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014年下关五中中小学生意外伤害

保险制度

为保障学生健康,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等情形。

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个人自愿缴费购买,校方责任险由学校为每一学生购买,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四.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的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二)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三)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四)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

(五)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赔付。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不承担具体赔付业务和赔付责任。

下关五中

二○一四年九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费总额内,但保险公司所赔意外伤害款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急救费谁垫付钱谁领取。 4、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并与之所属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5、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险。 6、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7、保险办理及费用缴纳由项目部投保时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合同段各施工队从事与本合同段施工相关的工作,并在项目部花名册备案人员,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

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认定、索赔事宜。并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手续,给付保险金赔偿。 9、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0、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11、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2010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Model of work-related accident insuranc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

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结合千岛湖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提前验收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四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 第五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分部支付,各分包单位不得向职工摊派。 各分包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

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分部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各分包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各分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千岛湖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形。 第二章工伤认定申请 对各类事故中发生因工意外伤害的,应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分包单位项目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承包项目部。 第十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在该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 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 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 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 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 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 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 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 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

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

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 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 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 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 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 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 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 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 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

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

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小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三周岁以上,在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或幼儿。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部公布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项目经理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项目经理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

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施工班组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施工班组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经理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不得隐瞒不报或不索赔。 7.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项目经理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1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研究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及高校的和谐稳定。以中国矿业大学为例,从大学生意外伤害的类型、时间、地点、发生率、成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等方面展开研究,全面概括总结了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特点及影响因素,并指出高校应当通过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意外伤害多级预防网络、加强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以及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做好意外伤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1.2研究意义 据了解,与校园生活相比,实习环境的风险相对较大。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学生家长都很担心:学生在实习场所一旦发生意外,谁来负责这一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习生身份没有明确界定,学生在实习场所一旦发生意外,学生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给学校和实习单位也造成不良影响。为安全起见,在一些风险较大的行业里,实习单位多安排给学生一些以“观摩”为主的实习项目,亲自动手实践的工作就难以参加,实习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大打折扣。所以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的大四学生是非常重要的。

1.3发展现状 大学生群体作为今后社会的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今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保险行业对于大学生群体予以相关的重视。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也关系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根据大学生目前的生活区域以及活动特性,开发研究相应的保险产品,切实做到分散风险,经济补偿的作用。 提高保险意识需要大学生群体丰富自己的保险知识,关注保险业的发展,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当风险来临时可能就是很大的灾难。作为未来社会的精英,需要不断的关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关注自身的职业发展。投保过程中认真阅读相关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积极需要相关部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更好的体会保险业的发展,分享保险业发展的成就。 2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1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转移全局风险,增强全局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 107 号) 4 术语与定义 4.1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4.2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5 管理职责 5.1 本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编制、修订及解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2局所属各项目部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建档工作。 5.3 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 管理流程及要求 6.1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各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到项目现场施工作业时仍可享受该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6.4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6.5 项目部应根据保险公司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6.6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6.6.1 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6.6.2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6.6.3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方直接办理。 6.7 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8 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办理索赔工作,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6.9 项目部应建立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意外伤害人员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8 监督检查与考核 该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制定、落实、解释、监督检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2)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 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 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意外伤害保险规章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1、死亡给付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九条长垣县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怀化市跃进路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制度 为了有效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校园,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我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每学年开始统一为 学生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期满续保,学生个人不用缴费。 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险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由上级教育部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 四、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 4、学生自身原因; 5、上、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报销标准按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学生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意 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属于参保人员或家长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的; 2、受益人、投保人故意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伤残的; 3、参保人员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的; 4、参保人员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的; 5、参保人员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 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七、学生意外伤害险由委托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学生儿童意 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赔付。学校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工作。 八、校方责任险与学生个人购买的其他平安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不冲突。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二...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