港率先在全省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建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集中一站式审批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显示了方便群众、规范服务、高效运作、廉洁办事的良好社会效果,其做法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今年2月份,我市专门赴连云港考察学习了改革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借鉴了

连云港市的成功经验,6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了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时也对各县(市、区)提出了成立服务中心的要求。周边的射阳、阜宁等县都已成立了服务中心。所以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成立审批服务中心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县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2、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是适应项目推进年工作的需要。今年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项目推进年”,全市各县(市、区)项目推进工作力度都非常大。实行项目推进就是要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一靠政策,二靠服务,我认为与周边市县相比,我们政策上并无太大的优势,关键还是靠服务。我们只有对投资者减少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取得竞争优势,吸引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3、成立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在一些部门衙门作风依然存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搞暗箱操作,弹性操作,不仅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行招商“一站式”服务后,各单位必须到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公开、公正、透明办公,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遏制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腐败行为。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确保“一站式”服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1、要提高工作效率。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我县确定了首批进入招商“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单位,共有10个,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最新整理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x

最新整理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xxx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 ]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 ]158号)、《xxx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 ]3号)、和《xxx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 ]65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xxx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xxx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

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xxx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级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职责

一站式服务中心相关人员职责 院长代表职责 1、在院领导、门诊部领导下,负责一站式服务中心得日常管理工作, 保证各项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2、代表院长为患者排忧解难,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及各项工作得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到各相关处室。 3、认真受理患者投诉,积极协调医患矛盾,帮助患者解决就诊过程 中得困难,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回馈投诉意见。 4、负责做好一站式服务中心各项审批服务工作得监督。 5、带领一站人员主动向门诊患者进行健康宣教,保持门诊大厅各窗口秩序井然,督促维护公共卫生,确保环境清洁。 6、接受门诊部主任交办得其她工作。 方便门诊工作人员职责 1、在门诊部领导下完成工作,自觉遵守门诊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待每位门诊患者,态度与蔼、解释耐心。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患者开具各种检验、检查申请单,为常规 服药得慢性患者开具常用口服药处方,提供医学及健康咨询,检验报告释疑等服务。 4、据江苏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要求,规范书写门 诊病历与处方。

审批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审批特殊病种证明、病假证明盖章;做好外地医保定点盖章、麻醉卡审批,残疾鉴定盖章及退费审批工作。 3、妥善保管各种审批制度,并做好各项登记与统计工作。 4、遇疑难与特殊事项需请示领导后方可办理。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提供医保、社保相关服务及政策、医学、价格咨询服务。 3、为患者答疑解难,负责接听咨询电话。 便民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预约挂号服务,做好预约患者得统计工作,及时汇总上报。 3、提供外宾、外商及侨胞绿色通道服务。 4、负责全程陪同老弱病残患者及特需门诊患者就诊。 5、为患者援供开水、轮椅、寄存物品等服务,发放院报、健康教育 处方与科普宣教资料等。 6、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患者就诊。 导医导诊工作人员职责 1、在院长代表得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门诊初诊患者得预检分诊工作。 3、负责巡视门诊大厅,陪护老、弱、病、残、孕等患者得检査、治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我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在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的工作方式,按照边摸索、边推进、边改善、边扩大的工作思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问题有所缓解,并摸索出一些基本做法,现就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海城市下辖27个镇(区),总人口114万,其中市区人口36万人。现有城镇低保4195人、2420户,农村低保12675人、6490户。 二、主要做法: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也是妥善解决低保、及特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法宝。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救人为先”的工作宗旨,严格按照“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海城市“阳光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阳光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在实施方案中对救助对象、救助原则、救助措施等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困难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不同类别,区别对待。在具体救助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为主体,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施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医疗补偿政策后,扣除除外金额及大病保险补偿额,其余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500元。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增加职工的健康福利保障,拓宽扶贫帮困渠道,为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互助友爱精神,公司决定设立“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为确保该项救助基金切实惠益职工,减轻公司身患重大疾病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减少职工因病致贫现象,构建和谐新局面,特制订本方案。 一、公司机构设置 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工作机构设置:成立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张海卫 办公室成员:行政部、财务部 办公室成员作为经办机构,负责日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是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定的补充措施,其目的旨在给予因患重大疾病而陷入困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一定的帮助。 2、救助资金实行“职工个人缴纳、直系亲属缴纳、公司行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备注说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妻子/丈夫、子女。 职工个人指:在公司满两年工龄(含两年)在职职工。

三、救助资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每人每月自愿缴纳30元。直系亲属每人每年自愿缴纳100元,家庭成员缴纳需全部缴纳。不能缴纳一人或选择性缴纳。(每年的元月份自愿缴纳)。 2、公司设立“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账户”,公司补贴十万元、咸阳阳光尚苑补贴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救助资金管理工作。 4、救助资金按照“扶危济困、定额启动、适当救助”的原则办理。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 备注说明: 1.因离职或辞退;未享受“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予以退还本金。 2. 因离职或辞退;已享受“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以退还本金。 四、救助对象 1、公司在职员工。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在参保的定点医院,其医疗费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补助之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公司“职工及家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适当医疗救助。

龙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龙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 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落实便民服务举措,改进服务态度、就医环境,改善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真正落实“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提升医院的综合服务层次和科学管理水平,拟成立龙门县人民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现制定建设方案(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医改会议精神,探索建立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流程的有效机制,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温馨服务,拟于2013年中旬初步建立起医院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使群众在诊疗全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优质服务和人文关怀,不断改进就医环境,改善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建设内容 (一)硬件标准 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在门诊的醒目位置,面积10平方米左右,实行柜台式服务,用大号字在柜台上方标明“一站式便民

服务中心”字样,并悬挂服务项目指示牌,文字通俗易懂,颜色醒目;中心配备必要的电脑、电话等服务设施。 (二)服务内容 按照医院服务特点、服务需求和发展定位科学设置服务项目,确保能操作、做得到、不走样。 1、院领导接待日:每周五由相关领导代表院长接待患者,为患者排忧解难,倾听患者及家属对我院医疗服务的评价和建议,及时协调门诊与其他科室之间的相关问题,调解医患矛盾,加大门诊部的职能力度。 2、导诊陪诊服务:及时帮助患者导诊就医,指引患者付费检查,为老弱病残和行动不便患者提供护送就诊服务并指导、帮助患者办理入、出院手续等。 3、预约诊疗服务:为有预约需要服务的群众提供电话预约和现场预约服务,做好相关预约届时、停诊通知、公布坐诊信息、预约登记等工作,向群众提供专家门诊预约、B超检查预约和体检预约等服务。 4、咨询查询服务:提供就医咨询、住院信息查询、专家专科门诊时间查询,医院开展所有项目及费用查询,方式有现场询问解答、引导到专家处询问解答、网上释疑解答等。 5、医疗证明盖章服务:主要承担大病医保审核、特殊病种证明和病假审核,异地医保定点盖章,特定门诊盖章等服务。 6、便民利民服务:提供测量血压、体温、身高,称体重,速取化验单等简单服务,设有饮水处,提供传真复印、地图查阅、老花镜、针线、风油精、雨伞、轮椅、平车、紧急寄存物品等服务,不定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等。 7、群众满意度管理:主要开展医院投诉接待,门诊患者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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