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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中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范围内采挖各种颗粒级别的河砂;所称采石,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各种手段采挖各种规格的砾石及岩石;所称取土,是指用各种手段移动或运走河道管理范围内土体;所称淘金,是指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及土体中提取各种金属和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范围。

第四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所称许可证制度,是指凡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领取由省水利水电厅印制的《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法人,专业户或组织单位使用。

许可证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城市区河段由所在市的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发证单位按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第五条凡需采砂的法人、专业户或组织单位,均需凭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单位介绍信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的全称,负责人的姓名,采砂的性质、种类、地点、范围、面积、方式。采挖砂石和取土的要申报日采量、年总采量或一次总采量;淘金的要申报预计翻动砂、石、土方数量。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准的项目、范围、时间及有关要求进行采挖。

第六条凡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必须向核发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

(三)交通部门按照上级批准的航道整治规划疏浚航道。

(四)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凭建房许可证申请,从河道采挖少量砂、石。

第七条收取采砂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八条为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市、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向省河道主管机关上缴20%,向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上缴30%,每年年终逐级上报财务决算报表

第九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应用于河道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工本费按预算资金管理。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采砂,或虽经批准,但在采砂过程中,其实际作业对堤防、闸坝、桥梁等水工程设施及河道的稳定安全构成威胁,经河道主管机关核定,

确需停业,而采砂者拒不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湘潭市河道生产作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

文号:潭政发[2003]43号

发布日期:2003-4-25

执行日期:2003-4-25

第一条为了加强湘潭段湘江、涟水、涓水及其他河流河道生产作业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辖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及其他生产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生产作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生产作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和犯罪行为。

第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湘江河道湘潭段采砂作业规划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涟水、涓水及其他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河道采砂作业规划批准前,应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作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第五条河道采砂作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江河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专业规划。

第六条河道采砂作业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河道采砂作业实行生产作业许可制度。

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湘江河道湘潭段生产作业许可证统一归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式样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条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一)符合本辖区内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

第十三条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全部上缴财政。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未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生产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虽持有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或不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许可的范围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未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采砂、淘金、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作业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作业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生产作业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生产作业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湘潭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27日颁发的关于印发《湘潭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发[1993]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普兰店市林业水利局实施联动机制 重拳出击非法采砂行为 为进一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良好的生态发展环境,普兰店市林水局自集中开展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行动以来,实施联动机制,协同多部门联合作战,履职尽责,重拳出击整治非法采砂行为,行动快、措施强、效果好,使全区(市)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道路。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涉河非法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管理部门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政府的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和支持,是难以凑效的。我区(市)自开展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先后18次召开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和部门协调会,较好的协调了各执法部门的行动。成立了以区(市)政法委王继晓书记为组长的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综治、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交通、路政、林业、土地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并配备了铲车、拖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专用设备,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市政府与相关单位和乡镇签订了非法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责任人、任务目标、管理主体和责任追究办法。市林水

局每周组织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利治安派出所、土地、交通等部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专题研究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沟通情报信息,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奠定了基础。普湾新区党工委(普兰店市委)书记姜周、新区管委会主任(市长)张乙明亲自过问,明确方向,亲自批示将罚没款全额返还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用于车辆燃修、参战人员的伙食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奖励执法人员和举报线索的群众,极大的激发了参战人员的积极性。 二、摸清底数、精确打击 自我区(市)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工作开始,市林水局会同国土、林业、矿产等部门对全区(市)的涉河、涉地、涉林等非法砂场及占河违章建筑开展了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并向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了砂场摸底登记表,对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场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并制定了具体方案。共核实登记80多家砂场,其中大沙河、碧流河、复州河、夹河、清水河等流域44家非法采砂场,占河违法养殖圈11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44份,经过工作彻底清除非法采砂场38处。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区(市)还先后成立了“六组、一办、一协会。”一是成立了道路交通秩序和清理非法采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到了砂石综合治理

水资源论证报告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是国家战略性基础资源,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已显得十分重要。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芙蓉商住楼采用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地温中央空调,四一三队委托我院编制地温中央空调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1.2 编制依据 1.2.1 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条)

⑥国务院《取水许可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 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第15号令) 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2002年5月1日) ⑨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 ⑩《湖南省取水登记规则》及《湖南省取水申请书及审批程疗》(1990年9月20日) 1.2.2 规范 ①《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1~2.3-93); 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④《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3);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 1.2.3 资料 ①《芙蓉商住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湖南省湘北地矿工程勘察所2000年8月11日) ②《常德市武陵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③《二00四年常德市水资源公报》(常德市水利局) 1.3 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芙蓉商住楼采用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地温中央空调取水点位于常德市洞庭大道与芙蓉路交汇

(合同知识)水资源论证合同

(合同知识)水资源论证合 同

******水电站工程 水资源论证项目技术服务 合同书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日期:2011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承担:《*** ***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方案》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工程地点为****,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壹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壹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1.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建设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二)》标准文本(GF-2000-0210)。 第二条技术服务依据

2.1委托人给受托人的委托书。 2.2委托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受托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汇编》等。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于歧义或不壹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委托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技术内容 项目名称:*** ***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方案 项目规模:详见《*** ***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 项目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 技术内容:按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进行水资源论证分析 第五条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提交资料、文件:详附件。 5.2资料、文件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3日内。 第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技术服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6.1*** ***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方案(含图纸),15份;提交方案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0〕10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 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

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 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的资料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一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费率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原价: 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材料销售价格。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供应单位或生产厂不同时,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 1 2、供销部门手续费: 指材料需要通过物资或供销部门提供时,按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已包括在材料原价内的不再计算手续费 3、材料运输费: 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全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材料包装费: 指为便于材料运输或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5、运途损耗: 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点之前的全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现场交货材料及无运输途中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途损耗。 6、材料采购保管费:

2 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在工地仓库储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耗费。 7、材料预算价格二(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途损耗费)X(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率 1(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黑色金属、钢材、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有色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 (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和规定 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中的“综合调整系数”包含的材料、《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一律不再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定额中 3 的“未计价材料”和列为“单调”的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采购保管费。 ?凡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应明确其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凡未明确者一律视为已含材料采购保管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的,施工单位按采保费的70,收取保管费。施工单位不负责现场保管的不收取保管费。 二、关于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使用说明 二OOO《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行全省统一基价,以基价作为计费基数。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与省基价的差额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为此,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特点,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1、总论 (1) 1.1目的意义 (1)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 1.3 方案编制依据 (2) 1.4 方案编制范围 (3) 1.5 建设方案期限 (4) 1.6 目标 (4) 2、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内容和方法 (1) 2.1调查基准年和区域 (1) 2.2 调查方法 (1) 2.3 城市状况调查 (2) 2.4 水源地调查 (3) 3、水源地安全评价 (9) 3.1 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9) 3.2 水量安全状况评价 (14) 3.3 应急能力评价 (15)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定与补充划分 (19) 5、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内容 (20) 5.1 总体要求 (20) 5.2 水量达标建设 (22) 5.3 水质达标建设 (23) 5.4 监控达标建设 (25) 5.5 管理达标建设 (26) 6、主要成果 (27) 附表 (28) 附录一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43) 附录二报告编写参考目录 (52)

1、总论 1.1目的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生存权。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保障饮水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状调查评估,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为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1.2 方案编制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案充分反映饮用水源保护的本质特征,达到水源保护的实际效果。编制的各个环节均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方案切实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污染治理控制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结合,点源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结合,工业布局调整与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统一,区域整体优化原则。 (3)适用性原则。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推广应用,并具有持久效果,前瞻性强,以保证方案的全面落实。 (4)与流域污染控制相协调的原则。方案的编制,应与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协调,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5)统筹管理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分析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

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

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

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line" chapter, and signature confirmation. Article 17th account manager by the people's bank credit system query print credit report to verify the credit histories and guaranty to the parties. No credit report or credit score, through field surveys or other means to implement the credit situation and external security situation, according to risk 差较大时(大于20%),要分析原因,适当考虑使用方法2。 五、报告书编制实际收费,可以在由本核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数额上下浮动,但上下浮动范围不应超过15%。 六、表1、表2和表4中,论证等级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 行)(SL/Z322-2005)确定;表中有区间数据的,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基价表 单位:万元 论证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水源类别 地表水 36 26 10 地下水 40 30 15 表2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核算调整系数表 投资规模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投资规模(亿元) 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石化、采掘业、火电、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自来水污染新闻报道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湖南岳阳县饮用水源砷超标 10万居民停用自来水https://www.sodocs.net/doc/a01900723.html, 2006年09月10日11:25 红网-三湘都市报 9月9日,岳阳县莱西路致富街,由于自来水砷超标,居民饮用水困难,岳阳消防队为居民送水。记者武席同/摄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由于自来水砷超标,居民饮用水困难,全家只能靠消防队送来的水来维持饮用。记者武席同/摄 9月8日,岳阳市环境检测中心对岳阳县新墙河六合垸自来水厂检测时发现,取水口的砷含量严重超过安全饮用水标准。事发后,岳阳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公共事件处理指挥部,要求该县荣家湾镇近10万居民暂停饮用自来水,并展开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 岳阳县新墙河六合垸自来水厂的水源来自荣家湾镇外的新墙河。9月8日下午4时,岳阳县环保局、县疾控中心、城市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进行例行检测时发现异常,随后,环保部 门对净化池和出水口进行了检测,确定自来水里的砷含量超标。 事发后,岳阳县政府立刻成立水污染处理小组,紧急通知居民停止饮用自来水。岳阳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将此事上报省环保部门和疾控部门,同时下令市级各单位采取措施应对此次砷污染事件。9月8日晚10时半,岳阳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受污染区附近居民的供水工作作了专门部署。为了增强新墙河水域的自净能力,岳阳市于今天凌晨1时49分对上游的铁山水库开闸,紧急放水130万立方米。从每小时反馈回来的检测数据来看,新墙河水里的砷含量已经下降了不少。 岳阳市、县两级消防部门组织18台供水车从岳阳市紧急运送饮用水,从9月8日晚12时许开始定时向居民区、 医院、学校、敬老院等重点单位供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供水,城关地区地下水每日1500吨的供应量也已全部开足,整个县城供水秩序较好。据岳阳县副县长李石东介绍,自来水除了不能饮用外,可以作为其他生活用水,因此当地并没有停止自来水的供应。 9月9日上午,省环境监察总队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并对上游进行排查。目前基本已确定污染方向为40公里开外的临湘市桃林镇。据岳阳县水污染处理小组负责人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 费暂行办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 (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 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防洪保安费 2、水资源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 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5、水土流失补偿费 6、水土流失治理费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 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申请书;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 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供水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水资源收费标准[1]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9月26日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委、甘水办发[1992]68号)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活动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利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说明开采量、采运地点、时间、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砂许可证。 未设管理单位的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 (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第七条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的制订原则为:1、采砂、采石、取土按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15—30%计收; 2、淘金按产值的1—2%计收; 3、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

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

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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