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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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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30

【实施日期】200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三条党校在职学历教育,研究生须经省委批准,本科、大专须经省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条件和要求招生。

第四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证书管理,不得擅自或超越办学权限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班。

第二章报考与入学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2006]3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办〔2006〕33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3日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重要性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开展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等公益性服务的必要设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没有活动场所。抓紧解决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对于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组织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重要性,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帮助农村基层组织解决实际困难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和扩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实际行动,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完成这项任务。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 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护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巩固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乡镇党委、政府的执政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通过增强乡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与“六好”乡镇党委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村务公开、县直部门的政务公开上下衔接,配套动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苏办发〔2011〕41号2011年9月9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在全省

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组通字〔2011〕33号)和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建设事关江苏“两个率先”全局。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务员更好地服务群众、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公务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本领、开创江苏科学发展新局面的现实需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做到坚持为民宗旨不动摇、求真务实不放松、清正廉洁不含糊、高效服务不懈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30 【实施日期】200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 程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7]30号2007年8月17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工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团省委、省妇联《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的意见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我省农村部分地区特别是苏北农村留在家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不断增多。为关爱这些农村人群,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在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简称“农村关爱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苏北地区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仍呈增长态势,农村留在家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还将继续增多。作为特殊群体,他们在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实际困难,身心承受着较大压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减轻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重要意义,把关爱这些农村人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组织实施“农村关爱工程”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 《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皖组字[2008]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皖组字[2008]4号《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2007年度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1、2007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为15%,获综合奖需提高比例到20%和参加考核人数在6人以下的单位须填写《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于3月10日以前统一送县人事局,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2、对2007年度县绩效考核综合评比前三名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绩效考核综合评比后三名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不得超过10%确定。 3、未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仍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有效。 5、各单位务必于3月底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人事局,报送的材料按太人字[2006]177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1、《考核结果花名册》 2、《年度考核登记表》 3、《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 中共太湖县委组织部太湖县人事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组字〔2008〕2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皖人核字〔1995〕第22号)同时废止。今后我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不再另行发文部署。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验收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委组明电…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乡镇(街道)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后,要逐村形成审计、验收报告,并汇总形成检查验收情况综合报告,于4月1日前报送市委组织部。 附件: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安市财政局 2011年2月日

关于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更好地完成我省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现就做好第二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活动场所检查验收工作 市、县(区)组织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等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分工,确定检查验收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纳入全省第二轮规划建设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统一检查验收。要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等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逐村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配套建设、发挥作用情况等方面内容。检查验收后要认真撰写检查验收报告,提出明确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进行补缺补漏。对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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